献血法律制度
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21年)
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烟台市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0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3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献血计划,将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的考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辆优先通行,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流动采血车辆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医院无偿献血使用制度范本
医院无偿献血使用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无偿献血和使用血液工作,保障医疗用血安全和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无偿献血1. 医院积极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和爱心人士参加无偿献血。
2. 无偿献血者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
3. 无偿献血者在本医院献血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条血液采集与储存1. 医院应当指定具有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负责血液采集工作,并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血液采集标准。
2. 医院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储存条件,确保血液质量。
第四条临床用血管理1. 医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 医院应当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资源状况,制定合理的临床用血计划,并严格执行。
3.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申请、审批、使用和追溯制度,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五条血液使用1. 医院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血液资源状况,合理使用血液制品。
2.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血液制品使用指南,避免不必要的血液使用。
3. 医院应当加强血液制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
第六条献血者权益保障1. 医院应当为献血者提供良好的献血环境和设施,确保献血者的安全和舒适。
2. 医院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跟踪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献血后的不良反应。
3. 医院应当尊重献血者的隐私权,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和使用血液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无偿献血和血液使用的监督。
2. 医院应当定期对无偿献血和使用血液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医院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条法律责任1. 医院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献血法律制度
◆2002年,卫生部开始按照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
四项方针.
献血有损健康?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占体重的8% 一般成人的血液总量为4000~5000ml 血液:流动在心脏和血管内的不透明红色液体。 主要成分为血浆,血细胞。
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 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临床用血: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不得使用原料血浆,脐带血
成分输血:根据不同患者不同需要输入血
液的不同成分。 血浆:-20℃以下 全血.红细胞:2-6℃ 血小板:20-24℃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 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 件。
(一)采血规则
1.健康检查。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 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 采集血液。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 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中国无偿献血形象大使 (濮存昕 、杨澜)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 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一、采供血机构 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 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献血和临床用血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献血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血液无偿捐献给他人,用于医疗救治或科学研究。
而临床用血则是指医疗机构通过血液采供机构获取血液并运用于医疗目的。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并促进血液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献血法律制度献血是一项公益性的活动,对于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至关重要。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献血,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旨在规范献血的程序和条件,保护献血者的权益,确保血液资源的安全可靠。
首先,献血法律制度规定了献血者的资格和条件。
例如,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都是献血资格的基本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禁止献血的情形,如有传染性疾病、疾病治疗期间、妊娠期等。
这些限制性条件的制定能够保证献血者的健康和血液的安全。
其次,献血法律制度明确了献血活动的程序和流程。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应当经过检测和审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献血条件。
同时,献血工作人员也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确保操作规范和血液采集的安全。
最后,献血法律制度强调了献血者的权益保护。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的权益,包括保密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同时,献血者也应当享有免责权和医疗救助权,保证其在献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临床用血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献血者的血液。
为了确保血液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首先,临床用血法律制度明确了血液采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血液采供机构需要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并遵守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
医疗机构则需要确保血液的正确使用,合理分配,以提高疗效和减少风险。
其次,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规定了血液的管理和标准。
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包括采集、储存、运输、保管、分配等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血液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献血行为,保障献血者权益,促进献血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的献血行为和献血管理工作。
第三条献血管理应遵循自愿、无偿、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献血活动应当推广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并倡导普及安全献血知识。
第二章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献血者有选择捐赠方式和时间的权利,并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献血项目。
第六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献血,如实提供自身信息,并对献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禁忌事项进行了解。
第七条献血者有权享受献血过程中的安全、文明、人性化服务,并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第八条献血者有权获得献血奖励和相应的荣誉称号,如献血证书和献血勋章等。
第九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守则,例如遵守无偿献血原则,不得夸大或隐瞒自身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保护自身和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将献血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或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献血者有义务接受相关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行为对自身不产生危害。
第三章献血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并承担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献血咨询热线,为献血者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献血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采集、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献血行为的保障措施第十六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确保献血过程的安全和公正。
第十七条献血现场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器材,确保操作规范和血液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病原体筛查和血型鉴定等检测,确保献血血液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评估和血液质量追踪,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二十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前后的相关规定,如禁食、禁酒、进食规定等。
献血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配合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3、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卫生、教育机构、新闻部门参与 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献血常识
第十三章第二节
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献血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 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十三章第二节
无偿献血
• 对所有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 优惠用血的主要凭证
•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享受用血费
用减免等优惠待遇
第十三章第二节
献血工作的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管理体制
• 国外无偿献血工作由各国红十字会组织 • 国际红十字会组织要求各国红十字会与政府密切合作 • 有的国家政府也通过立法等方式,确认政府的责任
第十三章第二节献血工Fra bibliotek的管理体制我国管理体制
1、突出政府的领导作用
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 宣传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下达献血指标 完成献血任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
⒊无偿献血:
血站
无偿献血
指《献血法》所规定的18至55周岁的健 康公民向血站自觉自愿地提供自身的血液 或某种血液成分胜于临床,而不索取任何 报酬的制度。
《献血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第十三章第二节
无偿献血主体
• 无偿献血的主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 • 我国《献血法》第二条指出,国家提倡18
第二节、无偿献血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献血是人们义务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一环,而临床用血则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或缺的治疗手段。
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一、献血的法律制度1、献血法国家的《献血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献血行为,加强献血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献血者的热情和献血精神,促进献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该法对献血的义务、献血者的权利和保障、献血管理、献血机构的职责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献血管理条例《献血管理条例》在《献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献血收集、贮存、运输、试验等各个环节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从而保证了血液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献血者健康管理办法》,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管理提出要求;《人类血制品管理条例》,对人类血制品生产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对血源性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了要求。
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1、血液管理法我国的《血液管理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该法明确了血液及其制品作为特殊药品的地位和重要性,规范了管理体系、采集、检验、贮存、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从根本上保证了人类血液质量的安全性。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界定医院的临床用血部门的职责和规范。
医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的制度,确保用血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规范和管理;《药品管理法》,对医院开具和使用血液制品进行了规范等。
三、总结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
我国的献血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献血者的权益,也能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献血法律制度
2.临床用血管理
1. 2. 3.
案例:呼和浩特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 死者家属获赔47万
பைடு நூலகம்
2006年12月28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呼和浩特市第一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 毒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了清水河县医院给付的47万元的赔偿金。 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提起陈玉莲这个名字,连十几岁的孩子都不会 感到陌生。陈玉莲之所以会成为当地的“名人”,是因为她的遭遇在当地曾 引起了很大的反响。1999年8月26日,28岁的陈玉莲因宫外孕住入清水河县 医院进行手术。在输血时,她不幸感染了HIV病毒。2004年8月25日,陈玉莲 去世。 为了替死去的妻子讨回说法,陈玉莲的丈夫王在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清水河县医院给予赔偿。但是,因为案件 的特殊性,法院一直未对该案立案,并建议王在虎找当地有关部门解决。 就在王在虎一筹莫展之际,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向王在虎一家伸出了 援助之手,并指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在律师与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进 行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协议――清水河县医院一次性给付陈玉莲家属9项赔 偿费共计470449.77元。 据了解,清水河县医院从1998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违反《献血法》 的有关规定,非法采血,未对HIV病毒进行检验,致使多人通过输血感染 HIV 病毒。根据当时呼和浩特市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在此期间,清水河县医院共 违法自采输血67人,共有16人感染,其中13人是经输血感染,3人为感染者配 偶。
正确认定应急用血行为责任
临床应急输血是急救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献 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都对临床应急用血 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依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临床应 急用血行为的责任,是需要重视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应该说甲医院实施的采供血行为没有过错。因为, 医院采取这种措施的主观心态及行为目的,是为了积极治病救人, 而客观上,由于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成功挽救了患者垂危的生 命,在法律后果上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行为既合情、 合理,也符合法律。《执业医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危急 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措施”, 这就是说,如果医院不积极想办法,而是一味地按规定等血,给 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话,医院的行为虽符合输血法的规定,但却 违背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也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精 神相背离。所以,有关部门在事后追究甲医院责任的做法,是一 种片面理解及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表现。
县医院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无偿献血工作,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求,提高无偿献血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
第三条我院无偿献血工作遵循自愿、无偿、安全、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无偿献血办公室,负责日常无偿献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无偿献血联络员,负责本科室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的献血意识。
第八条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组织讲座等形式,普及无偿献血知识。
第九条对无偿献血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激发全体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的献血热情。
第四章献血与用血第十条全体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应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第十一条献血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献血条件。
第十二条献血前,献血者需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献血。
第十三条献血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血操作规程,确保献血安全。
第十四条献血后,献血者享有国家规定的献血者待遇。
第十五条我院临床用血优先使用无偿献血血液。
第十六条对违反献血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激励与保障第十七条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对连续多年无偿献血的干部职工及医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无偿献血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我院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中心血库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 ②血液的采集与制备 ③临床用血供应 ④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技术审查报
• 必须提供给境外医疗机构时,按照国家有关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二)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监督管 理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管理
•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血站)
•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血站的执业管理 • 血站的采血管理 • 血站供血管理
中心血库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 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②承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③承担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④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第三节
特殊血站的执业要求
• 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 • 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 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四、无偿献血的使用
1、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 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血液分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 两部分进行管理。
4、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5、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采集、 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 要血时可免交上述费用。
一组令人忧:目前,全国各地尚有15%临床用 血来自有偿献血。2019年,全国有12个省、 区、市自愿无偿献血不足50%,天津、上海等 地甚至不到三成。
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㈡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
《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个体献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 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无偿献血制度 美国 日本 约旦 捷克 个人血库
根据献血法,我国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是自愿与计划相结合:“国家提倡十八周 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同时“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 公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 ㈠献血法和国际献血立法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自19世纪20年代英国妇产科医生布伦德采用 人血注入法开始,输血已救治了无数人的生命, 无偿献血事业也在持续发展。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国献血法立法目的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15年4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保证献血工作经费,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立采供血分支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违反《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违反有关部门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响应国家无偿献血号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在岗工作人员。
鼓励非在岗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第三条本单位无偿献血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设立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或者社会工作部,由专人负责。
第七条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当地血站的联系和合作,定期组织无偿献血活动。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组织人员参与无偿献血。
三、无偿献血条件与流程第九条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至55周岁;(二)男性体重大于等于50公斤,女性体重大于等于45公斤;(三)经体检合格,符合国家献血标准;(四)近6个月内未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参加无偿献血的流程:(一)报名:有意向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名;(二)组织:单位或者部门统一组织报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三)体检: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血站的要求进行体检;(四)献血:体检合格的人员参加无偿献血;(五)报销:按照当地血站的规定,对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的交通、误工等费用给予适当报销。
四、奖励与关怀第十一条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关心献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合理安排献血人员的工作任务,给予适当的休息和照顾。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献血人员参加健康知识培训,提高献血人员的健康意识。
2023国家献血补偿标准有什么
2023国家献血补偿标准有什么2023国家献血补偿标准有什么我国献血法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患者可找亲友互助献血。
这意味着,互助献血的范畴是患者亲友,且是无偿行为,但是血头们是让社会人员假扮患者亲友“献血”,从中谋取利益。
律师表示,这一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无偿献血后,领取小纪念品是合理的。
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下时,自己可以三倍报销医疗用血;献血1000毫升以上时,本人可无限量用血。
父母、子女和配偶可以报销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费用。
一,无偿献血没法律和政策规定补偿金钱问题。
二,有些单位奖励本单位职无偿献血,一次奖励一两百元或三四百元的单位也有。
献血有补贴。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献血的法律标准和依据有哪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高校献血补助标准有多少?北京林业大学献血200ml的,每人现场发放400元营养补助,献血400ml 的,每人发放800元营养补助。
大学补贴“营养费用”在100元到300元浮动,各校发放的形式也非常多样。
例如,北京科技大学会在献血后将300元打到学生银行卡上。
北大会依照登记信息为每个献血的师生提供“太阳卡”作为补助,一张卡内充有100元,献血200ml者发一张卡,献血400ml者发两张卡,该卡可在北大校内部分食堂、水果店等地方消费,但不可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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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血液中心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设置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或血站 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部门审核批准。
二、采供血机构的管理 1、执业许可 2、注册登记 3、监督管理
2、献血法的目的 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无偿献血制度
1、制度。 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 个体供血、 义务献血、 无偿献血。
2、主体。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 自愿献血。
第八讲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献血的组织和管理 采供血机构 临床用血 血液制品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1、献血法是指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 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 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 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
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 实际情况设立。
分类: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
主要任务: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 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 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 采供血工作,一般设在省会城市。 中心血站(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 责所在市及所辖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库是县或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 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三、采供血管理
1、采血管理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 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 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2、供血规则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 规格、数量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 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3、人员要求
第四节 临床用血
一、临床用血的供给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便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 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 安全。
第五节 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专用 于生产制作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称为 原料血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 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 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实施 监督管理。
二、临床合理用血的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 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三、临床用血的规定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 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 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 理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 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 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 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采供血机构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 便利的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 度。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 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 动。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 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刑法第333条的规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 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334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 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第二节 献血的组织和管理
一、献血的组织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 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二、献血的动员和组织
1、表率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 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 尚作表率。 2、普通: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 织本单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