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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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第三条私募基金从事投资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私募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基金合同;(二)有合格的投资者;(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四)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五)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私募基金的管理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第七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和执行投资策略。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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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方式中受人热捧有私募基金,由于私募基金越来越多,特出台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欢迎阅读。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募集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募集机构需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类是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募集程序上,《办法》规定,需依3个层次层层递进:1、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但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这意味着,如果微信有好友没有经过测试和评估匹配,那么在微信朋友圈的产品宣传也不合规。
2、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
募集机构有义务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3、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办法》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由募集机构承担。
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为了防止挪用募集资金的乱象,《办法》还明确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有强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和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的义务。
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在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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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后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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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后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后期管理是指项目成立后,投资团队、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风控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全部过程。
第二章项目后期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二条投资经理应加强对所投项目后期的持续性风险管理,监测项目运行及资金使用方的偿还能力、现金流量,维护我司所投资金的安全完整。
管理要点如下:1、资金使用方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2、资金投向的项目是否正常运行;3、资金使用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4、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5、资金的偿还情况;6、抵押或质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以及担保方相关信息等情况;7、资金使用方或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是否出现变化,如出现其他违约或逾期不还的债务等。
第三条投资经理采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手段,及时对第一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的变化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对潜在风险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判断。
其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经理应于每月15日前要求项目方(包括项目公司或信用风险承担主体)提供上月度的财务报表,每年3月底前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对项目方所提交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方的资金状况;2、投资经理每季度至少1次现场考察或电话咨询,并做好调查工作的相关记录,对项目进度是否正常做出判断;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要求项目方做出专项说明;3、投资经理可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或应投资者的要求,向项目方就项目进展、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函证(附件1),要求项目方对以上情况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由项目方盖章确认;4、投资经理应于项目到期前2个月向项目方发出《有关项目到期偿付准备工作的函》,要求项目方提前做好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条投资经理在后期尽职管理中的职责:1、根据风险信号的采集情况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投资经理原则上应当每季度撰写后期管理报告,包括《项目回访记录》(附件2)、《后期管理报告》(附件3),并以文字、电子版的形式分别存档。
私募股权基金组合投资组建与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组合投资组建与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b6100082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e6.png)
私募股权基金组合投资组建与管理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专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工具,由一家特定目的的有限合伙公司或公司设立并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个关键任务是通过投资组合的管理来实现资本增值。
本文将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组合投资的流程和管理原则。
一、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需要经过五个阶段:需求分析、招募和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和准备文件。
1. 需求分析:在这一阶段,基金经理和投资顾问团队需要与投资者合作,共同确定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预期收益等要素。
基于这些参数,确定投资组合的基本框架。
2. 招募和筛选:基金管理团队需要寻找和筛选潜在的投资项目。
这包括与创业者、企业家和其他投资者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创意、商业模式和潜在的增长动力。
通过筛选和尽职调查,确定最有潜力和风险可控的项目。
3. 尽职调查: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基金经理需要详细了解潜在项目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等各个方面。
尽职调查还需要评估管理团队的背景、经验和能力,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实施项目的战略计划。
4. 投资决策:基于尽职调查的结果,基金经理将与投资委员会一起评估潜在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在投资决策阶段,基金经理和投资委员会将制定决策意见,并根据投资政策和策略来确定最终的投资组合。
5. 准备文件:在最后的准备文件阶段,基金经理需要为投资做准备,包括起草和签署合同文件、调整投资结构、执行投资等。
二、投资组合的管理原则1. 多元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组合应该充分考虑多元化,通过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阶段的企业来分散风险。
多元化投资能够降低总体风险,增加组合的韧性和收益稳定性。
2. 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基金经理应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主动管理或被动管理策略。
主动管理包括积极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活动,以追求超额收益。
被动管理则是依靠市场指数或其他被动投资策略来实现投资目标。
3. 风险控制: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关键是对风险的控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05c841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6d.png)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天政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规〔202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0日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天门市国有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出资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包括各出资主体以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等为资金来源,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
各出资主体对外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在本办法中称为“目标基金”。
第四条各出资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四)以设立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违规出借资金;(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及资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出资参与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全过程监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7ef334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93.png)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 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 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 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标的”。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办法》 实施后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正式发布
实施《办法》的两大 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明确的 五项制度安排
《办法》主要体现的 三大特点
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办法》没有采纳 的三大意见
《办法》主要作出 的八项修改
《办法》发布实施 后的要求
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 发22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61号)和为《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7号)提供操作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 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7号)(以下简称“新国 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 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 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 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国内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国内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d6eaf38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34.png)
国内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AB 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1 / 22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一、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一部较完善的基金管理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规范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并购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保障公司及投资人资产的安全与增值,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基本定义及其他说明、机构及职责划分规定、长期项目投资及其管理、短期项目投资及其管理、投资资料管理等。
(一) 总则部分1. 主要规定该规则制定依据。
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创业投资业的通行做法。
2. 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并购基金的项目投资的基本内容:1) 词语定义及说明1.1 所谓项目投资,包括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项目投资和短期项目投资,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管理的股权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并购基金”)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进行的项目投资。
所谓长期项目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1年以上,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资源类)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VC 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行为。
普通股,优先股等都属于该投资方式。
所谓短期项目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以国债现货及国债回购、新股认购或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短期资金拆借、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可转股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运作的投资行为。
(尽可能少进行短期投资)1.2 并购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基金型/公司型投资管理模式,并购基金或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之股权投资事业部(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事业部”)进行投资,并提供投资资金,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的受托方,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并购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购基金按照约定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由事业部按比例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佣金),获取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AB私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作为受托方,(股权投资事业部是经基金管理公司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人。
产业类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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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类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产业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产业私募基金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登记第五条产业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策略;(二)有固定的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三)有合法合规的基金合同;(四)有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管理人;(五)有合格的投资者;(六)有符合规定的资金规模。
第六条产业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设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基金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基金合同;(三)管理人基本情况;(四)基金募集说明书;(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投资者保护第八条产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充分披露基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费用收取标准等。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净值、投资收益、费用等。
第四章投资运作第十二条产业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债权、其他权益性投资;(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十三条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基金资产,避免过度集中投资。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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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二〇xx年四月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为规范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投资业务,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释义合伙企业指根据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xx市xx市xx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有限合伙人指根据合伙协议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资委员会”,是指为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投资事项,成立的对投资管理及退出业务进行决策的机构。
合伙人主席会议简称“主席会议”,是指为完成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成立的对投资业务进行决策的机构,由合伙人大会主席与副主席组成。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决策机制1.1合伙人会议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做出以下决议:(1)对合伙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出资总额作出决议;(2)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作出决议;(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含合伙企业的名称权)和其它财产权利;(5)决定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6)修改合伙协议;(7)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8)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事项;(9)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人选、除名及更换事项;(10)决定聘请合伙企业受托管理人及其报酬事项,审议与之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11)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12)选举合伙人会议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三至五名,并组成合伙人主席会议;(13)决定有限合伙人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4)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15)审议批准聘请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16)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的合伙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17)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8)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19)审议批准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账户托管银行签署的资金托管/或监管协议;(20)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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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办法1. 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不上市、不发行登记将资金进行集合投资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个人投资所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基金。
2. 私募基金成立及经营(1)私募基金的成立,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办理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一份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基金名称、管理机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记录账户等项内容。
(2)私募基金的经营管理采取了实现集中管理、分科管理的模式。
其中,集中管理是指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保障私募基金的正常运行;分科管理为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供了安全、有效的投资服务。
3. 私募基金管理(1)私募基金的管理权属于基金的投资人,由投资人依照基金投资者管理办法和投资合同组织基金管理。
(2)私募基金管理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把握有效投资期限,充分利用有利资源,有效控制风险,加大投资规模,在投资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创造出更多的投资回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4. 投资管理(1)投资管理是指根据投资模型对私募基金所投注资金进行安排,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果的过程。
(2)投资管理应结合市场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组合,规避市场风险,投资组合组存在交叉抵御性,实行价值投资理念。
5. 管理责任(1)基金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证监会的监管规定,按时归还投资项目的投资收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审核月度报告以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2)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建立有效的投资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及其控制权的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和市场变化,实施合理的偏财务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政策,减少投资风险。
私募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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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及其下属投资部门、投资团队及从事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私募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2. 风险控制原则:坚持风险为本,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3. 科学决策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充分研究、分析、论证,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4. 专业管理原则:注重专业团队建设,提高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第四条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决策工作。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专家、风险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1. 审议公司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2. 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跟踪、评估和退出;3. 审议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指标、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措施等;4. 审议投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5. 决策其他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七条私募基金公司投资范围包括:1. 股权投资: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等;2. 债权投资:对优质企业进行债权投资,包括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3. 其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开展其他合规投资业务。
第八条私募基金公司投资限制包括:1. 不得投资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领域;2. 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高波动性的投资产品;3. 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4. 不得投资于公司关联方。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第九条投资业务流程包括:1. 项目筛选: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筛选潜在投资项目;2. 项目评估: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项目的投资价值、风险和回报;3.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投资;4. 投资实施:签订投资协议,完成投资手续;5. 投资跟踪:跟踪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6. 投资退出: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适时退出投资项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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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规定,旨在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和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注册备案,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风险能力。
3. 投资限制:规定了私募基金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资产的投资限制,并针对特定类型的私募基金设定了特殊的投资限制。
4. 报告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运营报告和其他相关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5. 净值计算和估值: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净值计算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净值的真实和公平。
6. 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投诉处理等。
7. 监督执法和处罚:明确了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的监督执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规定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投资者的隐私信息,禁止泄露、非法使用或者非法转让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22489d73968011ca30091fe.png)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投资私募工作方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在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就开始施行。
下面是为大家校订的《私募投资私募工作方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中小投资者控管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医药行业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项目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公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信托公司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写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相关服务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展中国家须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投资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该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该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专精于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从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派出机构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活动对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目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a8601ee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48.png)
征求意见稿简介
征求意见稿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8月30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 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
03
第三章私募 基金托管人
04
第四章资金 募集
06
第六章信息 提供
05
第五章投资 运作
1
第七章行业自 律
2
第八章监督管 理
3 第九章关于创
业投资基金的 特别规定
4
第十章法律责 任
5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 发展,制定本条例。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2017年2月8日,证监会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64号建议的答复》中说明: 2015年以来,证监 会配合有关部门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重点问题开展了调研。2016年,国 务院法制办将《私募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法制办 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拟定中的《私募条例》涉及私募基金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 问题,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私募条例》的制定,将弥补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的不足,为私募股权基 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增加对各类私募基金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 度。
私募基金公司投后管理办法(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司投后管理办法(制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37cd2a7681c758f5f61f67b1.png)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投后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投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范和《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已投资、未退出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以及下属机构或公司直接和间接管理的投资基金参与投资的各种类型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正式投资项目。
公司直接和间接管理的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最终决策权属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下属机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后管理涉及的档案属于业务档案中项目投后管理阶段档案,档案归档应按照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投后管理参与人员应做好档案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业务阶段结束后将业务档案移交归档。
第四条投后管理工作应由投资管理部牵头组织投后管理团队风险合规部、财务部协同完成,如投后管理团队成员因离职、调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投后管理工作,公司可按照相关流程,安排接任人员,保持连续的投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后管理责任归属第五条投后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工作应切实履行以下原则:(一)责任制原则。
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由投资管理部履行,投后管理团队负责具体实施相关投后管理工作;(二)主动管理原则。
投后管理团队应强化投后管理风险理念,杜绝“重项目申报、轻投后管理”的现象,实施主动风险管理;(三)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则。
投后管理团队应加强对项目的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并有效识别风险预警信号,落实风险化解措施,最大限度保障风险的有效化解;(四)定期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原则。
投后管理团队应定期开展投后管理检查工作,建立日常动态监测机制与汇报机制,利用内外部信息渠道多管齐下实施动态跟踪监控,并及时向公司风险合规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公司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4ce2649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e.png)
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本公司的私募基金业务,保护各方利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私募基金的管理运作。
第三条私募基金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合法、透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特地的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负责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和管理等业务。
管理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应重视风险管理,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募集管理第六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需事先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募集资金的最低认购金额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采用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或其他欺诈行为。
第八条私募基金的募集应以投资者的风险经受本领和投资需求为重要考虑因素,不得向不符合相应要求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九条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信息应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章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应在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等方面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应依据投资者风险经受本领和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专业的风险测评和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应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信息和合理的依据,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过程应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应严格掌控风险,乐观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的投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不得投资违法违规项目,不得掌控市场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应定期进行投资业绩的评估和报告,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第四章私募基金运营管理第十七条私募基金应设立独立的基金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应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订立基金的运营计划和管理措施,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87e2b9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a0.png)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制度一、前言私募基金是近年来快速兴起的一种金融工具,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而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项目投后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二、项目投后管理的概念项目投后管理是指私募基金在投资某个项目之后,对于项目的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项目的财务情况、运营状况、市场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为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和风险管控的手段。
三、项目投后管理制度的建设1、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投后管理制度的建设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现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通过建设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可以提高项目运营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项目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进而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
2、制度的主要内容(1)管理流程:制定项目投后管理流程,明确投后管理的具体环节,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从而保证项目投后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信息分析:通过对项目实际运营情况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挑战,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
(3)决策支持:为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及时掌握项目运营状况,做出正确的决策。
(4)风险控制:制定投资风险评估标准,开展风险控制工作。
如果发现风险项,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从而保证企业的投资安全。
(5)资产管理: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投资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流向和账务操作流程,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项目投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者的权益1 / 2。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51991f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d7.png)
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指导与管理,规范投资基金行为,降低投资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投资基金决策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一)集团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简称“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管理行为(简称“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涉及集团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集团各子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视同集团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服务主业发展把握国资囯企改革发展机遇,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挥基金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加强统筹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规范合理运用基金工具,充分有效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
(二)分层分类管理1、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简称“基金投资”)分层管理。
投资基金层面,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层面,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2、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区分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分类开展基金业务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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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项目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后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项目的安全与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所有部门及人员。
相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目标、原则及要求第四条投资管理的总体目标:4.1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项目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4.2 保证基金投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等相关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4.1 健全性原则。
投资管理须覆盖基金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4.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4.3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基本要求原则上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6.2 稀缺资源优势或特许准入资格等;6.3 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6.4 相关运营方(或合作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规模;经营管理团队专业、高效、稳定;商业模式、技术创新等方面优势突出。
第三章运作与决策机构第七条基金投资管理的运作部门包括投资及项目管理部、基金运营部、立项委员会和风控部;项目投资审批与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
第八条投资与项目管理部是投资项目收集、筛选、立项、尽职调查以及投后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为:8.1 对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的搜集、整理;8.2 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根据公司的立项标准、要求以及相关流程提交立项申请;8.3 立项通过后,与项目方签订意向投资协议,并组织投资项目的审慎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8.4 申报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与风控部编制的风险评价报告、基金管理部编制的基金投资方案,一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8.5 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落实项目投资的前置条件和管理要求;8.6 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后管理办法要求,对已投资项目提供后续管理与跟踪服务;8.7 定期编制项目投后管理报告,提交风控部审议,并落实相关管理要求。
第九条基金运营部是基金投资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资金募集和基金运作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为:9.1 参与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考察、洽谈和商务谈判等,协助投资与项目管理部设计项目投融资方案;9.2 组织内部讨论、审议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并对投融资方案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9.3 对立项通过的投资项目,落实融资的前置条件,向金融机构进行推介,选择条件最优的合作对象;9.4 编制投资项目的基金投资方案,分别向风控部、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审批,并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优化融资方案;9.5 按照批准的资金募集方案,协调各合作方,组织签订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落实资金到位;9.6 牵头组织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设立、运行、管理及退出等工作);9.7 在项目资金完全退出后,根据投资与项目管理部提交的投后管理报告,组织编写项目资总结报告。
第十条风控部是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决策后台支持和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
其职责为:10.1 根据各委员会主任要求,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10.2 负责收集、整理投资项目评审的全套会议资料,管理各委员会的会议文件;10.3 参与投资项目立项前的风险揭示、商务谈判和前置条件设定等;10.4 组织内部讨论、审议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并对风险管理方案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10.5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性的风控意见;10.6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汇报拟投资项目风险评价意见,并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风控方案;10.7 监督基金投资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控措施和管理要求进行核实;10.8 组织相关部门,牵头处置、协调解决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项。
第十一条风控部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参考,其职责为:11.1 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核投资方案(包括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基金投资方案等)与实施计划;11.2 确定是否将项目上报立项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11.3 审议投资与项目管理部提交的后期管理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11.4 审议基金运营部提交的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立项会是企业对目标项目进行预审的内控机构。
在收到项目组提交的《投资立项报告》后,立项审核委员会应对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投资原则来衡量潜在的交易机会,对项目的整体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立项并同意投入企业资源开展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
立项会由3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
立项审核会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投票人员2/3及以上表示同意即予以立项。
立项审核委员会的业务秘书负责制作《立项审核会议纪要》,并由立项审核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立项审核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等由《公司立项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对基金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权力机构。
其职责为:13.1 负责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制定;13.2 审议批准与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及具体投资标准;13.3 审批经风控部审议后的基金投资方案(包括产品设计、风险管理措施、资金募集方案等);13.4 审批基金投资方案的变更事项;13.5 讨论决定与投资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人员构成和议事规则详见《投资决策委员议事规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筛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合同签订以及基金设立等步骤。
第十五条项目筛选投资与项目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搜集、筛选和初审等工作。
根据客户提供的项目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内部的评估、讨论,初步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
投资与项目管理部对拟投项目做进一步调查了解,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同时发送基金运营部和风控部并抄送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和风控部根据立项申请独立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不同意、退回补充材料三种,在两部门会签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是否同意立项。
总经理批准后,风控部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发送申报部门。
申报部门应将立项申请以及批复意见归入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后可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投资与项目管理部可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小组,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包含对项目的投资建议。
尽职调查项目组成员是其各自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所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业务部门初步判断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可以联合基金运营部、风控部等与该企业及其股东进一步商谈项目投融资方案,完善尽职调查报告。
基金运营部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编写《基金投资方案》,风控部编写《风险评价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一并提交风控部评审。
最终以项目预审批通知书下发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风控部汇总、整理的投资项目审查材料进行投资决策。
最终以项目审批通知书下发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投资项目批准后,基金运营部分别与项目方、运营方、投资方等相关方确认合同主要条款,待双方法律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法人与对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
《投资合同》签订后,基金运营部组织开展资金募集和基金设立等工作。
具体工作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投后管理投后管理是指募集资金投入后到资金完全退出全过程中对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监管和后续跟踪服务。
对所投资的企业由申报项目的投资团队负责项目投后管理的具体工作,全程跟进、监督所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投资退出对于在投资前已约定退出方式的项目,可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或按约定的其他条款保障基金权益。
如项目投资前因故未能确认退出方式的,将由项目投后管理人员、基金运营部、风控部等根据实际情况拟定退出方案,分别并提交风控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退出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投后管理人员具体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退出方案负责并具有决策权。
在退出方案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团队负责人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
第二十四条项目总结项目投资退出后,基金运营部应联合投资与项目管理部、风控部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写《投资项目总结报告》,报告经风控部审议后通过。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合同管理是指对公司项目投资与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下同)的规范性要求,具体包括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批、签订及履行、变更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为规范投资项目过程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经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相关部门在推进投资项目各环节运作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与各相关方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风控部应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基金投资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合同使用部门可申请外聘律师事务所起草合同草稿,并与合同对方进一步商定合同细节。
公司法律人员也可参与合同的起草过程,并提出专业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后,合同使用部门凭合同审批表按照相关流程,经风控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使用部门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如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风控部。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程序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由原合同使用单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合同文本原则上公司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复印件由风控部、合同使用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原件由基金运营部留存。
第三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基金在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察的文字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