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策略

合集下载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1. 通知权:嫌疑人有权通知自己的律师,并要求会见。

律师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赶到。

2. 协商时间和地点:律师和侦查人员应当协商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律师能够及时与嫌疑人会面。

3. 会见记录:律师会见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见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和会见内容等。

确保会见过程的透明和可查。

4. 会见权限:律师有权与嫌疑人私下交流,而且此时没有扣押权。

然而,律师仍应遵守法律和法规,并不得干涉调查或阻碍证据收集。

5. 会见保密:律师会见内容应保密,并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以确保嫌疑人的隐私权和客户律师关系的保密性。

6. 法律援助:针对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需与嫌疑人讨论法律援助的程序和申请流程,以确保其能够获得合适的援助。

7. 合理时间:律师会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不得给予嫌疑人太少的时间来与律师交流和讨论。

8. 安全保障:侦查部门应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安全。

请注意,这些注意事项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规定有所差异,嫌疑人和律师应按照当地的规定行事。

浅议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

浅议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
理 研究 论
商 品与质 量
21年6 干 0 0 月I
浅议侦查阶段律 师的会见权
口邱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东政法大学 上海 2 0 6 ) 华 0 0 3
摘 要: 律师法》 对有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的六大权利进行 了新的规 定, 中包括 了: 明权 、 新《 中, 其 证 会见权、 阅卷权 、 调查取证权 、 言论豁免权 、 免证 权 。而” 会见权”” 、阅权” ” 、调查取证 权” 的相 关规定无疑与《 刑事诉讼法》 中的相 关规 定有 出入 。本文意图对新 《 师法》 律师法》 刑 事诉讼法》 律 与Ⅸ Ⅸ 中有 关” 会见权” 的内容作 出比较 , 并且剖析这种新的规 定对犯罪嫌疑人 、 师人权保障的影响。 律
关键词 : 会见权 人权保障 博弈
在 全国 人大常 委会 通过本 次 《 师法 》 律 二 、 律师 法与 刑诉法 的冲 突与解 析 新 用上 的混 乱局面 。 笔者 认为 , 这有待 于一个 修 改前, 国 的《 事 诉讼法》 我 刑 等相 关诉讼 程 将 原本在 刑事 诉讼 法 中规 定 的侦 查阶 有权机 关 对相 关的效 力 问题作 出规 定和 说 序立 法还没 有被 修改, 师立 法的修 改反 赶 段会 见犯 罪嫌 疑人 的时 间在 新律 师法 中予 明 。从法 理上来 看 ,刑事 诉讼 法是基 本法 律 超 了刑事 诉讼立 法 。 以规定 并加 以改动 , 以看 出立法者 认识到 律 , 关乎整 个 国家刑 事诉讼 制度 的法律 , 可 是 修 改后 的律 师法 是否 是超越 了诉讼 立 侦查阶段 会见犯罪 嫌疑人 是其人权 的表现 , 相 比于新律 师法来 说有着更 为根 本 、 为基 更 法 了呢 ?如 果超越 了,它 的法律 效 力如 何 更 是律师 保障犯罪 嫌疑人权 利的表现 , 是律 础 的作用 , 因此从这 个意义上 来看新律师法 呢? 师之 所 以为律 师极为基 础 的权利 。 应该服 从刑 事诉讼 法 。 但是 , 种服 从是 从 这 l 侦查 阶段 律师会 见 的时间 、 新律 师法 与 1律 师 法 、 日 刑事 诉讼法 法 律根本 意 旨上 的服 从, 而非仅 仅法律条文 规定 之差异 首先 , 们应 该看到 刑诉 法” 一次 讯 上 的一 致 。刑事诉 讼 中律 师会 见犯罪 嫌疑 我 第 尽 管新律 师法对 于律 师在 侦查 阶段 的 问 后或 者 采取 强 制 措 施之 日起 ” 与新 律 师 人 的有 关规 定 由于其 与律 师权益 更 为相关 会见权 的规定还 略显粗 浅 , 其实践情 况更 是 法” 第一 次讯 问或 者采 取 强制 措施 之 日” 是 应 该在律 师法 中进 行规定 。 差强人 意, 但是新 律师法无 疑对律 师在侦 查 不 同的概念 。 单从字 面意 义上 来看” 第一 次 三 、 律师权益保 护的司法 障碍 与反思 对 阶段 会 见权有 了更 为 明确 ,更 为实 际的规 讯 问后 ” “ 和 第一 次 讯 问” 就有 比较 大 的 区 刑诉 法明确规 定, 师可 以会见在押犯 律 定。 别, 前一个 时间起 点为 ” 问” 讯 结束 时, 后 罪 嫌疑人 。 是在 司法实 务 中, 而 但 律师 的这 一 1 旧律 师法 结合刑 诉法 的规 定与 浅析 、 个 时间起 点为” 问” 讯 开始 时 ; 其次 , 律 权 利与犯 罪嫌 疑人 ( 保护 ) 法 受 的权利诉 求往 20 年《 0 1 律师法 》 三十三 条第 一款规 规 定 的律师 在 何时具 有在 场权 是法 律 的应 往 通过 变相 的方 式被 侦查机 关剥 夺或 者是 第 定:律 师参加 诉讼活 动 , ” 依照 诉讼法 律的规 然 规定 , 实际中法律 如何被操 作则是它 的 减 弱 。 而 定, 以收 集、 阅与本案 有关 的材料 , 可 查 同被 实然状态 , 我们不能 因为法律 在实际操 作上 1会 见权 怠于 行使 的司法 障碍 、 限制人 身 自由的人会 见和通 信 , 出席 法庭 , 无法做 到法 律 的应然 规定 就断 然否 定法 律 实 务中, 侦查机 关往 往 以案件涉 及 国家 参 与诉讼 , 以及 享 有诉讼法 律规定 的其他权 的规定 。 秘 密为 由限制 律师会见犯 罪嫌疑人 ; 是以 或 2” 、在场 ” “ 听” 与 监 各种 各样 的理 由拖 延律 师 与犯罪 嫌疑 人 的 利 。” 刑 诉法第 九十六条 规定” 犯罪嫌 疑人在 侦 查机 关工 作人 员在场 很 明显 会 了解 会 见 ,从而使 律师 无法 及 时获得 相关 的信 被侦 查机 关第一 次 讯 问后或 者采 取强 制措 到律师与犯罪 嫌疑人 的谈话 内容 , 不利于 犯 息 , 使犯 罪嫌疑 人 的权 利 处于危 险 的状 态 ; 施之 日起 ,可 以聘 请律 师为 其提 供法律 咨 罪 嫌疑人对律 师案情 的交代 , 不利于律 帅 还 有就 是 ,在 会见 时 安排相 关工 作人 员在 也 询、 代理 申诉 、 控告 …. . 涉及 国家 秘密 的案 了解案 件事 实 。在 司法 实 务 中,侦 查机 关 场 。 件 , 罪嫌 疑人 聘请 律师师 , 当经侦 查机 以” 听不 包 括在 场” 说法拒 绝 律师 和犯 犯 应 监 的 首先 , 查机 关负 责对案 件的侦 查 、 侦 移 很 追求 工作成 效 , 防止 因错案 的 关批 准 。受 委托 的律 师有 权 向侦 查机关 了 罪嫌 疑人 的请 求而坚 决在场 的情 况, 明显 送检 察工 作 , 解犯 罪嫌疑 人涉嫌 的罪名 , 以会见 在押 的 可 是 犯 了” 白马非马 ” 的错 误 。 问责机 制 , 使他们 与检察机 关成为利益 的联 犯 罪嫌疑人 , 向犯罪嫌 疑人 了解有关 案件 情 3 新律师 的规 定与刑 事诉 讼法 出现冲 合体 , 、 而犯罪 嫌疑 人被关 押在 看守所 ( 查 侦 机 关的主 管范 围 内) 无疑 是” 入虎 口” 其 送 ; 况。 师会 见在押 的犯 罪嫌 疑人 , 律 侦查机 关 突 的效 力 问题 由上 我们可 以看 到, 新律师 法与刑事 诉 次 , 查机关权力 的行使 依靠的仍然 是作为 侦 根据案 件情 况和 需 要可 以派 员在场 。涉 及 在 国家秘密 的案件 , 师会见 在押 的犯 罪嫌 疑 讼 法 的规 定 是存在 着冲 突 的, 如果适 用 的 侦查机 关中的工 作人员 , 长期 的司法实务 律 是 ” 法 优 于 旧法 ” 原 则 , 么 就 应 当 适 用 中对 这些 犯罪 嫌疑 人有 一种 先入 为主 的有 新 的 那 人 , 当经侦 查机 关批 准 。” 应 可 以看 出: 查阶段律师 有会见 犯罪嫌 新 出的律 师法 的规 定;如果 适用 的是 ” 侦 上位 罪观念 , 自然不愿 去保障他 们的权利 ; 次 , 再 疑 人的权 利 , 见 的时 问为” 会 第一 次讯 问后 法 优于下 位法 ” 原则 , 么 则应反 过来适 推进 社会 主义法 治 的公 、 、 、 这四个 ” 的 那 检 法 律 或 者采 取强 制措施 之 A起” 但会 见犯罪 嫌 用 刑事诉 讼法 的有 关规定 。 ; 车轮 ” 非一 般大 , 师很 明显并 不能与 其 并 律 疑 人时 , 侦查 机关 可 以派员 在场进 行监 督 , ” 新法 优于 旧法” 的原 则仅 适用 在 法律 他三 个 分庭抗 礼 。律师 在司法 实 务中缺 乏 涉及 国家秘 密 的案件 还得 经侦 查人 员 的同 同出于一 个立法 机关 的情 况下 , 法 、 新 旧法 话语权 , 也使得其会 见权不 能得 到有力 的保 意 ; 师 的权利 限于 了解 案情 , 供法律 咨 对 同一事项有 不同规定 时, 律 提 新法 的效 力优于 障 。 询 , 犯罪嫌疑 人被批 准逮捕 后 申请取 保候 旧法的 效力 。律师 法是 由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在 2 制度 反 思 、 审, 代理 申诉 、 控告 。 制 定的 , 刑事诉讼 法是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两部 法律对 同一法 律 问题 进 行 了规 定 制 定的 , 国人 大常委会和 全 国人 民代表大 并 出现冲 突 , 全 使得 司法 实务上 出现混 乱 , 也 2 新律 师法 之浅析 、 O 7年修 订 的律师法 第三 十三 条规定 : ” 会 很 明显是 不 同的制 定主 体 ,因此不 得适 损 害了法 律本 身 的严肃 性 。因此 律师会 见 犯 罪嫌 疑人 被侦 查机 关第 一次 讯 问或者 采 用 ” 新法 优于 旧法” 的原 则 。 权 应 该在 《 刑事诉 讼法》 中删 除 。 取 强制措施 之 日起 , 受委托 的律师凭借 律师 ” 上位 法优 于下 位 法” 则指 的是 指在 原 首先 , 障律师 法 的严肃性 , 免 因为 保 避 检 执业 证书 、 师事 务所 证 明和 委托书 或者法 效 力较 高的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与 效力较 低 的 与刑事诉 讼法 的冲突而受到 公安机关 、 察 律 律援 助 公函 , 权会 见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规 范性法律文 件相冲突 的情况下 , 当适用 院” 有 被 应 冷落 ” 尬局 面 ; 的尴 其次 , 了保障整 个 为 并 了解 有关 案件 情 况 。律 师会 见犯 罪嫌 疑 效 力较 高的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这 种 原则适 法制 的统一 , 律师 的会见权 显然应该 在律师 用 于两 个规 范性文 件 分属 于不 同的效 力等 法 中进行规 定 , 出现 律师 遵 守律师法 , 法 执 人、 被告 人 , 不被监 听 。�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比如称、语气等。

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

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哪些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代理权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

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2、提出意见权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之实现

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之实现

但是 , 在许多案件中, 侦查机关仍然以案件涉及 国家 秘密为借 口, 不批准律师 的会 见。因而 , 在侦查阶
段 , 师会见 权 的实施 现 状不 容乐 观 , 律 亟待 改善 。 面对此 种 困境 , 些 律 师提 起 了以 侦查 机 关 具 有 体行 政行 为 违法 为 由的行 政 诉 讼 方 式 来 寻 找救 济 。 例 如 ,99年 2月 2 日, 南晨 晖律 师 事务 所 廖 建 19 5 湖
过侦查 机关批 准 , 除此之外 , 即可会见 。但 在实践
中 , 师 的会 见权 却 演变成 只 有经过 侦查 机关 批 准 , 律
收 稿 日期 :0 9— 4—1 20 0 5
作者简 介 : 蔺琴玲 , , 女 河南 ̄- A.中NA 民公安 大学侦查 学方向硕 士研 究生 。 g , - -
犯 罪嫌 疑人 提供 法律 帮 助 , 这对 我 国 的刑 事辩 护 制
犯 罪嫌 疑人 , 当经侦 查 机 关批 准 ” 立 法 者 为 了 防 应 ,
止 执法 机关 将此 规 定 随 意 解 释 , 而 对 涉及 国家 秘 进
密 案件 的范 围进 行 了圈 定 和 作 出 了禁 止 性 的规 定 。
20 09年 第 3期 第1 9卷 总 第 8 1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u a fRal a oieC l g o r l i y P l ol e n o w c e
2 9 No 3 00 .
Vo . 9 S ra 1 1 1 e il8
难” 问题 尤 为 突 出 。律 师 在 侦 查 阶段 会 见 权 , 遭
底 市公安 局不 允许 律 师会见 在 押犯 罪嫌 疑人 的具 体

律师会见准备计划

律师会见准备计划

律师会见准备计划
律师会见准备计略
一、会见目的
本次会见的目的是与律师就某案件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取得初步的法律意见。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1. 案件相关的主要证据和文件材料;
2. 个人情况说明,例如事件经过、本人立场等;
3. 其他可能帮助律师了解案情的辅助材料。

三、需要问询的重点问题
1. 从现有材料判断,本案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 律师建议该案的处理方向和策略是什么;
3. 如果需要诉讼,律师估计该案赢诉可能性如何;
4. 接下来的诉讼流程和预计费用情况;
5. 有没有其他补充材料和信息需要提供给律师等。

四、会后跟进事宜
1. 根据律师指示将需要的补充材料及时提供;
2. 继续保持与律师的良好沟通,随时咨询进一步问题;
3. 根据律师的建议探讨案件处理方案,并做出决定。

以上为初步思路,会见时需要保持敏锐和应变的态度,全面利用与律师
的交流时间。

【讲座实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如何标准化?

【讲座实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如何标准化?

【讲座实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如何标准化?本文是牛律师刑辨标准化系列公益培训讲座(第五讲)主讲人秦建军律师的讲座内容,侦查阶段首次会见中容易忽略哪些问题?如何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关押过程中如果有办案机关的提审,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做些什么?讲座为律师办案提供了指引。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如何标准化?主讲人|秦建军一、律师会见常见问题1、会见前没有做会见预见,不熟悉程序上、实体上的法律规定;2、没有事前确定要和当事人核实什么问题;3、缺少预见、提纲、模板,不全面不细致,增加会见工作量,不利于辩护思维的准备;对策:准备会见工具包——会见手续(三证);印泥、笔、白纸、手表;刑法一本通、刑诉法一本通;事前准备会见笔录模板。

二、会见的目的和注意事项(一)目的建立信任、明确授权、确认代理合同、犯罪嫌疑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为下次辩护收集素材;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并收集材料;告知当事人律师的作用和权利。

(二)注意事项1、第一次会见没有建立完全信任关系的,需多会见几次,可借助案外的话题展开谈话;2、对当事人尊重,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情、有哪些功能;3、如果介入办案机关提审,当事人易忘记,建议当事人回去后记录什么时间、几个办案人员、问了什么问题等情况;4、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点到为止,不要刨根问底;5、当事人向家人带话,要甄别,不能传递的要和当事人明示;6、与案件无关的不记入笔录,有关的笔录要如实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7、每次会见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问题而会见,不是为了会见而会见,遇到家属要律师经常会见的情况,要和家属进行沟通,有心理辅导的成分,但这不是律师会见的主要内容;8、向当事人解释法规、量刑,情节符合犯罪,罪名成立,否则无罪;9、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的要求,律师有技巧地处理;10、第一次会见额外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本人签字同意的;11、个案差异,每次会见内容要相应调整,杜绝生搬硬套;12、由于个案当事人不同,适用的语言和语气不同,根据教育经历、社会地位设定不同打交道策略,和当事人形成有效沟通;13、会见笔录中记载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内容,需要提交笔录时,需要加以甄别,对有利内容单独做材料递交办案机关;14、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会见笔录要调整;15、会见时间从当事人进入会见室起算,地点建议写成第几会见室,有记录人要写明。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txt我的优点是:我很帅;但是我的缺点是:我帅的不明显。

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令堂可是令尊表姐?我是胖人,不是粗人。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

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

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因为刑事诉讼是对涉嫌犯罪的⼈的⾃由、甚⾄⽣命的处罚,所以法律上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通过辩护律师来帮助犯罪嫌疑⼈维护合法权益。

那么,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当2⼈,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少1⼈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如⾮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通知》办理会见。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办理。

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会见,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会见。

5、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员的,须出⽰经办机关批准的⽂书。

6、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室。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亲友参与会见;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具;会见期间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10、看守所的⼯作⼈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研究——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评析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研究——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评析
可 以会 见
针 对这种现象 ,2 0 0 7年新修 改的 《 律师法 》第 3 3条 明确规定 ,律师会 见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时 ,无 需 被 监 听。但 是此规 定与 1 9 9 6年 《 刑 事诉讼 法》 有 冲突之 处 , 在 司法 实践 中 ,侦 查机 关常 拿 《 刑 事诉 讼法 》这 一 《 律 师法》 的上位法与之对抗 ,且因简单而抽 象的 《 律 师法》
我国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 研究
对新 《 刑 事诉讼 法》 的评 析
郭 怀 峰 郑泰 安
[ 摘要]辩 护律 师的会 见权 是律 师辩护 权 的一 项重要 内容 。 侦 查阶段 是 律 师行使 会 见 权 的 关键 时期 ,此期 间保 障律 师 的会 见权 ,有 利 于 构 造合 理 的诉 讼 结 构 ,促进 律 师辩 护 职 能 的 实
道防线 ,会见权实现的难易程度也就直接决定 了律师 的辩 护权能否与强大的侦查权进行抗衡 ,影响着后续整个辩护
难 。新 《 刑事诉讼法》 第 3 7条第 3款规定 确立 了辩护 律
师在会见被追诉人时不被监 听的原则 。即无论 是诉讼 的哪

阶段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会 见都不 能被监 听 ,当然 包括
在侦查 阶段 。不被监 听就是 不能使用 电子设备 监督 收 听 ,
也就不 能派员在 场人 为实施监 听。 “ 既然 不允许 用 电子设
过程的辩护效果。2 0 0 7年修改 后的 《 律师法》 第 3 3条 明 确规定 ,律师行使会见权元需侦查机关批 准。如若 司法 实 践 中司法机关 和律 师 皆能遵循 《 律师 法》 的规定 ,这无
能展开工作。侦查 阶段 介入 诉讼 的律 师显 然符 合 这个 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存在的问题及规制——以驻看守所检察为视角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存在的问题及规制——以驻看守所检察为视角
从本 质上看 , 律 师会见 权属 于辩 护权 , 而律 师 的
解 了案件 的相关 情况 , 从而 依法 替 当事 人作 无罪 、 罪 轻或 减轻 的辩解 , 为 正 确 认定 案 件 事 实 及科 处 刑 罚 提供 可能 。联合 国《 关 于律 师作 用 的基 本原 则 》 第8
条 规定 : “ 遭 逮捕 、 拘 留或监 禁 的所 有 人应 有 充 分 机
可能会要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会见律师加 以限制。
规范并非 只抑制恶 , 而且 还规 范善。各方 主体不
管 出于善 或恶 的动机 而实施 的行 为 , 都 应受 到规 范 的
¥ 收 稿 日期 : 2 01 4 - ( ) 4- 2 5
作者简介 : 王国宇( 1 9 7 7 一) , 男, 四川 彭州人 , 二级检 察官, 硕士 , 研 究方 向: 刑事诉讼 。
题 。具 体 问题 如下 : 1 .个别 辩护 律师 为 了挣 取 业 务 收入 , 利 用 看守 所 审查 机制 的漏洞 , 进入 案 件 辩 护程 序 或 利 用会 见
会、 时间和便 利条 件 , 毫不迟 延 的 , 在不 被监 听 、 不 经 检查 和完 全保 密 的情 况下 接受 律师来 访 和与律 师联 系协 商 , 这 种协 商可 在 执 法 人员 能 看 得 见但 听不 见 的范 围内进行 。 ” _ 1 J 2 0 1 3年年 初 , 修 改 后 的刑事 诉 讼 法 吸 收 了相 关 国际 准则 的要 求 , 有 效 地保 障 了律 师
第3 0卷
Vo 1 . 3 0
第1 1 期
成都师范学院学报
J OURN AL OF C HENGD U NORMAL UNI VE R S I T Y

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在民事诉讼的范畴里,很多人对于其了解并不透彻,当自己吃上“官司”后,想到要请律师,请律师所牵涉到的肯定就是手续问题,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并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现对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简单介绍。

第一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1.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 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十九)3.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格式之九)4.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之八)其中,1-3是律师向办案机关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师向看守部门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师在向侦查机关出具1-3之后,侦查机关会出具一份“关于会见的公函”,此函律师应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门提交。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注:第二十三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建立信任关系,不宜操之过急。

律师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避免急于要求当事人委托或提供法律服务。

2.尊重当事人,体现双方地位平等性。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决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告知当事人权利,包括能做哪些事和起什么作用。

律师应向当事人明确解释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4.甄别转达家人的话语,有风险的需释明。

律师在会见时应谨慎甄别当事人转达的家人的话语,避免因不实信息导致不必要的误解或风险。

5.保障当事人隐私,如强奸案中不追问细节。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在会见中询问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信息。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不记入。

律师应确保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相关,避免记录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7.根据案件进度进行会见,解决特定问题。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安排会见,确保每次会见都能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

8.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规定,但不得教唆陈述。

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不应教唆或怂恿当事人做出不实陈述。

9.技巧性拒绝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要求。

律师应明确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或违规要求,并解释原因。

10.授权委托书需当事人本人确认。

律师应确保当事人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其委托的法律服务合法有效。

11.会见笔录中记载有利和不利的部分,可单独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作单独的会见笔录,以便后续处理。

12.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会见时需调整笔录内容。

律师在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时应特别注意调整笔录内容,以符合法律规定。

13.在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时,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14.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15.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对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新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的修改,体现了⽴法机关对于改进刑事诉讼制度,维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规范侦查权合理⾏使的基本⽴场。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进步,增强了律师的辩护权,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权益。

新刑诉法第三⼗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根据这⼀条⽂: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义务,并且⽴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时间⼤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有哪些技巧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有哪些技巧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有哪些技巧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不是想当然的办理,也是具有手续流程的,很多人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这样对于律师以及当事人来说才是公平的。

本文刑事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是怎样的(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作用: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较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三)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叫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2、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4、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一、确保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合法性在进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律师需要确保会见的合法性。

首先,律师需要核实被讯问的嫌疑人是否已经委托自己作为辩护律师,并确认自己的律师身份和执业证明。

其次,律师需要核实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批准会见请求,并了解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最后,律师还需明确会见的目的和范围,以确保会见符合法律规定。

二、保持会见过程的机密性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过程应保持机密,律师有义务对会见中了解到的案件信息进行保密。

律师在会见前应向被讯问的嫌疑人说明保密义务,并在会见中避免透露相关信息给其他人员。

律师还需注意不要在会见过程中被他人非法录音或录像,确保会见的机密性。

三、与被讯问嫌疑人保持良好沟通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中应与被讯问的嫌疑人保持良好的沟通。

律师应尽量让嫌疑人感到安心,耐心倾听其陈述,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还需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易懂性,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确保嫌疑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中,律师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应尊重被讯问嫌疑人的权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威胁或恐吓。

律师还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伪造证据或教唆嫌疑人作伪证,以及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五、及时记录会见内容和准备相关文件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中应及时记录会见的内容和细节,以便后续的辩护工作。

律师可以使用笔记本或录音设备进行记录,但需事先获得被讯问嫌疑人的同意。

此外,律师还需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以支持后续的辩护工作。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律师需要注意会见的合法性、保密性、沟通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只有在合法、公正、严谨的基础上进行律师会见,才能更好地为被讯问的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很多⼈在诉讼时都会委托律师,律师能给我们带来很⼤帮助,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上。

很多⼈想要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带领你们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的相关知识吧。

⼀、会见⼀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员发⽣正⾯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时间通知委托⼈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少应携带以下⽂件材料:(1)委托⼈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的专⽤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被告⼈的问候。

(2)了解并关⼼他们在押期间的⽣活情况。

(3)对他们进⾏必要的安慰、⿎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被告⼈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被告⼈在笔录上签字。

⼆、不同阶段的会见规范(⼀)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的重要法律权利。

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嫌疑人吗

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嫌疑人吗

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嫌疑⼈吗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的公平与公正,我国规定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

那么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嫌疑⼈吗,关于侦查阶段会见嫌疑⼈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侦查阶段会见嫌疑⼈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嫌疑⼈吗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的,侦查⼈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应当在48⼩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复杂的两⼈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应当在5⽇内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犯罪嫌疑⼈在第⼀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起,侦查⼈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聘请律师的,可以⾃⼰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在押的犯罪嫌疑⼈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有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犯罪嫌疑⼈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对在押犯罪嫌疑⼈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

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在我国案件在审查和受理阶段,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可以要请律师,为自己的罪名进行辩解。

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律师和犯人见面的次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那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限制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一、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 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5个要点实录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5个要点实录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5个要点实录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尤为关键。

以下是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的五个要点实录。

一、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情况首次会见当事人时,刑事律师首先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当事人的情况。

律师可以通过与当事人交流,询问案件的起因、经过和关键证据,了解被指控的罪名以及当事人是否有其他相关案件。

同时,律师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如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家庭状况等,这些信息对律师的后续辩护工作以及制定辩护策略都有很大的帮助。

二、评估证据情况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律师还需要评估案件的证据情况。

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详细讨论案件的证据,了解该证据对检察机关起诉和庭审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对这些证据的陈述和辩解。

评估证据情况有助于律师确定后续辩护的方向和策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审讯和庭审。

三、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律师需要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

律师要向当事人解释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如保持沉默权、获得法律援助、请求律师代理等。

律师还要说明当事人的义务,如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等。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律师的职责之一,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理解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确定辩护策略会见当事人之后,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律师可以依据所了解的案件背景、证据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制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

确定辩护策略是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辩护效果和当事人的利益。

五、建立信任关系和沟通机制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建立信任关系和有效的沟通机制非常重要。

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耐心倾听他们的说话,理解他们的困惑和疑虑。

通过积极的沟通,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可以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上是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的五个要点实录。

侦查阶段是刑事律师工作的重要阶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情况,评估证据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定辩护策略,并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和良好的沟通机制。

侦查阶段批捕律师会见的规定

侦查阶段批捕律师会见的规定

侦查阶段批捕律师会见的规定犯罪嫌疑⼈在被依法逮捕以后,肯定都是会关押在看守所当中的。

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规定,犯罪嫌疑⼈也是可以依法聘请律师为⾃⼰进⾏⽆罪辩护的,所以刑诉法当中就对律师会见作出了相关的要求,律师也是要持相关⼿续才可以见到犯罪嫌疑⼈的。

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侦查阶段批捕律师会见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为犯罪嫌疑⼈、被告⼈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

不得将通讯⼯具交给犯罪嫌疑⼈、被告⼈使⽤。

不得携领犯罪嫌疑⼈、被告⼈的家属或其他⼈员参加会见。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员参与会见。

所携实习⼈员应提供本⼈《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证明。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需要翻译⼈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

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员参与会见的批准⽂件和翻译⼈员⾝份证明。

第⼋条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被告⼈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不得进⾏录⾳、录像、拍照。

第⼆节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第九条犯罪嫌疑⼈被办案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四⼗⼋⼩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复杂的两⼈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内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第⼗条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

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律师要求会见之⽇起5⽇内作出批准会见或不批准会见的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10月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Oct.2009第5期(总第108期)Jou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No.5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策略殷莉利(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北京100088)摘要:会见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法律权利,其关系到律师作用的发挥和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但是在执业过程中,许多律师感叹在会见方面困难重重。

在会见前应如何准备、具体会见时的思路、如何处理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以及如何降低执业风险,成为了刑辩律师必备的职业技巧。

关键词: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权利中图分类号:DF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09)05-0057-03收稿日期:2009-06-05作者简介:殷莉利(1984-),女,广东东莞人,中国政法大学2007级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现状关于会见的“批准”。

律师准备好各种手续,承办人一句“等通知吧”,就把律师拒之于千里之外。

或是“领导不在,没法批”,就一再拖延。

可见,一些侦查机关仍将批准作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必经程序。

关于会见的“安排”。

许多侦查机关对“重大复杂”做宽泛的理解,只要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无论是否复杂,都在5日内安排会见。

同时,立法上规定的“安排”也被侦查部门曲解,演变为一种变相的“批准”,即使在法定时间内“安排”,也不一定就在“48小时内”或“5天内”能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上一面。

绝大部分案件律师会见都有侦查人员在场,会见过程受到监控,使得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秘密交流、充分沟通受到严重损害。

另外,某些办案机关将谈话内容限制为“不准涉及案情”,而办案人员对“案情”的理解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甚至某些侦查部门不允许律师制作会见笔录,要求律师向看守所提供会见内容或会见的内容提纲,会见时不允许超过提纲的询问范围。

一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自备手铐,会见前先为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1]。

国内一位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经说过:“会见时,承办人监视在旁,稍有差池,或侧目或制止,整个会见不仅嫌疑人紧张得哆嗦,律师也直冒冷汗。

”[2]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策略关于会见前的准备。

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友的委托,并办理好法律手续后,可以先请委托人的亲友介绍案件概况,对涉嫌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刑事侦查的程序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清楚,以备会见之需。

具体的司法文件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

出于效率考虑,拟定会见谈话的提纲,其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程序方面,包括侦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出示、宣读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间标准,是否具备回避的条件,搜集证据的渠道是否合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无违法之处等;二是实体方面,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包括行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及数量标准是否达到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主观过错的认定是否存在瑕疵,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相关法定与酌定情节等;三是其他影响刑事责任的特殊情节,包57括: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况,如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共同犯罪案件各行为人的地位确定,不按数罪并罚处理的情况等;四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需要代理申诉、控告以及相关的法律咨询。

关于具体会见的思路。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可见,新《律师法》对比《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制度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凭“三证”即可会见,无需经任何单位个人批准,将“可以”修改成“有权”,会见权正式成为一种法律权利;其次,关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是否需要批准的问题,对比旧法,没有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被删除,可见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无须批准,有意放开限制;再次,会见不被监听,所谓“监听”,需要进一步明确,陈光中先生认为,不被监听意味着侦查人员既不能公开监听,也不能秘密监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

关于新《律师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有很多讨论,我们知道全国人大已经确认《律师法》的规定优先于《刑事诉讼法》,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到底是怎么协调的、各地的公检法机关在工作中到底遵从哪一部法律,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地方还在协调过程中。

律师到各地办案时,有必要事先了解当地公检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现状,适当调整自己的安排。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北京涉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前仍需要经过批准,而且需要事先填写申请表,所有事项填写完毕后,需要加盖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律师在会见前必须详细阅读该规定,会见前准备好相关的手续。

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初次会见时应当告知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作出解释。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面对巨大的心理压力,律师应当讲明来意,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明确告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责,分析该案件沿着诉讼的轨道走下去可能出现的情况,注意绝不能向犯罪嫌疑人作出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承诺,也不能向其披露自己与司法部门存在的各种关系,更不能贬损同行。

同时,当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时,对其陈述的内容要仔细辨别,因为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坦白从宽”心理的影响下,为追求“坦白”会盲目夸大案件事实,企图得到“从宽”的结果,或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胡编乱造,避重就轻。

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应当利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机会,建立起其对律师的信任,讲明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规劝他们如实讲明案件事实,向其明确说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必须是有确切、充分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树立起“证据事实说”的观念[3]。

对于出现律师意见与犯罪嫌疑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必须明确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关系以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

理论界对侦查阶段律师活动的性质存在分歧,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法律帮助的性质,二是代理的性质,三是辩护的性质。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即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辩护人,但可以视为广义上的辩护人[4]。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一方面进行诉讼活动要严守法度,另一方面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深刻体会立法的精神实质。

实然很多法律的立法原意可能已经说不清楚了,也并没有立法者专门阐述当初立法是怎么想的、意图是什么,这就需要法律执业人员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弥补立法的漏洞,实现立法与司法反向的良性互动。

深挖诉讼的实质可以发现,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会见是为辩护做准备的,并且这两项权利的行使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一般都会涉及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有无法定或酌定的情节等等。

这种咨询不是一般的法律咨询,而是指导犯罪嫌疑人准备辩护理由,帮助其防御控方,这类活动明显地具有辩护性质。

一般而言,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时也会考虑到随后的起诉和审判的辩护意见。

至于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也属于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也是广义辩护的一个方面。

因此,应当把律师在侦查阶段定位为“广义上的辩护人”,执业律师应牢牢把握此种理念开展辩护工作。

律师作为广义的辩护人介入侦查,就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事实和理由,一些新情况和新证据,不要轻易否定,要仔细核实。

至于偶尔遇到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意见不一致时,律师应该认识到作为专业人士精通实体法、程序法及证据原理规则,而犯罪嫌疑人毕竟懂法不多,对案件感性的认识会多一些,因此,在关键问题上,58不能盲从犯罪嫌疑人或委托人的意见,而应当有主见。

只要充分与犯罪嫌疑人沟通,解释法律辨明案情,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接受律师的意见,或经过反复沟通达成共识。

如果在关键问题上有原则分歧,经沟通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考虑建议犯罪嫌疑人另行委托律师,这样可以避免其对律师产生敌对心理,也可以避免对律师的执业声誉造成损害。

三、如何在会见中降低执业风险降低执业风险总的原则是律师要非常熟悉法律,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漏。

根据现行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而且《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伪证罪,有许多律师把它比作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出现律师调查的证据与控方证据不一致的情况,由控方的证据一旦形成就不能轻易推翻,而且从逻辑关系上看,对立双方的证据肯定有一方是真的,一方是假的,侦控方的力量太强大还随时会持着宝剑裁判律师的生死,相当于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刑事律师取证是需要冒极大的风险的。

如果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中,律师遇到犯罪嫌疑人提出有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线索,希望律师能帮忙取证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对其提出的证据种类进行仔细辨别,分析当事人说话时的心理,向犯罪嫌疑人耐心说明现行法并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个阶段当中的调查取证权,但对于物证和书证,由于客观性稳定性较强,可以尽量帮忙核实,而对于证人证言尤其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如亲友,最好不要擅自取证,如果了解情况后觉得可能属实的话,为了避免风险,不做笔录,而是让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参考文献:[1]钱列阳,仇晓敏.论审前程序中的律师参与[A].石少侠,徐鹤南.律师辩护制度研究———以审前程序中的律师作用为视角[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127.[2]许兰亭.审前程序中律师作用的现状分析[A].石少侠,徐鹤南.律师辩护制度研究———以审前程序中的律师作用为视角.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245.[3]马宏俊.律师办案思路与技巧[M].北京:时事出版社, 2002.47.[4]李宝岳.律师参与辩护、代理存在问题及对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44.Interviewing Tactics of Defense Lawyers in Detecting ProcedureYIN Li-li(Chinese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China100888)Abstract:Interviewing a criminal suspec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rights of a defense lawyer who is taking part in the criminal detecting procedure,which relates to the lawyer’function and the suspect’defence.However,in the course of practice,a great many of lawyers complain the fact that there are heavy difficulties in the interview.how to prepare before the interview,the steps dur-ing the interview,how to deal with the criminal suspect,and how to reduce the risks in the practice,become the indispensable pro-fessional skills of defense lawyers.Key words:Detecting procedure;Interview a criminal suspect;Rights of defence lawyers5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