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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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概论
1、诉讼:原告、被告、裁判者解决争议的活动。
特点:公力救济形式;有一套法定的程序;结构特定。
2、刑事诉讼:解决刑事争议的活动
刑事争议:国家对一个人是否有惩罚权。
特点:
(1)国家机关主持的活动;
(2)是确定和实施刑罚权的活动;
(3)依特定程序展开的活动;
(4)必须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
3、刑事诉讼阶段
阶段性体现在:每个单元的参与主体不同;目的和任务不同;程序展开的方式和遵循的原则不同;程序的结果不同。
4、刑事诉讼法:
(1).概念
法: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式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法:规范参与主体行为、调整主体关系的法律。(2).定位
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5、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1)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1)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2)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的实现以刑法为支撑;
(4)刑法的实现以刑事诉讼法为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6、研究对象:
(1)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理论
7、研究方法
(1)理论联系实践
(2)比较与借鉴
(3)辩证唯物主义
8、制定目的:
(1)微观----保证刑法的实施
(2)中观----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宏观----保障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9、根据:宪法
10、任务
(1)惩罚犯罪、保障无辜
(2)教育公民
(3)维护法制,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分为三个阶段:古代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中世纪纠问式刑事诉讼制度、近现代资产阶级辩论式刑事诉讼制度。
(1)古代弹劾式刑事诉讼
概念——弹劾式诉讼制度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特点——1、从诉讼的提起来看
2、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来看
3、从法官的作用来看
4、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2)中世纪纠问式刑事诉讼
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制度。
特点——1、从诉讼程序的启动来看
2、从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来看
3、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
4、实行刑讯逼供
5、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
6、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3)资本主义混合式刑事诉讼制度混合辩论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
3、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4、实行公开审判
5、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
特点:1、在刑事诉讼目的上更侧重于惩罚犯罪
2、侦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
3、在审判程序中,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
4、较明确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三、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
1、在刑事诉讼目的上更侧重于惩罚犯罪
2、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3、当事人主导诉讼的进程
4、法官的作用比较消极
5、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当事人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
四、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
分为三个阶段: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
古代:司法隶属行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区别;控诉和审判职能合一;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重视狱讼,并建立了多种监督程序
近代:
(二)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特点:1、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2、检察官、行政官均享有侦查权;
3、实行三级三审制
4、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模式
5、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分为四个阶段:民主主义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建国初期颁布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1、民主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2、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
一、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的国
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有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权依其职责适用法律,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决定或裁判。
二、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职责:(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2、组织体系及其监督体制
(1)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