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燃料统计指标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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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燃料统计指标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燃料统计

火力发电是二次能源,由一次能源转换而来。加强对一次能源投入和消耗和管理,是电力工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经济合理的使用燃料,降低消耗,提高火电厂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火力发电厂生产电能和热能所耗用的燃料,有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即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发电和供热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仅指电力和热力生产过程的耗用,非电力和热力生产过程或非正常生产过程的消耗不包括在内。如新机正式投产前和设备大修后试运行期间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量,就不能包括在发电和供热生产耗用的数量内。

发电(供热)耗用原煤数量发电(供热)耗用原煤量的计算比较复杂,有正平衡计算和反平衡计算两种。

(1)正平衡计算法是利用原煤购、用、存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计算的,它是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计算耗用原煤数量的基本方法。分为日耗用量和月耗用量计算两种。

①日耗用原煤量:通过计量装置,测算出当天发电(供热)耗用的原煤数量。有中间储仓的电厂,尚应包括存煤量期末期初的差额。

日发电耗用原煤量=计量装置测得的入炉(入仓)原煤量±日末日初储煤仓差额以日耗原煤量作依据计算的日发、供电标准煤耗率,能及时了解生产运行的消耗情况,不能反映企业管理方面的因素,如供方造成的亏吨、亏卡损失,保管不善的超额损耗和计量误差等。因此,不能用全月各日耗用原煤量之和作为全月耗用原煤的数量。

②月耗用原煤量:通过月终盘存和购、用之间的平衡关系计算全月耗用的原煤量。

月发电耗用原煤量=月初库存+本月购入-月末库存-规定损失-非发电用(或拨出)

正确计算月耗用原煤量的关键在于对煤场的存煤进行准确的月终盘存。要求将存煤堆成规定形状,丈量、计算体积,测定比重,计算出存煤量。煤斗及煤仓的存煤量差额也要计算,不能遗漏。“本月购入”,是指已进入电厂煤场的煤炭数量。“规定损失”是按照主管部门对原煤运输和储存规定的损失率计算的损失量。

用月耗用原煤量作依据计算的发、供电标准煤耗率,既反映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工人的操作水平,也反映企业管理方面的因素,如供方造成的亏吨、亏卡和运输储存中的超额损失等。

热电厂耗用的原煤及其他燃料,要按发电耗用和供热耗用分开计算(标准煤量的计算式也相同):

发电耗用原煤量=发电、供热总耗用原煤量-供热耗用原煤量

供热耗用原煤量的计算与“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的计算方法相同。

(2)反平衡法计算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如不具备用正平衡法计算日耗用原煤量及其它燃料数量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用反平衡法计算日耗用的燃料数量。它是根据锅炉供出的蒸汽总重量和锅炉的热效率,先推算出耗用的标准煤数量,再推算出原煤数量。计算式为: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千克)=∑某台锅炉耗用燃料的总热量(千焦)

29308(千焦/千克)

∑某台锅炉供出的总热量(千焦)

该锅炉热效率×29308(千焦/千克)

则,发电耗用原煤量(千克)=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千克)×29308(千焦/千克)原煤发热量(千焦/千克)

式中:

锅炉供出的热量

=(锅炉过热蒸汽总重量-锅炉减温水总重量)×(锅炉出口过热蒸汽含热量-锅炉给水含热量)+锅炉减温水总重量×(锅炉出口过热蒸汽含热量-锅炉给水含热量)+锅炉排污水重量×(锅炉排污水含热量-锅炉给水含热量)+锅炉供的自用蒸汽重量×(锅炉供的自用蒸汽含热量-给水含热量)±其它(锅炉摄入或供出的其它未计算的热量)

用反平衡法估算误差大,仅用于暂时计算日耗用的煤炭数量,全月的耗用量仍须用正平衡法计算。

燃料发热量燃料经过完全燃烧后发出的热量。发热量分为高位发热量和低位发热量。

(1)高位发热量燃料完全燃烧时放出的全部热量,包括燃料中的水分在燃烧中生成的水蒸汽和燃料中的氢燃烧生成的水蒸汽,凝结成水时放出的热量。燃料在燃烧中,蒸汽的凝结热难以被利用,所以我国规定燃料的热值统一按低位发热量计算。

(2)低位发热量燃料经完全燃烧,但燃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反应热,它不包括燃烧中生成的水蒸汽放出的凝结热。

准确测定燃料的热值,是准确计算发电标准煤耗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求检测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取样化验。

平均热值亦称“能源平均发热量”。是不同种类或品种的能源实测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不同种类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燃烧放出的热量是不同的,即使同一各类的能源(如煤炭)也因形成条件、埋藏深度、品种产地不同,其热值差别也

很大。为了反映某种能源质量的优劣和使用价值的大小,以及综合反映企业实际使用能源的一般水平,必须计算能源平均发热量。计算式为:

平均热值(千焦/千克)=

∑某种燃料数量(吨)×该燃料的实测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燃料总量(吨)

实际工作中计算耗用原煤的平均发热量的计算式为:

报告期原煤平均发热量(千焦/千克)=

∑日耗用原煤量(吨)×该种原煤平均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报告期耗用的原煤总量(吨)

日耗用原煤平均发热量,从入炉煤中抽取样本测定。

标准煤量 又称标准燃料或标准能源,是指将不能直接相加的各种不同发热量的燃料按一定系数折成标准燃料的一种方法。所谓标准燃料,是指每一千克含热量29308千焦的理想燃料。为了反映不同种类和不同品种能源的使用价值,便于计算企业的能源消耗并进行企业间的对比,需要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合成标准能源数量。计算式为:

标准煤量(千克)=∑某种燃料数量(吨)×该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29308(千焦/千克)

式中:该种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29308(千焦/千克)

是某种燃料的低位发热量与标准能源的热值之比,称“折标准燃料系数”。

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正常发电(供热)生产耗用的标准煤数量。根据正平衡法计算的原煤、燃油等燃料的消耗量,乘以各该种燃料的实测低位发热量,除以标准燃料发热量29308千焦后算得。计算方法详见“标准煤量”。热电厂耗用的标准煤量必须按发电耗用和供热耗用分开计算。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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