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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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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帅、5名以上工程帅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帅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帅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人民防空工作重点城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建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范围按照[1997]中编办函57号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印发的(97)国管人防字第93号通知中明确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和“结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应负责搞好本部门及行政、人事、计划、国有资产、土地等隶属本部门管理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如必须利用部分地下室作为楼房设备用房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在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按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区时,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地下商业街和其它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关要求(一)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不足防空地下室净高)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建筑。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自即日起试行。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望你们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九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人民防空办公室2002版)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人民防空办公室2002版)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OO二年四月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状况人民防空工程坐落:_______ 市(县) __________ 区(镇)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使用面积: _______工程质量状况:________________租赁用途: 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租赁期限从 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合同生效后 _______ 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 _________ 元,共计 ________ 元;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第四条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 ^定。

第五条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_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租赁工程的装修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

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11.26•【文号】•【施行日期】199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11月26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协助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中国人民防空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人防办办公室规章.doc

人防办办公室规章.doc

人防办办公室规章XXXX年或以上;(四)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发现漏报、超建,一个月内未办理人民防空手续的;(五)无视法律,拒绝办理人民防空手续的;(六)拒绝签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处罚的;(7)安装人防通信、报警设施不配合,提供便利条件;(8)人防通信、报警设施,擅自拆除。

报警设施2、审批责任制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查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必须经过严格的手续。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审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纪,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道歉、调离岗位、停职、行政警告;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追究党的责任和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1)应接受和拒绝接受;(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3)丢失、损坏的批准文件和材料;(4)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法规;(五)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减少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六)除法律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7)违反法定权限,超过、滥用职权办理相关手续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申请的;(九)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十)项目审批超过规定审批期限的;(十一)擅自决策、放宽审批条件,造成错误的;(十二)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下一个审批环节未履行对前一个审批环节的检查职责的;(14)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1)掌握和应用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规范、工作程序和其他业务知识。

(2)服从命令、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

(3)依法行使管理权、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标准、规范。

(4)执行公务时,您必须有完整的文件和整洁的着装。

人防办自查报告doc

人防办自查报告doc

人防办自查报告篇一:人防办XX年度自查报告人防办XX年度自查报告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开展XX年度区直部门决算真实性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

现将人防办年度决算表与账务数是否一致,作如下说明:一、人员编制情况在编在岗人数3人,与决算报表一致。

二、XX年收支情况1、收入情况XX年度财政拨款收入521840.00元;财务收入521840.00元;两数一致。

2、支出情况全年支出报表数525812.38元,账务数518675.39元,决算数多7136.99元。

原因:报表决算数是按国库上年结余数114145.40元+当年指数521840.00元-当年结余数110173.02=525812.38元。

1、工资福利支出:奖金决算数为46423.00元,账务数为10043.00元。

2、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费决算数为98255.50元,账务数为23747.00元;水费决算数为1486.07元,电费决算数为XX0,水电费账务数为0元。

原因是区人防办和区建设局合署办公,所以水电费在区建设局账上支出,由其他支出调入本科目。

其它决算数为86285.22元,账务数为175344.80元,多89059.58元。

原因为决算支出超出总支出30%进行调整。

3、对个人家庭支出:其他支出决算数为0元,账务数为36380.00元。

原因为决算支出超出个人家庭支出30%进行了调整。

三、本单位不存在项目支出。

四、资产负债表决算数与账务数一致。

五、本单位决算数与账务数没有税收入。

下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XX年10月10日篇二:人防办自查报告人防办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自查报告我办对网络信息安全系统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建立健全了网络安全保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由我办安全员统一管理,严格落实有关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方面的各项规定,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安全保密有关事件的发生,总体上看,我办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做得比较扎实,效果也比较好,近年来未发现失泄密问题。

一、计算机涉密信息管理情况今年以来,我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涉密计算机管理抓在手上。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0•【文号】国人防〔2013〕536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536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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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2001 年 11 月 1 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1 〕国人防办字第 211 号印发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 ( 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 ) 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 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 使用申请书;( 二 ) 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 ) 《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5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发布)

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5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发布)

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5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档案是指人民防空战备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其归档范围包括:一、人民防空战备工作的各项法规;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三、城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四、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五、人民防空体制、机构和编制方面的文件、实力统计;六、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防空组织指挥,防空演练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七、人民防空工程现状、规划、建设、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八、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方面的文件材料;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网络组织、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等文件材料;十、人民防空宣传、防空知识教育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十一、城市人口疏散、物资掩蔽方案和有关经济防护方面的文件材料;十二、人民防空科研、设计文件材料和各项技术成果、标准、规范、规程;十三、人民防空经费、物资计划、预决算和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十四、人民防空组织领导、工作部署、以及各项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第三条人民防空档案是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防空档案工作的开展。

把档案工作的建设列入工作规划和计划,在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建设和发展人民防空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把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列入工作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要建立档案室,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要完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条人民防空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整理档案资料;负责保护和提供使用;并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9•【文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是人防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防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

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推进新世纪新阶段人防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紧紧围绕推进人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着眼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人防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1 .突出人防特色。

针对人防建设的长期性、社会性、军事性、群众性等特点,紧贴战时广大人民群众防空安全的根本利益需求,围绕平时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灾救灾提供保障作用的优势,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工作,形成具有人防特色的宣传教育模式。

2 .体现时代要求。

紧紧围绕人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抓住重点,瞄准焦点,扩大覆盖面,增强针对性。

3 .坚持常抓不懈。

贯穿于人防发展全过程,体现在人防工作之中,纳入到人防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形成机制,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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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
2001 年 11 月 1 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1 〕国人防办字
第 211 号印发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 ( 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 ) 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 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 ) 使用申请书;
( 二 ) 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 三 ) 《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 四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 五 )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

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对长期闲置且可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工程隶属单位协商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禁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三章使用费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 一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 二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 四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兴办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者公共事业,可免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费按《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训,对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 一 ) 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 二 ) 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三 ) 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 四 )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 五 ) 消火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 六 ) 人员避难走道、疏散走道及疏散出口处,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并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
( 七 ) 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 八 ) 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保卫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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