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创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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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创建实施办法

(试行)

随着我国商贸服务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城市商业街区建设不断发展和升级,对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创新消费模式,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的规范和引导,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特色商业街区,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商流通字〔2012〕508号)精神,参照商务部《特色商业街评价指导规范》,现就我省创建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创建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的宗旨是:推动安徽特色商业街区进一步提升街区特色和经营品位,促进全省商业街区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构建安徽特色的商业街区体系,打造现代化的商品流通网络,有效促进消费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条建立省商贸集聚区示范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的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创建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是在城市市区、县或县级市城区和重点镇,以街道和周边地区为主要区域,以带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并向周边延伸,商业及服务设施高度集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综合效益良好,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提供特色商贸服务的区域性商业集群。

第四条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分为综合型特色商业街区和专业型特色商业街区。综合型特色商业街区以满足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体验等综合性消费需求为主。专业型特色商业示范街区一般具有鲜明的建筑、历史、文化或商品经营特色。

第五条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条件

(一)区位环境条件

1. 有利于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的实施。

2. 符合城市的道路交通条件,有利于人群的集聚和疏散,避免或减轻对公共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能够有效处理客流、车流和货流的平行和垂直组织,有条件的街区可以和城市交通枢纽有机结合或设立公共交通站点。邻近道路能负担车流、停车条件时,应改为步行街。

3. 与居民区适度分离,避免或减轻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二)基础设施条件

1. 具有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功能,实现无障碍刷卡消费,拥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消费环境舒适,生态环境良好。

2. 街区出入口、主要节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系统,采用国际通行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种语言标注,广播、问询系统清晰、明确。

3. 街区道路地面坚固、平整、防滑、清洁。

4. 具有达标的消防、卫生、排烟、排污、排水、公厕、交通、停车等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商业、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规定。

(三)建设规模条件

1. 大型商业街区有效长度不少于1000米,总经营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中型商业街区有效长度不少于600米,总经营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小型商业街区有效长度不少于300米,总经营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下。

2. 各类街区的店铺数量应在100家以上。

(四)公共管理条件

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并在空间布局、业态定位、文化特色、生态景观和配套设施等方面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经营定位。

2. 所在地政府出台促进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建立特色商业街区领导机构或部门协调

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开发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

3. 具备街区管理机构,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职人员,建立街区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到位,能够综合运用考核评比、信息发布、舆论监督、法规培训、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等手段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加强街区诚信建设,并对各职能部门在街区内依法执行公务给予有效协助。

4. 建立经营统计系统,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业态竞争预警、大型商业设施准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拥有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设置有完备的投诉服务站点,投诉标识明显。

5. 设立警务工作站或治安值班室,有必要的视频监控装置和监控室并实行24小时监控;配备专职保安队伍,执行治安、守护、巡逻、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等任务。

6. 拥有必要规模的保洁队伍,设置环境卫生责任岗位,合理设置垃圾箱、垃圾站等处理设施并做到垃圾分类和街区清洁、无杂物。

7. 街区内座椅、绿化、雕塑、小品、灯杆、橱窗、店招、照明等设施完好整洁;商家外立面、橱窗、店招、灯光、空调等应美观亮丽,与街区整体建筑和经营风格协调一致。

(五)经营效益条件

1. 街区内经营者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服务规范,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销售侵权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2. 组织经常、固定、整体的街区营销推广活动和社会性、公益性活动以及商业文化活动;举办活动时搭建舞台、广告等设施,应避免或减轻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

3. 在投资额、经营额、税收、客流量、就业人数、满足消费者各种需求等方面评价优良,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 在街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历史文物、文化建筑、名人故居等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文化气息、传统风貌、生态环境等得到有效保护。

(六)商业集聚条件

1. 街区处于城市商业中心地位,拥有知名的地方特色、老字号店铺、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商家,商业集聚效益明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本地占有较大份额,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2. 专业型特色商业街区的主导业态或服务的经营面积,应达到街区总经营面积的60%以上,或者专业经营店铺占50%以上,并汇集该类专业的知名企业,具有高度的专业化、集群化特征,形成商业和产业的互动发展。

第六条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申报确认程序

(一)由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提交基本情况纸质介绍材料和商业街区即期实景10分钟视频光盘(申报表一式4份,纸质材料和光盘一式10份);

(二)所在市级商务局会同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对特色商业街区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特色商业街区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专家论证,符合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创建标准的,提请省商贸集聚区示范创建工作联系会议审定,并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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