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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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试论物权半的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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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物权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 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产生深远影响。

一、物权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颁行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作为民商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物权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表现在: 一是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这样市场交易才有可能顺利进行。

物权是最重要的产权类型, 物权法确认了各类物权, 就为市场交易确立了法律前提, 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 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

根据该原则, 各类市场主体在享有、行使物权以及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 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三是物权法着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当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 与物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相关的。

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 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颁行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 实现民富国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普遍地得到了增长, 这就迫切需要物权法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

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各类物权类型予以了确认,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 从而完善了我国财产法律制度, 鼓励亿万人民群众爱护财产、创造财富, 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

颁行物权法有利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制订欢欣鼓舞。

但对其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向全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由于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因而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可以说,这部草案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草案。

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在立法目的和原则方面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

物权法是平等保护各类所有财产的法,而不是仅仅强调保护一类财产的特权法,物权法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第50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立法目的表明了物权法所应当奉行的基本宗旨,而物权法草案就是按照此种宗旨展开的。

2.物权法规定了各类所有权,从而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

在物权立法中,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应当只规定单一、抽象的所有权,还是按照所有制进行类型化。

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借鉴大陆法的模式,采取单一的所有权模式,物权法只规定所有权的一般规则,不需要具体列举各种所有权,没必要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作出规定。

我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各国物权法都具有很强的固有性,各国物权法必须与其固有传统一致,这就是说,要反映各国基本经济制度。

由于西方国家物权法中的单一所有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对国家所有权则是通过单行法来调整的,一般不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如果我国物权法也照搬这一模式,将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限于私人财产权,而不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则完全与现实不相符合。

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王利明)

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王利明)

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5-9-22自新合同法颁行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加快了物权法立法的步伐。

我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订和颁行将会极大地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并将与合同法构成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然而,由物权法自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物权法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研究与思考,我认为,在物权立法中,下列问题尤有探讨的必要。

一、关于物权法的性质物权立法首先涉及物权法的定位问题,我认为应当明确物权法具有如下性质:第一,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尽管现代物权法越来越重视对物权的行使、移转等方面的国家干预,但物权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否则物权法也难以为民法所包容。

既然物权法在本质上属于民法的范畴,物权法应当确认民事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充分的自由。

物权法也应当从民事权利角度规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例如,物权法所确认的国家所有权主要应当具有私法上的权利的特点。

从实践来看,尽管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权常常很难严格分离,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也往往要借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活动来实现,但在物权法中,对国有财产权应当按照民事权利来构建,而不应当按照公权利来规定。

第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物权法的强行性的特点集中地表现在物权类型、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必须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其协议改变法律的规定。

同时还表现在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方面,物权法也实行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

当然,物权法作为私法,也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如确认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身的意志设立、变更以及转移物权,每个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可以依法自由行使其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物权人权利的正当行使,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抛弃、处分其权利,等等,但总体上说,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

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

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作者】王利明【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分类】物权【中文关键词】物权法;物权;物权法定原则【英文关键词】 law on jus in rem; jus in rem;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文章编码】 1673-8330(2007)01-0005-17 【文献标识码】 A【期刊年份】 2007年【期号】 1【页码】 5【摘要】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英文摘要】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 determines the essenti al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awon jus in rem. It also strictly li mits the parties’freedom of intention in creating new jus in re m,modifying the content of existing jus in rem. The connotations o f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 mean that the catego-ries,content,effects and means of public notice of jus in rem are designated by law and in principle cannot bestipulated by normative docu ments outside law. Nor are the parties concerned allowed to create categories of jus in rem and establish the contents,effects and means of public notice for jus in rem. The writer co mparesthe means of description and basic functions of the doct rine of statutory jus in rem and think that the“law” in the stat utory jus in rem in the Chinese law on jus in rem should mainly be limited to law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hould have certain functions of creating jus in rem while c ases cannot create jus in rem.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violating the principle of statu tory jus in rem should be determined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129824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英语为“Numerus clausus”,拉丁语为“numerus clausus”,德语为“ typenzwan g” ,葡萄牙语为“tipicidade” ),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

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TDclass=text15 valign="top" id="contenttd" style="padding: 15px;">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法,我们的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各类所有权的原则。

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来看,他们都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

所以,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存在平等保护问题。

在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草案中,要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才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

所以,可以这样讲,我们的平等保护原则才是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这里,我想谈一下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第一个方面,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

首先,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和平等保护原则完全一致的。

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

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和对经济生活的基础性作用。

比如说,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钢铁、交通、汽车、能源等大型产业实行公有制,有利于保证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属性,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政府的调控能力。

只有保证公有制的主体性的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

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

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草案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王利明)

《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王利明)

《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时代进程和人民需要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6-4-3《物权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未能提请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而引起不少猜测。

有人说,《物权法(草案)》与《宪法》精神相左,更有人说,如果《物权法(草案)》通过,会加剧贫富分化。

尽管有关部门表示,《物权法(草案)》将于今年下半年提交常委会第五次审议,但人们心中仍难免有所质疑,《物权法(草案)》是否真的违宪了呢?带着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

■“违宪说”是误解◆《参考消息·北京参考》: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物权法(草案)》“违宪说”,您怎么看?您觉得为什么会造成这种争议?◆王利明:那种认为物权法不对公共财产实施特殊保护就是违宪的观点实际上是对物权法本身的误解。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都明确表示,要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这就表示多种所有财产权形式将并存发展,即既要保护公有财产也要保护私有财产,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

因而,对宪法意识的正确延伸应该是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根本◆《参考消息·北京参考》: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中怎么体现?◆王利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也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

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于对物权法进行深刻的剖析与介绍可以发现关于平等的维护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然后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标签:物权法平等保护物权平等实质上就是国家在法律上明确指出同种物权主体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在享受相同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这些主体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体现。

有时候,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就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保障受害物权主体的权利,防止市场出现混乱的现象。

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明确的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保障其在市场中享有相同的权利,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损害。

此外,还有一条也明确说明了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私人财产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上都具有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但是,关于这条法律有些人提出了异议。

其一,国家的利益与机体个人利益的保护存在重大的差异,在保护上不能够一直对待。

但是,还有人认为物权法应当重点保护私人的物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保证其顺利运行,就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只有在这种平等,公正的原则为指导,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能够平稳有效的进行。

一、在立法方面,《物权法》中有的规定不甚明了,有的规定存在瑕疵,甚至与平等保护原则不符例如《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也就难以排除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

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往往把招商引资项目、城市住房改造、建造广场绿地等工程都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

还有假公共利益之名而为征收,再转手给地产商进行商业性开发,政府和开发商获取暴利,而被拆迁人投诉无门。

因此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概念时,应坚持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

王利明物权法中的基本问题

王利明物权法中的基本问题

王利明物权法中的基本问题王利明物权法中的基本问题首先谈一下物权的概念。

什么是物权?我们在起草物权法的时候,有不少人认为物权这个词非常的古老,而且似乎比较晦涩。

不太为一般人所接受,所以有一些学者建议将物权改为“财产权”,或者叫“产权”,更容易为一般人所理解。

我们不赞成这个看法,因为在大陆法系中,财产权这个概念指的是一切具有财产内容的。

可以移转。

可以继承等等这样的一种权利。

它是和人身权,比如说名誉权,肖像权等等相对应的。

财产权是一个范围很广泛的概念,它不仅仅包括了物权,还包括了债权。

如合同债权,合同的权利,这些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如果我们用财产权这个提法,物权法就确定不了它的调整对象,没有办法和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相区别。

而且,如果用财产权代替物权的概念。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也就不存在了。

在大陆法系,这两个概念是必须作出严格的区分的。

下面我要谈谈这种区分。

什么是物权呢?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且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物权有以下几个特点,也可以说是它和债权相区别的一些表现。

首先,我们要强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支配权指的是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和使用其物,不需要其他人的帮助就可以直接占有和使用其财产。

在这一点上。

它和债权是不一样的。

通常我们说,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一种衣求权,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关系看起来很难区别,实际上道理是很简单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要和某某人订立一个买卖合同,买一批货物。

在合同里面明确规定1月1日交货,那么,在没有交货之前,买受人对这批货还没有形成一种支配权,因为他没有直接占有这批货,而是由出卖人占有这批货。

在此,出卖人享有的是支配权,而对于买受人来说,则享有的是合同债权,这种合同债权就称为一种请求权。

所谓请求权,在这里就是买受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在1月1日履行期到来以后交付货物,这是一种请求的权利。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6-13 (原载于《中国法学》1997年)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而针对物权立法的理论研究急需深入并展开,在探讨物权立法的基本理论时,围绕我国物权立法是否应采纳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在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

鉴于许多学者将物权行为理论视为物权体系的理论基础,[①a]或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②a]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探讨,并回答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借鉴这一理论的问题,十分必要。

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传统的物权行为概念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

[③a]但实际上,物权行为制度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

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当事人一方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转所有权。

"在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某些隐蔽的和准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几乎是通过双方合意来宣布对所有权的转让"。

[④a]另外,罗马法上的要式买卖(mancipatio)也强调物权移转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在要式买卖契约中,不得附带条件、期限或负担。

这些制度都对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萨维尼也正是在总结和解释罗马法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物权行为理论,并对德国法的民法物权体系乃至大陆法中物权法产生重大影响。

究竟什么是物权行为?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

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

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1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2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3是保护的平等性物权法定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

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内容法定。

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从平等视角解读《物权法》

从平等视角解读《物权法》

从平等视角解读《物权法》《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的出台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平等保护原则是该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平等视角,拟对《物权法》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原则财产保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自己合法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愿望日益迫切。

故《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筹备以来,历经多年的审议与修改,终于2007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准通过,同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如何来理解与认识《物权法》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把握其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平等原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内容:正确理解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在民法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平等,二是财产平等。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根本任务在于界定产权、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

《物权法》的核心在产权上,因此,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正如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正因为物权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故各类型的主体通过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都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以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为基础将所有权的类型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为此,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

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依据(一)基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马骏驹教授论述的物权法“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中,国家、集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将被界定为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就将与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获得共生,而共同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之效力和保护的规定。

”孙宪忠教授指出:“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物权法必须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

”由此可见,这些学者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既有共同点,又不尽相同。

其共同点在于都强调各个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被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所不同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表述侧重于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出发,一般地强调各个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因而对其所有权和物权应平等地给予保护。

而马骏驹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并不只是从一般主体地位平等说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而是侧重于从所有权类型平等,强调对公有财产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当然,其前提是承认所有权主体应当一律平等。

笔者认为,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适用于物权法就必然要求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及其对各类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

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物权是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民法基本原则已经解决的问题。

在物权法领域涉及国家、集体这些特殊主体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时,他们能否同私人(个人、法人)主体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则是物权法面临的特殊问题。

问题的成因在于传统民法对所有权不作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类型划分,无论是自然人所有权还是法人所有权都是平等主体的所有权,即一体承认的所有权,当然依民法的平等原则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世界创富动力.doc

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世界创富动力.doc

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激发社会创富动力-新华社昨日发布了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权威法律专家认为,小到一针一线,大到汽车厂房,物权法将对这些合法私人财产与国有、集体财产同等保护;财产权界定清晰,依法行政在实行过程中就顺利得多,物权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将起到奠基性作用。

极为重要的平等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程度,很大意义上是看有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安排,特别是产权制度安排,“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公正交易、正当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物权法最闪光的地方就是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这将极大地调动投资者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保护财富和善用财富的积极性。

他说,物权法对私人合法拥有的一切收入都是保护的,包括股息、银行储蓄收入、基金分红等等,而且,还对这些收益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保护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物权法部分解决了和百姓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比如业主权益、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侵占补偿等细枝末节的问题,已经触及到了很多过去没有触及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表示,物权法保护的是私权,但是这个私并不是私有制的私,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是一种私权。

物权法保护的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利益。

这个私权,是对所有的民事主体而言的。

所以,物权法中强调“同等保护”。

对于一旦发生国家、集体、个人某种财产纠纷时,有没有对谁优先保护的问题,王利明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受到同等法律保护,不管是哪一种物权受到侵害,都使用同样的规则,在赔偿责任上都是相同的。

“最终只能平等使用物权法规则,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有正常的财产秩序、市场秩序。

”王利明指出。

对征用土地规定更完善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土地方面规定更完善,王利明表示,一是规定了征收、征用土地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在征收后必须给予充分补偿。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王利明)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王利明)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1-17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订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的特色,因为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

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方面,物权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政策,以为社会的准绳。

”[1]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采用宪法所确定的政策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

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

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

而该规则之构成,又取决于一个国家宪法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决策。

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制度,也是建立在该基本决策之上,并将其予以具体化。

”[2]正因如此,物权法才具有浓厚的固有法和本土性的色彩。

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民法上的表现,也是宪法中保护各类财产权利法律规则的具体化。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符合宪法的要求。

物权法作为基本财产法,必须反映宪法的所有制关系。

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其基本的功能[3],而我国物权法虽然也具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功能,但它对财产权的保护不是单一的。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精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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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关键词: 物权法/平等保护/规则平等内容提要: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引起激烈争议。

物权法有其特定的目标和定位,宪法性条款大规模的纳入以及令物权法负载过多的期待,不利于物权立法的科学化。

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不意味着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其实质应当是规则平等,规则平等的核心是拘束公权力。

我国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有两种方案,即“抽象所有,一体保护”和“区别对待,平等保护”。

最终物权立法的平等保护采取了折衷方案,但总体而言是一种基于现实考量的策略性选择。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

然而该原则在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招谤惹讼,某些否定意见和“违宪”指摘横空出世,导致了物权立法一度“叫停”。

平等保护的违宪争论,分歧之巨大,反响之激烈,牵涉之普遍,体现了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公正理念,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积累中国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矛盾。

问题在于,这种分歧和矛盾及其背后的利益诉求,能否通过否定平等保护原则来实现,能否通过一部物权法的制定来解决,诚值得考量。

本文拟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以及物权法的现实策略展开探讨。

一、宪法民法化: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故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学上一个重大课题。

依学理通说,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两大方面,即公法的保护和私法的保护。

其中公法的保护除了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外,主要包括一般宪法基本权利性的保护、针对征收行为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序等。

[1]也有学者划分为针对立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行政措施的所有权保护、针对司法措施的所有权保护等,[2]此皆赖宪法所以申张,私法不足为凭。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其平等保护的含义是在市民社会的畛域内对于财产权提供平等的保障。

物权法的价值(王利明)

物权法的价值(王利明)

物权法的价值王利明主持人:尹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主持人:今天是“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本学年的第十二讲。

“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是由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

本论坛每次演讲的内容都将安排专人整理,并在“中国民商法网”()上发布。

欢迎大家登陆我们的网站浏览讲座的记录稿。

大家知道,我国物权法的制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围绕物权法的起草,学界也对许多重要理论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今年上半年,我院王利明教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提交了其主持起草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并不久前,王利明老师在本论坛就物权与债权问题做了讲座,今天,我们再次请他就物权法的价值问题发表演讲。

王利明: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首先确定的是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物权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所奉行的基本理念与精神,它明确了我国物权法应实现的目标。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同时还决定了物权法的规范功能,即物权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

毫无疑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

但是,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应具有其更独特的价值。

对物权法独有价值的探讨不仅能够使人们更深刻的认识制订物权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而且能够使物权法的制订及将来的适用不至于偏离物权制度系统固有的目标。

罗马法以降,传统的大陆法系物权法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确定物的静态归属,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界定产权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的价值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化,从传统的注重对静态财产的保护而转向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

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等内容的确立,都体现了其价值的嬗变。

我认为,物权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第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物权法首要的功能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平息冲突与纷争,而物权法的这一功能是通过确认物权类型并对其加以保护来实现的。

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下)

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物一权原则探讨(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的冲突内容提要: 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

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三、依据一物一权原则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在《物权法》颁布之后,我们主要不应当探讨其“应然”的问题,而主要应当探讨其“实然”的问题,即其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为了实现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我们应当运用一物一权原则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

一般认为,物权法有三大基本功能,即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和维护交易安全,这些功能的发挥都需要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法的功能必须要通过具体的制度来实现,而具体的制度又是受基本原则指导的,一物一权原则就是指导具体物权制度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定纷止争与物尽其用这两项功能的实现就取决于物权客体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特定性以及同一物上各类物权关系的清晰化,而这恰恰是一物一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果没有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的定纷止争和物尽其用功能就无法实现。

具体而言,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准确地解释物权法上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依据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强调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财富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新的无形财产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例如企业品牌、商誉、商业秘密、频道、软件、特许权等,有的已经成为新的动产,互联网络的发展也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各种情报资料的价值也越来越重要,这些财产是否都能够成为物权法的客体,都需要按照一物一权原则,确定物权客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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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8-7-27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实质的平等。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对不同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要提供同样的救济,这确实是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含义。

但是《物权法(草案)》中的平等保护也体现了形式平等,比如,确认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是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因此平等保护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结合。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
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当认识:
(一)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

个别学者甚至主张如果在《物权法》中不明确写上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就是违宪。

此种观点显然是对《宪法》的误解。

我们在物权立法中必须对这种观点进行澄清。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第11 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所以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的。

因此,我们必须要彻底抛弃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大二公”及对国家财产优先保护的观念。

(二)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所以,整个物权法都应当围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展开,如果讲平等保护,就离开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有人认为,德国、日本等国制定物权法的目的是单一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的保护由公法来解决。

物权法要保护各类财产是不可能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应当承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

鉴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对公民的财产权缺乏必
要的保护,因而强调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物权法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

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在现在而且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当是我们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任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将物权法仅仅理解成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

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能仅仅保护私有财产。

我们说物权法是私法,一是强调物权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二是强调物权所具有的民事权利的特点。

而绝不是说,物权法只保护私有财产,而不应当保护其他财产。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各类物权都是民事权利,保护这些民事权利当然都体现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在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时,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此种观点都是因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不准确、认识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也没有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当然我们所说的保护私有财产,只是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非法的私有财产永远不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出处:《法学杂志》,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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