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文)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文)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
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第1篇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国有林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国有林场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行改革。
本方案旨在深入分析国有林场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原则1. 改革目标(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林场经营效益。
(2)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生态保护,确保国有林场生态安全。
(4)改善职工待遇,提高职工幸福感。
2. 改革原则(1)坚持生态优先,确保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不降低。
(2)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3)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合规合法。
(4)坚持公开透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改革措施1. 管理体制改革(1)明确国有林场性质,将其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
(2)建立国有林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架构。
(3)实行任期制和目标责任制,强化绩效考核。
2. 运行机制改革(1)优化国有林场内部管理机构,简化管理层级,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林场运行。
(3)推进国有林场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
3. 资源利用改革(1)编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利用规划,明确森林资源利用方向。
(2)加强森林资源监管,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3)探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4. 生态保护改革(1)加强国有林场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态保护能力。
(2)实施国有林场生态修复工程,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3)建立国有林场生态补偿机制,确保生态保护投入。
5. 职工权益保障(1)完善国有林场职工薪酬制度,确保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2)加强国有林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3)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国有林场退休职工林场补贴发放办法
国有林场退休职工林场补贴发放办法国有林场退休职工林场补贴发放办法为了使我场退休职工共享林场发展成果,进一步关心他们的生活,结合林场的实际情况,经场委会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我场退休职工在退休前为林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退休后仍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林场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让退休职工共享林场改革发展的成果,林场将根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80号)精神和自身经济条件及当前物价水平情况,尽最大努力关心每一位退休职工的生活,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共建和谐林区。
二、基本原则在林场现有财力情况下,尽最大能力提高每一位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实施。
三、适用范围林场在编退休职工。
四、林场退休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养老金组成林场现有退休职工40人,其中退休干部7人,退休工人33人;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除了由社保基金直接发给基本养老金外,林场还发放补充养老金和生活补助。
即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保的基本养老金和林场发放的补充养老金及生活补助三部分组成。
五、林场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的发放情况原我场退休职工的林场补充养老金发放办法分为两种,一是2009年以前退休的职工,退休当年(按2009年工资改革前的工资系统计算出的本人正常晋升)审批表工资额减去XX县社保局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之差,为其本人的林场补充养老金;二是现行退休职工的林场补充养老金的发放办法为:工人退休的补充养老金按其退休当月林场全体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金的平均数加生活补助发放;干部退休的林场补充养老金按其退休当月林场全体退休干部的补充养老金的平均数加生活补助发放。
现行的发放办法主要是由于2009年后林场干部工人档案工资没能参加人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档案工资没有得到更新,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计算退休金时就无法进行下去而采取的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 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 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 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 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2000年10月24日财农〔2000〕8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工作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是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森工企业富余人员多、企业负担重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途径。
此项工作,不仅影响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合理使用,而且关系到森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安定和林区的社会稳定。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
二、确定安置原则,统一安置政策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的基本政策是;对自愿自谋出路的职工,原则上按不高于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同时,通过法律公证,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在实际安置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计划和落实补助资金。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
一是职工自愿。
由职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一次性安置。
不能搞行政命令,实行强制安置。
二是企业自愿。
林业主管部门要尊重森工企业的意愿,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
2024年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2024年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林场所占土地逐渐减少,林业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我国决定对国有林场进行综合改革。
二、改革目标1.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改革,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保护与管理,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提高林业经济效益:通过改革,优化国有林场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增强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林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3.促进农村发展:通过改革,引导国有林场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推动农村产业升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农村全面小康。
4.推动乡村振兴:通过改革,将国有林场改造为乡村振兴的支撑产业,带动乡村就业、增加乡村供给,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三、改革措施1.优化经营机制:对国有林场的经营机制进行优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权责清晰、市场导向、效益导向的经营模式。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经营,通过合作经营、流转经营等方式推动国有林场的管理与经营效益的提升。
2.加强科技创新:加大国有林场科技创新力度,加强林业科研与技术推广,提升林业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
推动林业生产向绿色、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益。
3.加强生态保护:加大对国有林场的生态保护力度,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加强森林防火、防病虫害等工作,保护国有林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4.推动林农融合发展:通过合理规划国有林场的土地利用,推动林业与农业、旅游、生态保护等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下种养殖,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为农民增收提供更多机会。
5.培养人才队伍:加强对国有林场从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推动林业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
通过组织培训、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等方式,提高林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水平,推动林业现代化进程。
6.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政策引导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国有林场改革。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一、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形式及涉及的劳动者权益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依法成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转变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形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法被暂时羁押等成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一是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二是劳动报酬的保障权;三是社会保险的保障权;四是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二、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劳动关系调整大体法律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保险法》等。
国务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发[2003]375号令《工伤保险层次》等。
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
2、国务院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域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2005年11月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2011〕18号)3、有关部委文件: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1994年11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东北地域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分派[2006]68号,2006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2003]21号;《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置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改制职工安置方案XXXX厂年月日目录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一)指导思想⋯⋯⋯⋯⋯⋯⋯⋯⋯⋯⋯⋯⋯⋯⋯⋯⋯⋯⋯⋯2 ⋯⋯持原则⋯⋯⋯⋯⋯⋯⋯⋯⋯⋯⋯⋯⋯⋯⋯⋯⋯⋯⋯⋯2 ⋯(二)坚⋯(三)主要政策依据⋯⋯⋯⋯⋯⋯⋯⋯⋯⋯⋯⋯⋯⋯⋯⋯⋯⋯3⋯⋯二、企业现有人员状况⋯⋯⋯⋯⋯⋯⋯⋯⋯⋯⋯⋯⋯⋯⋯⋯⋯⋯3⋯⋯三、职工安置办法⋯⋯⋯⋯⋯⋯⋯⋯⋯⋯⋯⋯⋯⋯⋯⋯⋯⋯⋯⋯4⋯⋯(一)职工安置⋯⋯⋯⋯⋯⋯⋯⋯⋯⋯⋯⋯⋯⋯⋯⋯⋯⋯⋯⋯4 ⋯⋯留劳动保障费用情况⋯⋯⋯⋯⋯⋯⋯⋯⋯⋯⋯⋯⋯⋯⋯6⋯(二)预(三)职工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和接续⋯⋯⋯⋯⋯⋯⋯⋯⋯⋯⋯6导⋯⋯⋯⋯⋯⋯⋯⋯⋯⋯⋯⋯⋯⋯⋯⋯⋯⋯⋯⋯⋯7⋯⋯四、组织领1XXXX 厂(以下简称XX 厂)成立于年,现为国有独资企业,年月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鲁国资企改函〔200X 〕XX 号文件批复进行整体改制,国有产权全部退出,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 〕62 号)、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7 〕11 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 〕5 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 〕81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下: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
林场职工安置工作方案
林场职工安置工作方案林场职工安置工作方案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的森林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和开发,这使得林业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然而,在森林资源开发过程中,部分林场往往需要进行人员的安置工作,因此,在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制定完备、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目标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受到调整的林业职工解决就业问题,缓解职工调整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并最终实现职工的集中安置。
二、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的步骤(一)召开会议在进行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之前,首先需要召开相关的会议,明确安置的相关问题,确定参与会议的人员和相关的工作内容。
会议具体内容如下:1.交流职工安置方案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2.确定职工安置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衔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确定职工安置的时间节点,落实各项任务的时间表。
(二)进行职工的就业培训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之前,应该对受到调整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让他们增强综合素质,提升就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
在进行岗位培训时,应采用多种形式和方式,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操作、交互讨论等。
(三)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建立职工就业安置基地是职工安置方案中很重要的一项措施。
这些基地既是职工接到调整后的工作基地,也是他们的养老基地。
在基地建设中,应注重环境卫生,修建安全、实用、舒适的住宅设施,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娱乐、文化、医疗等。
(四)落实安置方案制定完后,方案应及时公布。
职工也应被告知所有与他们有关的信息,以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
安置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要妥善解决职工家属的就业和子女的教育问题。
在职工体检和工作安排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五)维护职工权益在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向职工提供有关福利保障和补贴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以吸引职工在安置地长期从事工作。
三、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的注意事项(一)制定实用性强的方案在制定方案时,应该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区和职业特点制定不同的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林场改革、职工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摘录
职工安置、经济补偿主要政策依据摘录一、退休、退养方面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2、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相关规定;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5、《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第二条“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第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
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
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
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国有林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是林业发展的基石。
我省环绕京津,生态区位特殊,全省147个国有林场主要分布在生态重要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承担着维护京津冀生态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扎实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高国有林场建设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部署和要求,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努力实现管护方式、监管体制创新,着力推动政事、事企分开,建立健全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快建设“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善、森林优质高效、资源持续增长、富裕和谐文明”的现代国有林场,在加快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由903万亩增加到10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由3200万立方米增长到38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质量明显改观,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国有林场职工转岗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职工转岗实施方案一、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基地,其职工在保护和发展国有林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不断深化和国有林场职工素质要求的提高,部分职工需要进行转岗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二、转岗原因。
1.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不断深化,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而部分国有林场职工需要进行转岗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2.国有林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来支持,而部分职工需要进行转岗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三、转岗范围。
国有林场职工转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技术、林地管理、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领域。
四、转岗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背景;2.符合相关转岗条件和标准;3.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
五、转岗程序。
1.国有林场职工根据自身意愿和单位安排,选择转岗岗位;2.提交转岗申请,并经过单位审核和确认;3.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4.合格者正式转岗,不合格者继续接受培训或其他安排。
六、转岗保障。
1.对于成功转岗的职工,单位将提供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2.对于未能成功转岗的职工,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置或再培训。
七、转岗效果。
1.提高国有林场职工整体素质和适应能力;2.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国有林场发展需求;3.促进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八、总结。
国有林场职工转岗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国有林场职工的整体素质和适应能力,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国有林场发展需求,促进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该方案,确保转岗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国有林场的发展贡献力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工安置、经济补偿主要政策依据摘录一、退休、退养方面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2、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相关规定;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5、《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第二条“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第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6、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第一条第6款:“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6款“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
对离岗退养职工,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方面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4款“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5款“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
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二款“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款“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二)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
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文件中规定:“…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十九条第2款“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
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第三条第一款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7、(《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市办字[2009]97号)第三条“(二)市属企业、非下放企业一律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职工安置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相关政策和自身实际自行确定。
”8、(《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号)第五条“职工安置标准要相对平衡和统一。
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标准的核定应从我市整体企业工资水平出发,既要保护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又要考虑到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财政负担能力。
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后改制与先改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变现能力强与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事业单位之间,职工安置标准应做到相对平衡和统一,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对需要市财政解决部分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7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500元/工龄年核定。
需要市财政解决全部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6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400元/工龄年核定。
对自身资产变现能力强,不需要财政安排资金的,改制方案也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不能自行操作,其职工安置标准应参照系统内其他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企事业单位的安置标准进行测算,固定工最高不能超过1100元/工龄年(含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合同工最高不能超过800元/工龄年”9、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106号第四条第3款:“现正常经营的企业今后改制,职工安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执行,并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第十八条“改制国有企业应加大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和发展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改制、破产中职工安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安置方案要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
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衔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
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入股的股金。
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改制或已批复的改制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11、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