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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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摘要: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对待弱势群体成为社会人民关注的重大话题。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全新目标,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得考虑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救济问题,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体现了人权的保障内在精神。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的更新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才能实现社会实质的公平和社会和谐。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朱总理在2002年3月5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表达了党和政府对这个群体的高度负责和关心。遗憾的是,我国的弱势群体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把弱势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来保障,更没有一部合理的、保障措施来实现实质的社会和谐。本文通过对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研究来考察我国应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和建议才能够权当抛砖引玉。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和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

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前文已述,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二)弱势群体的范围

关于弱势群体的范围,因参照标准物的多样性而认识各异,目前学界没有统一认识。研究弱势群体的范围,在于使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有确定的受益主体,应本着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和弱势群体的特征及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表现考察其范围。

弱势群体的具体范围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

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由于自然的、历史的以及立法技术等多种原因,上面提到的几种弱势群体并不能包括所有的弱势群体。实践中只要合乎实际处于极为不利地位,那就应该受到保障。

二、保障弱势群体的理论基础分析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

首先,从弱势群体的规模看,弱势群体具有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

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目前,这一数目还将在近期内有增长的趋势。弱势群体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已经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如果这一问题在一定时期内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和得

到有效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必将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实现;其次,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平等的成员,为国家做了较大贡献,理应享有

与社会主体人群相等的社会资源。因此,国家有保障弱势群体的义务,如果弱

势群体依靠国家救济不足以保障其权益,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有义务提供救济;最后,从国家发展的战略看,能否处理好弱势群体问题严重影响国家的发

展战略。我国的发展战略是建立一个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现在只是

一个大国。强国必须是国家整体的强大,绝不是一部分人的富强。弱势群体基

数的多少,严重制约着国家富强的发展程度。

三、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建议

社会保障法律主要是保障需要帮助的主体,其受益主体以弱势群体为主,因而需把弱势群体纳入社会保障法律的范畴。对于支持弱势群体而言,从需求的简单分类看,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就业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等;从需求的性质看,

有生存需求、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之分。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应当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其基本的衣、食、住需求。在此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保障其就业需求、医疗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对于做好弱势群体工作,其基本原则是:关心、支持、自助、增权。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相关的职能部门加强执法力度,让弱势群体真正地体验到社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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