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十大商标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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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商标案例

经典商标案例

经典商标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区分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在商标案例中,有许多经典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经典的商标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借鉴。

1.可口可乐 vs. 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是全球知名的饮料品牌,其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在中国,有一家企业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类似的饮料产品,这引起了可口可乐公司的不满。

可口可乐公司随即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全球知名品牌,也要及时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以免被他人侵权。

2.苹果 vs. 苹果。

苹果公司是世界著名的科技公司,其“苹果”商标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电子产品和服务中。

然而,在中国,也有一家公司注册了“苹果”商标,并在手机、电脑等领域使用。

苹果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苹果”商标,并赔偿苹果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世界顶级科技公司,也要重视对自己商标权益的保护,以免被他人侵权。

3.星巴克 vs. 星巴克。

星巴克是全球著名的咖啡连锁品牌,其“星巴克”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在中国,也有一家公司注册了“星巴克”商标,并在咖啡、饮料等领域使用。

星巴克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星巴克”商标,并赔偿星巴克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全球知名连锁品牌,也要保持警惕,防止他人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4.阿迪达斯 vs. 阿迪达斯。

阿迪达斯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品牌,其“阿迪达斯”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然而,在中国,也有一家公司注册了“阿迪达斯”商标,并在运动鞋、运动服饰等领域使用。

阿迪达斯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阿迪达斯”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品牌,也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guerrilla marketing典型案例

guerrilla marketing典型案例

guerrilla marketing典型案例以下是几个经典的guerrilla marketing案例:1. Red Bull Stratos:Red Bull公司在2012年进行了一次非常成功的guerrilla marketing活动,他们赞助了纪录片《Red Bull Stratos》,并且通过该活动实现了大规模的品牌曝光。

该活动中,Red Bull选派了名为菲利普·弗洛姆的跳伞运动员进行了一次高空跳伞。

菲利普从距离地面39公里的高空跳伞,打破了多项纪录。

这次跳伞活动吸引了全球数亿人的关注,极大地增加了Red Bull品牌的知名度。

2. IKEA Sleepover:Ikea在澳大利亚进行了一项独特的guerrilla marketing活动,他们在一家的商场中设立了一个模拟的卧室展示区,然后把这个展示区变成了一家临时的酒店。

然后,他们通过社交媒体邀请了数百名幸运顾客来参加一次难忘的IKEA睡眠活动。

参加者不仅可以睡在舒适的床上,还可以享受一顿免费的早餐。

该活动吸引了大量媒体关注,宣传了IKEA的卧室系列产品。

3. Coca-Cola Happiness Machine:可口可乐在大学校园、商场和公共场所安装了一台巨大的自动售货机,称之为“Happiness Machine”,这台售货机不仅能够卖可口可乐产品,还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惊喜和快乐。

其中的一次案例是在一所大学,当学生购买可口可乐产品后,售货机从中出了大量的礼物和惊喜,比如巨型比萨、冰淇淋和披萨。

该活动通过录制视频的形式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引起了广泛的共鸣和关注。

这些典型的guerrilla marketing案例灵活创意,通过利用非传统渠道和非传统手段,达到了广告宣传和品牌推广的效果。

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德国)宝马股份公司(简称宝马公司)被告: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宝驰公司)被告:李淑芝被告: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方拓公司)【案情】宝马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BMW”、“ ”、“宝马”、等商标及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 ” 商标。

宝马公司在李淑芝的店铺买到了被控侵权服装产品,该服装上载明世纪宝驰公司为生产商,并标注“ ”、“FENGBAOMAFENG及”、“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在世纪宝驰公司的网站及店铺上亦显著标注“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

宝马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图册、网站等处,突出使用“ ”、“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与宝马公司的“ ” 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宝马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宝马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宝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宝马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合理费用,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对宝马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同时,对世纪宝驰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点评】本案是2012年北京法院判决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

通过审理,法院再次明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突破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赔偿额的限制,并且,在行政机关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商标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商标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商标行政诉讼经典案例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权利纠纷中,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商标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请求确认自己享有商标权利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例。

1. "三叶草"商标权纠纷案该案涉及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公司与中国公司的商标纠纷。

阿迪达斯公司认为对方公司注册的"三叶草"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撤销对方公司的"三叶草"商标注册。

2. "LV"商标权纠纷案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一家中国公司注册的"LV"商标。

法院认定对方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侵犯了路易威登公司的商标权,最终判决撤销对方公司的商标注册。

3. "星巴克"商标权纠纷案美国连锁咖啡品牌星巴克公司在中国曾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他人注册的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

法院判决认定对方的商标注册行为侵犯了星巴克公司的商标权,撤销对方商标的注册。

4. "苹果"商标权纠纷案美国科技巨头苹果公司曾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他人注册的与其商标相近的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对方的商标注册行为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撤销对方商标的注册。

5. "可口可乐"商标权纠纷案美国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一家中国公司注册的与其商标相近的商标。

法院判决认定对方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权,撤销对方商标的注册。

6. "耐克"商标权纠纷案美国运动品牌耐克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一家中国公司注册的与其商标相近的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对方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权,撤销对方商标的注册。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案例分析17:51来源:网易新闻1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榜上有名。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详细案例见下一页)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标志性法律案例(3篇)

标志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老吉与加多宝,作为中国著名的凉茶品牌,长期以来在市场上竞争激烈。

然而,在2012年,两家公司因商标问题引发了一场轰动全国的法律诉讼。

这场诉讼不仅关系到两家公司的商业利益,更关乎商标法在我国的实施和商标权的保护。

二、案情简介1. 王老吉公司认为,其拥有“王老吉”商标的专用权,而加多宝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上使用“王老吉”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

2. 加多宝公司则认为,其拥有“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且双方曾签订过合作协议,约定共同使用“王老吉”商标。

3. 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最终认定加多宝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赔偿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件评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老吉”商标的专用权归属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商标的注册、使用、知名度等因素,最终认定王老吉公司拥有“王老吉”商标的专用权。

2. 商标法适用:本案涉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侵权等方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适用商标法,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商标权的保护: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法院依法判决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有利于维护王老吉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其他企业尊重他人商标权。

4. 案件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标志性意义,对于规范商标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提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商标权。

四、启示与建议1. 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注册、使用、维护自身商标权。

2.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商标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支持正版产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商标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之,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不仅是一场商业竞争,更是一场法律维权之战。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我国商标法实施和商标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企业竞争提供了有益借鉴。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当下,商标的价值愈发凸显。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本文将对几个著名的商标侵权案例进行评析,旨在探讨商标保护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苹果公司诉三星公司商标侵权案这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苹果公司认为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和图案与其注册商标“iPhone”和“iPad”存在相似性,从而构成了商标侵权。

而三星公司则声称其产品设计与苹果公司的商标不存在实质的相似性,因此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广泛的关注和辩论,也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经典之例。

法院最终认定三星公司的产品设计确实存在与苹果公司商标相似的地方,因此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益,并责令三星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商标注册中应更加谨慎,以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或者设计,避免商标侵权导致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二、LV诉Zara商标侵权案2012年,法国奢侈品品牌LV(Louis Vuitton)将印度服装品牌Zara告上法庭,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最具代表性的商标“LV”标志。

LV认为Zara使用了与其标志高度相似的商标,并通过这个商标在销售服装和饰品上获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定,Zara确实侵犯了LV的商标权益。

尽管Zara辩称其商标设计是基于字母“Z”和“R”的结合,与LV无关,但鉴于商标近似度高,法院仍判决Zara在相关产品上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LV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表明即使商标存在微小的不同,只要与已注册或知名商标产生混淆,侵权行为仍可能成立。

企业在设计和注册商标时应引以为戒,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三、麦当劳诉麦帕斯商标侵权案麦当劳诉麦帕斯商标侵权案是中国商标侵权案例中的典型之一。

麦帕斯快餐连锁店被指控在其标志中使用与麦当劳商标相似的元素,与麦当劳的形象和造型产生混淆。

商标侵权案例学习资料

商标侵权案例学习资料

一、节目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1: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2009年,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

2010年9月,金阿欢的“非誠勿擾”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

江苏卫视于2010年初推出大型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凭借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迅速得到观众广泛认可,屡屡创下省级卫视的收视纪录。

金阿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江苏卫视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其为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拥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据此,南山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拥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

法院认为,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但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

同时,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案例2:非常了得商标侵权案《非常了得》系由江苏卫视播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制作并出品的一档热播电视节目。

2012年6月19日,长江龙公司就《非常了得LOGO》美术作品和《〈非常了得〉益智答题电视节目》作品分别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节目于2011年3月2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于2011年4月28日完成,于2011年6月8日晚首播。

同舟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市场调查。

2011年5月26日,同舟公司委托北京某代理公司申请“非常了得”商标注册。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的通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的通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的通报索引号:FJ00207-3000-2013-00148分类: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商标权利人; 商标监管发布机构: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日期:2013年03月19日名称: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的通报文号:工作情况通报第14 期主题词: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的通报/xxgkzl/gkml/201303/t20130328_67 743.htm 2012年,我省工商系统按照“五个一批”的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商标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和服务水平,省工商局特甄选十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保护“梦特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2012年5月22日,根据“梦特娇”商标所有人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投诉,厦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市湖里区SM城市广场二楼287号湖里区梦特立鞋店和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工人体育馆底层大润发购物广场16-3号思明区圆梦圆服饰店(两家店的经营者均为林某某)进行检查,这两家店成立以来就从事梦特娇服饰(均为梦特娇品牌专卖店)的经营,店面均装修有“梦特娇”商标的图案,并摆放“梦特娇”服装。

当事人在现场只能提供部分进货凭证,绝大部分“梦特娇”服装均无合法进货凭证和商标授权书。

厦门市工商局根据当事人涉嫌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涉嫌假冒“梦特娇”注册商标的皮衣、西装、西裤等服装。

根据“梦特娇”商标所有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和价格证明,厦门市工商局查扣的当事人待销售“梦特娇”商标的服饰全部为假冒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梦特娇”的服装,总价值约300万元,其中厦门市湖里区梦特立鞋店假冒“梦特娇”商标服装价值约100万元,思明区圆梦圆服饰店假冒“梦特娇”商标服装价值约200万元。

企业商标保护案例

企业商标保护案例

企业商标保护案例企业商标保护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有效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商誉和竞争优势。

下面列举了10个企业商标保护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商标保护的实际应用。

1. 苹果公司 vs. 中山市苹果手机商店:苹果公司在中国起诉中山市苹果手机商店,指控其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

法院最终判决中山市苹果手机商店停止使用苹果商标,并赔偿苹果公司一定金额。

2. 耐克 vs. 伊势丹百货:耐克公司起诉日本伊势丹百货使用其商标进行销售,法院最终判决伊势丹百货停止使用耐克商标,并赔偿损失。

3. 宝洁公司 vs. 一家侵权企业:宝洁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宝洁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

4. 阿迪达斯 vs. 一家侵权企业:阿迪达斯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阿迪达斯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一定金额。

5. 华为 vs. 一家侵权企业:华为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华为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

6. 联想 vs. 一家侵权企业:联想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联想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联想公司一定金额。

7. 可口可乐 vs. 一家侵权企业:可口可乐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可口可乐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8. 三星 vs. 一家侵权企业:三星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三星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三星公司一定金额。

9. 京东 vs. 一家侵权企业:京东公司发现一家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京东商标相似的标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1.富士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2年,富士康控诉今之科技有限公
司擅自使用其无线通信技术,被告未能提供认可证明,法院判定被告侵犯
了原告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2.腾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9年,腾讯投诉乐视未经同意就使用
了腾讯自定义的图形界面设计,法院裁定腾讯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3.酷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5年,酷狗诉苹果和腾讯侵犯其音乐
著作权,法院裁决,苹果和腾讯支付给酷狗赔偿金共计超过3000万元,
并受到法律责任。

4.锤子科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3年,锤子科技指控三星擅自使
用其闪电标志,法院裁定三星赔偿锤子科技20万元,并停止使用该标志。

5.搜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8年,搜狗指控同程和携程擅自使用
其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同程和携程向搜狗支付30万元的赔偿金,并受
到法律责任。

2012年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12年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12年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1.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新宇才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怡德盈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联塑公司)是“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管道等。

其中,“商标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广州市新宇才塑胶有限公司(下称新宇才公司)使用的“联塑富通”商标于2008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包括浇水软管、非金属管道接头等。

2011年9月,“联塑富通”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

2010年12月,联塑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怡德盈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怡德公司)处公证购买了标识为“联塑富通排水管110*4M B管”1条(其外包装显示“PVC -U排水管”、“广州市新宇才塑胶有限公司”等字样),后于2011年10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新宇才公司停止使用“”标识、包装、装潢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怡德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两公司赔偿联塑公司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万元。

法院根据联塑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扣押了新宇才公司内标有“”的PVC塑料包装袋、包装盒若干个。

法院经审理,判决新宇才公司、怡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新宇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怡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新宇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滥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字形、颜色、构图以及整体结构上与联塑公司的“富通”商标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新宇才公司完全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通过组合商标的形式使用于第19类商品上,存在不规范使用“联塑富通”商标的行为,亦构成侵权;怡德公司在明知产品标有“”字样的情况下,仍然进货、销售,未尽合理、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亦未提供合法来源,构成侵权。

经典商标案例

经典商标案例

经典商标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种重要竞争工具。

在商标案例中,有一些经典的案例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经典商标案例。

1.可口可乐 vs 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是全球知名的饮料品牌,其商标是一种著名的商标。

在1996年,可口可乐公司发现了一个名为“可口可乐”的饮料品牌侵犯了其商标权。

可口可乐公司随即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该饮料品牌侵犯了可口可乐的商标权,判决其停止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2.阿迪达斯 vs 阿迪达斯。

阿迪达斯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品牌,其商标也是一种著名的商标。

在2000年,阿迪达斯公司发现了一家名为“阿迪达斯”的运动品牌侵犯了其商标权。

阿迪达斯公司随即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该运动品牌侵犯了阿迪达斯的商标权,判决其停止使用“阿迪达斯”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

3.苹果 vs 苹果。

苹果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商标也是一种著名的商标。

在2012年,苹果公司发现了一个名为“苹果”的电子产品品牌侵犯了其商标权。

苹果公司随即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该电子产品品牌侵犯了苹果的商标权,判决其停止使用“苹果”商标,并赔偿苹果公司经济损失。

这些经典商标案例告诉我们,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应当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侵权行为。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理性消费,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避免购买侵权商品,共同维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在商标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保护商标权益需要企业、消费者和政府共同努力。

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建立健全的商标保护体系;消费者应当增强商标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政府应当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商标环境,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经典商标案例,这些案例将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启发和反思,促进商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推动商标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2012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2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2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目录谢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天长市佳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岳某与周立波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汉门(上海)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上海新龙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张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朱某、欣澜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温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谢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案情简介2012年年初,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在检查中发现闸北区七浦路白马大厦某室内可能存在销售冒牌服装行为。

该场所系商住楼,平时房门紧闭,供堆放服装使用。

鉴于上述情况,工商部门及时向市公安局新客站地区派出所通报了案情,并进行联合办案,采取相应措施对该场所进行持续观察。

3月30日,在确定当事人进入该场所后,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立即行动,发现当事人谢某在该场所内存放有涉嫌假冒“BURBERRY”、“PRADA”商标的服装共计1036件。

经查,2011年12月10日,当事人谢某从广州某服装市场购入一批假冒“BURBERRY”、“PRADA”商标服装共计1267件,在其上述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进货金额合计人民币98250元。

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假冒“BURBERRY”商标服装231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3820元,获利5030元。

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5000元。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2012年5月17日,闸北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036件,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本案是工商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中查处的一起个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数额较大的案例。

本案的成功查办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真排摸,扫除盲点。

你可能不知道这10个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

你可能不知道这10个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

你可能不知道这10个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它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还承载着企业的商业价值和竞争力。

然而,在商标保护方面,不少企业和个人存在侵权行为。

下面将介绍十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以便引起大家对商标保护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抄袭商标某手机品牌推出了一款名为“iPhong”的手机,该商标与知名品牌“iPhone”极为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侵犯了“iPhone”商标的专用权。

案例二:近似商标某服装品牌在其商标中使用了与国际知名品牌相似的图案和字体,尽管商标名称不同,却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认,侵犯了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权。

案例三:在不同领域使用相同商标某公司在美容行业注册了一款美容产品的商标,后来该商标被另一公司用于食品行业的一款食品,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案例四:商标滥用某公司注册了一个泛用性商标,然后利用该商标垄断相关市场,把其他相关产品排除在外,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标权益。

案例五:商标擅自转让某企业出售某个注册商标给了另一企业,然而该商标在交易前未予以注销,导致受让人使用该商标时被他人指控商标侵权。

案例六:商标未使用某企业注册了多个商标,但长期未在商品上使用,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权。

案例七:商标侵权投诉某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假冒的名品包包,并使用知名品牌的商标,被侵权方发现后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案例八:商标诱导消费误解某企业使用与著名品牌相似的商标和包装设计,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与著名品牌有关,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损害了著名品牌的商标形象和声誉。

案例九:域名侵权某公司注册了与著名品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通过域名指向自己的网站,误导消费者购买,严重侵犯了著名品牌的商标权益。

案例十:商标注销某公司注册商标后,长期不使用,未进行相应的年费缴纳和商标维护,导致商标被注销,损失了商标专用权。

以上就是十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

商标的保护与维权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合法使用商标,加强商标的监测和管理,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2012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2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2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1、究竟是谁的“IPad”?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是唯冠控股的子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在我国大陆注册了涉案iPad商标。

2009年,IP公司与唯冠控股的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在多国注册的10个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IP公司。

IP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签署权利转让协议,将IP公司所有的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苹果公司、IP公司据此请求法院确认涉案iPad 商标归苹果公司所有。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应与商标权人签订,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

本案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而非涉案iPad 商标的商标权人深圳唯冠公司,IP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不成立,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广东高院力促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点评:该案一方当事人为名冠全球的苹果公司,另一方为濒临破产的深圳唯冠公司,这场“大象”与“蚂蚁”之争很快受到了空前的瞩目。

该案号称“中国知识产权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调解数额之多、关注度和热议度之高创下多个史上之最。

广东高院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成功以调解方式结案,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美联社等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被评选为“2012年度全国十大典型案例”。

2、看清楚了!选而不是手机!原告欧珀公司是“opp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话机、手提电话、MP3等,其品牌在行业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

欧珀公司在被告郑关笑经营的百珠数码超市公证购买了被告星宝通公司制造的手机产品。

星宝通公司在其手机产品上使用了“CCPO”标识,欧珀公司认为星宝通公司在手机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CCPO”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星宝通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郑关笑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外国企业在中国商标保护经典案例

外国企业在中国商标保护经典案例

外国企业在中国商标保护经典案例引言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之一,吸引了许多外国企业前来投资和开展业务。

然而,对于这些外国企业来说,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成功并不容易,其中之一的挑战就是商标保护。

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在过去几年取得了显著的改善,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经典案例,以探讨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商标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及他们的应对策略。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iPhone”商标纠纷苹果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科技企业,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在中国市场上,苹果公司却被迫与多个本土商标持有者发生纠纷,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iPhone商标的纠纷。

在2002年,中国一家名为“Xi'an Vatti”公司注册了“iPhone”商标,并开始生产手机和其他电子产品。

当苹果公司于2007年正式在中国推出iPhone手机时,便陷入了与“Xi'an Vatti”公司的商标纠纷中。

在这场纠纷中,苹果公司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方面,“Xi'an Vatti”公司是在中国提前注册了“iPhone”商标的,这意味着他们拥有合法的商标权。

另一方面,苹果公司作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远远不如中国本土企业。

因此,苹果公司在商标纠纷中的地位较为被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苹果公司采取了多种策略。

首先,他们开始与“Xi'an Vatti”公司进行谈判,希望通过购买或者收购该商标来解决纠纷。

其次,苹果公司加强了在中国的市场推广活动,提高了在中国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最终,在2012年,苹果公司与“Xi'an Vatti”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来购买“iPhone”商标的使用权。

这样一来,苹果公司成功解决了在中国市场上的商标纠纷,并得以继续在中国市场上开展业务。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中国市场上,商标纠纷常常会给外国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尤其是对于一些知名度较低的外国企业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2012十大商标经典案例

2012十大商标经典案例

编者按:刚刚过去的2012年里,发生和审结了很多广受业界关注的热点商标案件,案件本身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命运,而且还可能关系到相关企业的兴衰甚至直接影响着相关行业的未来。

这些案例曾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癸已蛇年新春,本刊特对2012年纷繁的个案进行盘点梳理,以飨读者。

① “iPad”权属之争终收官3.5万英镑,美国苹果公司认为买了10件商标,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却认为只卖了8件商标。

两件未达共识的“iPad”商标自2010年6月至2012年已在中国接连引发4起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上海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遭遇中止审理裁定后,此前连败两阵的美国苹果公司获得了短暂的喘息时间。

2012年2月29日,这场商标权纠纷事件核心一案即“iPad”商标权属争议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了第1590557号及第1682310号“iPad”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合同法意义上的交易事实问题上。

当日,这场关键的“iPad”权属争议案持续审理了近6个小时,双方在还原是否存在一份事实合同、以及双方是否受IP公司曾与唯冠深圳关联公司唯冠台湾间签订的商标转让书面合同约束这一事实过程中,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别给出了不同版本的说法。

2012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美国苹果公司按调解书的要求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2012年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美国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也随之落下帷幕。

点评:该案涉及到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权属争议及其解决模式问题,因为“iPad”商标前期交易中的失误,美国苹果公司付出了6000万美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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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刚刚过去的2012年里,发生和审结了很多广受业界关注的热点商标案件,案件本身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命运,而且还可能关系到相关企业的兴衰甚至直接影响着相关行业的未来。

这些案例曾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癸已蛇年新春,本刊特对2012年纷繁的个案进行盘点梳理,以飨读者。

① “iPad”权属之争终收官3.5万英镑,美国苹果公司认为买了10件商标,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却认为只卖了8件商标。

两件未达共识的“iPad”商标自2010年6月至2012年已在中国接连引发4起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上海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遭遇中止审理裁定后,此前连败两阵的美国苹果公司获得了短暂的喘息时间。

2012年2月29日,这场商标权纠纷事件核心一案即“iPad”商标权属争议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了第1590557号及第1682310号“iPad”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合同法意义上的交易事实问题上。

当日,这场关键的“iPad”权属争议案持续审理了近6个小时,双方在还原是否存在一份事实合同、以及双方是否受IP公司曾与唯冠深圳关联公司唯冠台湾间签订的商标转让书面合同约束这一事实过程中,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别给出了不同版本的说法。

2012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美国苹果公司按调解书的要求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2012年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美国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也随之落下帷幕。

点评:该案涉及到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权属争议及其解决模式问题,因为“iPad”商标前期交易中的失误,美国苹果公司付出了6000万美元的代价。

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必须谨慎确定商标战略,尊重中国法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好准备。

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成为企业资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商标的规范注册与法律保护提升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来看待。

② 屈臣氏争议“smart”被驳提到“smart”商标,大多数人可能首先会联想到德国戴姆勒公司旗下著名的微型都市代步车品牌。

鲜为人知的是,可口可乐公司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也拥有一件“smart”商标(注册号:第1494687号),该商标对应的饮料中文品牌则是为年轻消费者所熟悉的“醒目”。

针对可口可乐公司该“smart”商标,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多年之前便提出了撤销争议,原因在于后者在桶装饮用水商品上亦存在一件将“smart”文字作为商标主要部分的“Smart Qool”品牌。

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smart”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关于该商标缺乏显著性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早在200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smart”含义为“整洁的,聪明的,时髦的,快速的”(上述翻译见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并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征的标志,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关于争议商标“smart”不具备商标识别特征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smart”予以维持。

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随后,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其实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就“smart”商标曾多次交手,争议商标“smart”的含义是否仅仅直接表示了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性成为了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来衡量。

在本案中,“smart”作为外文单词虽然有固有含义,但是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其商品来源,并不影响对显著特征的认定。

③ 两地“荣华”月饼难分清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与中国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于“荣华”系列商标的争议之战已持续10年之久,2012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苏氏荣华侵犯香港荣华4件“花好月圆”图案注册商标判决,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苏氏荣华构成对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侵犯的判决。

之前,香港荣华曾两次以恶意注册为由申请撤销佛山“荣华月”商标、“蝶恋花”图形商标。

撤销申请被驳回后,香港荣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对其诉求未予支持。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作出后,双方却对这份判决有截然不同的解读。

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苏氏荣华方面却认为“荣华”商标所有权属于其所有。

2013年1月28日,香港荣华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苏氏荣华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点评:关于“荣华”商标权属问题系列案件,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其在中国内地范围内有权使用“荣华月饼”;苏氏荣华方面则认为,其享有“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都构成商标侵权。

综观这场持续14年的纷争,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苏氏荣华手握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的商标权,而香港荣华则早于前者使用“荣华月饼”作为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究竟是谁侵了谁的权,有待进一步厘清。

④ “乔丹”引飞人维权诉讼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于2012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姓名“乔丹”,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等。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乔丹”商标未唯一指向篮球明星的姓名“迈克尔·乔丹”,二者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能认定“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故在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未支持异议人姓名权的主张,“乔丹”商标被裁定核准注册。

点评:如果没有这次的官司之争,或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功上市募集资金。

本次事件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了个醒:借助名人打“擦边球”终会出现问题,切勿为“名”所累。

国内品牌要坚持自主创新的道路,提高产品研发设计的能力、渠道销售力、整个渠道供应链的管理水平等,才是未来成功之路。

另外,不管是从保护他人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规范商标市场环境考虑,该案都将具有指导意义。

⑤ “掌礼司”舞出公益之争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一的舞狮,大家都不陌生。

2012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舞狮传人诉北海公园商标侵权一案。

“太师老会”舞狮技艺传人董云认为北海公园未经其许可,以“掌礼司狮子会”名义进行舞狮表演和宣传,侵犯其“掌礼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与之对薄公堂。

董云称,其系民间艺术舞狮“掌礼司”的传人,于2003年取得了第3100796号“掌礼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北海公园未经其许可,在媒体上以“掌仪司”的名义进行宣传,并以“掌礼司狮子会”的名义在北海公园进行舞狮表演活动,在现场以大幅宣传展版形式进行介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海公园方面辩称,其是正当的公益性使用。

对此董云却认为“掌礼司太狮会”从狮子头的款式到舞狮的动作口诀、相关仪式、行话都具有皇家特色,其申请注册“掌礼司”商标,正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民间艺术。

点评:本案的意义在于,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何取舍才能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土壤。

民间文化的传承通过多种方式在传承,而且现在发展的形式大多非常脆弱,现代的法律应起到保护传统文化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广泛的受众和继承者,但个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为商标使用是否会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还有待法律的考量。

⑥ “王老吉”之争尘埃未定随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初作出的裁决书,旷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标之争已初步有了定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这就意味着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初战告捷,“王老吉”商标将重回广药怀抱。

对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而言,这无疑是个无比沉重的打击,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本以为尘埃落定的“红绿之争”再起波澜,且大有升级之态势,最终将“标”落谁家、加多宝集团是否要面临巨额的商标侵权索赔都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2012年5月21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王老吉”凉茶发展规划及“凉茶就喝王老吉”的新红罐“王老吉”凉茶广告语。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一方依法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也可能为其处理库存凉茶、重整快消品渠道等事宜赢得一些时间。

而根据该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一方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可能存在侵害商标权问题;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一方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案涉产品配方以及申请人使用包装、装潢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此外,双方尚可能存在网络域名权属、侵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等问题。

点评:围绕着“王老吉”之争,双方争夺的焦点也从“王老吉”商标授权纠纷到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再到“改名”广告词之争中的虚假宣传问题,目前双方已经不是对“王老吉”商标权归属的纠纷,而是对“王老吉”商标价值的争夺。

不管“王老吉”之争最终结果如何,但愿这一民族品牌能够继续发展并不断走向辉煌。

⑦ “苏富比”八年争夺未果为明确“苏富比”商标的在先权属,英国苏富比拍卖行(下称英国苏富比)与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四川苏富比)已耗费8年时间来争夺。

2012年,随着英国苏富比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苏富比”商标权属纠纷正式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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