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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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养老 实施方案

智慧养老 实施方案

智慧养老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智慧养老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一、智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1.建设智慧养老社区:通过引入智能化设备和技术,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水平,包括智能化医疗设备、远程医疗服务、智能化安防设备等,为老年人提供更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2.智能化养老院建设:引入智能化设备,提高养老院的服务水平,包括智能化床铺、智能化监控系统、智能化用餐系统等,提高养老院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1.智慧健康管理: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通过智能化设备监测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定期体检、远程医疗咨询等。

2.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包括健康养老知识传播、养老服务预约、社交活动组织等。

三、智慧养老人才培养1.智慧养老技术人才培养:加强智慧养老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养老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包括智慧养老设备维护、智慧养老服务管理等。

2.智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训和引进,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包括老年人心理疏导、老年人健康护理等。

四、智慧养老政策支持1.智慧养老政策倡导:制定智慧养老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智慧养老设施和服务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

2.智慧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制定智慧养老服务标准,规范智慧养老设施和服务的建设和运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智慧养老宣传推广1.智慧养老知识宣传:开展智慧养老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对智慧养老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促进智慧养老服务的普及和推广。

2.智慧养老典型案例宣传:宣传智慧养老的典型案例,展示智慧养老的成果和优势,吸引更多的养老机构和个人参与到智慧养老的建设和发展中来。

通过以上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落实,我们相信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人性化的养老服务,让老年人能够健康、快乐、安心地享受晚年生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政策标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皖政[2011]20号【颁布时间】2011年02月17日【全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立足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

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

积极拓展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推动老年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智慧养老战略实施方案

智慧养老战略实施方案

智慧养老战略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智慧养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应对老龄化挑战,制定并实施智慧养老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智慧养老战略的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

一、智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智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是智慧养老战略实施的首要任务。

这包括智能化养老院建设、智慧医疗设备的引进、智能化居家养老设施的普及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智慧养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二、信息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的信息化养老服务体系是实施智慧养老战略的关键。

通过建立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等,实现对老年人的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同时,还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养老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智慧健康养老模式探索。

智慧健康养老是智慧养老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引入远程医疗、健康监测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

同时,还可以通过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家居设备等,实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提前发现和干预潜在的健康风险。

四、智慧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智慧养老战略的实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因此,需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还可以通过政策激励、优待政策等措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养老服务行业,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智能化发展。

五、智慧养老法律政策保障。

智慧养老战略的实施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政策支持。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出台智慧养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智慧养老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智慧养老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智慧养老宣传推广。

最后,智慧养老战略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通过开展智慧养老知识普及活动、举办智慧养老技术展示会等形式,提高社会对智慧养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支持智慧养老发展的良好氛围。

总之,智慧养老战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皖政[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按照责任明晰化、投资多元化、对象公众化、服务多样化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安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4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特色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一)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

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适时提标扩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皖政[2011]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皖政[2011]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立足各地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坚持突出—1—重点、适度普惠。

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

积极拓展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推动老年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为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为老社区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为老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

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解读

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解读

实现老有所养构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试行)解读奚星伍【摘要】安徽也已悄然步入老年化社会,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的生活环境,如何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要任务.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文章结合安徽省实际,分类分级配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与选址,并对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规划和房屋建筑提出指导要求.同时,为指导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着重提出规划编制指引,有规划基本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要点、专业规划指引、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点、修建性性详细规划要点和村庄规划要点.文章对规范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内容、技术深度和提高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水平有重要指导意义.【期刊名称】《安徽建筑》【年(卷),期】2018(024)001【总页数】4页(P8-11)【关键词】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体系【作者】奚星伍【作者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院,安徽合肥230011【正文语种】中文0 前言安徽省是人口大省,也是农业大省,早在1998年,安徽省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提前了大约3年。

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1127.3万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安徽省人口总数的16.02%,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

预计到2025年安徽省60岁及以上老人将会达到1500万,到2045年这个数字将接近2268万,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将高达30.05%。

安徽省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近几年呈现持上升趋势。

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安徽省人口老龄化主要具有老年人口基数大且增速快、人口老龄化进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老年人口空巢化高速发展、未富先老现象明显和人口老龄化城乡差异显著等特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迫在眉睫。

近年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等多部门相继出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文件,由于存在地域范围广、差别性大、层次多等特点,需要编制导则来落实相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和规范指导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健康快速的发展。

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V1

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V1

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V1安徽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布了一项实施方案,旨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这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旨在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口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服务和支持。

以下是该方案的详细内容:一、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该方案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包括养老院、老年餐厅、日间照料中心、长者活动中心等。

政府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养老事业中。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以更好地监督和管理相关服务机构。

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该方案还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保障。

政府将支持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并提高最低养老金标准。

三、加强医疗保健服务该方案将加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

政府将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多的老年人专项服务,如老年病诊疗、康复治疗、健康检查等。

政府还将优化医保政策,加强老年人医保资金管理,以确保医疗保障能够覆盖到更多的老年人。

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该方案将积极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包括老年人文体活动、志愿服务、智能养老技术等。

政府将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以帮助老年人扩大社交圈子,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政府还将推广先进的智能养老技术,以更好地服务老年人。

以上就是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详细内容。

通过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医疗保健服务和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政府旨在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举措,值得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智慧康养的建设实施方案

智慧康养的建设实施方案

智慧康养的建设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康养产业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智慧康养作为康养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将为老年人提供更加智能化、便捷化的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制定并实施智慧康养的建设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智慧康养的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智慧康养的建设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设智能化的康养基础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的养老院建设、智能化的医疗设施建设、智能化的康复中心建设等。

通过引入智能化设备和系统,实现老年人生活的便捷化、安全化和舒适化。

二、智慧康养的服务体系建设其次,智慧康养的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的健康管理服务、智能化的健康咨询服务、智能化的健康监测服务等。

通过建立智能化的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健康管理服务,提升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智慧康养的管理机制建设再次,智慧康养的建设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智能化的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智能化的服务评估系统建设等。

通过建立智能化的管理机制,实现对康养服务的全方位监控和管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四、智慧康养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最后,智慧康养的建设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培养具备智慧康养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康养服务队伍,提高康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智慧康养的建设实施方案需要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机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全面推进,以实现老年人健康幸福的智慧养老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大对智慧康养建设的支持力度,为我国老年人的智慧养老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合民〔2018〕248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新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安徽巢湖经开区社会事务局: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联合制定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18-067),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6月29日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8〕1号),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皖民生办〔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皖民生办〔2016〕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省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及高龄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全面推进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安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完善。

第二章实施内容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一)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2019年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6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要求,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目标任务以全面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升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逐步补齐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养老机构、创新发展智慧养老五项内容为主要目标。

要求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45%;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85%以上;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60%;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覆盖率达到6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7%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80%以上;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40%以及打造1个智慧养老试点示范工程,若干个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养老社区。

三、《实施办法》中实施主要内容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级和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各按50%分担,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符合要求的社区康养中心,由市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承建,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智慧养老建设规范安徽标准2020版

养老机构智慧养老建设规范安徽标准2020版

养老机构智慧养老建设规范安徽标准2020版DB34/T 3525—2019养老机构智慧养老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智慧养老建设的信息系统、智能设施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智慧系统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WS 445(所有部分)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智慧养老 intelligent old-age car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通过对涉老数据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实现机构智慧化运作和管理,提供实时、快捷、高效、低成本、物联化、信息化、智能的养老服务。

4 信息系统4.1 数据中心4.1.1 数据中心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UPS 等。

4.1.2 汇集数据类型包含但不限于:机构信息、入住老人信息、服务人员信息、评估信息、机构服务项目信息、营养膳食、日常事务信息、智能安防监控信息、财务结算信息和服务资源信息等。

4.2 网络应具备基础网络环境及设施,包括:交换机、路由器、传输线等设备,采用 WIFI 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网络能够满足对数据采集、汇总、分析、使用的需要。

4.3 应用系统1DB34/T 3525—20194.3.1 接待管理具有咨询登记功能,预约登记功能、来宾参访情况登记功能。

4.3.2 入院登记支持通过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等设备自动化录入数据;支持电子合同自动生成、存档、上传、在线预览、在线修改、下载打印等功能。

4.3.3 健康评估具备评估表单,评估内容,计分规则和评估结果设置功能;具备不同维度的评估、信息引用功能、评估数据采集功能和自动形成报告功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3日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为加快我省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智慧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程,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智慧养老机构,引导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2020年底前,全省建设50家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

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各地可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

实行公建民营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房屋租金减免优惠。

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自创建达标后下一年度起,各地可按不低于现行补贴标准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

(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支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结合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智慧化水平。

2020年底前,全省20%以上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达到《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遴选打造50家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重点建设具备供需链接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平台和智能终端设备,提高服务转介效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助医等服务。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实施方案
一、智慧养老服务理念
智慧养老服务的理念是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社会精准服务,建立无缝对接的健康管理机制,推动老年人实现有效管理。

实现精准服务和智能化管理,改善老年人的就医和养老服务体验,提升社会护理水平和质量,构建老年精准健康管理体系,强化全程照护,更好地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延长他们的健康有效寿命。

二、智慧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1.设置智慧养老服务中心,制定有效的养老服务规划,向年长者提供智慧养老的周到服务。

2.推行智慧养老服务资源统筹,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养老服务。

3.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服务,适应老年人的智慧养老模式。

4.建立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智慧养老服务的无缝连接,实现多元化服务模式的实施。

5.利用智慧终端和自动化技术实现老年人的远程管理和监护,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6.通过科技技术支持,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实现智慧养老的定制化服务。

7.实施智慧养老服务系统的管理,推行智慧养老服务的评价体系,推动养老社会服务的改良与发展。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四章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医养与康养第七章智慧养老服务第八章扶持保障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活动、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坚持统筹发展、保障基本、市场运作、普惠多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徽省 智慧养老院 实施方案

安徽省 智慧养老院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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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数十年,回到那个中华人民为国而战的悲壮场景,赤
诚命统一数的 如爱歌国之专 业 心当油健康然云台而服务生平,渴望养老平和服台平务的信念养老更社平加区台运强营烈,护生理院平信台息化
照护/康复服 务
远程医疗 系统
产品

展示系统


据 安 全 与
的 业
✓ 健康档案 ✓ 健康监测
务 ✓ 健康评估
3 空巢老人比例已达到48.9%
B
各级政府
B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具体落实 的时候没有形成机制和管理模式。
✓ 没有老人和相关服务资源数据,无法为 科学决策提供详实的依据。
4 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
C
C
5 预计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30%以上
养老产业
统一消息推送平台
统一门户支撑平台
统一应用支撑平台
应用服务器群
数据存储服务器群
数据采集服务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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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应用网络与安全
智慧农业概述
呼叫中心系统
卫星定位系统 (GPS)
地理信息系统 (LBS)
养 老


移动基站地定位

系统(LBS)
大 应

短信接口 (SMS)
语音合成系统 (TTS)
管业 理务
手机程序 (客户端软件)
管系 理统
老人手机
老人智能化通讯终端
无线固话
紧急救援
✓ 指挥调度 ✓ 物业保安通知 ✓ 老人子女通知 ✓ 居委会通知 ✓ 报警 ✓ 呼叫救护车
生活帮助
✓ 老人护理 ✓ 票务预订 ✓ 医疗咨询 ✓ 法律维权 ✓ 家政服务 ✓ 心理咨询 ✓ 健康咨询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1.05.28
•【字号】合民〔2021〕40号
•【施行日期】2021.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和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和新站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现将《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登记号: HFGS-2021-02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2021年5月28日。

绩效评价办法

绩效评价办法

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项目绩效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中央改善民生决策部署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是聚焦绩效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按照《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有关民生工作和民生工程精细管理—3 —的通知》(民生办〔2019〕7号)文件要求,省民生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县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二)定性分析,定量评分。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省级形成项目评分和各市评分。

(三)目标导向,加强监控。

注重目标导向,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依据充分。

注重日常监控,目标监控应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动态监控、程序调整、结果反馈。

第二章 评价对象、内容和依据第四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16个地级市及两个省直管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智慧化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方绩效评价对象为16个地级市,根据需要适时对省直管县开展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投入情况。

从项目立项、资金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掌握规划编制与审批、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与执行、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了解资金到位和及时性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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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精神,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聚焦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断优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老年人养老服务实际需求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45%。

(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有效提升。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85%以上;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60%。

(三)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逐步补齐。

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覆盖率达到6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

(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7%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80%以上;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40%。

(五)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16个省辖市各打造1个智慧养老试点示范工程;建设20家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打造20家省级智慧社区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二)优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补助范围。

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

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

补助方式。

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

各级政府依托城市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补助范围。

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日常运营补贴。

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

贷款贴息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购买服务补贴。

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
给予购买服务补贴。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

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

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3、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补助范围。

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

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五)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

对智慧养老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奖补。

省辖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养老智慧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在智慧养老机构创建、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市县级智慧养老综合数据中心和应用平台建设、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智慧化融合发展等模式中,任选1种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市整体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拓展试点示范内容。

补助方式。

省级根据试点绩效,对16个市试点工作给予奖补。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省、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

其中: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每张床位;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三)资金管理。

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

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

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省民政厅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严格监督。

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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