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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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确保银行风险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银行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公平、公开、自愿原则,遵守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确保市场竞争公正,防范利益输送、集团风险传染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分类与限制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分为常规性交易和特殊性交易。

第八条常规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日常业务交易,包括存贷款、债券、股票交易、担保业务、咨询费等。

第九条特殊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非常规业务交易,包括股权转让、重大合同、关联收购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设定合理的限额和比例限制,具体实施细则由银行内部制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查与决策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能符合合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内部审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内部决策等环节,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银行自身、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对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合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一:引言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过程中,与外部关联方进行交易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这些外部关联方可能包括股东、关联企业、高管及其家属等。

为了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规性,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和实施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完整的外部关联交易管理模板,包括制度框架、流程、责任和监管。

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框架1.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与外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和股东的利益,防范潜在风险。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商业银行与外部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1.2 定义1.2.1 外部关联方:指与商业银行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 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与外部关联方之间的任何财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租赁、采购、出售等。

1.3 基本原则1.3.1 公平与公正原则:商业银行与外部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基于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3.2 利益最大化原则:商业银行应在尽量减少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股东利益,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商业银行的长期战略利益。

1.3.3 信息披露原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1.3.4 风险控制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外部关联交易管理流程2.1 交易申报与审批流程2.1.1 外部关联方应向商业银行提交关联交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1.2 商业银行应设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和决策关联交易申请。

2.1.3 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应根据申请的性质和规模,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并在审批决策前进行充分的内部调查和风险评估。

2.2 交易定价与协商2.2.1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符合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2.2.2 商业银行应与外部关联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洽谈,确保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合理。

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是指在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关联交易在其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然而,过度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加,损害其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法规制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首先,公司法规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公司法规制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

商业银行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关联交易的对象、金额以及影响等。

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商业银行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牟利或者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此外,公司法规制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关联交易进行合规性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这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保障其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公司法规制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监控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

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公司法规制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法规制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规范。

这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降低风险,保障其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公司法规制也提高了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公司法规制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以适应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相关人员以及监管部门。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联交易管理政策,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和报告,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者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置。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关联方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的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可分为内部关联交易、外部关联交易。

第八条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银行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第九条外部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关联方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第十条关联交易还可根据交易双方的关联情况进行分类,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政策,明确关联交易的管理范围、流程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备案制度,所有关联交易均应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所有重大关联交易均应经过审批程序,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监控制度,对关联交易的风险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和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第四章关联交易管理流程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起关联交易管理流程,明确交易的发起、审批、执行、监控和报告。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并备案,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对外部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并备案,关键岗位应当参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关联交易审批机构或委员会,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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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的行为,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银行经营稳定,加强对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由银行高级管理层设立,具体负责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

2.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负责制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障制度的执行;(2)监督银行内部各部门开展关联交易的情况,防范关联交易风险;(3)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向监管机构提供关联交易报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5)定期对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1.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银行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界定;(2)银行关联交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3)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4)银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5)银行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及监督措施。

2.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做到合规、规范和有效。

第四章银行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界定1. 银行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关联企业、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交易行为。

2. 银行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贷款、担保等信贷类业务;(2)存款业务;(3)投资业务;(4)融资租赁业务;(5)资产管理业务;(6)其他涉及关联交易的业务。

第五章银行关联交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1. 银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确保交易程序合法、透明。

2. 银行关联交易的申报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申请书的填写;(2)相关资料的提供;(3)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

3. 银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保交易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章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1. 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对银行的影响程度;(2)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类型;(3)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关联交易问题
关联企业内部相互担保 关联企业多头授信 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 关联企业间以贷还贷 关联企业挪用贷款 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等
对关联企业授信管理的问题和难点
对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呈现上重下轻 的局面
对关联企业概念不清,风险认识不足 对关联企业的信息行际之间沟通渠道基
我国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立法现状
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对关 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
现行法规对关系人和关联方的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规范
对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
对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
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 重视不够 ▪ 透明度不高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 引导、监管和信息服务等环节还薄弱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 具体规定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建立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设立授信风险预警线 商业银行之间依法提供信息和查询
《办法》对关联方的界定
实际关联方 潜在关联方 根据行为性质推定的关联方
关联方的确认程序
《办法》对商业银行关联方的确认程序 做出了规范
▪ 报告制度 ▪ 关联交易委员会责任 ▪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报告义务
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 授信 ▪ 资产转移 ▪ 提供服务
关联交易类型
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
理指引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 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发布 《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3号》 2004年5月1日实施

工商银行 关联交易制度

工商银行 关联交易制度

工商银行关联交易制度工商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始终秉持着合规经营的原则,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工商银行制定了一套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

本文将就工商银行关联交易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关联交易制度概述工商银行的关联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及关联交易的监管。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明确规定,确保关联交易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根据工商银行的关联交易制度,关联交易是指在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资金往来、业务合作、股权投资等涉及利益输送的行为。

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或撤资、提供或接受担保、租赁或托管、委托或受托经营、借款或贷款、合同往来、股权交易等。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工商银行设置了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关联交易需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此外,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重要关联交易的,还需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商银行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提高公司透明度。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关联交易的主体、金额、性质、目的、期限、价格、交易条件等。

同时,本行还需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五、关联交易的监管工商银行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本行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核、审批和监督。

同时,关联交易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六、关联交易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关联交易制度的行为,工商银行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理。

本行将依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某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某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某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日益增多。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和客户利益最大化,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二、审批的目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的行为,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当交易的发生,保护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客户利益和市场秩序。

三、审批的原则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的原则包括:1.透明度原则:关联交易应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利益隐瞒或偏袒的行为;2.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不得有强迫或胁迫的情形;3.独立原则:关联交易审批应由独立的审批机构进行,确保审批的客观公正;4.风险防范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原则,确保经营风险可控。

四、审批的程序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的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交关联交易申请,包括相关交易的基本信息、交易的目的和必要的文件材料;2.审查审批:商业银行的审查审批机构应对申请进行逐项审查,并根据风险特征进行评估和控制;3.决策:审查审批机构应提出意见,将申请交由商业银行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4.审批结果通知:商业银行应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记录审批的过程和决策依据。

五、审批的责任与义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的责任与义务包括:1.确保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和合法性;2.确保审批决策的客观公正性和风险可控性;3.保护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客户利益最大化;4.主动报告和及时追踪关联交易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六、监督与纪律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应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相关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另外,商业银行应建立关联交易审计机构,定期开展关联交易审计,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关联交易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但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利益,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执行。

二、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间资金往来、业务合作、人员任用、物资采购等。

三、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第二章内部关联交易管理一、内部关联交易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交易合法、公平、合理。

(一)银行应当建立内部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审批内部关联交易。

审核委员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内部关联交易的申请、审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核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

(二)所有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内部关联交易申请、填写关联交易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等。

(三)银行应当在审核关联交易时,加强对关联方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对银行利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银行应当建立内部关联交易审批记录档案,保存审批记录和相关资料,以便监管检查和内部审计。

二、内部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市场报价或合同约定进行定价,保证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参照同类交易市场价格或报价,确保交易价格公平。

(二)如关联交易使用内部定价方法,银行应当确保定价方法合理、公正,避免对其他交易方造成损害。

(三)银行应当对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审查和监控,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损害银行利益。

三、内部关联交易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披露完整、准确、及时。

(一)银行应当在相关文件、合同及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身份、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二)银行应当建立内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开透明。

(三)银行应当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内部关联交易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控。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银行一、绪论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管理,防范潜在风险,维护银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关联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资金融通、保险、担保等关联交易活动。

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和组织1.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2.设立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部门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定期检查和核实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关联交易管理原则1.公平交易原则: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建立在公平、公正和互惠的基础上,不得损害银行利益。

2.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3.信息披露原则: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开性。

4.独立性原则:银行应保持独立自主的经营决策权,不受关联企业的干扰和控制。

五、关联交易管理措施1.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建立关联交易风险评估模型,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3.建立关联交易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合同内容、标准和要求,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

4.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关联交易管理监督1.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管理层。

2.银行监管部门应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3.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应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独立评估和备案,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六、总结关联交易是银行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也是潜在风险的源头。

通过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维护银行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总7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六)关联交易的类型;(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银行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它关联方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的项目,包括贷款、担保、直接投资、融资和投资银行服务等。

这些交易的性质往往比较敏感,因为它们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或市场垄断等问题。

为了保护银行及其利益相关者,监管部门会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措施,以约束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

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管理办法。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任何一家银行都应该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义、申报与审批、风险评估、情况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应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申报审批机制和内部审计程序,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的风险。

二、申报与审批制度银行应该建立关联交易申报制度,要求所有的关联交易都要进行申报,并有专人负责审核其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申报应包括涉及交易所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以及涉及各方人员的信息。

关联交易审批机制应该明确审批程序、资格要求、评估要素等,要求关联交易的审批基于独立的决策者、公平的评估以及足够的信息公开。

三、关联交易风险评估银行应该对关联交易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并相应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评估应该包括关联交易的风险程度、涉及的方面和规模、是否符合银行的交易策略和业务方向等。

同时,银行应该建立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如资金流向的管控、资产负债平衡的维护、信用风险的管理等。

四、情况披露机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情况披露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透明的披露,保证市场公正公平。

情况披露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对策略等内容。

银行应该在年度报告、公开透明、客户沟通等方面开展积极的披露宣传工作,公开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定期进行情况说明。

以上是关于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的一些简单介绍。

银行虽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关联交易方面,银行需要时刻警醒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切实维护银行自身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融资、管理资金风险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这些关联方包括银行自身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持有银行股票的人员等。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和股东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透明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透明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基础。

商业银行应该公开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双方、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使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能够被公众所知。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信力和市场的信任度。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

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应该严格按照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来执行,确保每笔关联交易都经过审慎的评估和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风险程度,确保交易对银行和股东的利益是有利的。

第三,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

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资金流转不畅等问题。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专门的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评估,发现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最后,商业银行要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强化内部控制是有效管理关联交易的关键。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来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确保规范、透明和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一、引言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过程中,外部关联交易是指与银行业务关系密切的相关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这些相关方可以是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高管及其关联人员等。

由于外部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对其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展开探讨。

二、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外部关联交易有详细规定。

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建立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外部关联交易的类型及特点1. 股权交易:包括控股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交易。

2. 债权交易:涉及商业银行和关联方之间的债务融资、发行债券、担保交易等。

3. 资源配置: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调拨资源给关联方,如人员、资金、物资等。

外部关联交易的特点包括:交易双方关系密切、影响范围广泛、风险传递渠道多样等。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外部关联交易的监控和管理。

四、外部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性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1. 防范风险:外部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定价偏移等问题,容易导致商业银行风险敞口扩大。

因此,加强对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2. 保护股东利益:商业银行的股东是其经营的最终受益者。

外部关联交易可能对股东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外部关联交易管理,保护股东利益尤为重要。

3. 提升机构形象:良好的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公信力和声誉,吸引更多客户和投资者。

五、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建设为加强对外部关联交易的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监管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外部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

2. 审批程序: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外部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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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关联交易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但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本行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一条本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本行分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如发生变动,应自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五条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本行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持有本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本行的关联股东名单。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认定本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八条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二)资产转移;(三)提供服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本行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查和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由相关业务部门将全套资料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本行内部程序审查通过后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重大的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部门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与本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该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四条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三十七条本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本行造成损失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的;(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八)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九)其他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本行的股东通过向本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本行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提请限制该股东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第四十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本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告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诺的;(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回避的;(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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