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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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的意见

驿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规划内旧城改造步伐,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旧城改造工作按照“以人为本、统一规划、政策引导、项目包装、市场运作、板块推进”的原则进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配套建设与综合开发相结合,政策引导与优惠激励相结合,强力推进旧城改造,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快速提升城市品位。

二、规划管理

1、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旧城区发展的需求,确定规划区内旧城改造重点,编制旧城改造年度规划、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1月份向社会公示。

2、提高项目规划设计的档次和前瞻性,鼓励成片规模开发,限制小面积零星开发建设、沿街一张皮的开发建设和低档次重复开发建设,旧城改造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低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是否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由市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研究决定。

3、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在出让或划拔前,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规划控制指示、规划设计标准、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分别提出建设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依据之一,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建设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4、旧城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

三、项目管理

5、驿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旧城改造年度规划、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或近期拟改造项目计划,上报指挥部。

6、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和近期计划统一筛选,组织对项目现状进行权属调查,对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测绘、评估,依据城市详细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驻马店市年度(近期)旧城改造建设计划,经指挥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近期和当年开发项目,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

7、旧城改造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和运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充实调整,做到储存一批,包装一批,推出一批,建设一批。

8、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库的建设项目,由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推介,吸引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参与开发建设。

9、设立旧城改造项目前期费用专项资金。财政安排旧城改造专项资金,由指挥部掌握,用于旧城改造项目规划、权属调查、土地房屋测绘、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包装、宣传推介等前期工作费用。

四、土地供应

10、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按开发价值分为三类:一类用地为旧城区内具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其土地实际价值高于拆迁安置成本;二类用地为土地实际价值与拆迁安置成本基本持平;三类用地为土地实际价值低于拆迁安置成本。

11、旧城改造项目用地采取净地出让、现状出让两种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

“净地出让”采用三种形式:

(1)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改造区域进行拆迁安置,然后出让,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国土部门对拟改造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出让,然后由指挥部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安置,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足出让金后,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指挥部指定项目业主和协议投资拆迁安置业主对拟改造区域进行拆迁安置,然后由国土部门对土地进行出让,出让土地的收益由项目业主与投资拆迁安置业主进行分成。

“现状出让”是由国土部门对拟改造区域的土地进行出让、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由受

让方承担。

五、拆迁安置

12、旧城改造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办法。国有土地补偿依据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界定的土地供应方式和土地用途合理确定补偿价格。

13、安置用房应超前建设,以减少拆迁安置的难度。指挥部在合适区域按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政策建设安置用房和拆迁安置周转房。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可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拆迁安置。

14、对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或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六、配套政策

15、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指挥部实行“一事一议”,包干收取,然后由指挥部对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分解,并组织集中办公,限期办结。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16、指挥部负责旧城改造区域外的基础设施大配套或与项目相关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17、旧城改造坚持节约用地原则,鼓励建设高层或小高层项目,并给予比多层建筑更加优惠的政策。

18、更新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多渠道、全方位吸引投资,拓展旧城改造投资渠道,切实为外来投资的开发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七、城中村改造

19、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由成片农宅组成的,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村庄或街区(耕地、林地、池塘不包含在内)。

20、城中村改造是旧城改造的组成部分,对符合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和基本原则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政策。

21、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包括村委会、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主体(盈利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有实力和有资质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

22、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案”,由驿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旧城改造年度规划、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改造方案报指挥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驿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23、实施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划拨土地。

24、城中村拆迁安置要与政府留地安置的政策相衔接。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按照“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的原则,以村委会为单位,在村民住宅用地之内组织村民自拆自建;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开发建设主体进行集资、联合开发;允许利用改造腾迁出来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进行招商引资、有偿开发,用于经济发展。

25、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或村民组织自用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用于出售经营的由指挥部确定收取额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26、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一经审核公示,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核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核批方案予以纠正。

2 7、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已列入年度计划和近期改造规划的城中村停止一切建设活动,规划、建设、国土和房产部门停止办证(除已取得“三证”的危险房屋修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村委会负责城中村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对私搭乱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依法拆除。

2 8、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农业、民政、公安、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审计、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八、规范管理

2 9、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队伍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管理处罚力度,自旧城改造年度规划和近期规划公示之日起,拟改造区域内以及规划控制范围内停止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已取得“三证”的危旧房修缮)审批和土地、房屋转让,国土、规划、房产部门停止办证,以控制和降低拆迁安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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