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基础 赵旭望、秦永红 第1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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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航空法第一章

最新航空法第一章
航空法第一章
一、航空法的概念
民用航空法是关于民用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外 层空间活动的法律法规。
3. 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规定内容,不包括 军事、警察、海关部门的航空器,以及用于武 器和军事用途之使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三条规定: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二、用于军事、海关和 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第 八十九条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 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 其为交战国或中立国。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 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 则同样适用。
例4:在1984年O’Leary v American Airlines Inc.一案中,纽约上诉法院需要裁定:当旅客由 于自身的酗酒而醉死于机上时航空公司是否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裁决结果是肯定的,而且 在做这一推理时,法院将航空公司比作了药剂师。 也就是说,当航空公司给旅客提供酒精饮料服务 时,航空公司本身就负有不要过量供应的责任, 并应当对旅客的安全履行给以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旅客过度醉酒时航空公司还有提供医疗救护的 法定义务,这是救醒旅客,或者使旅客摆脱危险 所必需的。根据这一原则,航空公司还负有保护 其他旅客,使他们免受失去控制的已醉酒旅客的 攻击或者伤害的责任。
例3:在1982年Seguritan v Northwest Airlines Inc.一案中,一名旅客在纽约飞往马尼 拉途中冠心病突然发作。原告对航空公司指控 称,由于航空公司的雇员未能提供医疗救助, 病人的情况无可挽回地恶化,并最终导致死亡。 法院的责任是确定这一事件是否属于《华沙公 约》所规定的“事故”范围。法院的态度倾向 于肯定,因为他们认为,航空法中的“事故” 一词在此案中并不是指心脏病本身,而是飞行 中航空公司未能提供医疗救助。法院最终认定: “毕竟,它与劫机事件中航空公司的责任没有 什么两样,后者中的事故并不是劫机者的行为, 而是诉称的航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 卫。”据此法院裁定航空公司应当对死亡旅客 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民用航空法基础赵旭望、秦永红第1章新-2022年学习资料

民用航空法基础赵旭望、秦永红第1章新-2022年学习资料

1.2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1.2.2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1950年11月1月中央人民革命军 委员会领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用航空局公希,《外国民用航空塞-飞行管理规厕》:1951年4月 4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旅客意外伤青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5月24耳政务-院公布《进出凹飞杭 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后草期颁行的航空法规。-但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中国 航并未走上法制道路-有。兴简单的云作民玩规章度较为零散,】-浅-而且存在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政企不芬的管理方 以法的形-式出现的现象。-当时的民航规章制度都是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且大部分-规定直接来首空军。-科学出版 -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2
1.1中国民航法制建设-1.1.4立法工作机制在不断创新,立法工作-程序更趋规范-在三十多年的民航法制建设 过程中,立法工-作机制在不断创新,立法理念日趋成熟、科学-立法工作程序更趋规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 会已成惯例,已成常态,整个民航法制建-设更透明、更规范、更成熟。-民航局展开了《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工作。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8
1.1中国民航法制建设-1.1.5中国民航的法制建没在不断完善中持-续发展-在完善立法工作的基础上,民航局 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了国家战略保障、 律法规保障、政策资金保障-、行业文化保障和组织实施保障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age9
1.2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1.2.3改革开放之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标志着我 民航法制体系的基本确立-使中国民航法制建设步入了崭新的阶段。同年-民航局即提出“依法治理民航”的要求。-截 2007年底,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民航局共-颁布民航法律1部、行政法规29部、规章140多件-与95个国家签 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与15个-国家草签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3

《民航基础第一章》课件

《民航基础第一章》课件
《民航基础第一章》 ppt课件
THE FIRST LESSON OF THE SCHOOL YEAR
目录CONTENTS
• 民航概述 • 民航运输系统 • 民航法规与标准 • 民航服务与文化
01
民航概述
民航的定义与特点
要点一
总结词
民航是指民用航空,包括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具有运输 和通用两大功能。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民航是指民用航空,包括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具有运输 和通用两大功能。商业航空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 货运输的航空活动,通用航空则是指航空器从事的公务、 警务、空中交通管制、环境监测、搜索救援等非商业性飞 行活动。民航具有快速、便捷、安全、舒适等特点,是现 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方式之一。
民航的分类与组织
总结词
民航包括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涉及多个行业和组织。
详细描述
民航包括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两大类。商业航空是指以 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是典型的市 场经济行业。通用航空则是指除商业航空外的其他民用 航空,包括公务、警务、空中交通管制、环境监测、搜 索救援等非商业性飞行活动。民航还涉及机场、航空公 司、油料、空管等多个行业,需要多个组织协同合作才 能保证其正常运行。
01
民航运输系统
航线与航班
航线定义
航班分类
航线是连接起点和终点的一系列空中 交通路径,包括航路、航线和航班。
按照经营性质,航班可以分为定期航 班和不定期航班;按照飞行任务,航 班可以分为国内航班和国际航班。
航班定义
航班是按照一定的计划,在一定的时 间和地点,使用飞机从事旅客、行李 、货物等运输的单位。
航空安全标准
航空安全标准的定义
指为确保航空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要求,包括飞行安全、航空 器适航、机场安全、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民用航空法基础 第1章 绪论

民用航空法基础  第1章 绪论
民用航空法基础
A
《民用航空法》课程是我院 高职旅游管理(空乘)专业 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 任务是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航 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 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的区别 及其不同的法律规范,并能 灵活运用这些规范来分析、 解决实际问题,为学生毕业 以后以法指导民航业务工作 打下基础。
B
课程 定位
课程目标
03
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武器
保护自己的能力。
04
培养学生谦虚、好学的能 力。
05
培养勤于思考、做事认真 的良好作风。
06
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的能力。

材 • 《民用航空法基础》 • 赵旭望、秦永红主编, • 科学出版社, • 主要特点: 1. 难易适中 2. 内容扼要、层次清晰 3. 注重结合实际案例
• 主要参考书 1.董念清.航空法判例与学理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2.凌岩.国际空间法问题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刘伟民.航空法教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石少侠.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知识目标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 偿责任。
7
8
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
航空运输合同的基本理论知识。
9
10
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与刑罚的 相关规定及司法程序问题。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11 12
13
国际组织的概念、基本特征和 几个国际航空组织。
民航热点问题及应对方法。
课程目标
2、能力目标
1
了解和掌握民用航空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1.1中国民航法制建设
1.1.2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最重要的原则

民用航空法基础 赵旭望、秦永红 第10章新

民用航空法基础 赵旭望、秦永红 第10章新

科学出版社
民用航空法基础
page7
10.1 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
❖10.1.4 破坏航空设施罪
破坏航空设施罪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航行设 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 危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 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 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 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损毁或移动 航行设施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是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 或妨碍其操作以及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只 要危及飞行安全,足以造成上述可能的危险,即构成本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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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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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
❖10.1.8 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
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 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航空人员重大 飞行事故罪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 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 体是特殊主体——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客观上发生了重大 飞行事故,造成航空器损毁,人员伤亡,后果严重;主观 上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是由 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民用航空法基础
page5
10.1 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
❖10.1.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 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二 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 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对飞行中的 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犯 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者只要危及飞行安全,不论后 果如何,即构成本罪。

民用航空法概述

民用航空法概述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基础
• 四、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一)民用航空法的国际性 (二)民用航空法的综合性 (三)民用航空法是平时法 (四)民用航空法的独立性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简史 与法律渊源
• 一、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简史
(一)民用航空法的萌芽时期
1784年巴黎市政府颁布了一个治安法令,其中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放飞” ——第一部航空法令
第三节 民用航空法的体制结构
(二)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
1.1929年《华沙公约》 2.1955年《海牙以约定书》 3.1952年《罗马公约》
(三)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1.3个反劫机公约 2.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
第三节 民用航空法的体制结构
• 二、中国民用航空法体制概述 (一)中国现行的民用航空法体制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简史 与法律渊源
(三)现代民用航空法的发展时期
1.1944年《芝加哥公约》 2.航空私法规则的完善 3.航空刑法的形成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简史 与法律渊源
• 二、民用航空法的法律渊源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 (四)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五)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1.《民用航空法》 2.行政法规 3.民用航空规章 4.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二)中国民用航空法体制的完善
第一章 民用航空法概述
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民用航空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民用航空法的概念、时期
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推动航空技术的发展,广泛用于军事用途; 1919年,38个国家签署了巴黎公约---第一部航空法诞生,被誉为“航空法的 出生证”。 1929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 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就运输凭证和航空承运人责任形成统一规 则,我国于1958年加入该公约。

民用航空法基础 赵旭望、秦永红 第4章新

民用航空法基础 赵旭望、秦永红 第4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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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基础
4.2 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
4.2.3 执照的取得
执照是对空勤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证明,体格检查合格 证书是对空勤人员在近一段时期内身体健康状况的描述和证明,二者 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必须同时持有有效的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才可以说明该空勤人员是符合执行飞行任务条件的。 (1) 通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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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用航空法基础
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4.1.3 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 承受的某种不利和法律后果,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航空人员的法 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作为一种履行职务行为,民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制度 ,要接受民航部门的行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颁发执照前,除了必须符合各相关执照的具体资格要求以外,还 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两项内容。考 核工作执照民航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授权 的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执照申请人各科理论考试(按百分制) 成绩在80分以上,技术考核(按优、良、中、差)各科成绩在“良” 以上,方可发给执照。
按照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航 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航空人员的体 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航空人 员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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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基础
4.2 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
4.2.1 航空人员的准入管理制度 4.2.2 执照及其种类 4.2.3 执照的取得 4.2.4 工作时限的管理 4.2.5 航空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 4.2.6 航空人员的退出制度

民用航空法基础 赵旭望、秦永红 第4章新

民用航空法基础 赵旭望、秦永红 第4章新
颁发执照前,除了必须符合各相关执照的具体资格要求以外,还 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两项内容。考 核工作执照民航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授权 的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执照申请人各科理论考试(按百分制) 成绩在80分以上,技术考核(按优、良、中、差)各科成绩在“良” 以上,方可发给执照。
对于航空人员的资格及其管理,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严密的 规章制度,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使之遵照执行。按照相关规定,每 种航空人员都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着特定的权利和责任,并以此保证 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地运行
航空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以及身体精神状况等对民用航空 活动的安全至关重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决定着民用航空的 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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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基础Biblioteka 4.3 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4.3.4 机长的职责权限
1. 检查和拒绝起飞的职责和权力 航空器执行飞行任务前,机长应对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如果发现
有不利于飞行安全的因素,如航空器故障,机场、气象等条件不符有关规 定,不得飞行安全,机长有拒绝起飞的权力。 2. 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 (1)发生紧急情况时,机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在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命令旅客听从指挥,以确保安全。 (3)如有可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机长应及时通知乘务员。 (4)航空器遇险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 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或组织旅客安全撤离,机组人员未经机长允许不得 撤离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航空器。 (5)其他特殊情况,如航空器在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航班不正常的情况 ,或其他的突发事件,机长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做出适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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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民用航空法基础第1章 绪论 PPT课件

民用航空法基础第1章 绪论 PPT课件
04 力。
05 培养勤于思考、做事认真
的良好作风。
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06 的能力。
教材
• 《民用航空法基础》 • 赵旭望、秦永红主编, • 科学出版社,
• 主要特点: 1. 难易适中 2. 内容扼要、层次清晰 3. 注重结合实际案例
• 主要参考书 1.董念清.航空法判例与学理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2.凌岩.国际空间法问题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刘伟民.航空法教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石少侠.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民用航空法基础
课程 定位
A
《民用航空法》课程是我院 高职旅游管理(空乘)专业
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
任务是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航
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
B
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的区别 及其不同的法律规范,并能
灵活运用这些规范来分析、
解决实际问题,为学生毕业
以后以法指导民航业务工作
打下基础。
课程目标
1、知识目标
目标
法的主要特点。
能力
掌握我国民航工作的总体要求,提高学生作
素质
为准职业人的法制意识和法制素质。
目标
导入
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 行业。
什么是民用航空?
导入
民用航空是除了军事性质(国防、警察、海关)以外的航空。 我国的民航事业开始于1910年,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 大航空运输系统,即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航空大国,并正向着世界 航空强国发展,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民用航空法基础--绪论 ppt课件

民用航空法基础--绪论  ppt课件
同学们, 你们知道马航失联事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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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有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该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应 于北京时间2014年3月8日6:30抵达北京。 2014年3月24日晚10点,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在吉隆坡宣布,马航失联飞机在南 印度洋坠毁,机上无一人生还。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 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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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存在疑点 :
(1)失联时间,“1:20”还是“2:40”?:8日上午,马航声明称,MH370飞机在2点40 分失去联系。随后的新闻稿称,失联时间是1点20分。而11日晚,据当地媒体报道,军 方最后一次监测到飞机是在8日2:40,随后军方又否认。失联时间到底是几点? (2)失联地点:8日,马方通报飞机的失联地点:离哥打巴鲁120海里处,南海上空; 而11日晚,据马来当地媒体报道,马军方最后一次监测到飞机是在马六甲海峡。 (3)飞机失联后还在飞行?越方曾表示,MH370在失联后不久就已经坠落或解体,但 美方调查人员怀疑MH370航班在经过疑似失联地之后,又在空中飞行了约四个小时。 (4)为何没有发出任何求救信号?专家认为,飞机上有两台发动机,各带有发电机, 此外还有应急电源,这些功能全部丧失导致飞机断电的可能性极小。飞机上到底发生 了什么,让飞行员连发出紧急呼叫的时间都没有? (5)副驾驶让乘客进了驾驶舱?12日,澳大利亚媒体爆出:2011年,一位澳洲女士乘 坐马航航班时,机长及副驾驶邀请她与朋友进入驾驶舱,而当时飞机副驾驶正是失联 航班的副驾驶,对此马航表示“很震惊”。 (6)手机打得通、QQ在线?有家属称,亲人的手机能打通但没人接,QQ还显示在线。 马航证实情况属实,但有可能只是服务器可以联系上,是否联系到本人手机还在调查。 (7)飞机失联后,马航是否故意延迟报告?马航称飞机失联时间是2014年3月8日凌晨 1点20分,而马航的第一份声明是在早晨7点24分对外发布的,其间隔6个小时。马航为 什么没有立即将启动应急方案?延迟报告是否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 (8)到底是不是恐怖袭击?马方确认两名持丢失护照登记者都是伊朗人,但并未公布 两人的身份背景。虽然国际刑警组织称,p有pt课关件客机失联为恐怖袭击的可能性正在逐渐18 降低,但美国中情局表示尚未彻底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民用航空法基础 赵旭望、秦永红 第3章1新

民用航空法基础 赵旭望、秦永红 第3章1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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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基础
3.3 适航管理
3.3.2 适航管理的特点
各国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基本都具有五个国际间普遍承认的特点: 第一,适航管理具有权威性。适航管理所依据的适航标准和审定的监督规则,具
有国家法律效力。所有的适航规章、标准,都是强制性的,即必须执行的。 第二,适航管理具有国际性。民用航空器既是国际间民用航空运输的重要工具,
从法律上讲,航空器是一种财产,因而也就存在所有权的问题。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是对物 的关系,但在实质上是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对航空器的占 有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必须具备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所有权的主体即民用航空器的所有者,称 为所有人。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 权利和主体应承担的义务;所有权的客体是指航空器的本身。按照法 律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对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十条 !权利范 围"本 章 规 定 的 对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权 利# 包括对民用航空器 构 架$发 动 机$螺 旋 桨$无 线 电 设 备 和 其 他 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 使 用 的#无 论 安 装 于 其 上 或 者 暂 时 拆离的物品的权利%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组 第六章 民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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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八条 !权 利"融 资 租 赁 期 间#出 租 人 依 法 享 有 民 用航空器所有权#承 租 人 依 法 享 有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占 有%使 用% 收益权$
第 二十九条 !义 务"融 资 租 赁 期 间#出 租 人 不 得 干 扰 承 租 人 依 法 占 有 %使 用 民 用 航 空 器 &承 租 人 应 当 适 当 地 保 管 民 用 航 空 器 #使 之 处 于 原 交 付 时 的 状 态 #但 是 合 理 损 耗 和 经 出 租 人 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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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登记范围$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登记)

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

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有效中国民航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七条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八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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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中国民航并未走上法制道路。 只有一些简单的立法工作,民航规章制度较为零散、粗浅, 而且存在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政企不分的管理方式以法的形 式出现的现象。
当时的民航规章制度都是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且大部分 规定直接来自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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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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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 1.2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1.3《民用航空法》及其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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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民航法制建设
1.1.1 民用航空法体系 1.1.2 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最重要的原则 1.1.3 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 1.1.4 立法工作机制在不断创新,立法工作程序更
北洋政府1919年筹办航空事宜时曾拟具航空条例草 案,到1921年成立航空署后,先后公布一系列规章。
南京国民政府自1935年1月19日起颁布了一系列规 章,1947年1月20日成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在国际航空法方面,当时的中国政府于1929年派代表 参加并签署了1929年《华沙公约》,但未予以批准; 1944年派代表参加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署了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于1946年2 月20日送交了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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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1.2.4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的现状
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离市场经济、民航深化改革和行业快速发展 的客观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在民航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比较完善 ,但空防安全管理和经济管理的立法工作相对滞 后,有些法规规章中的条款已不符合民航的现实 情况,有些法规规章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
1.1.3 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
已经得到我国批准或者加入一些主要的国际民 航公约对于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民航法中的 某些条款与这些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
对于我国尚未批准或者加入的公约,其中有些内 容与我国的法律规范不冲突且内容合理的部分,我 国的民航法也予以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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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民航法制建设
1.1.2 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最重要的原则
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从一直坚持并遵循着一个 最重要的原则——安全是民航工作的重中之重, 民航安全保障则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民航法规体系 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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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民航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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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1.2.1 新中国成立之前 1.2.2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 1.2.3 改革开放之后 1.2.4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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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1.2.1 新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立之前
在“十二五”期间要及时制定、修改有关的法 规规章,着力推动《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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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民航法制建设
1.1.5 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中持 续发展
在完善立法工作的基础上,民航局进一步完善 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 了国家战略保障、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资金保障 、行业文化保障和组织实施保障五个方面的保障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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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1.2.2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
1950年11月1日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局公布《外国民用航空器 飞行管理规则》;1951年4月24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 布《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5月24日,政务 院公布《进出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后早期颁行的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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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民航法制建设
1.1.4 立法工作机制在不断创新,立法工作 程序更趋规范
在三十多年的民航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立法工 作机制在不断创新,立法理念日趋成熟、科学, 立法工作程序更趋规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 家论证会已成惯例,已成常态,整个民航法制建 设更透明、更规范、更成熟。
民航局展开了《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工作。
趋规范 1.1.5 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中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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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民航法制建设
1.1.1 民用航空法体系
中国民航的法制建设已经建立起初具规模的由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三个层次构成的民用航空法体系,并实现了相关法律制 度的正常运转。
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龙头,建立的以其为核心的 内容较齐全、层次较分明、比较配套的民航法律、法规、规章体 系,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覆盖了行政规则、航空器 、航空人员、空中交通管理、运行规则、运行合格审定、机场、 经济与市场管理、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航空安全保卫等民 航业的所有领域。
1.2.3 改革开放之后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用航空活 动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航法制体系的基本确立 ,使中国民航法制建设步入了崭新的阶段。同年 ,民航局即提出“依法治理民航”的要求。
截至2007年底,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民航局共 颁布民航法律1部、行政法规29部、规章140多件 ,与95个国家签定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与15个 国家草签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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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
航空服务类专业教材系列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中国民航法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 2、明确中国民用航空法的体系 3、把握中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特点
能力目标 1、掌握中国民航工作的总体要求 2、提高自己的法制素质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
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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