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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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荆政发[2016]17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5【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20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68号)精神,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夯实法治荆州建设基础,积极建设法治政府,提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为完成荆州“四大”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按照服务大局、合理配置、科学遴选的原则,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根据本地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数及服务模式,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法律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构建法律专家库,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依法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顾问单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

《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法律咨政作用。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县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环保、水务、教育、卫生、移民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XX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XX年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全县各级机关单位,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法律顾问机构设置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本级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

各乡镇、各部门暂不设立专门法律顾问机构。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四、法律顾问室主要职责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配合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本级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代理政府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非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参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资产重组、公司上市、设立政府独资、控股企业等活动,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人员构成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以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参加;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执业律师参加。

县政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3至5名,组成法律顾问团队。

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聘任数量。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第一个效益是提升法治体系建设。

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其加强合规意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法律遵循意识,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意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将律师纳入到公职队伍中,使其服务于公众,解决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权益保障,有利于提高国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

其次,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还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可以让企事业单位更加规范化地运作,建立健全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机制,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社会诚信度,增强司法公正的实现。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减少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从而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

然而,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法律顾问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资格认定与监管机制,确保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其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考核与监管机制,确保律师履职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真正发挥法律服务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最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需要加大对律师队伍的培养力度,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

这需要从法律教育,加强培训等方面入手。

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总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推行这两种制度,可以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合规意识,规避法律风险,进一步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使公民的法律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然而,要想顺利推行这两种制度,还需要解决相关的问题,加强对律师队伍的培养,提升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潍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基础上,初步推行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实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由于该制度尚处起步探索阶段,还存在认识程度不高、工作机制不健全、参与事项不明晰、评价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形成长效有力的法律顾问参与、考核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律服务的事项根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身法定职责和权力清单,按照行政管理目标流程,突出重点环节,梳理相关法律事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事项清单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参与事项范围,力求目标明确、事项清晰、重点突出、职责到位,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全程化、规范化。

(一)对政府或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并提出法律意见;(二)为政府起草或对拟发布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对外交往、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四)对国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和企业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六)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七)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八)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和舆情控制;(九)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申诉、抗诉等矛盾纠纷处理活动;(十)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

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

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沪府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为此,现就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全面覆盖。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注重实效。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三、总体职责与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和指导。

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各区县、各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

工作方案:X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X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X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及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和意义全市各地、各部门通过确定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学领域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法治X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优势互补原则。

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托本地、本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外聘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共同提高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二)合理配置原则。

各地、各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专业人士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科学遴选原则。

各地、各部门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能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具有较全面的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三、实施范围、方式和经费保障(一)实施范围: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方式:1.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在市政府办挂牌,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批准设立“市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要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对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5月4日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我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一、出台背景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作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工作部署。

省委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实施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快健全法律顾问等制度。

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进行了部署。

省政府领导对我省尽快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多次作出专门批示。

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经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多个省市正在筹备建立。

省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尽快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建言献策,各大媒体广泛关注、跟进报道,引起热烈反响。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回应现实需要,迅速开展调研并起草文件,在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附《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主要内容(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沧政办发[2014]22号【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3【实施日期】2014.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法律服务在村(居)全覆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服务基层结合起来,以“爱沧州、做贡献、干成事、出亮点”和“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忧、办万家事”主题实践活动为重要平台,积极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深化“法律进农村(社区)”活动,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营造平安、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提高村(居)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村(居)和谐稳定;促进村(居)依法民主管理;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推村(居)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村(居)法律顾问人员由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同时,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各类任职主体中的工作人员,每人最多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个。

本县(市、区)域内的各类任职主体的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由市司法局统一协调指定全市法律服务人员跨区域担任。

四、组织形式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聘请村(居)法律顾问:(一)已经聘请法律顾问的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标 签】公职律师管理,法律顾问制度【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共中央【文 号】【发文日期】2016-06-17【实施时间】2016-06-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

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

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2017〕2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2017〕2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2017〕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豫政〔2015〕81号)、《中共郑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37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全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把新郑早日建成现代田园临空经济强市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

2017年8月底前,市政府完成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选聘、制度建设等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市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全部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统筹策划、组织协调、建章立制、人员选聘、考核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全面覆盖。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市、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开政发〔2016〕13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开政发〔2016〕13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开政发〔2016〕13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2017年底前建立覆盖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

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本部门法制机构或相关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

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

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

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在年度预算和政府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下级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本单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律师、法学专家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涉法性工作;(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选任选聘、备案、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三)选任选聘、解任解聘政府法律顾问,并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四)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内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三)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五)选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辽教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8〕14号各市教育局,省内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100号)精神(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教育法治工作,就做好学习贯彻实施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各地、各高校要广泛宣传、组织学习“实施意见”,深刻领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要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工作中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辽宁教育实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及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为积极推进法治辽宁、平安辽宁建设,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做贡献。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分类规范实施、统筹衔接推进三个基本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要求,省、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其中,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公职律师;各级各类学校到2018年底前基本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其中,高等学校应设立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法律顾问;全省教育系统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辽宁教育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体系。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问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操作方式、存在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

二、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便利性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咨询服务,解决他们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为各类法律疑问提供专业的解答,提高法律咨询服务的便利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减轻法院工作负担目前,因为缺乏法律咨询机构或专人指导,许多一般性的纠纷常常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3. 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专业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通过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长期合作,法律顾问可以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必要性1. 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目前,一些律师事务所存在着律师自行经营、缺乏管理规范和专业保障等问题。

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可以提供更加规范的管理体制和专业保障,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2. 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可以有效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设立管理机构、加强执业纪律的监督,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可以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以通过共同努力,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四、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具体操作方式1. 政府出资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政府可以出资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并组建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6]13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14【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抚政办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和重要抓手。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是实现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和制度全覆盖。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普遍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全部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和法律顾问制度。

二是优化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结构。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选择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律师,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化、知识化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

拓宽法律顾问为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要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防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

二、确保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探索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化、常态化参与政府工作的途径和机制。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贯穿于行政决策全过程,形成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政府法律事务运行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7(0)Z1
【摘要】晋政办发[201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3页(P33-35)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山西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D625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J], ;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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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今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市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
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和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优先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
(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权利义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等权利。

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请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认为本人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服务范围和工作方式
(一)服务范围。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主要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1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
2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3对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
4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5承担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授课任务;
6需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工作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办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组织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办理。

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上报。

法制机构要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二)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并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确保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健全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信息通报、统计报告、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规则,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

要定期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四)强化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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