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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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今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市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
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和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优先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
(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权利义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等权利。
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请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认为本人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服务范围和工作方式
(一)服务范围。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主要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1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
2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3对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
4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5承担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授课任务;
6需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工作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办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组织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办理。
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上报。
法制机构要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二)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并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确保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健全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信息通报、统计报告、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规则,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
要定期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四)强化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