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入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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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问题的八点说明

1.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 ,年满二十八周岁 ,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 ,不再保留团籍。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 ,有利于党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使共青团更加自觉地按照党的要求开展工作 ,有利于保留团组织的骨干力量 ,有利于青年党员密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 ,用自己的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团员青年共同进步。

2.团员入党后仍保留团籍 ,是党组织赋予青年党员的光荣责任。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认真落实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要求 ,正确行使团员权利 ,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自觉遵守团的纪律 ,密切联系青年群众 ,在团员青年中发挥表率作用。

3.保留团籍的党员 ,拥有《团章》中的规定团员的各项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 ,应参加团组织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 ,也可以团员身份作为青年的入团介绍人。如果党团活动在时间上发生冲突 ,一般以参加党的活动为主;如需参加团组织活动 ,应征得党组织同意。

4.保留团籍的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缴纳党费 ,可以不缴纳团费 ,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5.保留团籍的党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 ,其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转接 ,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

生效。

6.年龄在二十八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党员 ,自然恢复团籍 ,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7.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 ,取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团的组织在进行团的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 ,应将保留团籍的党员数计在团员数内。

8.团员入党后 ,在作为预备党员期间 ,如果不符合党员的要求而被取消其预备资格 ,其团籍不应被取消。如果是因其在党员预备期间犯有错误而被取消预备资格 ,团组织应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承认错误的态度和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 ,经过同级党组织同意后 ,对其作出团纪处分。篇二:优秀团员推优入党制度

皖西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高等学校“推优”工作是实现党建和团建衔接的重要环节。为使我校“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共青团安徽省委关于《安徽省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蝇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在高校团的工作中占极其重要的地位。各级共青团组织一定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地抓实抓好,并以此来带动团的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推优”工作应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研究部署,检查落实;要积极支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者应列为发展对象,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四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推优”工作的重点是青年大学生中的优秀团员和教职工中的团员骨干。对优秀的团学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大“推优”力度。

第六条在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一般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发展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入党,一般应征求团组织意见。

第七条“推优”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两次,每学期一次,春学期在5月上旬完成,秋学期在12月上旬完成。如遇犒劳地殊情况,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第二章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团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申请中国共产党,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列为推荐对象: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学习成绩、技能考核与综合测评成绩优良;教职工团员在教学、

管理、服务育人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3、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爱岗敬来业,勇天奉献,热心为广大师生服务,敢于同不良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

4、能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具体要求。学生团员,我得院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及各类荣誉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一般应在班级前50%以内,同时最近两学期一般不得有补考科目。

教职工团员: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过院级以上各种奖励、表彰者优先推荐。

第三章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践中去,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民办观和人生观。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理论,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招待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其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党课、团课教育功能,开展党团共建共联活动,通过赋予职责和重要岗位的实践锻炼与考验等,加强对申请入党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四章“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程序是: 1、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输。推荐的程序是:立“团员申请入党登记卡”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应不少于3个月。

2、考察期满后,团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提出意见,确定推荐对象(推荐从数应多于拟发展人数),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向党支部汇报,征得同意后,报团总支审定。

3、团总支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核同意后,向党总支汇报,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征得党总支同意、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正式向院团委上级审批。

4、院团委进行纪律考察、工作鉴定、学习成绩证实、政治思想审核;将审核情况反馈给相关党总支,对有异议的与相关党总支进行充分的研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审批后确定(转载于:团员入党数)

的“推优”人员名单应及时抄送各党总支及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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