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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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夫妻之间的同居、忠实义务
(一)同居义务
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
(二)忠实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夫妻贞操义务,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
广义:除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 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王某和李某于1999年结婚,两人感情尚好,但是 后来王某认识了于某,很快两人打成一片,并在 认识后的第二个月秘密同居,王的妻子李某发现 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
《民通意见》第89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 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 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第 17条第二款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 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 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夫妻财产制 夫妻继承权 夫妻扶养义务
一、夫妻财产制
(一)概述
1、概念
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
律制度。 包括: (1) 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废止 (2)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 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3)夫妻债务的清偿 (4)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
丁少英在答辩中称:该车系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 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 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
该答辩的理由是否充分?
一、拉达80/12633轿车归孙永江和丁少英共 有; 二、丁少英与李溪龙之间的汽车买卖无效,丁少英返 还给李溪龙车款84000元,并赔偿占有此款期间的利 息(一个月,按月利率0.0018元计算)151.2 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执行;
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夫妻在婚后转让或许 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和发明权等得到的收入。 (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 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本身的归属属于取得人,
注 意
只有其产生的财产收益才归夫妻共同 所有。
课堂分析
郝女士于1998年结婚。2004年初,因家庭琐事夫妻双 方发生争执,并很快升级为感情破裂。2004年底,双 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2005年1月,其得 知前夫得到了7万元的稿费。 问,如向法院就这笔稿费提出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三、发生纠纷期间,汽车未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 丁少英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 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3)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不同意
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 孙永江与丁少英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拉达80/126 33轿车。200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 当晚丁开车离家。丁少英未与孙永江协商于2月22日将 汽车以84000元价格卖给李溪龙。当天,李溪龙把8 4000元车款全部付给丁少英,丁少英将车交给李溪龙, 未办车籍转移手续。次日,此事被孙永江发现,将行车证 扣留。
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运动。”
——[英] 梅因 《古代法》
近现代社会的夫妻法律关系
婚姻契约论
夫妻关系的法律后果
配偶间的效果: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对第三人的效果(婚姻的对外效力):
夫妻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子女的亲权、监护和抚养 姻亲关系 等等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的冲突与协调
[案情] 陈某(男)和杨某(女)系夫妻关系,2004年11月份 陈某突然提出要与杨某离婚,杨某怀疑陈某有外遇,便秘密 搜集陈某与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证据。11月9日杨某拿着自己 与陈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来到中国移动某分公司,要求打印 陈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移动公司开始以要为客户保密为 由拒绝查询打印。 杨某则认为,陈某是自己的丈夫,其有权了解丈夫的电话记 录,如果拒绝查询,则要状告移动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移 动公司便为杨某查询并打印了清单,不料,随后陈某以侵犯 其隐私权为由将移动公司和杨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对陈某的电话费用 及通话记录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其怀疑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 的交往行为时,有权作适当的了解,以便及时劝阻或制止, 因此,其查询电话记录的行为属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 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构成侵权。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联合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
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 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 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为代价。 婚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共同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
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
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夫 妻 财 产 制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1)约定先于法定 2)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义务平等 3)保障弱者利益
4)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
利益相兼顾
法定财产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的政策和 法律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 如果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李某(男)与第三人王某(女)系夫妻。2006年5月, 王某在首胎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到被告某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 术,并书面声明“因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因引产所致纠 纷与医院无关”。王某于当日下午入院后经检查,未发现胎儿 异常,并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术后王某与李某分居,居住于 娘家。李某诉至法院,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即将出生子女的 生命权和自己的生育权,不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彻底破裂,更 严重的是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精神创伤,要求该医院赔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的,那么在离婚时对于稿费的存在是不可预知的,非明确可
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笔稿费显然不能算是夫妻共同
财产。
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继 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排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兜底条款
过去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现 在由新的司法解释否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 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 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工资和奖金: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 所得的基本工资和各种形式的奖金、福 利补贴费及一些实物分配等收入。 这些共同构成职工的个人收入,属于夫 妻共同所有。
生产经营的收入: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 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 本性收入。 (如买卖股票、债券或投资于公司、企业 的股份分红所得收入)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人身自由
权和计划生育义务四方面内容。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提倡夫妻相互忠实的条款。
新的司法解释又间接承认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2001年12月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公民的生
育权,完善了计划生育制度。
一、夫妻姓名权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五章 夫妻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夫妻关系
配偶之间的关系
广义的夫妻关系 狭义的夫妻关系
二、夫妻法律关系的演变
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
“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 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 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 (权利义务)关系是因“个人” 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我们 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 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
(二)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也可以夫妻同
姓、别姓或者相互冠姓。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 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 制或干涉。
三、婚姻住所决定权
(一)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二)《婚姻法》第9条规定: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 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 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三)法律渊源 1、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
解释》规定: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Fra Baidu bibliotek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案例
王某与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王某的表 妹考上了重点大学,王某决定将刚买不久的一款 价值888元的mp4赠送给自己的表妹,在没有经 过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便将mp4送给了表妹,后王 某知晓,大闹要求将其收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
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均 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范 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后李某以王某、于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给 予精神抚慰金10000元,理由是王某和于某同居, 破坏他人家庭,王某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条新增倡导性规定: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状态下,当事人仅仅以
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
案例咨询
甲与丈夫共有一处房产。甲的丈夫以他的名 义对外借款15万元,并用房产作抵押,丈夫到期 未能还款,于是债权人将丈夫诉至法院,法院判 决甲的丈夫败诉。法院在执行阶段,要执行房 产,可在甲的丈夫和其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 甲并没有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请问:抵押合 同是否有效?法院执行房产对吗?
(1)法院执行房产是否正确,要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的手术行为,是为王某正当行使权利而提供的业务上的协 助,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侵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 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夫妻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 的第三人。 (二)日常家事的范围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通常跟夫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 收入以及生活的地区习惯有关。 包括: 一家之食物、衣着等的购买, 正当的保健和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 日常用品购买,保姆雇佣,一般馈赠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 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关键: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 当是已经取得的或者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前夫的创作已经出版,只是没有拿 到稿费,那么在一年内提出分割这笔稿费,法院会支持
2、如果前夫的创作在离婚时还没有出版,而是在离婚后才出版
四、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
(一)夫妻有生育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 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1.自由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4.生殖健康权
(二)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