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统计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大全.pptx
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裁量恭准(二)》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I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笫二版》的通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 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3 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 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衣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天津市农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 36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海南通知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务领域市场主体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Efl发G海南省粮食 38流通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海南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集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罐
91罚清单(试行》 西斌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
92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西藏清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
管理局关于印发4新通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通不罚”清单适用规则新事
(试行)B的通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印发以新疆维吾
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潴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浙江见的通知浙Biblioteka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浙江省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附件2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我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违反《》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你(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如果你(单位)同意接受指导,请在回执上签章。
你(单位)有权监督我们的行政指导,感谢你(单位)的配合支持。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xx省应急管理厅(单位盖章)年月日—————————————————————————-------------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本人(单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导,并将按提醒建议事项执行,整改完善。
当事人(签章):联系电话: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
《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解读xx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规处制定了《xx 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依据(一)《清单》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模板】
13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6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6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闽统〔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闽统〔2022〕32号各市、县(区)统计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统计领域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统计法》《行政处罚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福建省统计局制定了《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分别简称《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并经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的意义制定并实施《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需要。
各级统计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执行,着力实现统计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原则对于《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过罚相当、公开公正、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当事人支持、配合统计工作和依法依规报送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漏报。
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附件1
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文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鉴于:口本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违法行为种类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号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1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2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3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滨城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0)
滨城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0)
现将《滨城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事项实施
《滨城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
各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各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
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健全长效机制
各执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及时修改完善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要适时组织对本系统的清单实施情况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滨城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滨城区司法局
2020年10月14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培训内容的,涉及人员10人以下。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涉及人员3人以下。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投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但未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附件2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我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违反《》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xx 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你(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如果你(单位)同意接受指导,请在回执上签章。
你(单位)有权监督我们的行政指导,感谢你(单位)的配合支持。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xx省应急管理厅(单位盖章)年月日—————————————————————————-------------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本人(单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导,并将按提醒建议事项执行,整改完善。
当事人(签章):联系电话: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北京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29.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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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2
2020.5.29
已整改
2020.5.29
11
菏泽市牡丹区贵和购物广场/胡集政府西邻
苏本良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土豆粉案)
20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20
2020.1.7
责令当事人下架产品并将卖出的产品全部召回
2020.3.20
12
菏泽市牡丹区君畅日用百货经营部
/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街道办事处东100米
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2020.1.13
2020.1.16
已整改
2020.1.16
9
菏泽市牡丹区琪穗蛋糕店/大学路大学嘉园
张丽娜
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2020.4.14
2020.4.20
已整改
2020.4.20
10
菏泽市牡丹区中心医院/东方红大街
351号
张坤勇
未执行医疗器械查验记录,未妥
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
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统计表
单位:牡丹区市场监管局报送时间:2020-06-19
序号
违法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及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
承诺书
制发时间
核查时间
整改情况
不予处罚审批时间
1
菏泽市牡丹区保刚超市
黄先义
未悬挂营业执照
2019.6.2
2020.6.15
李方进
《营业执照》没有置于场所醒目之处
2020.6.10
2020.6.10
责令当事人当场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2020.6.10
13
菏泽市牡丹区慧芳汽车服务站
/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皇镇村
杨宝现
《营业执照》没有悬挂在经营场所
2020.6.11
2020.6.11
责令当事人当场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2020.6.11
2020.4.22
4
菏泽市牡丹区经纬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牡丹区解放街北关
银座店南邻
侯全义
未按规定要求储存医疗器械
2020.5.29
2020.6.4
已整改
2020.6.4
5
山东康顺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菏泽分公
司/康庄路与解放街交叉口北50米路西
孙明长
未按规定要
求储存医疗器械
2020.5.29
2020.6.4
已整改
14
邢通通/
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振兴街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020.6.16
2020.6.16
已经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020.6.17
15
靳柏京/
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振兴街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020.6.16
2020.6.16
已经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020.6.17
2020.6.4
6
菏泽市牡丹区海贼网吧/大学路清华园
彭金龙
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2019.12.30
2020.1.6
已整改
2020.1.6
7
菏泽市牡丹区记忆网吧/大学路清华园
赵国
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2020.1.2
2020.1.6
已整改
2020.1.6
8
菏泽市牡丹区狼道快餐店大学路大学嘉园
于世超
已按要求整改
2020.6.17
2
菏泽市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句阳路19号
郭忠雨
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0.4.1
2020.4.8
已完善进货查验记录
2020.4.8
3
菏泽市牡丹区香缇小吃店/康庄路
王海龙
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2020.4.15
2020.4.22
已按要求整改,并承诺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