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 条( 1~37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 月 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 1月30日法释〔 2015 〕 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 12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1全文
民事诉讼法2021全文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21全文,盼望能给大家带来关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与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一般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其次审程序十七、特殊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二十三、附则2021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打算》。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简单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其次条专利纠纷案件由学问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宅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宅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宅地。
第四条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宅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宅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现行民诉法,一共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是旱什么您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段,就是第三款。
有关民事诉讼法全文,可以下载附件查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国民事诉讼法二百0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作者介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
精彩摘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谢谢观看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修正本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法律委员 会
修正
决定
报告
内容摘要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 法律单行本。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 案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旨在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 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读书笔记
本书看完了解好多法律程序,自己更应该多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对百姓日常有实用价值。
这本书好就好在有立法说明,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条文的修改理由进行了阐述,对修改条文的修改理由一目 了然。
目录分析
第1章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
第2章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 正本)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作者介绍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秩序 社会秩序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涵盖了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案、受理、审理、执行以及管辖等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审判程序的规范。
法院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该法对诉讼的举证、质证、调查取证、开庭审理等环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诉讼的当事人也应当尊重法院、律师、证人等各方的权利,不得干扰诉讼程序和干预裁判。
该法还规定了对判决、裁定的复议和上诉程序,以保障案件的二审和最高审的公正和公平。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民事调解的作用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构建。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民事诉讼程序而制
定的法律。
二、诉讼主体
该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三、诉讼程序
该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立案、举证、
调解、庭审、判决等环节。
同时,强调了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四、证据
该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证据收集和保全的程序等。
五、司法救助
该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救助措施,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等。
六、强制执行
该法规定了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程序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判决和裁定的有效落实。
七、其他规定
该法还包含其他一些规定,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和程序问题。
八、附则
最后,该法规定了一些附则条款,对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实施进行了规定。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本。
请注意,本文只提供概述,并不涉及具体细节和解读。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为了避免文本过长,以下只是民事诉讼法全文的一部分,请自行根据题目需求完成剩余部分。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过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公正原则,即法官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三)合法原则,即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四)保全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可以保全当事人的财产,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五)速度原则,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责任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滥诉、虚诉、讹诉的当事人和滥用诉权、以诉胁诱的代理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尚未决定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案情复杂、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合同的效力、扣押财产、盖印、拆封、评估、检验、鉴定、勘验现场等当事人需要人民法院协助的事项,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侵权损害等民事侵权行为;(二)因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的案件;(二)因债务纠纷、物权纠纷等引发的财产纠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