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所得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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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摘要:一、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概述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1.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税收政策2.不同情况下的税务处理3.投资方会计处理的问题三、结论与建议正文:一、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概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或其他融资方式时,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用以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这种做法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中较为常见。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资本实力,还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1.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税收政策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等相关规定,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不同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税务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1)同比例转增:此时投资方一级科目不变,依然是长期股权投资,合并也没有影响(除了合并抵消分录有变化)。

(2)非同比例转增:账面价值不变,但是股权比例会变动,合并的时候要考虑少数股东权益变动。

3.投资方会计处理的问题对于投资方来说,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需要关注以下问题:(1)投资方在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时,应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投资方在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考虑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并按照合并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结论与建议总之,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等多个方面。

在操作过程中,企业和个人需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合理利用政策优势,优化资本结构,降低税收成本。

同时,投资方应关注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摘要:I.引言-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背景与意义II.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概念与特点-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定义-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特点III.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规定- 相关法规和政策-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IV.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 税务处理的现状- 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改进与完善的建议V.结论- 总结与展望正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如何正确处理这种行为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引言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时,将资本溢价部分转为实收资本。

这种行为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转增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却常常困扰着自然人股东。

二、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概念与特点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时,将资本溢价部分转为实收资本。

其主要特点是将原本属于股东的权益,通过转增的方式变成企业的资本。

这种行为虽然不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但是却会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

三、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规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自然人股东在进行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方法为: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金额-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目前,我国对于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法各异,有的地方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则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种混乱的局面,不仅给自然人股东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统一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虽然只是股东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但税务上,要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企业在办理转增资本时,需要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33 号)解释:“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1、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

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
会计分录
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属于原资本溢价的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实收资本(股本)。

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和利润的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转让时应按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固定资产清理;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样,评估的增值部分将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未经调整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由企业所得税会计学校补缴。

违规转增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2
将资本公积6000元转增资本,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6000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6000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接受捐赠、股本溢价和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而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会计分录1,这种稍微复杂一点的问题是后者无法描述的,当然企业面临的情况可能就是其中之一。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一、会计处理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除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

(一)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1.资本溢价(非股份有限公司)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借:银行存款(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二)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1)等待期内应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反向(2)当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投资收益或反向(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贷:实收资本(股本)等二、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概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是指公司通过增加股本溢价来增加实收资本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将会面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方法和相关规定。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背景和目的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增资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增加股本溢价来增加公司的实收资本,以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信誉度。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企业发展和扩大规模的需要,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或进行投资。

对于个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可以增加其持股比例,从而提升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益。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方法在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过程中,个人股东需要对其所得到的股本溢价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具体的税务处理方法如下:1. 确定股本溢价首先,个人股东需要确定其所得到的股本溢价金额。

股本溢价是指公司在发行股份时,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其面值的部分。

个人股东可以通过查看公司的相关公告或与公司的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来获取股本溢价的具体金额。

2. 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需要根据其所得到的股本溢价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个人股东需要将所得到的股本溢价金额减去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税额,根据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然后,个人股东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计算股本溢价金额超过起征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最后,个人股东需要将个人所得税金额缴纳给税务部门。

3. 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中国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通常是通过纳税申报系统或税务部门指定的渠道进行的。

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缴款书,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一、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01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02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王三石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与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

下面将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属于个人投资收益的范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投资收益应当纳税。

因此,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其次,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一般有两种方法:综合计算方法和分类计算方法。

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进行申报。

综合计算方法是将个人的各项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表进行综合计算,计算出应纳税额。

对于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可以将其纳入综合计算范围内,按照综合计算方法进行纳税。

分类计算方法是将个人的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计算纳税,然后再进行汇总。

对于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可以单独计算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投资所得一般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免、免税等。

因此,在纳税时应注意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总之,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需要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来确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进行申报,并注意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同时,为了确保税务的合规性,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进行具体操作。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溢价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资本溢价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资本溢价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关于股权溢价或资本溢价所形成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转增环节和以后股本处置环节均不需要缴纳;第二种观点认为, 转增环节暂不缴纳, 以后处置环节应当缴纳。

笔者认为, 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 举例分析如下。

根据A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个账户记录, 截至2011年10月31日, A公司收到甲、乙、丙三个法人公司股东出资1600万元(甲700万元, 乙700万元, 丙200万元)。

其中, 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甲40%、乙40%、丙20%)计入实收资本1000万元(甲400万元, 乙400万元, 丙200万元), 实际出资额大于实收资本的差额600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甲出资300万元, 乙出资300万元, 丙出资0)。

甲、乙、丙三个股东分别将出资款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甲700万元, 乙700万元, 丙200万元。

2013年1月, 甲、乙、丙三个法人股东决定, 将600万元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资本溢价在三个股东之间分配上有两种选择。

方案一:将600万元资本溢价直接转增原出资人的实收资本, 稀释丙的持股比例。

方案二:将600万元资本溢价按持股比例分别转增甲、乙、丙三个法人股东的实收资本, 丙股东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了A公司实收资本120万元。

被投资企业A公司执行方案一时, 应在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两个科目间进行转账处理, 借记资本公积600万元, 贷记实收资本600万元(甲乙各转增300万元)。

执行方案二时, 应在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两个科目间进行转账处理, 借记资本公积600万元, 贷记实收资本600万元(甲240万元, 乙240万元, 丙120万元)。

股东的账务处理, 执行方案一时, 各自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未发生变动, 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需要确认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研究

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研究

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研究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股市上市公司的收益水平逐年提高,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政策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

其中,溢价转增股本作为一种现金分红行为备受关注。

本文通过对溢价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研究,进一步探讨其影响因素及合理的税务政策。

一、引言溢价转增股本指的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将股本转增给股东,并以溢价的方式计算。

这一行为一方面为公司提供了灵活的现金分红途径,另一方面也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股权收益。

然而,目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溢价转增股本并没有明确的指导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来确定的,在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属于非货币性质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收入来源、税率和税率适用层级分为三个档次征收的。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于溢价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根据传统的计算方式,将溢价部分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另一种是将溢价部分平均分摊到转增股份的股权收益中,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因素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实际收益。

首先,针对上市公司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

在传统的计算方式下,公司需要支付更高的个人所得税,可能降低公司的净利润;而采取平均分摊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较低,公司可更灵活地进行现金分红。

其次,对于股东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将影响其实际股权收益。

在传统的计算方式下,个人所得税较高,股东的分红收益较少;而采取平均分摊法后,个人所得税较低,股东可获得更多的分红收入。

五、合理的税务政策建议针对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建议采取平均分摊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个人所得税探析

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个人所得税探析

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个人所得税探析摘要对于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增加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内争议很大,百度搜索发现有许许多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文章,但是基本成一边倒的态势,大部分财务人员认为增资扩股增加的资本公积是成本,所以不应缴纳,但是因为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因此出现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在引入我国时由于未再进进行研究论证,因此本身存在瑕疵,导致许多人对其认识不清楚,存在诸多疑惑。

针对这一问题,文章重点对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增加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应该征税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

特别强调,本文只是针对个人所得税有关的问题进行论证,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在此论证。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个人所得税关于增资扩股增加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争论已久,政策施行起自今无定论。

在许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中,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干部学院的赵国庆博士的的论述最深入和具代表性,但是对赵博士的部分观点本人不敢苟同,在此以赵博士《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转增是否征个税仍为资本市场待解之惑》中的举例和对赵博士的观点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文的观点,从而解开疑惑,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赵博士论文的主要观点及初步剖析(一)赵博士认为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增加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按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无理论依据,在他看来,纳税人的所得并非是股息、红利所得,笔者持相同的观点。

但赵博士对于纳税人所得应按照哪一个税目进行纳税并未做具体的论述,主要是因为资产市场中存在不同的主体,各个主体持有不同的意见,这从侧面说明了税收政策还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二)赵博士认为新股东的计税基础等于投资总额,但并未对计税基础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述。

笔者认为,此事项的计税基础是动态复杂的,才导致有争议存在。

(三)赵博士认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不应该有差异,但无理论依据充分说明。

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

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

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法理基础】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

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

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

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实务案例】2015年8月自然人甲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A,注册资本80万元,A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服务。

2016年1月A公司增资扩股,B公司向A公司投资1000万元,其中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9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增资完成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由8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甲持有A公司80%的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20%的股权。

2016年8月A公司以50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转增后甲的股本变成480万元,B公司的股本变成120万元,问A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甲和B公司两个股东的股本如何进行税收处理?【税收政策】(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问题1、股票溢价发行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溢价发行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国税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涉及个税政策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涉及个税政策

“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涉及个税政策2007年,老王和老张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A房地产公司。

其中,老王出资300万元,老张出资200万元。

由于开发项目符合市场需求,销售形势很好。

2009年,公司接受老孙1500万元投资,三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其中老孙投资的500万元增加至实收资本,1000万元增加至资本公积。

2010年,A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质,决定将资本公积100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

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A公司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虽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也是老孙初始投资资本溢价形成,该项资本公积应由3位股东共同享有。

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公司实收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按照持股份额计算,老孙持有股份增加500万元,但是投资成本还是1500万元,只不过其持有股份份额随实收资本的增加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股份比例未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没有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老王和老张却非如此。

股权从初始投资到增资后,老王持有股份增加300万元,老张持有股份增加200万元,所增加股份并非他们以自有资金增资获得,不能像老孙一样享受转增资本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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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所得税分析
作者:程启明
来源:《全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18期
摘要:实务中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其股东是否应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

本文以具体的案例为引子,分析了各股东缴纳所得税情况。

最得出是否应缴纳所得税,应由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所涉及的公司性质、对各股东而言其形成的原因、股东的性质决定。

关键词: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18)18 -0086-02
一、案例导入
甲、乙于2000年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A,其中,甲为自然人,乙为法人,各出资500万元。

经过A公司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该A公司2010年年末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2000万元。

为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公司资质,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2011年1月,A公司股东甲、乙共同决定引进战略投资者自然人——丙,吸引其投资,使其成为A公司的股东,同时三方共同约定丙出资2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2000万元,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甲、乙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A公司于2011年2月,收到自然人——丙的货币出资2000万元,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同时,A公司对该笔经济业务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 10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00万元
2012年2月,A公司股东甲、乙、丙共同决定,A公司按现有各股东持股比例将上述1000万元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以达到进一步提升A公司资质的目的。

转增后,公司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其中:甲、乙的出资分别为750万元,丙的出资为1500万元。

2013年3月,当地地方税务局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A公司股东甲、乙、丙因A公司用上述1000万元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为实收资本而增加的股份应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甲、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税,法人——乙应缴企业所税,同时,A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甲、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而A 公司各股东认为,他们均没有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没有实际所得,特别是法人股东—乙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也无变化,仅是A公司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变化,故不存在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那么,对上述A公司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所产生的计在甲、乙、丙名下的实收资本增加,甲、乙、丙三个股东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若需要,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1.自然人股东——丙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分析
2011年1月,丙加入A公司后A公司所形成的資本公积属于其初始投资所产生的资本溢价,而非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则上述产生的1000万元资本公积应该由自然人——甲、法人——乙、自然人——丙三位股东共同享有。

2012年,A公司用上述10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A公司的实收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按照三位股东持股份额计算,自然人——丙持有股份由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增加500万元,但是其投资成本依然还是2000万元,同时也表示其持有股份额随实收资本的增加由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

在股份比例未变的情况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过程并没有为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流入,没有任何所得,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乙的企业所得税相关分析
法人——乙的股权从初始投资到增资后,其所持有股份由500万元增加到750万元,增加了250万元,但所增加的股份并非他以自有资金增资获得,而是原投资500万元后经该A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所形成的利润(或自有资产自然升值)而形成,与自然人丙而因自身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不同。

根据企业所得法规定,居民企业收到自己所投资的居民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被投资企业用资本公积-股权溢价转为股本的,投资企业不得将该被投资企业转增股本的金额作为投资企业的收入,同时,投资企业也不得调整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仍应以原来的投资成本为作计税基础[2]。

现,A公司与法人股东——乙均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故法人股东——乙增加的股份250万元不需在被投资企业—A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应与乙企业的其他相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法人股东——乙对公司A的该笔投资的计税基础仍然为500万元。

3.自然人股东——甲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分析
自然人——甲的股权从初始投资到增资后,其所持有股份由500万元增加到750万元,增加了250万元,该所增加的股份并非他以自有资金增资获得,而是原投资500万元后经该A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所形成的利润(或自有资产自然升值)而形成,与自然人——丙而因自身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截止日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自然人——甲因被投资单位A公司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而增加的股份250万元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自然人股东因被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其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而其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持股金额增加,不应视为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3]。

该规定明确了只有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才可能存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而本案例中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制企业,所以不能适用该规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2010年分别以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规定中资本公积金的内含,即仅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包括其原因形成资本公积;同时再一次明确了,除股票溢价发行外形成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其自然人股东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5]。

结合本案例实际情况,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制企业,A公司的资本公积不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而是由于A公司因引进战略投资者——自然人丙而超额投资形成,故根据上述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2010〕54号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股东甲自然人甲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50×20%=50(万元)。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判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其股东是否应交纳企业(个人)所得税,首先应关注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所涉及的公司性质,是股份制企业还是其他一般企业;其次应关注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股东自己而言是其自身投资而形成,还是因其他投资者新增投资形成,同时还应关注该股东是法人股东还是自然股东。

如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而形成的溢价收益,个人股东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非发行股票溢价而形成,同时是自己的投资形成(即:超过其计在自已名义下的实收资本金额),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非发行股票溢价而形成,同时是因其他投资者新增投资形成,个人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不管何种情况,均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作者简介:
程启明,供职于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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