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资质审核和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编制等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组织。
资质认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行业的经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资质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法人资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人员资质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投资与建设工程师等。
3. 经济实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营稳定,具备一定规模和财务基础,能够承担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4. 业绩能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经验,能够按照规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5. 质量管理能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资质认定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人员资格证书、经济实力证明、业绩证明等。
相关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通过后颁发资质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资质认定标准和程序可能略有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了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方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方案一、前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前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需借助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造价进行分析、预测、控制和优化,以保证工程质量、效益和安全。
而制定一套规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方案,对于推动建设工程的经济发展和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目的1.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 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其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3. 为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提供规范的造价咨询服务,确保项目的经济、合理、有效和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内容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认定(1)资质认定的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才、设备和资金,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的条件。
(2)资质认定的程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1)组织结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2)人员素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其持续接受培训和提高专业水平。
(3)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流程管理(1)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充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确定项目的造价管理目标和任务。
(2)前期咨询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进行项目的初步咨询,确定项目的造价控制预算和造价分析指标。
(3)设计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对项目的设计方案、预算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
(4)施工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控制,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造价资质新规

造价资质新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日,建筑行业迎来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实施。
这项新规的出台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将对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规范和提升,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规对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按照《新规》,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C级为最低等级。
不同等级的资质要求也不尽相同,A级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更高的技术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承担的工程项目规模也更大。
新规对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报和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造价咨询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递交资质申请材料,并接受资质评审机构的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此举将有助于规范资质申报和评审流程,提高评审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新规》还规定了造价咨询单位在获得资质后需要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单位需要定期开展内部质量管理评审,保障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单位还需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合同的履行和交付质量;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新规的出台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通过规范和提升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因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和风险。
建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配合新规的实施,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管和指导,促进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全文结束】第二篇示例:近日,建筑行业迎来了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就是关于造价咨询行业的造价资质新规。
此举旨在规范和提高造价咨询行业的专业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将就此新规进行详细解读。
新规要求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资质,包括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数量、设备设施等。
这样一来,能够减少无资质乱入市场的情况,保证市场秩序良好。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5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摘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概述二、资质等级及划分三、资质申请条件及流程四、资质管理及监管五、提升企业资质的建议与策略正文: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概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是我国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按照一定的资质标准进行划分,以保障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二、资质等级及划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其中,甲级为最高等级,适用于具有广泛业务范围、较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企业;乙级适用于具有一定业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企业;丙级适用于业务范围较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
三、资质申请条件及流程1.申请条件: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不同等级的资质有相应的申请条件要求,如甲级资质要求企业具有5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造价工程师。
2.申请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及监管1.资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咨询业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内,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检查材料。
2.监管措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开展、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提升企业资质的建议与策略1.加强人才培养:企业应重视人才培养,通过培训、考核等手段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为申请更高等级的资质奠定基础。
2.完善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06•【文号】建标[1996]133号•【施行日期】1996.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资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2.地区、部门评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甲级单位的资质初审和乙级、丙级单位的资质审定。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程序(一)申请: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新组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均应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申请书中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划分,填写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2.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须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向资质评审机构申请资质等级审定,并出具原批准设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造价执业业绩等证件和材料。
3.新组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先申请资质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2.地区、部门评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甲级单位的资质初审和乙级、丙级单位的资质审定。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程序(一)申请: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新组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均应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申请书中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划分,填写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2.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须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向资质评审机构申请资质等级审定,并出具原批准设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造价执业业绩等证件和材料.3.新组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先申请资质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4月4日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委员会令(1994年4月4日第3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月29日国家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一、业务水平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
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分八章八十五条。
总则说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继续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所称建筑活顶是指各类法昂五建筑及其附属实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还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个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一)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2.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3.建筑工程实施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施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i,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5.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6.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8.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9.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简直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单位没禁止分包将其车女奥德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与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的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人是依据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办法等事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便的专家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合同法的构成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地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哦,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标准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标准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工程咨询市场,提高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单位资格认定。
二、资格认定范围2.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2.2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项目的前期咨询工作,以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2.3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承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的前期咨询工作,以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2.4 暂定级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的前期咨询工作,以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三、资格认定条件3.1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2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3.3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有完备的技术力量和人才队伍,包括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辅助人员。
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4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3.5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类似项目咨询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四、资格认定程序4.1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公司章程;(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以及劳动合同;(五)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六)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2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3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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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08)5号)各市建设局(建委):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八年元月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和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发布、信用考核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省造价总站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指导全省造价咨询行业开展信用建设与管理工作;3、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维护信用档案数据库;4、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5、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估活动;6、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温馨提示:本文仅供参考,如有具体办理事项,请以最新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廉洁从事造价管理和咨询工作,规范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营造廉洁、公正、规范、高效的造价环境。
第四条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通过营业执照,向城市规划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登记材料齐全后,城市规划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登记手续,予以审核登记。
第三章政策和办法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其所参与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情况,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项目复杂性,合理使用技术人员及设备,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制定造价咨询的评定标准,科学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惩处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当地城市规划局、建设编制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予以降低企业信誉或者撤销企业资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将依法归受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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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附件: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工商初始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六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它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六)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七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满1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以上;
(四)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它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六)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 暂定期内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
条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它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四)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或省、市、州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七)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第九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