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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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对方欠钱起诉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对方欠钱起诉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对方欠钱起诉状-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写信是为了阐述我与加工承揽合同对方之间的纠纷,并请求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我相信我有合法的权益来起诉对方欠款。

首先,让我简要概述我们之间的合同及其内容。

我作为一家加工工厂,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我将负责加工、制造和生产一种特定产品。

而合同的对方则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报酬。

然而,问题出现在对方未能履行其支付责任。

依据合同的规定,对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我所提供的加工服务的费用。

然而,已经过去了约定的支付期限,我至今仍未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

尽管我已经多次催讨,但对方无论是以各种借口还是无理由推脱,都拒绝履行合同条款。

在此背景下,我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向法庭提起起诉。

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我相信我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欠款的情况。

这些证据包括合同的副本、支付期限、催讨记录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

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费用,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金额以及可能的违约赔偿。

在我看来,对方不仅没有履行支付义务,而且还给我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失,包括支付其他债务的延迟、库存积压以及加工产能的浪费。

这不仅对我的经济运营造成了困扰,也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不便。

因此,我请求法庭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对方支付所有拖欠的款项,并赔偿我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不便。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给予此案的公正审理,并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对法庭的裁决充满信心,并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全力配合执行。

感谢法庭的关注和对此事的审慎处理。

谢谢。

您忠诚的申请人,[你的名字]示例2:标题:加工承揽合同对方欠钱的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你的姓名),居住在(你的地址),特此向贵庭递交起诉状,就与(对方姓名)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事,请求贵庭给予公正的裁决。

事实背景:1. 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我作为委托方,雇佣了(对方姓名)作为加工方进行特定产品的加工。

【2018-2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范文模板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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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
的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

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货物加工承揽合同
从一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李素花与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工人日报社印刷厂加工承揽合同案
中间人未参与利润分配不成立加工承揽关系
加工承揽合同基础知识
企业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加工承揽合同(一)
加工承揽合同(二)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4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张继立;昌学军【当事人】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王希立张继立昌学军【当事人-个人】王希立张继立昌学军【当事人-公司】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代理律师/律所】王宏波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赵含馨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李阳阳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袁志林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刘振峰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宏波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赵含馨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李阳阳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袁志林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刘振峰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宏波赵含馨李阳阳袁志林刘振峰【代理律所】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肥城市永大石料加工厂【被告】王希立;张继立;昌学军【本院观点】首先,永大石料厂虽主张搭建车间属于加工承揽范畴,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涉案工程内容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一审认定涉案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永大石料厂虽主张搭建车间属于加工承揽范畴,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涉案工程内容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一审认定涉案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具有共同过错,理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引言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甲方)将一定的原材料交付给承揽方(乙方)进行加工、处理或制造,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加工承揽合同可能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介绍其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管辖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可以由以下两种法院管辖: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的住所在原告住所地的,原告可以选择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交至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加工或承揽工作的实际地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承揽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地点即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除了合同法的管辖规定外,还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的适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那么损失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如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管辖法院的选择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住所地的便利性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时,原告可以省去长途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可以更方便地调取证据、提供证人等。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发布时间:2021-03-01T06:40:34.6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8期作者:刘媛[导读] 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发改率是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厘清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的问题,切实降低案件发改率,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

本文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通过剖析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出正确把握案件发改率,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案件;发改案件;案件质效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样本分析(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Y市中院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7860件,审结7595件,结案率96.63%,发改案件1431件,其中,发改重审998件,改判433件,二审民事案件发改率18.84%。

(二)民事二审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如(2018)陕0625民初160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庭前材料及开庭传票。

(2)遗漏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如(2018)陕06民初56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中列泛亚大陆公司和钟长鸣为被告,卷内无原告撤回起诉的相关材料,而结案文书没有二被告信息。

(3)鉴定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5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5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5篇篇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被答辩人:XXX,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答辩人将答辩人诉至贵院,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答辩人认为,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答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提供了相关的资质证明和身份证明,确保了自身的主体资格。

而被答辩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提供充分的资质证明和身份证明,因此,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主体资格存在疑问。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答辩人认为,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加工任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成果。

而被答辩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加工费用,且在验收时也未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

因此,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示不满。

三、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答辩人认为,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用,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支付拖欠的加工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认定答辩人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认定是解决纠纷的最终环节。

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答辩人也同意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但答辩人认为,仲裁和诉讼应当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应当尽可能避免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承揽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承揽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业主(以下简称“被告”)因装饰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于2019年6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住宅的室内装饰工程,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竣工后支付80%,余款2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

工程于2019年12月竣工,原告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被告仅支付了60%的工程款,剩余40%及质保金至今未支付。

二、案情分析(一)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1. 承揽合同的定义与特征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包括:标的为特定的工作成果,具有人身性或特定性;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承揽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2.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承揽人的权利义务承揽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定作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在定作人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揽人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按时交付工作成果。

(2)定作人的权利义务定作人的权利包括:要求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在承揽人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定作人的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提供原材料;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二)本案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质保金?2. 若被告违约,原告能否要求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承揽合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在承揽合同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当发生争议时,双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一般的原则和常规做法,以下是承揽合同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1. 原告举证责任:通常,原告是指提起诉讼或要求解决争议的一方。

原告在承揽合同纠纷中通常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原告需要证明合同成立、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证明对方违约或未履行合同义务。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是指被诉讼或被要求解决争议的一方。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存在违约或未履行情况,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证明自己没有违约或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3. 共同举证责任:有些情况下,承揽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

例如,当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合同履行情况不确定或证据不充分时,双方可能需要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特定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在纠纷发生前尽量明确双
方各自的举证责任。

此外,建议在涉及重要的商务合同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1、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26号本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但是依据许继公司发给新能公司的《任务通知单》、《关于塔筒材料确认的函》(传真件)以及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双方对于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的数量、价格、技术要求、履行时间等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许继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新能公司加工制作的塔筒(含基础环),是根据许继公司提供的图纸、指定的钢材和材料、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双方技术协议的要求,在许继公司监督检查下完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特别约定,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加工行为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作为合同履行地,新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王嘉群、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74-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

根据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是按照王嘉群的订单加工制造有关产品并交付了货物,王嘉群未支付相应货款,故依据对账单请求偿付相应款项。

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其履行地均在中国山东青岛,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王嘉群主张其个人不应担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问题,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民事诉讼疑难案例分析(包冰锋)

民事诉讼疑难案例分析(包冰锋)

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上签了字,梁
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董声华的钱。
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问:
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
什么?
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
为什么?
23
9、【案例】 2002/3/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
梁平是个体茶商,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
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
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
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
约定:梁平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
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
20
3、【案例】《情分与身份》:当事人 适格
4、【案例】 开县收养纠纷案件:当事 人适格
5、【案例】 南温泉案件:当事人适格 与诉讼标的
21
6、【案例】 《无名的生命》、《谁来 为她作主》 :公益诉讼
7、【案例】 《涵洞里的真相》
22
8、【案例】
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四第六题(本题7分)
西南政法大学
民事诉讼疑难案例分析
民事主诉讲讼:西疑南政难法大案学例包分冰锋析
主讲人:包冰锋
1
第一章:民事案件的法院主管和管 辖
1、学生状告学校的系列案件 重庆邮电大学 和成都某大学案
2
2、【案例】重庆万里建筑工程公司诉深圳大兴玻璃制 品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庆万里建筑工程公司因工程需要,与深圳大兴玻璃 制品公司签订了3万平方米的装饰玻璃购销合同,总价款 为600万元,大兴公司按约定时间交付了货物。在安装过 程中,该批次玻璃出现了质量问题,主要是在玻璃的镀膜 层出现了雾斑。双方协商未果,万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大兴公司赔偿187万元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重庆 主城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额为200万元以下,200万以 上、3000千万元以下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因此,受诉 的基层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是,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万 里公司又增加了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导致涉案金额为487 万元。被告方此时对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了异议。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承揽某乙公司的工程
项目。

双方约定工程款项为1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然而,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双方因为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首先,某甲公司认为工程进度延误是由于某乙公司提供的材料质量不达标所致,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

而某乙公司则认为是某甲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导致工期延误,要求某甲公司加班加点赶工。

双方在工程质量和工期问题上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具体标准和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了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应承担工程质量不达标和工期延误的责任,而某乙公司则认为是由于某甲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的问题,要求某甲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约定不够清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和处理的困难。

最后,双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导致了纠纷的进一步
扩大和恶化。

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未能坐下来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导致了双方在纠纷处理上的分歧进一步加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晰、沟通不畅和协商
不足所导致。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避免将纠纷进一步扩大。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各方对于合同约定和纠纷处理的重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5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5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5篇篇1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情回顾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源于2019年,当时王某作为甲方与张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板材加工的任务。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加工方式、加工周期、加工费用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导致加工质量严重不达标,甲方王某多次提出整改要求,但乙方张某始终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最终,甲方王某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某种产品进行加工。

在合同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作为承揽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加工,确保加工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对于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导致加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相关损失。

此外,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矛盾,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决建议针对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建议双方首先协商协商解决矛盾,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

双方可以商定重新加工产品、调整加工费用等方式解决矛盾,保持合作关系。

如果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建议甲方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乙方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听取法院的判决。

总结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遇到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避免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

如需起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提升胜诉的机会。

愿本案早日得以解决,恢复双方的合作关系。

篇2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王某与张某之间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张某将提供原材料,由王某进行加工,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费用。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一、案例事件。

# (一)事件背景。

老张是个经验丰富的木工师傅,在当地小有名气。

有一天,一家新开的咖啡店老板小李找到老张,说想让他帮忙打造一批独具特色的木质桌椅,用来装点咖啡店,营造出一种复古又温馨的氛围。

老张看了小李提供的设计图后,觉得很有创意,自己完全能胜任,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签订了承揽合同。

# (二)合同约定。

1. 工作内容。

老张负责按照小李提供的设计图制作10套木质桌椅,桌椅的木材要用优质的胡桃木,表面要进行精细的打磨和上漆处理,颜色要符合设计图上标明的复古棕色调。

2. 交付时间。

合同约定老张要在签订合同后的30天内完成制作并将桌椅交付到咖啡店。

3. 报酬及支付方式。

小李将支付给老张总共15000元作为报酬。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先支付30%,也就是4500元作为预付款;在老张完成桌椅制作并经小李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的70%,也就是10500元。

# (三)纠纷产生。

1. 交付延迟。

老张在制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小麻烦。

他原本联系好的胡桃木供应商突然出了点状况,木材供应不足,导致老张不得不重新寻找供应商,这就耽误了不少时间。

结果到了第30天,老张只完成了8套桌椅,没有按时全部交付。

2. 质量争议。

小李来查看老张已经做好的8套桌椅时,发现桌椅的颜色和设计图上的复古棕色调有些偏差,看起来有点偏红。

而且,小李觉得桌椅的一些边角打磨得不够光滑,不符合他对精致的要求。

老张则觉得颜色的偏差是因为木材本身的差异造成的,在正常范围内,而边角已经打磨得很仔细了,只是小李的要求过于苛刻。

3. 报酬支付矛盾。

因为这些问题,小李拒绝支付剩余的报酬,并且要求老张尽快解决桌椅存在的问题并按时交付剩下的2套桌椅。

老张觉得自己已经很努力地按照合同做了,小李不应该因为这么点小问题就拒绝付款,而且重新调整颜色和进一步打磨边角还需要花费成本和时间,他希望小李能够先支付一部分费用来弥补自己的损失,然后他再继续完善这些桌椅。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引言尊敬的法官:首先,我谨代表本人及我方公司,对贵庭能够给予审理本次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在此,我方特就本案中的相关问题向贵庭阐述我方的意见和看法。

案件背景我方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双方均认可的加工承揽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

在完成工作后,原告发现其中一个部分的产品未达到其所要求的标准。

此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则以我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我方公司郑重声明,我们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承诺和描述都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事实及法律依据1.双方实际意图和签署的加工承揽合同内容不符,不能构成欺诈行为在签署加工承揽合同之前,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和协商,并在共同达成意见后签署了合同。

从合同的签署情况来看,双方实际意图和合同内容是符合一致的。

我方公司在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公开承诺并在合同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了任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断言我方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的指控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3.双方签署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不存在双倍赔偿条款原告恶意夸大事实,在诉中提出要求我方公司支付双倍赔偿款,并在庭审现场表示已经提前向我方公司提出过这一要求。

但是,在我们公司对已签署的合同进行仔细审查后发现,没有任何一条合同条款是双倍赔偿的内容。

原告提出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诉求及我们的答复1.原告的指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我们公司在签署加工承揽合同中承诺的所有内容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所提出的双倍赔偿款与实际合同内容不符,同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法庭驳回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并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尊重法律和法院,在本案中将会继续遵守法律程序,尊重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的判决。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3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3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B.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C.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D.居住在国内一方的中国公民向居住在国外某中国公民提出的离婚诉讼参考答案:ABCD2.关于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B.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C.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都遵循自愿原则D.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参考答案:ABCD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哪些方面简化了?()。

A.起诉手续B.受理程序C.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D.开庭审理程序参考答案:ABCD4.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 )。

A、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B、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C、在开庭前提出D、在60日内提出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形有( )。

A、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中途退庭的B、第三人不到庭的C、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D、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E、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正确答案:ABE6.甲厂向法院诉乙厂不履行合同,要求乙厂赔偿损失90000元,从诉的种类看,甲主张的诉讼请求是何种诉讼()A.给付之诉B.确认之诉C.变更之诉D.A和C参考答案:A7.接受了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A、将案件退回当事人,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将案件退回原来移送案件的法院C、将案件再次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D、上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正确答案:ABC8.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

原告林金开诉被告林俊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3页)

原告林金开诉被告林俊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原告林金开诉被告林俊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金开诉被告林俊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01X)秀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林金开(又名林金九),男。

被告林俊峰,男。

原告林金开诉被告林俊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王锦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金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俊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金开诉称:被告林俊峰在家开办宝石加工厂期间,其多次为被告加工宝石。

201X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其加工款人民币17180元,有被告出欠条一份为凭,时被告口头答应同年还清。

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即时归还加工款,并自201X年1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林俊峰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金开承揽被告林俊峰的宝石加工。

双方于201X年1月24日经结帐,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计人民币17180元,时被告未能即时支付原告加工款,即向原告出欠条一份为凭。

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201X年12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加工款,并自201X年1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加工款,其请求提供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加工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经结帐后,被告未能即时支付原告加工款,即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双方未就欠款归还的时间及利息进行约定,应视为不计息。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诉状范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诉状范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诉状范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日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职务:[具体职务],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承揽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2.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X]元为基数,按照每日[X%]的标准,自[逾期起始日期]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X]元);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给我评评理啊!我和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那时候我想着,这可是个好机会,大家合作愉快,都能赚钱呢。

按照合同的规定,我这边可是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加工承揽的工作。

我就像一个精心雕琢艺术品的工匠,每个环节都不敢马虎。

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就盼着能顺利拿到报酬。

可是呢,被告就像一个赖皮的小鬼。

活儿都干完了,成果也交给他们了,他们却开始在支付加工承揽费用这件事儿上拖拖拉拉。

我多次好声好气地跟他们说:“咱合同上可是写得明明白白的,该给钱啦!”可他们呢,要么找各种借口推脱,什么资金紧张啦,财务流程没走完啦,要么就干脆不接我电话,玩失踪。

这可把我坑苦了呀!这钱对我来说可重要了,我还指着它给跟着我干活的兄弟们发工资呢。

我手下那些兄弟,一个个都眼巴巴地等着我把钱拿回来,好养家糊口。

被告这么拖着不给钱,就像把我们架在火上烤一样难受。

而且啊,合同里明确写了逾期付款是要付违约金的。

他们这么做,就是明摆着不把合同当回事儿,也不把我这个小老百姓放在眼里。

我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把他们告到法院,希望法院能让被告遵守合同约定,把该给我的钱和违约金都给我,也让我能给兄弟们一个交代。

加工承揽合同民事纠纷起诉状(附:证据说明、材料证据清单)

加工承揽合同民事纠纷起诉状(附:证据说明、材料证据清单)

加工承揽合同民事纠纷起诉状原告:,(性别),年月日生,住所地:。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请求事项: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元。

依法判决被告从年月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年月日)计人民币元;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

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

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

年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元。

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

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

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证据说明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材料证据清单提交证据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

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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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看民事诉讼证
据的认定
1998年1月某霓虹灯厂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

合同规定:广告公司委托霓虹灯厂制作一个大厦的霓虹灯广告牌一块;完工日期为1998年3月6日;工程总造价为384283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造价的50% ,完工验收后总造价的45% 于7日内付清,扣留5% 为保修款,一年后付清;霓虹灯厂需严格按广告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和效果图施工,如有变动,需双方签字认可;违约将按工程总造价的30% 赔付;延误工期一天将罚款工程总额的1%。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给付霓虹灯厂工程款19万元,又于1998年7月给付霓虹灯厂5万元,余款未付。

XX年6月霓虹灯厂起诉广告公司。

霓虹灯厂诉称: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及时提供广告牌的施工图纸,致使原告不能及时施工。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1998年3月底交付施工图纸。

当原告于4月底完成广告牌的主体框架时,因大厦中的客户提出影响其采光,致使施工停止。

以后经被告、大厦及客户三方协商一致,并要求原设计人对广告牌效果图进行了变更设计。

被告于6月中旬将变更后的图纸交予原告,原告按新的图纸进行了重新施工,于7月初完工。

完工后,被告又支付了5万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致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工程款144283元,并支付滞纳金。

被告方广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依合同约定将图纸提供给原告,但原告擅自对图纸进行更改,且延误了工期,完成后的广告牌与合同约定不符,小了100 平米,故余款不应支付。

在庭审中,霓虹灯厂为证明延迟开工责任归属,向法庭提交了由广告公司的经办人吴某找的效果图设计人及施工图设计人的证言,证明图纸设计完成的时间及施工中间更改图纸是应广告公司吴某的要求而改的。

霓虹灯厂还向法庭提交了施工图纸,证明该图纸上注明的完成设计的时间为1998年3月,及更改前后的效果图纸各一张。

广告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和延迟完工时间及责任,向法庭提交了大厦发给广告公司的函,证明霓虹灯厂完工日期为1998年11月底;效果图复印件;吴某证明效果图的变更未经其同意的证言。

对以上证据法院以当事人双方互相否定而未经核实判断,均予以否定。

但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责任却以实际完工的时间认定霓虹灯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制作任务,属违约行为。

二、对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分析
(一)、对于广告公司提交的效果图复印件及广告公司吴某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对于效果图的复印件,首先其只是复印件,
并且未与原件核对;其次,对方当事人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

因此该证据应为无效证据。

对于吴某的证言,因其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并且该证言证明的内容对本单位有利,因此这一证据也应属无效证据;对于大厦发给广告公司的函,经调查属于伪证,该证据也属无效。

对这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二)、对于霓虹灯厂向法庭提交的广告效果图设计人及施工图设计人的两份证言、施工图及效果图的原件等证据,从前面提到的可以看出,首先,在设计阶段,是广告公司的吴某找到的两个设计人,要求他们进行设计的。

这两个人与霓虹灯厂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其次,效果图设计人与施工图设计人是互不相识的,他们均是吴某分别找到的。

但是两个人证明接到任务、完成设计并交出设计图的时间及与施工图纸上标注的设计时间是相吻合的,而且两个人均证明更改图纸是应广告公司吴某的要求而改的。

从以上这些情况来综合分析判断霓虹灯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之规定,法院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的,应当辨别证据的真伪,确定其效力,不应仅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否定为条件而排斥另一方当事人的有效证据,也不应在证据经核实即能证明延迟完工责任事实的情况下,以举证不能归责。

以上霓虹灯厂提供的证据,第一,证人与被证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第二,证人之间、证人与图纸之间证实的情况相吻合,第三,经对两个图纸的设计人进行调查核实,他们的证言均是属实的。

综上这些情况足以反映出霓虹灯厂提供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具备认定霓虹灯厂未按时完成制作任务,是由于广告公司拖延开工日期及中间又更改图纸造成的,因此霓虹灯厂提供的这些证据应当被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霓虹灯厂违约延期完工,是违反法律规定和没有事实根据的。

诚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证据力的认定主要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内心确信程度来决定。

这种程度是主观的和抽象的,但是认定证据标准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认定证据的内容也应当是具体的、客观的、真实的。

这就需要我们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分析证据,认真审查核实证据,确定其效力。

此案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民事抗诉。

原审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对该案进行了彻底改判。

检察院对该案的审查,不仅履行了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而且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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