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深财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取围标 串标 、 明招 暗定 、 以次 充 好 、 回避 招 标 或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谋 取 私 利
定》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全 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从 事 或 参 与 就 业专 项资金管 理使用工作 的人员 , 包 括就业 、 职业 培训 、 技 能 鉴定 、 劳动关系 、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人 员 和经 办 人 员 , 信 息 管 理 系
者 地 区 为 国外 的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工作 的经 营性 活动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商 务 厅 批 准 依 据 本 办 法 取 得 对 外 劳 务 合作经 营资格 . 并 在领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准弄 虚 作 假 、 欺诈 、 骗取 、 套取或 协助他人 骗取 、 套
取 就 业 补 贴 资 金
馈制度 . 严 格 按 制 度 办 事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把 纪 律 规 定 执 行
安排 。 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支付凭证。 十五 、 不 准 以资 金 分 配 、 管理、 审 批 为 由从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以及其 他与行 使职权 有关系 的单位列 支或提 取工作 经费 、
统 相 关 人 员
十四、 不 准在资 金分配 、 管理、 审批等各 环节谋 取不 正 当 利益 , 索取 、 收受或 以借为名 占用行 政相对人 的财物 . 接 受 可
能 影 响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宴请 及旅游 、 健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各 地 要 把 贯 彻 落 实 本 规 定 作 为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加 强 惩 治 和 预 防腐 败 体 系建 设 、 推 动 就 业 工 作 科 学 发 展 的重 要 举 措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针 对 就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特 点 及 问 题 易 发 多发 的 重点环节 . 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要健全完善 科学 、 民 主、 公开 的资金分 配制度 , 资金 使用监督 制度 , 资 金 拨 付 公 示 制度 . 资金 支 出结 果 报 告 制 度 . 资金监管 质询 、 问责 和 跟 踪 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5•【文号】人社部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甚至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就业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政策落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细化实施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
对于地方确需新增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要加强政策宣传,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各项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情况,让劳动者和单位了解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政策理解到位,执行有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促进就业工作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一)地方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补助、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等。
第七条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贯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本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人员日常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警示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二要健全规章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公开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管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
要完善和落实风险防控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权力向个人集中,逐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规定执行情况与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
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资金分配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 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103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8 ?6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09? 20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 1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海人社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22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对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本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项目第四条补贴范围: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省就业资金。
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支出。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支出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投入及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管理情况等挂勾。
(二)州(地、市)、县就业专项资金。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按有关规定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支出。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1.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作,确保就业工作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2.高效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实现最大价值;3.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4.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巩固和提升经费管理水平。
二、资金申报与审批1.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申报预算,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2.相关部门应对提交的预算进行审查,审核合规性和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3.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到申报单位和财务部门。
三、资金管理1.财务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用途以及各项预算要求,开设独立账户进行资金管理;2.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严禁私自挪用或超出预算支出;3.资金的使用应实行“先用后报”的原则,即预算使用后,应及时报销,并提供相关单据和资料;4.资金的管理应做到细化,按照项目和活动进行分类核算,确保资金的透明度;5.财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提供资金使用和流动的情况,确保动态监控和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资金监督1.设立独立的资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3.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违规和不当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4.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2.对于监督和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予以撤职或调离;3.加大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效果。
六、附则1.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该管理办法,以适应就业工作经费管理的需要;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浙财社字[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68号)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二○○四年九月七日附件: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转移支付分配的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政府按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省本级促进再就业工作及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市、县(市、区)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一)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我省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三)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四)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调剂补贴后用于补助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原则;(二)坚持有利用促进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原则;(三)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四)坚持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一、背景介绍就业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
为了加强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目标与任务本文档的目标是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率,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具体任务如下:1.制定并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2.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果。
3.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增加公众参与度。
4.推动就业专项资金的合理配置,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政策与措施1. 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政策来规范资金的使用。
相关制度和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基础。
•资金使用目标和范围的明确。
•资金使用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的规定。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的建立。
•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和信息公示制度。
2. 加强监督和审计为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果,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资金使用审计工作,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
3. 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为增加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公布资金使用的情况和效果,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和评价。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提供相关的资金使用信息和政策解读。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4. 合理配置资金为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需要合理配置资金。
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就业需求和政策导向,制定资金的分配原则和标准。
•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的评估和筛选,确保资金的最优配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财社[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各级政府努力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不断强化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中仍存在预算编制不实、支出进度较慢、资金结余较大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12年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两个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政务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就业政策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主要内容。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下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筹集、使用和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 —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 3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财社[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各地确需增加新的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成人社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21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1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和《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四川藏区彝区“9+3”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可分别享受)。
参加同一级别同一职业(工种)职业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财社2011年64号文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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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社〔2009〕18号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以及省政府决定的促进就业其它支出。
三、预算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一)职业介绍补贴1.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人数向批准该职业中介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1人实现就业可享受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外省入闽求职登记人员除外)、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经批准该职业中介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
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全面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过渡期内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或根据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就业人员完成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完成数等)、工作绩效和业务量给予以奖代补。
过渡期不超过2011年底。
(二)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探索以培训券或代金券培训试点。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1.培训方式及申请办法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⑵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⑶对本省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学校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
承担培训工作的技工学校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技工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开展,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进行各种形式职业技能培训的(如实行培训券的形式),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制定转移就业培训项目,经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可凭职业培训资金申请材料,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资金拨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符合上述第(1)、(2)、(3)种培训方式,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附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材料、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对技工学校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字样及加盖部门公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单位和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2.培训补贴标准⑴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职业(工种)按技能鉴定A、B、C三类标准确认(职业工种分类目录详见附件一)。
A类标准600元,B类标准500元,C类标准400元。
实际培训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后,取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⑵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每人300元。
⑶对农村“两后生”,在技工学校培训时间满一个学期的,每人每次按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培训时间未满一个学期即就业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
⑷经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乡组织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可采取经审核同意,具体组织培训前预拨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视其完成情况,给予项目经费补助的办法。
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考核办法,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培训机构管理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目录职业或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批准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企业、行业部门内设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的本企业、行业系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由企业、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劳动者个人。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职业)(详见附件2)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
具体标准由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闽政〔2008〕18 号文规定的对象。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属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