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概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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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电力工业为什么要引入竞争

1. 电力工业的发展历史

竞争--垄断--竞争

91882年,纽约珍珠街电站,600kW

91887~1893,芝加哥有24家电站

91882年,德国慕尼黑国际博览会,57km,1kV直流,密示巴赫水电站-现场

91886年,美国开始使用变压器

91891年,德国建立了最早的三相交流输电系统,鲁劳镇-法兰克福,95V-15kV-110V

91898年,Samuel Insull当选National Electric Light

Association主席

91907年,纽约州管制委员会

2、为什么要竞争

三方面的问题:

9电力工业的垄断模式会抑制其高效率运营的积极性,会滋生一些不必要的投资;

9电力工业运营不当所带来的失误、产生的损失不应该由用户来全部承担;

9电力公司作为公用事业部门与政府联系太密切,往往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失去投资的活力。

竞争与管制下的垄断最大的不同在于由谁承担风险

背景:社会大环境,电力技术现状

二、相关公司与机构的定义

¾垂直一体化集团公司(Vertically Integrated Utilities):发电、输电及配电均由一个电力公司完

成。在传统管制方式下,这样的公司会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对电力商品实施垄断。

¾发电公司(Generating Companies,Gencos):生产与销售电力商品的公司。也出售如系统频率调节、电压控制及备用等支撑的服务,以使系统能保持电力供应的质量和安全。一个发电公司可以拥有一个发电厂或多个发电厂。独立于垂直一体化部门的发电公司又称为独立的

发电运营商,简称IPP。

¾配电公司(Distribution Companies,Discos):拥有并运营配电网的公司。在传统情况下,配电公司对直接接入他们网络上的用户拥有垄断权。在全面解除管制环境下,电力商品的销售从配电网的运行、维护及规划中分离出来。

¾零售商(Retailers):从批发市场上购买电力商品并销售给不愿意或者不被允许在批发市场参与交易的用户。零售商不必拥有发电、输电及配电的资产。一些零售商是发电公司或配电公司的附属公司。一个零售商对应的消费者不一定接入同一家配电公司的网络。

¾电能交易所(Power Exchange,PX):提供一个电能供求双方交易的场所。

¾独立系统运行机构(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ISO):负责维持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之所以称为独立的,是因为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下,系统必须公平的对待每一市场参与者。ISO一般仅拥有计算机与通信设备,用以实现对电力系统的监控。ISO在承担系统运行的同时也充当实时市场运营机构的角色。

¾输电公司(Transmission Companies,Transco):拥有输变电设备的公司,如输电线路、电缆、变压器及无功

补偿设备等。他们依照ISO的指令来管理这些设备。输电公司有时也拥有发电子公司。而独立输电公司(ITC)没

有自己的发电厂,此时他们也担任ISO的角色。

¾监管部门(The Regulator):一个政府机构,负责保证电力市场运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部门。他们决定市场的运行规则,调查、监督滥用市场力的可疑行为。同时也为垄断部门(输配电网)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设定价格。

¾小用户(Small Consumers):从当地配电公司租赁与电力系统的连接,从零售商那里购买电力商品。他们参与市场的作用仅限于当有多家零售商时,他们有权进行选择。

¾大用户(Large Consumers):与小用户相反,他们在电力市场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可以直接从市场上购买电力

商品。部分大用户可以提供控制自身负荷的能力,这是

ISO用来控制系统运行的一种资源。有时大用户直接与输

电系统相连。

三、电力市场的模式

¾模式一:垄断模式(Monopoly)

(a)描述的是发电、输电及配电一体化的电力公司(b)描述的是发电与输电构成一个部门,该部门向当地的垄断配电部门出售电力。这一模式不排除不同地域的电力公司之间的双边交易,如图所示,这些交易发生在批发层面上。

¾模式二:单一买方模式(Purchasing agency)图(a)是电力工业引入竞争的第一步,电力公司不再拥有全部发电容量,独立发电厂商(IPP)接入电网,并将电力趸售给电力公司。图(b)是这一模式进一步的演变,电力公司的发电业务全部分离出去,不再拥有任何发电容量,他们向IPP购买电力再趸售给配电公司

此模式中发电市场只有一个买方,缺乏充分竞争所需的足够多买方,因此这种模式竞争有限,仅仅在发电运营方面引入了竞争,所以缺乏自由市场经济的价格发现机制。在电

力需求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常采用该模式作为吸引民间

电力投资的重要途径。

¾模式三:批发(趸售)竞争模式(Wholesale competition)

在批发交易的层面上,仍然要集中进行的运作是现货交易市场的运营及输电网络的运行。在零售层面上,系统仍将处于集中控制之中,因为每一个配电公司不仅运营本地的配电网,还代表它所辖区域内用户的利益来购买电力。

与模式二的不同是,配电公司可直接向发电商购电,大用户也被允许自主购买电力,这些交易均在批发市场中进

行。批发市场可以是联营体或者双边交易的形式。

¾模式四:零售模式(Retail competition)在这种模式下,所有用户都可以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只有大用户才会直接从批发市场上购买电力,中小型用户一般从零售商那里购电,而零售商在批发市场上购电。在这种模式下,配电公司的经营通常与零售活动分开,配电公司不再对其电网覆盖地区的电力供应拥有垄断权。这个模式中,唯一保留垄断作用的就是输电网和配电网。

实现这一模式需要大量的复杂工作,如计量、结算、通

信与数据传输等。输电与配电的费用需要向参与者收取,因为这些网络仍然是垄断的,所以仍需以管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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