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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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浙江省 工程造价 全省各市关于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文件汇总表

浙江省 工程造价 全省各市关于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文件汇总表

全省各市关于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文件汇总表
编者按:自2007年4季度起,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和劳务人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有些变化已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和承担风险的范围,省建设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的文件,到目前全省已有9个市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

本刊将各地的文件名称、文号及主要内容汇总如下,供广大读者参阅,详细文件可登陆“浙江造价网。

京造定[2008]4号的补充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的补充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日期: 2008年9月16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

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

(完整版)苏建价(2008)67号文

(完整版)苏建价(2008)67号文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省建设厅2008年9月2日鲁建标字[2008]27号)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

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澄建工[2008]7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澄建工[2008]7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3-31江阴市建设局文件澄建工[2008]7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价[2008]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15)×C×E当B≥1.15C时A=∑(B÷C-0.85)×C×E当B≤0.85C时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08-8-22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协调会议

08-8-22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协调会议

关于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协调会议
会议时间:2008年8月22日
会议地点: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参加单位:杭州杭氧铸造有限公司、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加人员:见会议签到单
会议内容:
由于市场的工程原材料及建筑劳务人工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使本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上升,大大超出了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承担的风险范围,已经对工程建设的正常运作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能使工程顺利进展,经杭氧铸造有限公司,浙江腾飞监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协商后确定:
1、明确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文件调整为基础,再根据实际投标价的人工、材料单价组成与市场信息价相比较作为依据,特种专业施工项目亦作为本次调价范围;
2、工程造价应为原中标合同价加上工程量清单量增部分和人工、材料上涨补价部分,该二部分工程费用增加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工程变更联系单部分另行计算);
3、信息价平均值以2007年12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信息平均值计算。

2008年8月22日。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富建设 [2008] 215号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富建设 [2008] 215号

富建设 [2008] 215号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近年以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涨跌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已超过了可预见风险的范畴,对工程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调价适用范围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

其他不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可参照执行。

2、满足施工条件已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自复建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中途停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停建前后发生的工程量分别计算。

二、调价范围、品种1、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施工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2、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且该材料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 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未达到1%,但该材料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 以上时。

三、调价方式1、凡符合调整范围所述情形的人工费,其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按下列方法计补人工差价:当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1.15倍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时,承担的人工补差差价=Σ(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信息价-1.15)×编制期人工信息价×定额人工用工量。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注: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建建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和承担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关于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及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及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及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建价〔2009〕14号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及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凡办理招投标备案或签订合同(直接发包项目)的项目,按《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精神,实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

二、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可参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凡符合人工、材料调整条件的,价差调整以《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和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为依据,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附:1、《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主题词: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通知抄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建设局,詹仁庆副局长。

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OO9年6月30日印发。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甬发改投资【2008】399号各有关单位:2007年下半年来,由于受全球原材料、能源等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我市建筑材料价格呈普遍上涨趋势,部分建材尤其是金属材料和石油制品等材料价格更是出现大幅攀升,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业主、承包商能够预测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有的已影响到当前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活动。

为应对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及市重点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经市政府同意,对调整部分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前的在建工程,因主要建筑材料涨价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协商处理:(一)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工程,对建筑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考虑建筑材料要素价格风险的,其占工程合同造价1%(包括1%)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不分规格及型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二)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计补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三)发承包双方应就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补差问题,根据本指导性意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其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四)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五)在2007年10月1日已经交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价差。

二、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以后新发包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发承包合同执行。

关于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及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及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及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作者:zzx 来源: 点击数:54丽建价〔2009〕14号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及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凡办理招投标备案或签订合同(直接发包项目)的项目,按《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精神,实行定额人工单价和费率调整。

二、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可参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凡符合人工、材料调整条件的,价差调整以《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和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为依据,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附:1、《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主题词: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通知抄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建设局,詹仁庆副局长。

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OO9年6月30日印发丽水市建设局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及有关规定的通知作者:zzx 来源:本网点击数:1229丽建发[2006]122号丽水市建设局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管[2005]38号)等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努力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水平,切实将安全生产各项费用落实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

有关工程造价文件汇总表

有关工程造价文件汇总表

4、本通知适用于市区中心区域范围内(不包括开
发区、度假区高速公路以北区域及吴兴区管辖区
域)的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区
域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扬尘治理措施如执行《湖州
市市区中心区域建筑工地长效扬尘治理工作方案》
(湖建发〔2015〕18号)文件的,应当按本通知
计取费用。
2015年5月15日
5.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湖 州市市区中心区域建筑工地长效扬尘治理工作方案
原《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加强湖州市建设工程
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实施意见》(湖建
发〔2008〕255号)文件同时废止。
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浙
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市区临街工
16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中 心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措施费 用的通知
湖建发 [2013]130号
程计取,原属市区临街项目按市区临街工程乘以 1.15系数计取(市政项目按市区一般工程乘以1.15 系数计取)。招标控制价应按市区临街工程或调整
系数后的中值费率编制,投标报价应当以不低于市
区临街工程或调整系数后的下限费率报价。
17 2015年度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 取,凡2013年5月2日之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 以上或合同造价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地或桩 基、挖土施工还未完成的工地,以及至本通知下发 前已完成招投标工作但仍未开工的项目,发承包双 方按照上述计算标准,以下限费率重新计算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重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大于投标报价中相应费用的,应当调整 差价;重新计算结果小于投标报价中相应费用的, 仍按原投标报价执行。 二、出入工地车辆冲洗措施费用的计取 出入工地车辆冲洗措施费用包括车辆水冲式自动洗 车机装置设备基础和机械使用费。凡2013年5月2 日之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造价额 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地和桩基、挖土施工还未 完成的工地,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计 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 1.车辆水冲式自动洗车机设备基础费用,应按建 设、施工、监理三方确认的施工专项方案实施,按 2010版计价依据、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及设备基础 施工月份信息价平均值计算。 2.车辆水冲式自动洗车机机械使用费(包括安拆 费及场外运输费等),按经确认的使用台班数或按 合同工期的1/2天数乘以市造价站测算发布的机械 台班信息单价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 定。 三、对中心城区(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范围内)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钻孔灌注桩(或类似钻孔 灌注桩施工工艺)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场地在打桩前 必须全部硬化,按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确认的 施工专项方案实施,竣工结算时按2010版计价依据 、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及场地硬化施工月份信息价 平均值计算。 本通知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吴 兴区政府、南至杭宁高速湖州南入口、西至铁路湖 州站综合枢纽、北至太湖度假区湖州与长兴交界处 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上述区域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用计取参照本通知 执行。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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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
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
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
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4、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

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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