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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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

北航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2014年7月修订)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环节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

一、研究生的课程及学分1、研究生课程一般每16课内学时对应1学分。

2、研究生必须按照学科/领域培养方案及个人课程学习计划选修课程。

3、研究生一外为非英语者,必须选修英语二外。

4、研究生所属学科/领域与本科所学不同时,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一定数量的本科核心课程。

所修课程记录成绩但不计入总学分要求。

二、国际联合培养学分认定1、制定学分转换方案由学院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习内容、以及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学分计算方式制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学分转换方案》。

原则上,研究生在境外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按1学分不少于16课内学时、1门基础课不超3学分、1门专业课不超2学分的原则计算,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同一学院产生多个转换方案时,按序编号。

2、学分转换认定申请学分转换认定的研究生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学院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所制定的“学分转换方案”、以及境外培养单位出具的可认定的成绩单,对研究生公派联合培养期间所修学分予以转换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系统审核学院将已认定的学分转换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用以完成培养方案审核。

4、学分转换限制教育部办公厅规定的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在北航校内完成,我校接收的港澳台生的该部分学分可由学科培养方案内其他课程学分替代。

三、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制定课程计划及选课研究生应根据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

《研究生课程计划》在生入学后两周内制定,根据该计划和《研究生课程目录》,在规定时限内(每学期开课的第1-2周),按学期在网上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允许插班听研究生课程,包括课程进修、工程硕士、MBA、MPA等。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有关环节及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全文如下: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一)根据培养计划选修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规定的时限内,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选课时间一般在学期末,新生则在开学初。

选课的具体时间参见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的通知。

(二)培养计划变更与课程的补选和退选研究生培养计划一旦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在执行过程中,因故确需变动的,则应在正常补退选课时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变动。

已修课程不允许变更。

每学期开学第1周为正常补、退课时间,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三)停止开设、调整学时的课程对于选课人数在5人及以下课程,非学位课程一般不安排开课,学位课采取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内学时为总学时的1/2。

在选课结束后,研究生院对选课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课程进行审核,以确定停止开设的课程及学时调整情况,在补、退选课之前在选课系统中删除停开的课程,并在公告栏中公布。

研究生应在补、退选课期间确认所选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四)申请免修的课程1.研究生入学前经过正式审批手续,选修过我校研究生相应课程,并参加正式考试,成绩合格,在四年有效期内,研究生可在入学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核实后,可认定该学分。

免修课程及成绩一经确认,不予更改。

2.进修期间已修课程转为学位课时,若遇学分不符,则以本年级培养方案为准;若已修课程在本年级已不开设,或课程内容、名称已变更,则只能转为非学位课。

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模版一、概述本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开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开展和管理。

二、课程设置1.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和综合科学类三类。

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发展需求,自由选择参与其中一类课程。

2.每学年开设的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不超过16个,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安排。

3.课程内容应紧密结合学科知识,体现学科交叉和综合应用的特点,具备一定的研究性和实践性。

三、教师管理1.教师应具备较高的学科水平和科研能力,参与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其专业背景和经验进行选拔。

2.教师应认真备课,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并按计划进行课程教学。

3.教师应及时对学生进行学习督促和指导,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展和困难,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教师应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实践,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

四、学生管理1.学生在选课时应认真考虑自身兴趣和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并按计划参与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

2.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实践活动。

3.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和同学,保持良好的学习氛围。

4.学生应定期进行学习总结和成果展示,课程结束后,学生需提交学习报告和成果展示。

五、评价制度1.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价,包括平时表现、课堂参与、作业完成情况和成果展示等。

2.学生的综合评价由教师和学校进行,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课堂表现以及科研能力等方面。

六、实施方式1.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采用小班授课的方式进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2.课程的开展应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特点,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七、问题解决如教师、学生或家长对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开展和管理有任何问题或建议,可向学校教务部门反映,学校会及时处理和解决。

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根据培养计划选修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的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选修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

正式选课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补选和退选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按有关规定补选和退选研究生课程,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研究生课程的期中退选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并需交纳期中退课费,退选的课程将从成绩单中移去。

办理补、退选课程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3.选课、成绩与学分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对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研究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若研究生未正式在规定时限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4.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若研究生需要选修校外的研究生课程作为学位要求的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并得到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选修课程后,应按课程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间选修研究生课程,须征得导师或所在院(系、所)有关负责教师同意,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若该门研究生课程需要被确认为研究生学位要求的课程,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经所在院(系、所)核实后,方可认定学分。

研究生课程学分不能与本科生的学分重复计算。

外校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认定学分。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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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

公共课教学由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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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课教师第三条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立德树人,对标“四有”标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崇德修身,以德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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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此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讲师,经学院研究同意也可担任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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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课程开设第五条开设研究生课程,要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要求,研究生课程设置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

根据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

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和学位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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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开设的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2学分,非学位课原则上不低于1学分,1学分不低于18学时。

新开设研究生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

开课学院应从课程的目标设定、适用对象、教学大纲、考核方式、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各环节,确保研究生有序地进行课程学习,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1.全校性公共课(公共政治、公共外语和公共选修课)原则上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公共课程教学部进行排课和管理;专业课(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实践课等)由培养单位(学部、院、系、所、中心等)负责安排和管理。

2.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以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工作秘书应根据研究生所在学科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进行选课指导。

3.研究生应在课程审核之前修完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满足课程学分要求。

课程审核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二、选课管理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信息化管理,研究生每学期须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陆研究生系统内进行网上选课。

(一)选课资格1.根据培养计划规定,研究生新生需在制定并提交培养计划后,方可进行选课。

2.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研究生需办理完注册手续,方能获得选课资格。

(二)选课方式1.公共课政治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不需要在网上选课,研究生可根据系统中或者公开公布的课表准时参加课程学习。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公共英语课程由学校(研究生院或者专业学位中心)统一安排,不需要进行网上选课。

学术型研究生的公共英语课程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

因教学场地和效果的要求,每门课程有一定人数限制,根据先选先得的原则由计算机系统确定修读名单。

具体选课要求详见每学期工作通知。

(三)选课安排新生开学2周内,老生1周内在研究生系统中完成选课工作。

如因不可抗力(或办理过请假手续)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工作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选。

(四)退课安排1.一般情况下,每学期前4周内可以进行退课。

在退课截止时间之前,研究生可在网上自行操作进行退课。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二00八年八月修订)校研发[2005]12号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选课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开课目录,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网上选课)。

研究生网上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选课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通知。

2.补选与退选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研究生可以补选和退选(网上进行)。

3.成绩与学分凡已参加网上选课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或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内学时三分之一的硕士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成绩和学分。

若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记"0"分。

4.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相应部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两年内可认定成绩和学分。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选课。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确定1、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分是研究生课程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

凡课程学习及其它各种教学环节完成时,均须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正式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是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专题研究”、“教学实践”为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

研究生课程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口试或笔试加口试。

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要求以笔试方式进行考核。

3、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单位协商确定后安排考试,并在网上公布考试时间、考场安排;专业课由学院或任课教师安排考试并通知学生。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一、课程管理1.导师应根据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参考当年研究生课程目录,制定出研究生个人课程学习计划表,课程学习计划表中需详细写明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选修课的名称、学时和学分。

2.新生入学后,由导师与研究生共同协商选课,并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表一式三份。

课程学习计划表需由导师签字确认,并由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审核通过的课程学习计划表一式三份,研究生本人、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同时需要在指定时间内进入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网络选课。

3.所选必修课程一旦确定,不允许退选或增选。

选修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者,需经导师签字同意,并修改课程学习计划表后,报各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审批。

退课及增课均应在开课后2周内办理,超过2周不予办理。

4.某些课程如我校不能开课,可以到外校学习。

研究生须写出书面申请,经由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院批准。

由研究生自己联系办理外校听课手续,听课费从研究生本人培养经费中支付。

学习完成后,应取得成绩证明,并需将原始成绩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分别交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5.外单位研究生或进修人员申请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时,必须到我校研究生院办理听课手续。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一)《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表》中所填写的课程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成绩和学分。

(二)考核项目和评分办法1. 考核目的: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程度,同时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查。

2. 考核项目(1)课程(2)实验技能(指实验、实习等)(3)教学及社会实践(4)临床工作(限临床各专业研究生)(5)科研能力训练3. 评分办法: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和考查均采用形成式的计分办法,即在进行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时,根据授课教师要求,将考勤、阶段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论文撰写等考核方式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计算,形成最终的研究生课程成绩。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模板】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模板】

XX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2019年6月修订)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环节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

一、研究生的课程及学分1、研究生课程一般每16-20课内学时对应1学分。

2、研究生必须按照学科/领域培养方案及个人课程学习计划选修课程。

3、研究生一外为非英语者,必须选修英语二外。

4、研究生所属学科/领域与本科所学不同时,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一定数量的本科核心课程,所修课程列入研究生个人成绩单,但不计入总学分要求。

二、国际联合培养学分认定1、制定学分转换方案在研究生出境学习前,由学院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习内容、以及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学分计算方式制定《XX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学分转换方案》,并拟定选课计划。

原则上,研究生在境外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一般按1学分不少于16课内学时、1门基础课不超3学分、1门专业课不超2学分计算,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同一学院产生多个转换方案时,按序编号。

2、学分转换认定回国后,申请学分转换认定的研究生填写《XX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学院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所制定的“学分转换方案”、以及境外培养单位出具的可认定的成绩单,对研究生公派联合培养期间所修学分予以转换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系统审核学院将已认定的学分转换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用以完成培养方案审核。

4、学分转换限制教育部办公厅规定的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原则上应在北航校内完成。

我校接收的港澳台生的该部分学分可由学科培养方案内其它课程学分替代。

在境内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按期参加由学院统一或单独组织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环节的学分不允许采用学分转换方式获得。

三、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制定课程学习计划及选课研究生应根据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研究计划等。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文件师教培养〔2019〕60号为提高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管理(一)制定课程学习计划研究生入学后应按照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型(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二)选课与退课研究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选、退课。

选课时间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选课阶段和退补选阶段。

如需退选,应在每学期的退补选阶段结束前办理网上退选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无法取得成绩及记载到教务系统。

未办理退选或缓考而不参加考核者,以缺考记载,成绩记零分或“不及格”。

(三)修读校外课程为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学习好本专业学位课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交流学习,修读校外课程。

具体要求及流程详见《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

二、课程考核(一)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1.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除实习、实验、实践、社会调查、科研活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的形式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必修课、学位基础课原则上需进行笔试。

笔试必须有规范的试卷,时间不少于2小时。

2.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考查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

等级制分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2不及格(0~59)五等。

百分制成绩在60分(含)以上,等级制成绩在及格(含)以上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

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

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1. 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发展学生的综合素质。

1.2 原则是自主选择、导师指导、集体交流、成果展示。

2. 课程开设和选修2.1 学校根据需求和教师资源安排研究性学习课程。

2.2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自主选择课程。

2.3 学生选修研究性学习课程需要经过班级、家长和学校的批准。

3. 指导教师的选拔和培养3.1 学校设立研究性学习课程专职教师,并进行选拔和培养。

3.2 指导教师要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和教学经验。

3.3 学校为指导教师提供培训和支持,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

4. 学生的学习和评价4.1 学生在研究性学习课程中需要开展研究项目,并撰写研究报告。

4.2 学生可以选择个人项目或小组项目进行研究。

4.3 学生的研究成果需要进行集体交流和展示,并接受评价。

4.4 学生的评价主要以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展示为依据。

5. 管理和监督5.1 学校设立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团队,负责课程的组织和管理。

5.2 学校及时反馈研究性学习课程的进展和成果给家长和学生。

5.3 学校对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研究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6. 奖励和激励6.1 学校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表现进行评选,评选出优秀研究成果和优秀学生。

6.2 学校可以对优秀研究成果和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7. 提高环境和资源支持7.1 学校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设备,方便学生开展研究工作。

7.2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科研竞赛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8. 其他规定8.1 学生在研究性学习课程中需要遵守学校相关的纪律和规定。

8.2 学校有权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罚。

以上是一份中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旨在规范课程的开设和管理,促进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发展。

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办法课程学习与考核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教学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学习管理(一)课程学习1.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2.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学位)课程和选修(非学位)课程。

研究生应按照《XX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

(二)培养计划1.培养计划由研究生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导师应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2.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教学(或社会)实践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三个主要部分。

应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或社会)实践、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

3.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制订完毕。

4.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一份报送研究生处,其余三份由所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分别保留。

(四)课程的学习与更改1.研究生应按照培养计划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所选课程和学习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2.选修课程若需要更改,需按以下程序进行:(1)停修、改修或增修某门课程,必须在该课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申请(第一学期课程原则上不予调整),并填写《XX 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更改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2)未办理课程更改手续,擅自增选的课程(即本人培养计划中未列出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考核。

山东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山东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风,特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定办法如下:课程学习一、凡列入我校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各学院均应按学期教学实施计划的要求按时开课。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征求研究生本人的意见后,于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制定出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研究生所学课程、开课学期,都应在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

培养计划一式四份,指导教师、研究生、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各一份。

三、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后,除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长批准外,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四、每学期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编制下学期的教学实施计划和课程表,征求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后,于规定时间交研究生教育学院,经协调平衡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公共课及跨学院课程由研究生教育学院下达教学任务书,其余课程由各学院下达教学任务书。

五、教学任务一经落实,任课教师应按课程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填写授课计划,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开课,并不得随意调课、停课。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开课或中途停课,应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批。

六、于每学期第18周前,向任课教师下发下学期课程表、研究生听课名单、授课计划表及考核命题纸(其中授课计划表及考核命题纸可从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下载)。

其中,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安排公共课部分,其余由各学院负责安排。

开学后两周内,各学院负责将任课教师授课计划表收齐并送交研究生教育学院。

七、研究生选修某门课程后,应按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按时参加课程考试。

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八、研究生在入学前曾参加过本校或外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必须随研究生同堂听课同卷考试,外校是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课程学习成绩取得时间在两年内有效)且成绩合格,该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

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能力,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是指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自主选择研究课题,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的课程。

第三条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科研素养,提高他们的科学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将来的科学研究和创新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

第五条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管理责任由学校、教师和学生共同承担。

第二章课程设置与组织第六条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的课程设置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由校长组织进行制定。

第七条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日常管理任务由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研究课题。

第八条指导教师应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进行座谈、讨论和指导,及时解答学生在科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学生进行科学实践和创新研究。

第十条八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学制为一年,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章选题与申报第十一条学生选择研究课题时,应根据自身的兴趣、实际情况和学习能力进行选择,确保能够顺利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学生选择的研究课题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得涉及非法、违规和不符合学校教育方向的内容。

第十三条学生须向指导教师申报研究课题,指导教师评估后,根据学校的管理规定和课程安排,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第四章实践活动与成果展示第十四条学生在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各种实践活动,包括实验、调查、观察、访谈等,指导教师应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五条学生在研究过程中要及时记录实践活动和研究结果,编写科研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给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期末需要进行成果展示,包括口头报告、海报展示、展览等形式,以展示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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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及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及研究生培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学习计划
1、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2、个人学习计划经指导教师、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生效,学习计划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3、个人学习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仍需经指导教师、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

4、个人学习计划于研究生学业完成后交学位办存档。

二、选课
1、研究生需在每学期初报到注册后方可获得选课权限。

2、开课学院(系)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组织老生进行下学期拟开课程的预选工作,将达到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列入拟开课程汇总表,并进行课表预排。

3、每学期初,获得选课权限的研究生根据拟开课程汇总表、课表、个人学习计划,在“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选课,在试听期(两周)内学生可在“管理系统”中调整所选课程(修改或删除)。

4、重修(缓考)的研究生,在开课10日内递交重修(复考)申请,经批准后,须在“管理系统”中重新选课后才能生效。

5、开课学院(系)于开课两周末审核各门课程在“管理系统”中的选课人数,未达到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暂停开设。

6、任课教师于开课两周后从“管理系统”中打印选课人员名单,选课名单一经打印学生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7、有下述特殊情况者仍需在“管理系统”中履行选课程序,选课时间与正常学生相同:
(1)免听:研究生已经学过培养方案中的某些课程或经过自学有把握能达到研究生相应培养要求者,可以提出免听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申请免听的课程必须随班参加考试。

实践性和实验性较强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2)免修:硕士研究生已取得国家大学外语六级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在450分以上,或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可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

(3)外校选课:个别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到外校(只限于设有研究生院的学校)选修课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校内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到外校选课学习应根据其规定办理旁听手续(费用自理)。

三、考核
1、开课学院在课程结束前两周根据学生在“管理系统”中的选课情况,安排试卷印刷、考场、监考等有关事宜。

2、考核的方式可以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一般是通过笔试、口试等形式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给出评价。

笔试可以是闭卷、半开
卷(学生自带一张A4纸的复习内容)、开卷。

口试要求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主持并评分。

考查主要是对研究生完成学习任务的数量、质量及能力和态度等作出评价,一般是通过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如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课程论文等判断。

3、学位课程、非学位必修课程一般采取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中的选修课程可采取考查的方式,研究环节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

4、研究生必须在“管理系统”中正确选课并参加课堂学习后才有资格参加考核,缺课达总学时的1/3者(批准免听者除外)不得参加考核。

5、研究生参加考试需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入场,在指定座位就坐。

自觉遵守考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者给予处罚。

6、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缓考生复考随下一届学生同堂进行。

四、成绩评定与登记
1、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研究环节成绩评定分为“通过”、“不通过”。

2、考核成绩只登记最终成绩,最终成绩可由学生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两部分组成,也可以只是考试卷面成绩。

3、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认真登记成绩,不能漏评、错评、多登、漏登。

4、特殊情况的成绩登记:
(1)免修“第一外国语”者直接获得学分,成绩登记为“免修”。

(2)到外校选课者,需由该校研究生院出具考试成绩证明(附考试试卷和答卷),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并在登记时加以说明。

(3)没有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成绩不予登记。

5、学位课程单科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或单科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且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单科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研究环节成绩“通过”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的课程即获得学分。

6、考核成绩不合格(包括缺考)者可申请交费跟班重修,每人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7、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逢寒暑假可延迟至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考核成绩并打印课程成绩单。

课程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和系(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五、试卷和成绩单归档
1、公共课表中课程的试卷、答卷和课程成绩单由研究生院保管和归档,其他课程的试卷、答卷和成绩单由开课学院(系)保管和归档。

试卷、答卷的保存期限为3年,课程成绩单永久保存。

2、研究生在校参加学习的过程和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学生毕业后,成绩单归入学校档案馆保管。

六、成绩查询和证明
1、在读研究生可在“管理系统”中自行查询成绩。

2、在读硕士研究生成绩证明到本人所在学院(系)办理,经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后生效。

在读博士研究生成绩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

3、已毕业研究生成绩证明到学校档案馆办理,并携成绩档案复印件经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后生效。

七、其他
1、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原《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的有关规定》(河海研[2002]29
号)、《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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