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风险控制-付款方式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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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范: a)客户资信不佳,尽量不要采用汇款方式结算。 b)金额较大的交易不要采用汇款结算方式。 c)凭单付汇时,出口发货宜采用海运,通过海运提单控制货权,不宜采用空运方式。 d)为了防止见提单复印件提货,给客户传真提单复印件时,抹去提单复印件上的箱号及铅 封号。 e)买卖合同中,如没有约定卖方必须何时将提单的正本寄给客户。那卖方完全没有必要一拿 到提单就把它寄走。如合同规定的是其余货款在装船后 30天之内付款,那出口商完全可以 把提单先保留在自己手里,而在船的航行期间(航行时间大于30天),继续联系其余货款的 支付问题。等到客户把余款付出之后,再把提单寄出去也不迟。 f)做出口业务时,如要采用T/T预付和其他付款方式结合的结算方式,那么要尽量提高T/T预 付的比例。如果T/T预付的比例高达50% 或者以上,买方骗取货物的可能性或许会下降。因 为骗子如果骗取利益所花的代价太大的话,那么他会觉得得不偿失。
我希望以上的案例能给我们的业务员一个风险的提醒,也希望业务员在做业务的时候要时时保持清 醒的头脑,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2 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1)定义:托收是指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 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
2)风险:托收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像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 力,导致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而往往此时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而这时出 口商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 b)货物到达进口国时,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因海关法 规变化或其它原因,进口商拒付货款。 c)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出口商收款带来风险, 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甚至随便向进口商放单等,这些 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d)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不检查单据内容,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如 遭进口人拒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如货物已到达进口国,则还要发 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 损失。 e)在承兑交单条件下,由于进口商只需在汇票上承兑就可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一旦到期 不付款,出口商就会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因此,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f)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在托收情况下,由于进口商延迟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 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外贸企业需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柜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 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
4 T/T,CFR情况:这个还是我们公司的一个例子,还是我们公司跟沙特的一家公司签订了30%T/T+70% B/L COPY付款方式,客户30%预付款打过来以后,我们安排发货,发货拿到提单以后催客户付款,但是 客户也是一般等到提单快到港的时候才付钱,但是货物到港了客户还没有付钱,客户要求我们给他 提单,他随后就安排付款,因为这个客户是老客户,以前没有出现过不良的付款记录,所以业务员 写签报,批准以后就将单据寄给客户了,但是客户又拖了一个多月才将款付了,到了后来才知道当 时客户不付钱,是因为这个客户公司的资金出现了问题。 虽然这个案例中的钱最终是收回来了,但是大家可以想想,客户晚了一个多月付款,我们汇率损失, 占压利息的损失是很大的,幸好客户的公司出现的是问题不严重,万一公司破产呢,我们就血本无 归了。
案例
3 T/T, CFR情况:我们公司与俄罗斯一客户签订了30%T/T+70% B/L COPY付款方式,客户30%预付款打过来 以后,我们安排发货,发货拿到提单以后催客户付款,但是客户迟迟不付(我想很多业务员也遇到 过这样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客户再见到提单复印件的时候是不会付款的,总要等上很多天,这是因 为客户一般是等船快要到港的时候,客户才安排付款,因为客户也不愿意占压资金时间过长),等 货物到了目的港,客户通知我们他们不要货了,也不要预付款了,因为这个客户是中间商,他们的 终端客户不要此货物了,而且在目的港储存费用很高,最终我们决定将货物拉回。现在拉回的货物 还在天津的仓库储存,正一点一点地卖出。
北京中建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外贸风险培训教材
1 汇款方式的风பைடு நூலகம்及防范
1)定义:汇款的结算方式为卖方交货,买方通过银行汇付货款;或者 买方预付货款,卖方再交货的方式。此种结算方式是以买卖双方的商业 信用为基础的。
2)风险: a)买方风险:买方在预付款的条件下面临的是卖方迟交或者不交货物的 风险; b)卖方风险:卖方在货到付款的条件下,面临的是不能及时并足额收到 货款,甚至完全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2 T/T,FOB情况下指定货代:我公司2005年的时候与乌克兰一客户签订了一份30%预付+70%见提单复印件付 款的合同,客户指定一宁波的货代,客户预付款到了以后,我司安排发货,发货后3个多月(其实客户早 已经将货物提走了),客户的尾款还没有付过来,直到来年的4月份客户才把款付过来,但直到现在货代 提单还在我们手中,这是我们公司很典型的一起案例。希望大家在做业务的事情以此为戒,我们公司有 很多业务员认为我们客户是老客户,走过很多订单了,一定没有问题,其实这个案例中的客户也是我们 的老客户,但是因为客户本身的经营出了问题,还是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我希望业务员不要认为 是你们自己的老客户就对客户充满信心,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我们要把风险降到最低。
案例:
1)T/T,FOB情况下指定船公司:某外贸公司与洪都拉斯的一位客户,签订了10%预付+9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 的付款条件,接到客户10%预付款后,某外贸公司安排发运,但发运后,向客户催款,这时客户就变得 难以联系,或者以各种理由推托。而这时,船公司最后怕收不到运费,故意夸大了事情及事情的紧迫性, 说船已经到港多天,客户再不提货,目的港海关就以无主货进行拍卖,而外贸公司再多次联系客户无果 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能是让船公司将货物运回,最后外贸公司承担了来回的海运费及目 的港的逾期费用。 所以FOB条款最好还是TT到款之后再发货;TT预付的就必须在船期前预留足够的份额,起码够来回海运费 及港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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