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创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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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创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学校创收收入的分配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同时,相关部门可结合产学研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收活动,以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达到办学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第二条创收活动是指在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之外,以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人、财、物等资源提供对内对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考证考级、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财产的出租(不含门面房出租)、与企业合作收入、其他使用学校资源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第三条创收活动不能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正常工作;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严禁将学校分配的事业经费转作创收收入。
第四条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审批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金额收费,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创收收费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
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处备案收费。所有创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收入,不得挪用、私分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否则,一经发现,以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部门及个人责任。
第六条岗位资格职业技能考试和技能鉴定的收费及使用管理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创收收入管理
1.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对创收收入的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台账内容包括:创收项目名称、创收项目对象、收费标准、人数、培训课时、创收收入收支情况等,做到内容真实、资料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定期装订成册,不得丢失或擅自销毁。
2.收支票据必须合法有效,所有支出凭证手续齐全。凡用创收收入购置的仪器设施和办公设备应按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创收收入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每学年至少向本部门、本二级学院教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 创收收入定期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学校和有关管理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创收收入的使用
1.创收收入使用,遵循“先收后支”、“谁创收、谁使用”原则。创收收入使用要统筹安排,处理好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事业发展以及资金积累之间的关系。
2、党政职能部门及教辅部门的收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纳入部门二级账,其收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用于部门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
3、各二级学院的顶岗实习管理费收入只能用于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公务费用,不得用于学院教职工的人员费用支出。
4. 为正确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创收提成收入,按下列规定分配:
(1)利用学校场所举办的对内、对外培训和讲座收入,10%归学校,90%分配给创收部门。
(2)利用学校的实验、实训场地和设备开展的对内、对外技术及考级考证等收入,20%归学校,80%分配给创收部门。
(3)机房开放收入,50%归学校,50%分配给创收部门。
(4)财产出租收入(含场馆出租),50%归学校,50%分配给创收部门(门面房出租不作为部门创收项目)。
(5)其他创收收入,5%归学校,95%分配给创收部门。(6)对外协作加工创收收入按院办抄(2011)7号规定执行。(7)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按《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8)自考创收收入按《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自考本科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5、各二级学院及教学部门分成后留成的收入,可用于日常管理、教学科研、职工分配等方面。其中20%作为部门发展支出,40%作为部门公用支出(招待费不能高于公用支出的10%),40%作为人员费用支出。发展支出主要用于积累发展;公用支出主要用于弥补本部门公用经费不足,也可用于教学科研、教师业务培训、业务交流、学术交流、改善办公条件等;人员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包括课时、加班等一切人员费用。
第九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一切创收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使用财务处的收据或发票。任何部门、二级学院都不得坐支、截留和转移创收收入。创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经创收部门党、政负责人双审批签字,根据创收性质和类别,在分成总额内的项目下凭票(表)据实报销。发给个人的人员费用总额超过2000元的,还需报联系点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属于多个部门、多个二级学院创收的项目,学校仍按规定比例提成,剩余收入需经校领导批准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分配的比例后方可纳入本部门的二级创收收入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将定期对各部门创收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学校有关部
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 1月 11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