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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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江西省电力公司二届二次职代会暨2011年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效能监察工作,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统一部署,公司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供电服务效能监察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循规为纲、强基为本、务实为要、创效争先”工作要求,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效益、强化管理和源头防腐的基本方向,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要求,规范服务流程,强化服务理念,全面提升公司系统优质服务水平,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供电服务效能监察工作,认真查找供电服务过程

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对供电服务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供电服务管理,全面建设“大营销”体系,持续提升供电服务规范化水平和客户满意率。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自觉规范供电服务行为,避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确保管理规范、干部廉洁,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三、工作机构

成立省公司供电服务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

组长:秦红三、汪忆新

副组长:肖黎春、徐云、谭永香、滕富连、黄水龙、王忙虎、孙超武

成员:宋双鸿、彭林先、辛建峰、王小兵、黎诗义、李政、赖永萍、徐先起、熊友明、李庆庆、欧阳冶力、宋志华、李顺平、刘镭、陈卫、郝跃武、刘贤文。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

主任:王忙虎(兼)

副主任:彭林先、高斌、周祥赋、李新国、李迎军、何群、汤克艰、廖明、贺青、谢斌、陈圣朝、魏星、万源、方伍英、肖萍、熊小徽。

成员由监察、发策、财务、安监、生技、基建、营销、农电、科信部、物资、审计、思政、调度、交易中心、经法等部

门以及新闻中心有关专责人员组成。

四、监察的范围和时间

这次检查的范围和时间是:对公司系统2010年1月以来供电服务各项内容进行立项检查,从2011年3月1日开始至2011年10月31日结束。

五、监察重点

(一)供电质量方面:

1、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的电能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2、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6%,城市居民客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10千伏以上供电客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3、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客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省公司的规定。

4、因客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是否及时告知客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二)供电电压监测点方面:

1、监督是否按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2、监督是否按国家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客户电压的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三)保障供电安全方面:

1、监督是否按国家规定加强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电管理,是否指导重要电力客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

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2、发现客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告知客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四)办理用电业务方面:

1、向客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对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对客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客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4、对客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客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5、给客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向客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方面

1、对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是否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

2、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发现客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是否及时一次性书

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客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六)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方面:

1、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连续向客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3)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2、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是否按规定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3、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处理供电故障方面:

1、是否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2、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4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9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客户做出解释。

(八)履行紧急供电义务方面: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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