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伤病关系分析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伤病关系分析【摘要】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不仅要明确眼外伤状况,视功能损伤情况,而且要明确目前存在的状况与本次损伤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本次损伤与眼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损伤有因果关系时,才可以进行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
本文在对实践中眼外伤鉴定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于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的伤病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标签:眼损伤鉴定;伤病关系;损伤程度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明确眼部损伤和病变后,还需进一步分析确定眼部目前状况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关系,即依据本次外伤在目前存在的不良后果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如何,进行半定量的划分,确定损伤的参与度。
吴军等提出因果关系赔偿比率的概念在损伤因果关系判断上也成立,即在确认直接关系成立前提下,视损伤对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参与度分别为100%、75%、50%、25%,无因果关系时,比率为0%。
眼部损伤与本次外伤的关系需要在全面掌握受伤当时伤情资料、临床处理情况、临床转归等伤后临床病历资料和伤前眼部状况等资料的前提下,通过鉴定人的临床和法医学鉴定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
以下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
1.资料1.1 某男,50岁。
2009年4月6日因被人打伤头面部,诉疼痛、右眼视力下降,委托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病历资料记载:头部被他人用拳击伤出血。
检查:右侧眉弓处有伤口1.0cm,伤口出血,局部肿胀,眼下血肿,肤色潮红,触痛。
同年4月29日诉双眼视力模糊,检查:视力右眼前指数,左0.15.瞳孔圆整,光反应存在。
眼底:视盘边清,右眼黄斑暗红,中心凹反光不清,左眼中心凹反光存在。
此后多次在该院眼科门诊,视力检查时有反复。
同年10月14日检查:视力右4.5(0.3),左4.7(0.5);矫正视力右4.7(0.5),左5.0(1.0)。
分析说明:根据案情及相关病例资料记载,张某被打后有右眉弓部裂伤、眶周青紫、肿胀等软组织挫伤存在,三周后始诉双眼视力模糊,从损伤的情况结合2009年10月14日的视力检查分析认为,其视力下降难以用2009年4月6日的外伤来解释。
眼部损伤鉴定标准
眼部损伤鉴定标准眼部损伤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医学技术,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眼部损伤鉴定的目的是根据现场勘查、伤情分析和相关技术手段,对眼部损伤的性质、程度和原因进行科学准确的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证据和参考,为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以下是眼部损伤鉴定的相关参考内容,总结不少于500字。
一、眼部损伤鉴定的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眼部损伤鉴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科学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定,严格遵守科学方法的规范。
2. 综合性原则:眼部损伤鉴定应综合运用伤情分析、现场勘查、医学影像学、解剖学、病理学等多种科学手段和技术,进行全面准确的评定。
3. 依法鉴定原则:眼部损伤鉴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据规则,遵守法医学鉴定的程序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
二、眼部损伤的鉴定要点1. 起因和原因:对于眼部损伤的起因和原因进行分析,确定损伤是意外事故、斗殴、摔倒等非正常原因所致,还是眼部疾病、眼外伤等自然病变所致。
2. 损伤部位和性质:确定眼部损伤的具体部位和受损的组织结构,如角膜、巩膜、虹膜、晶状体等,以及损伤的性质,如擦伤、撕裂、穿刺、烧伤等。
3. 损伤程度评估:根据伤情分析和科学手段,对眼部损伤的程度进行评估,包括视力影响程度、眼球运动功能、瞳孔反射、眼压等指标的测定。
4. 创伤鉴定:对于意外事故或他杀案件中的眼部损伤,进行创伤鉴定,判断损伤是否可由特定物体所致,例如利器、砖块等。
5. 损伤与死亡关系:在涉及死亡案件中,确定眼部损伤与死因的关系,判断眼部损伤是否直接导致死亡,还是与其他因素相关。
6. 护理不当:对于医疗事故中的眼部损伤,进行护理不当鉴定,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导致了眼部损伤的加重或恶化。
三、眼部损伤鉴定的技术手段1. 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环境、现场痕迹等,为后续鉴定提供基本数据。
2. 解剖学鉴定:对于涉及义眼或眼球摘除等情况,进行解剖学鉴定,确定眼部存在的结构损伤情况。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有关问题分析
眼损伤在法 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 , 其发生率低于 (1 9 ) 6 . % ,右眼 l 例 ( . % ,双眼同时损伤 6 2 8 20 ) 93 例 软组织损伤、 骨折、 颅脑外伤列第 四位。 眼组织结构精 (6 %) 9 7 。原鉴 定重 伤 2 . 7例 ( . %) 4 5 ,轻伤 2 例 35 l 细而脆弱 , 遭受直接或问接暴力 , 有时甚至较轻微外 (38%) 轻 微 伤 3例 (. %) 3. 7 , 48 4 ,伤 残 鉴 定 1 1例 力都可造成损害。 而原有伤病眼外伤后更易出现视功 ( . % 。致伤物分类见表 1眼损伤 隋况见表 2 17 ) 74 , 。
维普资讯
第3 0卷第 1期
20 0 7年 3 月
遵
义
医
学
院
学
报
Vo _ 0 No 1 l3 .
Mn . 0 7 r2 0
ACTA ACADEMI AE MEDI NAE ZUNYI CI
行的, 并未增加患者的副作用。穿刺针到位后套管的 等优点 ; 连续肌间沟臂丛神经阻滞有可用于较长时间 固定和管理是关键 , 例术后镇痛失效者均是由于患 的手术 , 5 术后镇痛可改善 患者的凝血功能和减少手术 者活动导致套管移位或被拔除。 后并发症 ,特别是减少患肢血管手术后血栓形成 , 加 改善组织微循环 , 促进患肢 肌间沟臂丛神经阻滞需要依靠大容量局麻药在 快动脉血流和静脉 回流 ,
伤鉴定进行分析。
查, 仪器使用 T C 5 一 E 30 V型电生理检测仪 , 视力 ≥O1 . 采用图形刺激 , 视力< .采用闪光刺激。电生理结果 O1
பைடு நூலகம்
1 资料与方法
1 一般情况 . 1
正常范围,眼科检查无明显影响视力的器质性改变 ,
眼损伤鉴定及实验室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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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 半径小于10°)。(3)
根据视野有效值推算视野半径
视野有效值 8 16 24 48 96
视野度数(半径)(度) 5 10 15 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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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对若干眼损伤鉴定的释义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释义略)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致上睑下垂者,应参照第十条(二)之规定。 眼睑损伤遗留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软组织缺损,致使 眼睑显著变形(包括重度眼睑闭合不全、需经常运用护眼 药物的;眼睑软皮肤组织缺损无法手术修复的等)并且外 观丑陋的,属第十条(三)规定的重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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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确认系眼部损伤所导致的可以恢复的溢泪,即可鉴定为轻微 伤(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8之规定)。其发病机理为 外伤后泪器炎症、泪道或泪点阻塞等。
眼部损伤后,瘢痕形成致泪道(泪小点、泪小管、鼻泪管) 狭窄造成难以恢复所致或需手术治疗的溢泪症状,以及泪腺 损伤所致的难以恢复的结膜干燥症等,可符合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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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 径小于10°)。(2)
视野半径(直径)的计算方法:
全视野计检查结果,取八条子午线方向的 视野实测值相加,然后除以500,即得视野 有效值。 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眼部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60例分析
眼部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60例分析李战成;惠娜【摘要】目的探讨眼外伤的特点及其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要点. 方法对60例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对所有案例按照性别、年龄、职业、致伤物及损伤类型进行分类研究. 结果眼外伤中农民、工人占61.7%,钝性损伤达85.0%,且大多属单纯挫伤,占63.3%. 结论眼外伤大多属钝性外力所致,眼底病变是影响视力的重要原因,对外力与视力受损关系的评价要充分考虑致伤物种类、打击部位及伤前眼病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09(025)005【总页数】2页(P368-369)【关键词】法医学;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作者】李战成;惠娜【作者单位】榆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陕西,榆林,719000;绥德县公安局技术大队,陕西,绥德,7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眼外伤在法医学鉴定中所占比例较大,笔者就近年来受理的60例眼外伤的特点进行总结和分析。
1.1 一般资料本组60例眼外伤伤者中,男性43例(71.7%),女性17例(28.3%)。
农民21例(35.0%),工人16例(26.7%),学生12例(20.0%),其他职业19例。
伤者年龄范围分布在7~55岁,大多数在40以下,其中21~30岁占30.0%。
致伤物分类:钝器伤51例(85.0%),其中拳击最多,有24例;锐器及其他致伤物(包括枪弹、爆炸及非机械性致伤物)共9例。
损伤分类:60例眼外伤中,单钝挫伤38例(63.3%),钝性破裂伤13例(21.7%),锐器穿透伤5例(8.3%),其他类型损伤4例(6.7%)。
1.2 鉴定结果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之规定,本组60例眼外伤中,评定为重伤的28例(46.7%),轻伤25例(41.7%),未给予明确鉴定结论者7例(11.6%)。
本组中除13例钝性破裂伤、5例锐器穿透伤及4例其他方式损伤全部鉴定为重伤外,尚有6例单纯钝挫伤鉴定为重伤(均存在眼底损伤性改变),25例轻伤及7例未明确结论者则鉴定为单纯钝挫伤。
眼外伤后眶体萎缩致眼球内陷2例的法医鉴定
眼外伤后眶体萎缩致眼球内陷2例的法医鉴定*导读:实际办案中,有些眼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就2例眼外伤后眶脂体萎缩致眼球后退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探讨。
……1 病例介绍例1,患者,女,55岁。
2004年11月25日被他人打伤右眼,当天病历记录检查示:右眼睑高度青紫肿胀,皮下瘀血。
伤后13天查右眼外伤后球结膜下出血,双眼球各方向运动良好,视力:左4.9,右4.8。
40天后检查:右眼睑无水肿,眼球明显后退,眼运动不受限,眼底乳头、血管及网膜未见特殊,视力4.8,左眼正常。
眼球突出度:右11眼 mm,左眼14 mm。
诊断:右眼球后退,外伤引起眶脂体萎缩。
例2,患者,男,30岁。
2005年5月29日因纠纷被他人用拳头击伤右眼及头部,伤后1h诊查:右眼下睑内侧皮肤裂伤长约1 cm,上睑皮下青紫,眼球未见明显异常,额头上一处皮肤裂伤长约1.5 cm,并有另两处皮肤浅擦伤。
脉弱,BP 90/70 mmHg,自诉心慌、出汗、恶心欲吐。
次日CT扫描未见颅内出血。
查体:右眼肿胀,右侧瞳孔0.4 cm,光反射迟钝。
伤后2周查体:VOD:0.1,VOS:0.15,内眦部下方瘢痕,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瞳孔右左,光反射均灵敏,近视眼底。
2.5个月后查体:右眼眶皮肤紫黑,眼球凹陷,球结膜无充血,前房清,瞳孔3 mm,对光反射稍迟钝(左侧2.5 cm),眼底无特殊。
约3个月后眼眶CT平扫见:右侧眼球及球内容形态、位置、密度无明显异常,球后脂肪间隙存在,右侧视神经向内侧屈曲,内直肌无异常。
伤后4个月测眼球突出度:右眼12 mm,左眼14 mm。
2 讨论2.1 眼球突出度及其相关理论眼球突出度是指眶外缘至角膜顶点的垂直距离,突出程度取决于眶腔容积和眶内软组织的比例。
在正常情况下,眶腔、眼外肌、神经、血管和筋膜的体积比较恒定,决定眼球突出度的因素是脂肪的含量。
眼球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培训
2)法医学鉴定:
(1)鉴定时机:明确存在瞳孔散大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鉴定;
(2)预后:除少数单纯性虹膜轻度挫伤、早期应用缩 瞳剂可恢复外,多为顽固性、永久性损伤;视力多 在正常范围
远期损害:视网膜损伤
(3)损伤程度:轻伤
1、概念:是指钝伤后短时间内发生的视网膜水肿性混 浊;又称Berlin水肿、钝伤性水肿。
2、临床表现: ① 视网膜水肿 ② 血管改变:一般不明显。 ③ 色素紊乱:多自行消失。 3、法医学鉴定: 1)鉴定时机:伤后2周或以上; 2)预后及损伤程度:一过性单纯性水肿或以水肿病变
为主,1-2 周后可消退,预后好,属轻微伤;
⑷ 角膜血染(发生率约5%) 轻伤-重伤(中心区盘状 混浊);(红色-黄褐色或带绿色调的赤紫色-绿黄色)
⑸ 眼前段损害(房角后退)
青光眼
轻伤或重伤;
6%-10%发生房角后退性
⑹ 并发慢性感染
虹膜前、后粘连,瞳孔闭锁等
多重伤。
前房积血、角膜血染
(二)外伤性扩瞳症(traumatic mydriasis)
较小的裂伤且没有明显症状时可不处理,如有 单眼复视等症状则需缝合虹膜根部;
外伤性无虹膜者视力多丧失,有些可有一定视 力,但均畏光明显,可佩戴美容性角膜接触镜。
轻伤或重伤。
(五)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1、机制 虹膜睫状体损伤 释放组织胺 血管通透性增 高 血管扩张、炎症反应 血清蛋白渗出。
2、临床表现 ①视力下降、畏光、流泪;睫状充血、瞳孔缩小; ②裂隙灯下前房闪辉阳性(Tyn+),有角膜后沉淀
3、法医学鉴定: (1)鉴定时机:病情稳定后进行;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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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损伤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导致明显疤痕形成致双侧眼睑或睑裂 不对称;
眼睑畸形(外伤性睑内翻或睑外翻导致出现临 床症状需治疗的,外伤性上睑下垂、外伤性眼 睑闭合不全);
难以恢复或需手术治疗的支配眼肌的神经麻痹 所致眼位异常和眼球活动受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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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睑损伤后眼睑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 软组织局限缺损,致使睑裂明显变形并 且外观丑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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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包括眼睑外翻和眼睑缺损。 眼睑外翻分为:ⅠO即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
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ⅡO为中度外翻, 这时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ⅢO为重度外 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轻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和功能的;
重伤: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任何一 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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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损伤影响外观
眼睑皮肤疤痕形成或色素改变、眼睑损 伤致眼睑轻微变形(包括外伤所致的睁 眼或闭眼时睑裂的轻微不对称)等,属 “微标” 3.8所规定的“眼部外伤后影响 外观”,可以评定为轻微伤。
损伤程度评定
前房出血急性期—说明存在眼球挫伤应 评定为轻微伤;
前房出血继发青光眼的 药物能控制的—评定为轻伤 药物不能控制的根据视力、视野损失
程度评定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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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孔异常:眼球受到震荡,瞳孔括约肌 及睫状肌受损,支配瞳孔括约肌及睫状 体调节的动眼神经或交感神经受损,或 瞳孔括约肌撕裂,均可造成暂时性或永 久性瞳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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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评定
轻伤 眼肌损伤影响功能—外伤性斜视。
眼损伤法医学检验
眼损伤法医学检验眼损伤是指眼睛受到外界物体、化学物质或其他因素的直接伤害而导致的损伤。
眼睛是人体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其结构复杂且脆弱,因此对眼损伤的检验尤为重要。
法医学在眼损伤的检验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法医学角度探讨眼损伤的检验方法与意义。
眼损伤的检验主要包括外观检查、镜下检查和组织学检查。
外观检查是最直观的一种检验方法,通过观察眼睛的外部症状和表现来判断是否存在损伤。
外观检查可以发现眼睑肿胀、出血、瘀斑等现象,从而初步判断眼损伤的程度和类型。
镜下检查则是通过显微镜观察眼睛的细微结构,如角膜、虹膜、晶状体等,以便更准确地判断损伤的范围和程度。
组织学检查是最为准确的一种检验方法,通过取材并进行显微镜下的病理学观察,可以了解到眼损伤的详细情况,包括细胞变化、组织破坏等。
眼损伤的检验在法医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眼损伤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法医学鉴定的依据,用于判断眼损伤的原因和性质。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对眼损伤的检验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故意伤害行为,以及被害人的伤势程度,为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眼损伤的检验可以为伤者的赔偿和保险索赔提供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法医学检验可以确定损伤的程度和后果,从而确定赔偿金额和保险理赔的金额。
此外,眼损伤的检验还可以为医疗纠纷提供客观的证据,判断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或过失。
眼损伤的法医学检验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只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法医学专家才能进行。
在进行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遵循科学的检验流程。
同时,还需要注意检验过程中的科学记录,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组织学检查时,需要使用特殊的染色方法和显微镜观察技术,以便观察到更为细微的病理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眼损伤的检验结果并不完全等同于损伤的后果和影响。
有些眼损伤可能在检验结果上并无异常,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会对视力和眼部功能产生明显影响。
因此,在进行眼损伤的鉴定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检验结果、临床症状和患者的主观感受,以便做出准确的判断。
眼部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眼部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眼部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通常按照《残疾人康复条例》和《疾病和损伤分类》制定,具体如下:
一、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一只眼睛,或者双眼视力不足0.1,
伴有严重眼球畸形或瞳孔膜反应消失者。
二、二级伤残:丧失一只眼球或失去左右瞳孔的对称性,视力
3.0/60以下者。
三、三级伤残:视力在3.0/60以上至0.1以下者。
四、四级伤残:视力在0.1以上至0.5以下者。
五、五级伤残:视力在0.5以上至1.0以下者,或者视力在1.0以上但双眼视力不对称,或者经过治疗后视力有所提高但仍达不到正常水平者。
六、六级伤残:视力正常,但有一些程度的眼球、瞳孔、睑板、泪器等眼部畸形者。
七、七级伤残:视力正常,眼球结构、瞳孔、睑板、泪器正常,但由于疾病、手术或其他任何原因,视功能受到一些损害者。
八、八级伤残:保持正常的视力、眼球结构和眼部功能,但因疾病、手术等原因而需要定期注意护理者。
以上是一般的眼部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相关的鉴定或评估,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法律机构。
眼晴伤残鉴定标准
眼晴伤残鉴定标准一、视力损伤程度鉴定视力损伤程度分为无光感、光感、手动、指数、低视力及视野。
1.无光感:无光感至有光感,但无法识别周围环境及物体。
2.光感:有光感,但无法进行正常视觉活动。
3.手动:能够识别周围环境中一定距离的物体或运动物体的位置和形状。
4.指数:能够清晰地识别手指的个数,并能够根据提示进行简单的视觉活动。
5.低视力:视力低于0.3,但高于或等于0.05。
6.视野:视野缩小至20度或更小。
二、视野缺损程度鉴定视野缺损程度是指因眼部损伤或疾病导致视野缩小的情况。
根据视野缺损的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盲区:视野缩小至10度以下,无法看到中心视野范围内的物体。
2.视野狭窄:视野缩小至20-60度,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3.视野缺损:视野缩小至60度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三、眼前段结构改变鉴定眼前段结构改变是指角膜、虹膜、晶状体等眼前段组织的损伤或异常。
根据损伤或异常的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角膜损伤:角膜破裂或穿孔,影响视力。
2.虹膜损伤:虹膜断裂或脱位,影响瞳孔功能。
3.晶状体损伤:晶状体脱位或半脱位,影响视力。
4.其他眼前段结构改变:如眼前段炎症、肿瘤等。
四、眼后段结构改变鉴定眼后段结构改变是指眼底、视神经、视网膜等眼后段组织的损伤或异常。
根据损伤或异常的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眼底出血:眼底血管破裂出血,影响视力。
2.视神经损伤:视神经断裂或压迫,影响视力。
3.视网膜脱离:视网膜与眼球壁分离,影响视力。
4.其他眼后段结构改变:如眼后段炎症、肿瘤等。
五、并发症的发生情况鉴定眼睛伤残可能引起一系列并发症,如感染、疼痛、眼球萎缩等。
并发症的发生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交通事故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由于车辆、行人或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过错或不当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眼睛是人体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一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可能会导致永久性的伤残。
因此,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司法鉴定具有重要意义。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视力损伤程度。
视力是眼睛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交通事故导致的眼睛损伤可能会导致视力下降甚至失明。
鉴定标准需要根据眼睛损伤的具体情况,包括视网膜损伤、角膜损伤、晶状体损伤等,对受伤者的视力进行评估和鉴定。
一般来说,视力损伤程度越严重,伤残等级越高。
2. 视野损伤程度。
除了视力损伤外,交通事故还可能导致眼睛的视野受损。
视野是眼睛感知外界环境的重要指标,视野受损可能会对受伤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眼睛伤残鉴定标准需要对受伤者的视野进行详细的评估和鉴定,以确定视野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
3. 眼部功能障碍。
除了视力和视野损伤外,交通事故还可能导致眼部功能障碍,包括眼球运动障碍、瞳孔功能障碍、眼睑功能障碍等。
这些功能障碍可能会导致受伤者无法正常进行视觉活动,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因此,眼睛伤残鉴定标准需要对这些功能障碍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
4. 心理影响。
眼睛是人体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眼睛的损伤可能会对受伤者产生严重的心理影响,包括焦虑、抑郁、自卑等。
这些心理影响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受伤者的生活和工作。
因此,眼睛伤残鉴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受伤者的心理影响,对心理影响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
综上所述,眼睛伤残鉴定标准是对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眼睛损伤程度和影响进行评估和鉴定的重要依据。
通过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估和鉴定,可以有效确定受伤者的伤残等级,为赔偿和司法鉴定提供依据,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促进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眼部损伤的鉴定
第六章眼损伤的鉴定一、外伤后斜视的鉴定案例一[案情与病史]何某某,男性,18岁。
2005年10月11日,何某某被人打伤右眼。
现为明确何某某的损伤究竟为轻伤还是轻微伤,公安局于其伤后22个月委托本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
损伤当日急诊病历:被人用拳击伤右眼2小时。
查体:右上眼睑有两处裂伤口,可见活动性出血,右眼球结膜下出血。
急诊就治后即予清创缝合术及对症治疗。
诊断:右上睑皮肤软组织裂伤,右眼睑周围皮肤软组织挫伤及表皮裂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
损伤当日入住人民医院,入院时情况:右眼拳击伤5小时,感右眼疼痛、视物不清、流血不止,已行清创缝合术,后转省医院诊治;查体:右眼睑可见多个裂伤缝合处,右眼睑高度肿胀,皮下青紫瘀斑,结膜轻度充血,角膜透亮,前房无积血,瞳孔不规则散大,直径6mm×7mm,对光反射迟钝,右眼黄斑可见1/5PD病灶,C/D=0.5。
住院经过:入院后给予对症治疗;2周后行视光学检查,结果为:右+0.25Ds/+1.25Dc→0.05,左-3.00Ds→1.2+;P-VEP报告:右眼视觉诱发电位异常。
UBM检查:右眼前房轴深不明,虹膜稍下塌,房角开放,未见后退,晶体悬韧带未见断裂。
诊断:右眼睑裂伤,右眼外伤性瞳孔扩大,右眼视网膜震荡,脑震荡,右眼继发性外斜视,右眼外伤性上睑下垂,右眼视神经挫伤。
十级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一、视力评定。
1. 一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3以上,但不等于0.5。
2. 二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1以上,但不等于0.3。
3. 三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8以上,但不等于0.1。
4. 四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6以上,但不等于0.08。
5. 五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5以上,但不等于0.06。
6. 六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4以上,但不等于0.05。
7. 七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3以上,但不等于0.04。
8. 八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2以上,但不等于0.03。
9. 九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1以上,但不等于0.02。
10. 十级视力,指双眼裸眼视力在0.01以下。
二、视野评定。
1. 一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160度以上,垂直方向视野在120度以上。
2. 二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120度以上,但不等于16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90度以上,但不等于120度。
3. 三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90度以上,但不等于12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60度以上,但不等于90度。
4. 四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60度以上,但不等于9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40度以上,但不等于60度。
5. 五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40度以上,但不等于6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30度以上,但不等于40度。
6. 六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30度以上,但不等于4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20度以上,但不等于30度。
7. 七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20度以上,但不等于3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15度以上,但不等于20度。
8. 八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15度以上,但不等于2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10度以上,但不等于15度。
9. 九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10度以上,但不等于15度,垂直方向视野在5度以上,但不等于10度。
10. 十级视野,指双眼水平方向视野在5度以上,但不等于10度,垂直方向视野在5度以上。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眼睛伤情鉴定是指通过对眼睛受伤情况的观察和评估,确定伤情性质和程度的过程。
眼睛是人体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其受伤情况的鉴定对于伤者的治疗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眼睛伤情鉴定标准的确立对于司法、医学和社会各界都具有重要意义。
眼睛伤情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伤性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外伤性眼睛伤情鉴定主要是针对眼睛遭受外部力量作用导致的伤害情况进行评估。
常见的外伤性眼睛伤情包括眼球挫伤、角膜破裂、晶状体脱位等。
鉴定外伤性眼睛伤情需要通过检查伤者的眼部情况,包括眼球、结膜、角膜、晶状体等部位的损伤情况,同时结合伤者的病史和眼部疼痛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化学性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化学性眼睛伤情鉴定主要是针对眼睛遭受化学物质侵蚀导致的伤害情况进行评估。
化学物质对眼睛的侵蚀会导致眼部组织的腐蚀和炎症,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失明。
鉴定化学性眼睛伤情需要通过了解伤者接触的化学物质种类和浓度,以及眼部组织的损伤情况进行评估。
3. 热性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热性眼睛伤情鉴定主要是针对眼睛遭受高温或火焰灼伤导致的伤害情况进行评估。
高温或火焰对眼部组织的灼伤会导致角膜、结膜等组织的烧伤和炎症,严重时也会造成失明。
鉴定热性眼睛伤情需要通过了解伤者受伤时的环境和情况,以及眼部组织的灼伤程度进行评估。
4. 光线性眼睛伤情鉴定标准。
光线性眼睛伤情鉴定主要是针对眼睛长时间暴露在强光或辐射下导致的伤害情况进行评估。
长时间暴露在强光或辐射下会导致眼睛组织的损伤和炎症,严重时也会造成视网膜损伤和失明。
鉴定光线性眼睛伤情需要通过了解伤者长期接触强光或辐射的情况,以及眼部组织的损伤程度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眼睛伤情鉴定标准涉及外伤性、化学性、热性和光线性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伤者的眼部情况、受伤原因和病史等因素进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客观的鉴定,才能准确确定眼睛伤情的性质和程度,为伤者的治疗和赔偿提供依据。
度近视眼眼球被损伤后的法医学鉴定
高度近视眼眼球被损伤后的法医学鉴定2008年(第37卷)第1期医药卫生高度近视眼眼球被损伤后的法医学鉴定魏海万,陈亚平,陈雪松(】.皋兰县公安局,甘肃兰州730200;2.兰州市公安局,甘肃兰州730030)摘要:眼球被钝物损伤在法医鉴定中较为常见,一般根据病历资料及查体不难鉴定.但有些眼部损伤,在伤前既有一定的疾患.涉及伤与病共存.后果也较严重,鉴定损伤程度相对较困难一些.下面结合二例高度近视眼患者眼球被损伤案,从临床法医学角度,谈谈如何客观公正地把握此方面的鉴定.关键词:高度近视眼损伤法医学鉴定1案例摘要(1)某男,63岁,2006年3月,在某住宅小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用”老头乐”健身球击伤右眼.该男伤前双眼高度近视.受伤当天在当地某职工医院就诊,自觉视物不见,眼前黑色遮挡,右眼疼痛,门诊以”右眼外伤,前房积血”收入.眼科情况:眼球各方向活动不受限,右睑轻度红肿,眶上缘外侧肿胀淤斑,球结膜混合性充血,角膜透明,前房积血少许,前房深浅适中,瞳孔约5mm,对光反应迟钝,晶体透明.右眼玻璃体见点,块状混浊飘动,眼底可窥人,视盘色淡,血管走行正常,A:V=I:2.黄斑区大片脉络膜萎缩,见Fcuchis斑,下方网膜豹纹状眼底,脉络膜血管走行可见.左眼视盘边界清,色淡,豹纹状眼底,黄斑中心反光不可见,视盘周围脉络膜萎缩.最后诊断:(1),右眼钝挫伤,(2),右眼前房积血;(3),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4),右眼玻璃体混浊;(5),右眼高度近视视网膜病变;(6),双眼高度近视:(7),右眼视网膜脱离.该院给予抗炎,对症治疗.伤后20天,因视力下降较重,到某省级三甲医院就诊,该院以”右眼前黑影遮挡,视力下降20天”收住人院.人院查:VOD指数/眼前,右眼玻璃体液化,混浊,视盘边界清晰,颞侧弧形斑可见,右眼黄斑裂孔,颞侧及下方视网膜呈灰青色隆起.于2006--4—20在局麻下行”右眼巩膜扣带+玻璃腔注气术”,术后视网膜在位良好,VOD0.3,气体界面约1,3.出院诊断:右眼网脱;双眼屈光不正.”术后二月,再次因”右眼复发性网脱”收住院.人院查:VOD手动/跟前,右眼晶体混浊,玻璃体液化,混浊,视网膜全脱,黄斑区可见2个1/2PD大小的白孔.于2006—6—27行”右眼phaco+玻切+硅油注人术”,术后网膜复位好,VOD指数/lm.出院诊断:右眼多发性网脱(黄斑裂孔);双眼白内障.伤后6月余,某公安局委托我处,要求对其损伤程度进行法医鉴定,当天在某医院复查.视力:VOD指数/眼前.右眼角膜透明,晶体缺如,后囊混浊,中央透明,硅油界面清,未见乳化,网膜平伏.(2)某女,43岁,因面部拳击伤后右眼视物模糊3天于2007年5月29日收住眼科.入院检查:视力:右眼:0,6(自镜)左眼:10 (自镜).双眼睑轻度淤血肿胀,右眼眼前段未见异常,玻璃体见红色反光,眼底窥视不清.左眼结膜无充血,眼球运动不受限,玻璃体见散在混浊点,余未见异常.入院后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出院时患者仍自述视物模糊,眼前物体扭曲变形.查体见:视力:右眼0,08(自镜)左眼:1.0(自镜).右眼前段未见异常,玻璃体中度混浊,眼底视网膜鼻上方隆起,余窥视不清.双眼彩超:双眼眼轴增长;右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玻璃体混浊.因医疗条件有限,建议出院后到上级医院行手术治疗.出院诊断:(1)右眼钝挫伤;【2)右眼玻璃体出血;(3眼玻璃体混浊;(4)双眼高度近视;(5)右眼视网膜脱离.一周后转入某省级三甲医院,门诊于以”右眼网脱”收住.入院查:VOD手动/眼前,OS0.9,右眼玻璃体血性混浊,视网膜色灰,隆起,l1点位赤道视网膜可见一个马蹄空,孔盖漂浮在玻璃体中.玻璃体内可见散在混浊点,余未见异常.入院后在局麻下行“右眼玻切+硅油注入术”,术后给予抗炎,改善视网膜循环,裂孔周边激光封闭及对症治疗.出院诊断:(1)右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2)右眼玻璃体出血;(3)双眼玻璃体混浊;(4)双眼高度近视.三月后再次以”右眼硅油眼”收住.入院检查:VOD0.1,OS0.6,右眼晶体透明度差,以皮质为着.眼底:硅油在位,乳化,网膜在位,于10:30位置可见3PD大小的马蹄孔,孔周围激光斑清楚,黄斑裂孔约1/2PD,呈豹纹状眼底.于07年10月10日在局麻下行”右眼硅油取出术”,术后视力VOD0.09,OS0.6,网膜在位,上方网膜前可见一硅油乳化滴残留,10:30裂孔周围激光斑清楚,黄斑裂孔,约1/2PD.出院诊断:(1)右眼硅油眼;(2)右眼硅油乳化;(3)双眼高度近视”2讨论2.1视网膜脱离的原因视网膜脱离目前认为按病因分,可分为:原发性视网膜脱离及继发性视网膜脱离.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是引起原发性视网膜脱离的主要原因.某些疾病可以引起继发性视网膜脱离,如:肿瘤,炎症,视网膜血管病变,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等.高度近视眼是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最常见的高危眼病.高度近视由于跟轴延长,视网膜和玻璃体易发生变性,视网膜变性使网膜变薄或裂孔,玻璃体变性使玻璃体后脱离,浓缩,并与变性的视网膜粘连,对视网膜形成牵拉,导致视网膜裂孔形成;裂孔形成并不意味着视网膜一定会脱离,只有变性液化的玻璃体流人视网膜下,才会产生视网膜脱离.促使液体进人视网膜下的因素有眼球的运动,重力,玻璃体对裂孔边缘的牵拉等.2.2高度近视眼损伤后的法医学鉴定高度近视眼眼球被损伤后,容易发生视网膜脱离,伤者往往视觉功能较差.因该伤者伤前就有高度近视疾患,所以鉴定时一定注意外伤参与度的问题.2.2.1损伤与疾病并存时外伤参与度的判定人体被损伤后,如果损伤与疾病并存,一定要判定外伤参与度,一般的判定原则是:(1)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0%.(2)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辅助因素(辅因形式),即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12.5%.(3)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诱发因素(诱因形式),外伤参与度为25%.(4)既有外伤又有疾病,疾病与损伤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立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50%.【】2.22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第一例伤者从上述病历看,该男子本身患有双眼高度近视和较严重的视视网膜病变,而损伤相对较轻.因此,可以认为本次外伤是作用在伤者患病(右眼高度近视视网膜病变)的右眼上造成右眼视网膜脱离(黄斑裂孔),导致视力严重障碍的.该损伤与疾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各自独自存在均不能造成后果,属“临界型”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应为50%.虽然伤者最后视力已达重伤范围,但考虑到本身的病变因素.综合评定,损伤程度应为轻伤.第二例伤者从以上病历看,该女子仍然是患有双眼高度近视,外伤后造成视网膜脱离.该伤者损伤与疾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各自独自存在均不能造成后果,属”临界型”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应为50%.因损伤本身较伤微,目前视力虽已达轻伤范围,但考虑到本身的病变因素,综合评定,损伤程度应为轻微伤. 3总结在人体被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一定要具体(-F$~-156页)l79文化教育2008年(第37卷)第1期如何提高高中思想政治课复习的效果赵欣(兰化三中,甘肃兰州730060)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高考竞争,如何做到事半功倍,复习方法已成为其关键所在,笔者根据长期教学实践提出”点,线,面”的复习方法.关键词:高中思想政治课复习方法高中思想政治复习课量大,知识点多,而且理论性,灵活性强,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就必须选择正确有效的复习方法.然而中学思想政治课的复习方法名目繁多, 选择什么样的复习方法才能切实有效呢?在此,笔者根据教学实践,对”点,线,面”的复习法做一简要探讨.所谓”点”,即基础知识点的复习.高考政治的考题从大体上可分为基础知识题和应用题.不论是哪一种题,都要求考生对基础知识十分熟悉.因此,在高考复习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这是搞好复习的前提.首先,教师要引导学生认真,仔细,深入地读书.课本的前言,后记,正文,注解都要读.全面掌握知识点,切不可留有知识死角. 其次,要下工夫将未理解,未掌握或不甚理解掌握的内容弄清楚,求得明确要领原理的准确含义,适用范围以及在现实中的表现和意义.第三,教师应将教材中一些相近,相似,相关的概念,原理,即容易混淆的问题列出来,加以比较,澄清,从而在学生头脑中留下清查看,准确的”图景”.相近的例如:国民收入与GDP;直接经验与感性认识;整体,部分的关系与质变,量变的关系等.相似的例如.qt格与交换价值;意识与认识;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辩证法等等.相关的例如:价值,价格和供求关系;联系,发展和矛盾;物质,运动和规律等等.第四,抓住重点和关键,突破难点教材的重点是教材知识体系中的主要矛盾,是知识结构的枢纽,是学生认识中的转折.唯物论的重点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辩证法的重点是对立统一规律; 认识论的重点是实践和认识的关系.对于这些内容,老师必须融会贯通,深刻理解.教材的关键是对考生掌握某一部分知识,解决某一类问题起决定作用的知识点.例如,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理解和掌握的,或是最易引起混淆和产生错误的内容.教材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对于考生全面把握教材的知识体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线”,即归类连线.也就是打破课与课之阃的界限,将有关的知识综合归类,形成一条条知识线,而后进行归类合训练.这是搞好复习的中心环节.首先,根据教学大纲中的目标要求,让学生通谤教材,使学生对教材各章节有个全面而又具体的认识.如:教材共有几课?每课共有几节?每节共有几框?每框需要理解掌握哪些基础知识,基本观点和基本事实?然后弓l导学生总结课与课,节与节,框与框,知识与知识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进而强调哪些问题是重点?哪些问题是难点?哪些问题容易相混?等等.最后由教师划出知识的内在联系图标,再一次强化知识链条.(见图1)所谓”面”,即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要做到这一点.教师的职责不仅在于让学生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原理, 而且还要让学生多关心了解当今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及社会热点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启发诱导学生学会运用所学观点和原理(上接179页)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决不能单从损伤的后果判定损伤程度,一定要判定损伤的参与度.若疾病损伤兼而有之,是辅因或诱因形式,就要降低本身的程度来评定,这156来认识分析这些社会现象,从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近几年来,高考政治试题除了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查,更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变”一题为多题”,即一个问题可从多角度提问,既涉及经济常识,又涉及哲学常识,政治常识的内容.因此,对筛选出的国内外重大时政,教师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唯物料证法是否承认矛盾形而上图1例如: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充斥到每一个角落的今天,文化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材料一每逢节假日,旅游大军将周庄的小桥窄巷挤得水泄不通.周庄所能承载的游客只有6000人,而旅游高峰时每天要接待旅客2万人次.问:”周庄现象”反映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积极现象和存在的问题各是什么?材料二文化保护所处的尴尬境地,折射出政府的管理水平.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背后隐藏的极为严重的文化危机,拷问政府的执政能力.问:在文化保护中,政府应该怎样提高执政能力?材料三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说:”对城市文化遗产只保护不利用,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但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往往拿不准’度’,我们要的不是利用,而是’永续利用”‘.问:运用哲学观点分析如何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这就要求教师既要联系国内外尤其是国内的重大时事,又要分析其原因,意义,并结合所学基本原理给愈透彻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既紧扣教材,又联系社会实际和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不仅使学生牢固地掌握了重点,难点,并且学会了运用这些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实际问题,同时相应地提高了思想觉悟,真正达到了知识,能力,觉悟的同步提高.可以这样说,”点”是搞好复习的前提.”线”是搞好复习的中心环节,”面”是搞好复习的关键.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只要掌握好这三个环节,就能达到优化复习过程,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之目的.-+一—+~—--+-—●一一’—一-+-’—一-’—一-—+一-+-+一+-+?样对当事双方才是客观公正的.参考文献:【l】范丽花等.损伤与疾病的法医学鉴定【MI.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 冶起物..一厂●,,●,厂●●,●.一时1l内外量质进嘞酣因一因变变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繇矧耱....赈,内原。
眼部损伤法医病理学剖验3例分析
眼部损伤法医病理学剖验 3例分析摘要: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积极探索高水平的鉴定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发展的背景下,法医学的工作日趋全面。
伤害分析的应用可以帮助法医学更好地判断被害人的伤害和犯罪人的违法程序,做出准确的认定,并为法律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
本文通过对几例眼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进行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损伤分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法医病理学俗称为尸体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人员的死亡原因判断对诉讼开展和最终的诉讼结果有非常显著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通过法医病理学鉴定技术的利用明确人员死亡的具体原因、时间等,这能够为司法实践工作体更加明确的证据支持。
本文以法医病理中的眼部损伤为主,对3例眼部损伤进行法医病理学剖验。
一、法医病理学鉴定在法医病理鉴定中,主要借助法医病理学理论以及技术,对尸体外表进行检查,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对组织切片实施观察,并对毒物进行分析以及书证的审查等,从而对涉及到法律相关医学的问题实施鉴定及推断。
在法医病理鉴定中,主要涉及死亡原因的确定、致死方式的判定、死亡时间的推断、致死或伤物体的认定、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鉴别等,其中死亡原因的确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眼部损伤法医病理学剖验案例资料(一)案例一简要案情:2019年2月的一个晚上,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某自觉身体不适,躺在宿舍床上休息,半小时后,其员工发现其生命体征微弱,打电话不应,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抢救后无效死亡。
初次尸表检验:死者王某死后约3小时法医进行尸表的检验,尸斑呈浅红色,指轻压褪色,双眼角膜透明,双眼球结膜苍白,无出血点,左胸表皮脱落8cm×10km,右胸表皮脱落10cm×12cm。
双上肢有多个针孔样皮肤切口,手指和脚甲床及苍白的左臀有两个旧的针孔样皮肤切口。
其他检查也没有异常。
第二次尸表检验:尸体在零下15℃的低温下冷冻了大约70小时。
解冻3小时后进行第二次尸表检验体。
眼睛骨折伤残鉴定
眼睛骨折伤残鉴定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眼睛骨折是一种严重的伤残,可能会导致眼球本身或眼眶骨骼受到损伤,严重影响视力,并可能导致永久性的伤残。
眼睛骨折伤残鉴定是指对于因眼睛骨折引起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
这种鉴定对于申请伤残补偿、医疗保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眼睛骨折伤残鉴定的相关内容。
一、眼睛骨折的定义眼睛骨折是指眼眶周围骨骼的骨折,通常是由于外力冲击而导致的。
眼睛骨折可能会导致眼球本身的损伤,也可能会造成眼眶骨骼的骨折。
眼睛骨折的症状包括眼球疼痛、视力下降、眼球运动障碍、眼眶周围肿胀等。
眼睛骨折的诊断通常需要进行临床检查和影像学检查。
临床检查包括检查患者的症状、眼球运动、视力等,以及检查眼睛和眼眶周围的状况。
影像学检查包括X光检查、CT检查等,可以清晰地显示眼眶周围骨骼的情况,帮助医生做出准确的诊断。
眼睛骨折的治疗通常需要手术干预。
对于眼球本身的损伤,可以进行眼球修复手术;对于眼眶骨骼的骨折,可以进行眼眶骨折修复手术。
手术后还需要进行术后康复治疗,包括眼球功能训练、眼睑功能训练等,以恢复眼睛的功能。
眼睛骨折伤残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眼球损伤评定:评估眼球本身的损伤程度,包括眼球视力下降、眼球功能障碍等。
2、眼眶骨骼损伤评定:评估眼眶骨骼的损伤程度,包括眼眶骨折的严重程度、对眼睛的影响等。
3、影响生活质量评定:评估眼球损伤和眼眶骨骼损伤对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
4、治疗前后比对:对患者在治疗前后的眼球功能、眼睶功能等进行比对,评估治疗效果。
1、提交申请:患者或其家属向相应的机构提交鉴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病历、影像学检查结果等。
2、专家评估:机构派遣专家进行评估,对患者的眼球损伤、眼眶骨骼损伤、生活质量等进行评估。
3、制定鉴定报告:专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鉴定报告,包括眼球损伤程度、眼眶骨骼损伤程度、对生活质量的影响等。
4、结果反馈:将鉴定结果反馈给申请方,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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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创口的方向、创口内异物,对致伤物的
推断及认定有意义。
色素沉着,
眼睑损伤程度评定 疤痕
轻微伤: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影响外观;
外伤造成视力下降(单眼未达0.5,双眼 未达0.7以下);
轻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和功能的;
无
视力:校正远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视力。
屈 光
眼前段检查:裂隙灯,房角镜,验光仪, 不 眼后段检查:眼B超,眼底镜,眼底荧光素血 正
管造影,眼底照相。 视野:中心视野和周边视野
眼轴 晶体和
影像学检查:X线片,CT、MRI。 玻璃体 眼电生理检查:视网膜电流图,视觉混诱浊发电位
5/12/2020
5/12/2020
9
案例
3月后法医鉴定时检查:远视力:右 0.04,矫正无助。左1.0。右下睑内眦处 有一斜行长2.5cm瘢痕。双眼角膜明,前 房中深。右眼3-6点虹膜后粘连,瞳孔 不圆,直接、间接对光反射存在,晶体 前囊中央有色素沉着,玻璃体前段轻度 混浊,眼底视盘边界清,色形正常,黄 斑区中心凹光反射可见。
重伤: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任何一 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5/12/2020
16
眼部损伤影响外观
眼睑皮肤疤痕形成或色素改变、眼睑损 伤致眼睑轻微变形(包括外伤所致的睁 眼或闭眼时睑裂的轻微不对称)等,属 “微标” 3.8所规定的“眼部外伤后影响 外观”,可以评定为轻微伤。
5/12/2020
17
眼睑挫伤及挫裂伤 为钝性外力所致。挫伤表现 为眼睑皮肤肿胀、皮下出血或血肿形成。出血 淤积在皮下,呈暗紫色或青紫色。临床描写为 皮下淤血。
5/12/2020
14
眼睑损伤
单纯的眼睑皮下淤血需与颅底骨折(前颅凹骨 折)相区别。眼睑皮下淤血在伤后立即出现, 可于3-4日消退,后者则在伤后12-24h后出现, 尚有明显的球结膜下出血,有时伴有脑脊液 鼻漏。
b眼球内容物:房水、晶体及玻璃体
三者均透明而又有一定屈光指数,通常 与角膜一并称之为屈光间质。
5/12/2020
4
眼球结构
5/12/2020
5
视路
指自视网膜视神经节细胞开始到大脑枕 叶视中枢的神经径路。包括视神经、视 交叉、视束、外侧膝状体、视放射和枕 叶纹状区6部分。
人能看见物体是由于外界物体的光线通 过眼的角膜、房水、晶体、玻璃体等屈 光间质折射,落在视网膜上,引起视网 膜视细胞兴奋,产生视觉冲动,冲动沿 视路传到大脑皮质视中枢,从而引起视 觉。
5/12/2020
21
ⅠO度眼
I度上 眼睑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睑眼)外睑翻缺;
5/12/2020
10
案例
右眼球钝挫伤,眼睑挫裂伤,泪小管 断裂,虹膜后粘,玻璃体轻度混浊,右 侧上颌窦前壁粉碎性、凹陷性骨折。— —与本次外伤直接因果关系,
评定为轻伤。
视力下降(0.04 )程度与原发损伤及眼 部检查所见
不符。
5/12/2020
11
检查屈光介质 眼损伤检查
确 定
有
一般检查:软组织、外观、眼球运动。
5/12/2020
20
眼睑下垂
上睑下垂:当平视前方一侧或双侧上睑不能充 分提起,使上睑缘掩盖部分或全部瞳孔,常导 致视力下降。上睑下垂有先天性和后天性,如 外伤性和医源性等因素造成。
Benad分型:I度(轻度):上睑下垂在2mm以内 者,可视为标准所指的眼睑下垂。Ⅱ度(中度) 上睑下垂3mm,Ⅲ度下垂4mm。 Ⅱ-Ⅲ度可 视为本标准所指的眼睑重度下垂。
5/12/2020
6
视路
眼损伤分类
擦伤
挫伤
机械性损伤 穿孔伤
异物伤
12/2020
8
案例
某年7月13日,李某被他人殴打致伤。 入院检查:右眼光感,眼睑裂伤,结膜 下积血,角膜透明,前房中深,积血, 伴渗出,瞳孔圆,晶体清,眼底窥不清。 行右眼巩膜裂伤探查+眼睑裂伤清创缝 合术,未探及角膜裂伤口,检查眼底见 黄斑水肿 。右眼视力0.02,8月7日玻璃 体出血,8月9日黄斑水肿已退。CT示右 侧上颌窦前壁骨折。
12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
级
别
低1 视 力
2
最好视力低于 0.3 0.1
最好校正视力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0.1 0.05
3
盲 目4
5
0.05 0.02
0.02 光感 无光感
二、眼附属器损伤
1、眼睑损伤
眼睑皮肤的擦伤、挫伤、挫裂伤、切割伤、穿 通伤。
眼睑擦伤 暴力沿切线方向从面部擦过,可造成 眼睑擦伤。属较轻微的损伤,创面表浅愈合后 一般不留疤痕,创面较大继发感染,易形成疤 痕—眼睑畸形。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导致明显疤痕形成致双侧眼睑或睑裂 不对称;
眼睑畸形(外伤性睑内翻或睑外翻导致出现临 床症状需治疗的,外伤性上睑下垂、外伤性眼 睑闭合不全);
难以恢复或需手术治疗的支配眼肌的神经麻痹 所致眼位异常和眼球活动受限等。
5/12/2020
18
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睑损伤后眼睑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 软组织局限缺损,致使睑裂明显变形并 且外观丑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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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眼解剖与生理 眼为视觉器官,同时是面容的一部
分。 眼球:眼球壁和内容物 附属器:眼睑、结膜、泪器、眼外
肌和眼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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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
a眼球壁:外膜或纤维膜(包括角膜和巩 膜),中膜或血管膜(包括虹膜、睫状体 和脉络膜),内膜或视网膜(包括视网膜
虹膜部、视网膜睫状体部和视网膜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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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包括眼睑外翻和眼睑缺损。 眼睑外翻分为:ⅠO即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
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ⅡO为中度外翻, 这时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ⅢO为重度外 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眼睑不超过1/4(老年人不超过1/3)的缺损,由 于眼睑组织松弛,可按层直接缝合。眼睑超过 1/4或全缺损须再造修补。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范利华 联系电话:6285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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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任务
眼部是否受到外力作用; 损伤的部位、范围、程度; 损伤与外力作用的因果关系; 损伤 与疾病的关系; 伤情程度和伤残等级评定; 休息(误工)、护理和营养时限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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