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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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庞赋超

学号: 200612603082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 06应用经济学

《经济法》课程作业

题目: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我国《物权法》依照宪法的规定将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并且笼统规定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平等保护。这样的立法模式虽然简洁明快,但却出现了一些疑问。

财产平等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秉承平等保护原则,建立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范。但是,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我国《物权法》在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落实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规范。

引子:我国《物权法》把平等保护原则纳入到市场经济关系中,确立了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项规定的价值就在于,将我国《物权法》直接与市场经济对接起来,提升了我国《物权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这项规定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区分民事关系与市场关系,没有看到民事关系与市场关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我国《物权法》定位出现了问题。

区分民事与市场关系

我国《物权法》是确认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利的基础性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论属于何种所有制形态的财产,都应按照平等的原则加以保护。如果认为“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那么,就等于宣告我国《物权法》不具有确认财产归属的功能,这显然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不符。

由于我国生产关系还处于激烈变动时期,所有制形态以及所有制之间的关系经常性地发生变化,所以,我国《物权法》不得不将所有制改革中一些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纳入到法律规范中,而这样一来,又使得我国的《物权法》顾此失彼。特别是由于我国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不同,如果强调平等保护原则,那么,势必会与现实生活中不同所有制形态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要求发生矛盾,所以,我国《物权法》贴近了市场经济,却迷失了自我,在立法中出现了作茧自缚的现象。

我国《物权法》与其它国家的《物权法》一样,都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所以,我国《物权法》与市场经济没有关系,或者说没有直接的关系。立法部门在我国《物权法》中塞入生产关系的概念,加入经济运行机制的表达方式,不仅不利于我国《物权法》自身的和谐,而且会使我国《物权法》在现实生活中面临十分困难的处境。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物权法》依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不同所有制财产权利人实施平等保护。但这种保护只限于民事关系,一旦进入到商业关系或者行政关系之中,那么,必须按照特别法的规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举个简单的例子,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国家、集体的房屋所有权都受到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城市规划修改、涉及到房屋拆迁,那么,必须优先适用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特别法律,对公民的房屋实施拆迁。不能以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所以可以拒绝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实施房屋拆迁。

立法模式有待改善

我国《物权法》的困境就在于,把我国《物权法》定位为市场经济的法,而不知道我国《物权法》只是调整民事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正因为《物权法》直接切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之中,所以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经常性地受到现实中特别法律的挑战。这不是普通公众对我国《物权法》的误解,而是我国立法者没有区别民事关系与市场经济关系,人为地扩大了我国《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其次,我国《物权法》依照宪法的规定将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并且笼统规定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平等保护。这样的立法模式虽然简洁明快,但却出现了致命的漏洞。我国《物权法》在规范国家财产的时候,应当区别民事关系中的国家财产和非民事关系中的国家财产,如果只规定国家财产,而没有规定国家财产所体现的法律关系,那么,片面地强调平等保护原则,只会徒劳无功而已。

国家在民事关系中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其它国家的民法中,一般不涉及到国家财产的问题,即使在处理国家财产的时候,也是把国家财产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财产加以处理。而在我国,由于国家掌握著庞大的社会资源,国有企业在市场主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所以,我国《物权法》没有把国家财产与国有企业的财产仔细区分开来,而只是强调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平等保护,而这样一来,就给人以错觉,以为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处于平等保护的状态。事实上,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才会给予平等保护,在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财产优先保护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换句话说,一旦脱离了民事关系这个最基本的假定,那么,平等保护原则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平等保护”勿陷误区

总而言之,由于我国《物权法》对民事关系强调不够,特别是在我国《物权法》总则部分引入了所有制的概念,引入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表达方式,所以,人们在理解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误区,以为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以为我国《物权法》在涉及到国家与个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时候,自始至终都必须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在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民必须让渡自己的财产。这是宪政逻辑的必然,也是各国财产法的常态。我们可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确保公民在国家征收征用自己财产的时候有知情权、参与权、合理的补偿权,但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公民不得以平等保护原则,拒绝交易、拒绝让出自己的财产。

立法机关和学术界强调我国《物权法》的性质、强调我国《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消除人们在平等保护原则上种种错误认识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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