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适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3年2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度年审表5: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申请表二00四年三月二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津质技监局标[2011]408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1〕408号)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结合我市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天津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天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标委会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建议;(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意见与建议;(三)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四)跟踪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状况,提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建议;(五)结合本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对本专业已颁布各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企业制(修)订标准给予指导;(六)按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优秀成果;(七)按时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一、引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推动行业发展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组织。
为了更好地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机构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
2. 主席负责组织和协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3.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主席不在场时代理主席职责。
4. 委员由标准化技术领域专家和相关行业代表组成。
三、职责和权力1. 标准制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行业标准。
2. 标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已制定的标准进行管理和修订。
3. 标准推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广和宣传标准的重要性,并促进标准的应用。
4. 缺陷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收集和分析产品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5. 参与合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行业组织,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和合作。
四、工作程序1. 标准制定程序:a. 确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任务和目标;b. 召开会议并确定标准制定的工作计划;c. 由专家组成标准制定小组,并确定各小组的责任和任务;d. 制定草案,并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e. 进行讨论、修改并最终确定标准。
2. 标准管理程序:a. 定期对已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应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b. 定期修订标准,并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c. 标准修订通过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3. 标准推广程序:a. 制定标准推广计划,包括宣传材料的设计和制作;b. 参与行业展览和研讨会,介绍和宣传标准;c. 利用互联网和各类媒体进行标准推广。
五、奖惩制度1. 标准制定者,若草率制定标准或标准质量存在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罚。
2. 标准管理者,若对已制定的标准未能及时进行修订或管理不善,将被警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3. 标准推广者,若推广工作不力,将受到相应处罚。
六、其他规定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时间和组织结构应进行备案。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12.20•【文号】[79]化科字第1320号•【施行日期】197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2月27日实施日期:1991年2月27日)废止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9年12月20日)((79)化科字第1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
搞好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工作,对于保证化学工业产品(简称化工产品,下同)的高质量,促进化工生产的专业化,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广科学技术的新成果,保障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护使用者的利益,以及促进化工产品的对外贸易,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枝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生产的化工产品(包括化工专用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以及其它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标准,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制订和修订标准,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和修订标准,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选优和合理分档,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元件和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
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化工产品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在同一标准中作出合理的分等规定。
检测方法要准确、快速。
第六条在制订好化工产品标准的同时,制订好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化工产品的包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信息类别:标准化索引号:QZ00809-0201-2000-00001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成日期: 2009-7-3 0:00:00备注/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内容概述: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附件: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及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制度;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的标准;(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2)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包括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从事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的标准草拟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对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组建省标技委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省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规划省标技委建设;(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监督检查省标技委的工作;(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省标技委;(五)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监局,分工管理本行业的省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省标技委规划、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协调本行业省标技委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业专家参加省标技委;(五)督促本行业省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情况;(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法律、法规对省标技委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的筹建、成立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省标技委;(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情况;(六)其他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1.15•【文号】国铁科法〔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标准化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2023〕30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3年11月15日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科学公正地开展铁路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装备技术、运输服务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
标委会是在铁路行业内,从事一定专业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标委会可接受委托开展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国家铁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监督检查标委会工作,并组织考核评估;(五)指导标委会开展铁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及标准国际化等工作;(六)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七)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专业领域负责相关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在本专业领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建议;(二)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三)提出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XXXX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的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XXXX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参与国家、电力行业及XXXX公司有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技术标准并对技术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技术标准包括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
第四条制定公司技术标准的原则:(一) 公司在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科技成果推广等过程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公司标准可依,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公司标准不能满足公司技术管理需求时,应制定公司技术标准;(二)为提高电能质量、服务水平和促进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公司标准的技术标准;(三)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五)公司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五条公司技术标准属公司无形资产,公司拥有其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外界扩散。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技术标准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XXXX公司标委会技术标准分委会”是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指标;(二) 审批公司年度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三)协调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审定公司技术标准;(五)研究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六)指导公司系统技术标准化工作;(七)对推动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不认真贯彻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分建议。
第八条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技术标准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维护和改进,负责编制公司技术标准规划和年度制、修订计划;(二)归口组织公司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三)负责公司技术标准的编号、发布及复审管理工作,向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四)归口管理公司系统技术标准的贯标、监督及检查工作;(五)负责办理公司系统直属单位企业技术标准及产品标准的登记备案;(六)负责组织对技术标准中重大问题的技术攻关;(七)组织落实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新 的 《管理办 法》坚持 问题导 向 ,针对 目前 管理 难 点 。对 技术 委 员会 的管 理 职 责 、委 员 构 成 、分 技术委 员会 管理模 式 、管理 的公 开性 和透 明度 以及技 术委 员会 的监督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 明 确 和加强
国家 质 检 总 局 有 关 负责 人 表 示 , 《管 理 办 法》 是规范技 术委 员会 管理 的重要 制度 文件 ,它
四是面 向社 会 团体 和科 研 院所 .鼓励 广大科 主管部 门提 出强制性 国家标 准的 立项 建议 .要求
研人 员和专 家学者参 与标准制定 与实施 。
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来决 定
五是面 向技术委 员会 。要 依法组 建 、依 法开 是 否 立 项 。
展 工作 。确保标 准制修订 工作 的质 量和效率 。
全 国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 员会 (以下简 称技术 委 员会 )是 在一 定专 业领 域 内 。从 事标 准起 草 、
科技创 新成果 的转化应 用 .促 进科学 技术进 步和 产业转 型升级
五是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相结合 .更加积 极
3 全 国人 大法 工委 经济 法室 副主任 杨 合庆 谈 《标 准化法》修 订 的意 义。
《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化体系文件)
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及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基本工作内容、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标准化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3016-2009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7-2008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GB/T15496-2003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03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GB/T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GB/T19273-200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3 职责3.1 标准化领导小组职责3.1.1 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3.1.2 确定与本公司方针、目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指标。
3.1.3 确定公司标准化机构、人员和职责。
3.1.4 审批公司标准化规划、计划和标准化活动经费。
3.1.5 组织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审批企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体系。
3.1.6 对推动本公司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分。
3.2 标准化办公室职责3.2.1 确定并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中与本公司相关的要求。
3.2.2 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指标,编制公司标准化规划、计划。
3.2.3 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表。
3.2.4 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3.2.5 组织实施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本公司的企业标准。
3.2.6 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3.2.7 组织对本公司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组织企业标准的复审。
3.2.8 组织制定标准化管理手册。
3.2.9 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对本公司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促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改组。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组,但改组应当遵循程序,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职责和权限。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相关领域的标准,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时效性。
四、管理机构和人员。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管理职责。
3.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明确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程序,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定标准的通过和发布程序,保障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和评价。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标准制定、修订和解释的程序和结果,保障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聚焦I Focus编者按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具体内容如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hch-K却G37Focus聚焦|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膝紀9摭换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二)提出本专业铁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公司技术标
准以及标准性技术文件年度计划建议 。
(三)参与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审查与复审 。 (四)组织制定和管理本专业标准性技术文件 。
(五)监督检查本专业标准的实施 。
(六)参与指导总公司所属企业专业技术标准工作 。
第八条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以下简称
(一)总公司技术标准编号。
旦旦
三之二三→一立之二三
L一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总公司技术标准代号
(二)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标准编号。
L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总公司所属企业代号
总公司技术标准代号
第四章
技术标准计划
第十四条
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铁路技术发展和
运营管理的需要,编制标准项目计划应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
北京铁路局 太原铁路局
呼和浩特铁路局 郑州铁路局 武汉铁路局
西安铁路局
TYT
HHT ZZT WHT XAT JNT SHT NCT GZT NNT CDT KMT
lZT
济南铁路局
上海铁路局 南昌铁路局 广铁(集团)公司
12
13
南宁铁路局 成都铁路局
昆明铁路局
兰州铁路局
14 15 16 17 18
乌鲁木齐铁路局
#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科技 (2014) 83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技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2020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2日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我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在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批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成立、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指导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二)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工作;(三)指导有关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和指导;(五)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工作;(六)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组织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标准化主管部门设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三)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五)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九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从其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有效组织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委会是指在一定专业技术领域内,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其它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标委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遵循紧贴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划分第四条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为江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标委会建设布局,指导协调标委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二)协调和批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开展标委会相关人员培训;(四)负责对标委会工作监督,组织对标委会进行考核,并做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
第五条标委会组建应当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即为筹建单位。
筹建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标委会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建议。
筹建单位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对标委会加强管理,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参与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建设规划,推进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和技术进步;(二)研究提出本专业技术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立项和修订建议,参与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复审,在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三)协助相关单位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四)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年底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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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企业标准
技术标准化管理办法
1目的和主题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技术标准体系及技术标准的制订、审批、发布、修订、复审流程、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标准的管理和图纸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等要求。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研发模块、品质模块、工艺模块。
2.2其中主导部门是技术管理模块。
3定义
3.1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订的标准,如技术术语、技术规范、要求、方法、规定等。
3.2技术标准体系
指企业技术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和特点分类而成的标准体系,包括企业所贯彻和采用的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本企业制定的产品执行标准(备案标准)和内控技术标准。
4管理内容
4.1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
4.1.1技术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a)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b)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c)保证安全,保护环境,充分考虑市场需求;
d)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企业内的技术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e)为满足特殊需要,可根据用户要求双方签定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作为产品技术标准的补充。
4.1.2技术标准的管理流程
4.1.3新技术标准的提出
公司任何模块根据需要均可向技术管理科提出技术标准的制定要求,并说明制定理由。
4.1.3.1技术标准编制的组织方式
技术管理模块制定编制标准计划,确定编制人员,组织编制和讨论。
4.1.3.2技术标准报批稿的形成、审批及发布
a)技术管理模块负责组织召开技术标准审查会议,对标准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
由参与审查会议的人员签名确认,决定是否同意标准的内容。
b)技术管理模块根据审查会议达成的统一意见对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电子格式)。
技
术标准编写过程中有关的资料由标准负责人负责保管,保存期要求一年以上。
c)制定技术标准经过充分讨论后定稿,并按“企业技术标准审批表”要求审批并发布。
4.1.4技术标准的修订
4.1.4.1技术标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任何员工都可提出修订建议,由提出修订人员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
由技术管理模块提出的更改无须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
4.1.4.2“文件更改申请表”经模块负责人审核后,交技术管理模块审批。
4.1.4.3由技术管理模块组织召开技术标准修订会议,提出修订意见,并按“企业技术标准审批表”要求
审批后发放。
4.1.4.4对于应急或临时的技术标准更改,模块可按技术通知提出,技术管理模块会签方可下发。
4.1.5技术标准的复审
4.1.
5.1技术标准在该标准采用的有关国家标准更换版本之后,或者发布了2~3年之后,由技术管理模块
确定是否需要重新修订。
4.1.
5.2对于需要重新修订的技术标准,由技术管理模块组织召开复审会议进行复审,提出修订意见,并
按“企业技术标准审批表”要求审批。
4.1.
5.3对于不需要重新修订的标准,由技术管理模块注明已经复审的说明之后,不更改标准号,重新发
放。
4.1.6技术标准的发放、控制和更新规定
4.1.6.1技术标准审批后,由技术管理模块负责发放、控制和更新。
4.1.6.2逾期版本标准由各模块资料员负责回收,并上交技术管理模块处理。
4.1.6.3处于受控状态的标准盖上“控制文件”印章,供有关人员参考用的标准盖上蓝色“非控制”印章,
旧版标准盖上“逾期版本”印章。
发放非控制的标准可不作记录。
4.1.6.4每个模块的资料员负责建立并维护本模块的标准汇总清单(电子格式),并负责通知本模块的人员,
确保本模块的每一个员工都知道、并且可以查找到已经发放到该模块的全部标准。
4.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管理方法
4.2.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标准的性质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号前带 /T)”两种。
4.2.1.1强制性标准一般是有关安全的标准,国家强制要求执行;
4.2.1.2推荐性标准由国家推荐执行,但是如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执行的标准,或者企业在
产品的包装等处明示执行的标准,不管其标准性质如何,均相当于强制性标准,需要强制执行。
4.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放、控制和更新规定
4.2.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技术管理模块发放、控制和更新。
4.2.4为确保标准得到及时,由计量模块负责更新与计量相关的标准。
4.3与外单位的标准化信息接口
4.3.1为对外统一联系接口,使外部有关标准信息得到及时的处理,原则上由技术管理模块直接与国家标
准化管理机构联系。
4.3.2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依照的产品,应制定企业产品执行(备案)标准,并由技术管理模块上
报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4技术标准化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4.4.1企业技术标准经批准发布,各模块和各级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模块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
降低标准要求。
4.4.2使用标准模块负责人和标准化主管要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以使执行标准人员对标准有统一和正
确的理解。
4.4.3对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
4.4.4各模块要制定其它技术文件时,不得与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相抵触。
4.4.5模块负责人和兼职标准化主管负责监督检查本模块的标准化执行情况,并负责本模块设计的图纸和
技术文件的标准化签字。
4.4.6技术管理模块负责监督各模块的技术标准化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并负责新产品开发过程的标准化
审查。
4.4.7对检查中发现未按技术标准执行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5标准化审查要求
4.5.1标准化审查基本任务
4.5.1.1检查图样、技术文件是否正确地贯彻了国家现行各级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提出并纠正不符合各
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缺陷、差错。
有效地实施对图样、技术文件质量的技术监督。
4.5.1.2保证技术文件的正确、完整和统一。
4.5.1.3提高产品及零部件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4.5.2审查的依据
a)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部)标准,以及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b)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法规、规章;
c)企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d)供货合同和设计任务书对产品技术参数和特殊标准方面的要求。
4.5.3审查的流程
研发模块专(兼)职标准化员对本模块设计的产品图样、工艺装备图样、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产品图样、技术文件须由“设计”、“审核”(专用工艺装备图样还须“工艺”)签字后,才能进行标准化审查。
4.5.4审查内容
4.5.4.1产品图样审查要求
依据8.2的标准化审查依据对以下方面进行标准化审查:
a)图样的幅面、格式;
b)视图排布;
c)图样比例;
d)图样图线;
e)图样剖面符号;
f)尺寸标注;
g)图样中所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和计量单位;
h)标题栏、明细栏的填写;
i)图样零件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和表面粗糙度、结构要素的选用和标注;
j)材料品种、牌号、规格;
k)技术要求编制;
l)图纸的签字要求;
m)公告、技术规格、说明书等宣传推广资料要求。
4.5.4.2产品零部件是否最大限度和正确选用了标准件、通用件和借用件。
4.5.4.3图纸、明细表、工艺流程等技术文件是否正确、完整、协调和统一。
4.5.4.4标准化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做出标记,审查合格后签字。
4.5.4.5产品标准审查后报告的编制要求。
各模块标准化员根据标准化审查情况编制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由技术管理模块科长审核,研发中心主任审批。
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产品基本参数及性能指标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情况;
b)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质量情况;
c)产品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的程度分析;
d)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支持是否完整无缺。
e)对产品标准化审查的结论及综合评价。
5相关文件
无
6记录
6.1“企业技术标准审批表”
6.2“文件更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