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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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机电产品的进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落实质量监管的责任,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更好地管理和监管进口的机电产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首先,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机电产品的进口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充斥市场。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对进口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增强了市场的安全性,保护了国内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进口产品的管理和监管,鼓励国内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技术和质量水平,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足。

因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激发了国内企业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活力,促进了我国机电产品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再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技术泄露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加速,机电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变得尤为重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通过要求进口商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和技术文件,保障了技术的合法性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同时,对进口产品进行审查和监管,防止技术的非法泄露和滥用,保护了国内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空间。

最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强合作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我国需要与各个国家展开广泛的经贸交流和合作。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通过规范进口行为和要求,提高了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也增强了与各个国家的互信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我国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机电产品资源,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机电产品产业的发展。

133-9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133-9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5號《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發佈文號】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5號【發佈日期】2008-04-07【實施日期】2008-05-01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將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後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再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重點舊機電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點舊機電產品是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環境的舊機電產品。

對重點舊機電產品實行限制進口管理。

第四條《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納入《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並公佈。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

商務部負責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申請的審批工作,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進口許可證》(見附件1)的發證工作。

第七條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應由最終用戶提出申請。

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用於翻新(含再製造)的,應由具備從事翻新業務資質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向商務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請進口的重點舊機電產品用途說明。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繁往来使得进口旧机电产品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然而,由于产品质量不一、安全隐患频发等问题,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相关管理办法及其意义,以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是指国外使用过的、进口到我国用于商业目的的机电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器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保障消费者权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质量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制定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减少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产业升级:通过严格的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可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和创新,提高我国机电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引发各类社会问题,通过制定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可以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减少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检验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检测、安全性评估等。

产品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 标识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在明显位置标注产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国别等,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来源和质量信息。

3. 检验机构认证:对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机构进行认证,确保检验机构具备专业能力和公正性,为产品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4. 抽样检验:采取抽样方式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合作协调机制:建立与国外合作伙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提高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体系。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商务部等二部委发文文号:商务部令第5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8-04-07生效日期:2008-05-01失效日期: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OO八年第五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质检总局剧照那个李长江二OO八年四月七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进口旧机电产品注意事项及热点问题解答(附装运前检验目录)

进口旧机电产品注意事项及热点问题解答(附装运前检验目录)

进口旧机电产品注意事项及热点问题解答(附装运前检验目录)在进口机电产品时,通常会根据商品编码判断产品涉及的海关监管证件。

然而,有一类机电产品比较特别。

如其他蒸馏或精馏设备(HS编码为8419409090),监管证件代码为“A”,即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但进口此归类项下的旧机电,不仅需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进口单位还需持商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另外,建议在报关单填报时,将“可使用年限、残值率、已使用年限、原价”填入报关单备注栏,以便为海关做估价工作时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令(关于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实施限制进口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根据《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实施限制进口管理的旧机电产品类别主要有:旧化工设备、旧金属冶炼设备、旧工程机械、旧起重运输设备、旧造纸设备、旧电力电气设备、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旧印刷设备、旧纺织机械、旧船舶、旧硒鼓、旧X射线管。

如何判定是否为限制进口管理旧机电产品判定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旧机电产品,要依据《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2020年为例如下(摘自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5公告):如何办理《进口许可证》由旧机电产品的最终用户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单据如下:(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商务部网站申请入口:/申请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特别注意事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

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

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第一篇: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二手机械的定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已经使用,仍具有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型损耗的机电产品.)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大型二手设备上面我们已经简单的了解到二手机械设备在现代工业中所具有的优势和作用.那下面就要看看.哪些机械设备是允许进口.哪些不允许进口不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使用范围)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请参考:(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注意:外商投资进口旧设备在管理上的规定:1)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旧机电必须办理.2)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旧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装船前预检验备案,但旧机电必须办理.3)外商投资进口旧机电的法定检验与产品价值鉴定合并进行.旧机电产品进口申办的一般程序:1)确定旧机电产品的商品编码2)确定旧机电产品的监管条件.3)确定旧机电产品是否属于强制认证(3C认证)4)确定该商品的有关备案商检机关.旧机电进口所需证件:A 进口法定检验B 进口机电许可证(旧)C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我国四个驻外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北美.欧洲<荷兰>)D 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E 如进口的机器是印刷机就需要到国家新闻总暑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F 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G 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IPPC(木质包装熏蒸证明)二手机电产品进口清关具体操作如下以我公司代XX公司进口铣床清关为例:先由XX公司和海外供应商谈好机器设备的相关事宜后.XX公司付汇到到国外,然后由海外供货方安排海,发送至我香港公司收货地,我公司从香港接到机器后开始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批文(包括: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报关报检,联系商检,交付关税,增值税款)清关后将机器运送至我深圳公司仓库.有XX公司人员前来验货.并付款,再安排车辆将机器运送到XX公司收货地.注意事项:一:先查一下铣床的HS编码为84595900关税是15%增值税是17%综合税率是0。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机电产品需求的增加,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管理办法,并探讨它们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背景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机电产品进口规模逐年扩大。

然而,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随之凸显,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原则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规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包括进口产品的准入标准、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进口产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2. 加强质量监管:我国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监管机制,通过监督抽查、质检认证等手段,对机电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

3.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我国建立了机电产品进口信息公示平台,供企业和消费者查询产品的进口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措施1. 进口产品准入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进口产品准入标准,包括性能指标、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进口商需要按照这些标准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产品。

2. 质量检验和认证:进口的机电产品需要经过我国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和认证。

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被允许销售和使用,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监督抽查和追溯制度:我国建立了监督抽查和产品追溯制度,对进口产品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以查清责任链和追究责任。

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法规不完善:现行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细节和特殊情况的处理不够明确。

2. 异地监管不到位:由于机电产品进口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的监管,异地监管不到位导致管理效果不理想。

2015年6月17日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6月17日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

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月17日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机电产品的国际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

为了保障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政策。

一、进口机电产品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技术特性和用途,机电产品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如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对不同类别的机电产品进行管理。

二、机电产品进口的申报与审批1. 进口申报要求进口机电产品需要在进口前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进口合同、产销合同、产品规格、质量认证证书等。

申报表格要求填写准确无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进口审批程序进口机电产品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审批的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

审批结果将决定是否允许产品进口。

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电产品,还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和许可才能进口。

三、机电产品质量检验1. 检验机构选择进口机电产品需要经过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的选择非常重要,应选择具备权威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2. 检验标准和方法检验机构将根据相应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对机电产品进行检测。

例如,对电子产品可以进行电器安全性和辐射等方面的检测;对机械设备可以进行性能和结构强度等方面的检测。

四、机电产品的质量监管1. 质量追溯制度质量追溯制度是机电产品质量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对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追溯,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2. 质量抽检和监测针对进口机电产品,质检部门会进行定期的质量抽检和监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禁止进口、责令下架等。

五、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与认证1. 技术标准制定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国市场的技术标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机电产品的进口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其进口规模也持续扩大。

然而,在机电产品进口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进口机电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等。

因此,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提高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电子及通信设备等。

无论是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还是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进口机电产品的分类管理根据机电产品的用途、性能、技术含量等因素,将进口机电产品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由进口类。

禁止进口类机电产品主要包括: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不符合我国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标准和要求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

限制进口类机电产品通常是那些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总量控制或者特定条件限制的产品。

例如,国内已能生产满足需求的同类产品,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对进口进行数量限制;或者某些机电产品的进口需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环保要求等。

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则是指除禁止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类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

对于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进口企业只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即可。

四、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程序对于禁止进口类机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

对于限制进口类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用途、进口数量、技术参数等。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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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条 《 J q 重点 旧机 电产 品进 口目录 》 纳人 《 口许 进
可证 管理货物 目录》 由商务部会 同海关 总署 、 , 质检总 局制定 、 调整并公布 。 第 f条 商务部 负责全 国重 点 旧机 电产 品进 口管
第 条 本办法适 用于将 重点 旧机 电产 品进 口到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关境 内的行为 。 境外进人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或海关保 税监管场所 的重点 旧机 电产 品 , 以及( 内) 境 区外 进人海关 特殊监 管 区域后再 出区的重点 旧机 电产品 , 不适用本 办法 。
境外进人海关 特殊监管 区域或海关保税监 管场所 的重点 旧机电产品 ,再从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或海关保 税监管 场所 进人 ( 内 ) 境 区外 的重点 旧机 电产 品 , 适用
申请 。 口重点 旧机 电产 品用 于翻新 ( 进 含再制造 ) , 的 应
由具备从事 翻新业务资质 的单位提 出申请 。
第 八条 申请进 口重 点旧机 电产品 , 申请进 口单位 应 当向商务部提供 以下材 料 : ( ) 一 申请进 口的重点 旧机 电产 品用途说 明。
≈唾 黼 两 专循 环经济 20 年\ 巷\ 期 08 第1 第5
重电口法 点产管 旧品理 机进办
并持《 口许可证 》 “ 进 ( 商品名称 ” 栏后标注 “ 旧 )字样 ) ( ”
和《 人境货物通关单》 备注栏 内标 注 “ ( 旧机电产品进 口 备案” 字样 ) 向海关 办理通关 手续 。 筇 I 《 口许可证 》 ‘ 进 条 实行 “ 一批一证 ” “ 或 非一
办法 。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

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月17日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415.1010-8415.9090空调28418.1010-8418.9999电冰箱38471.3010-8471.5090计算机类设备48528.4100-8528.5990显示器58443.3211-8443.3219打印机68471.6040-8471.9000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78516.5微波炉88516.603电饭锅98517.1100-8517.6990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10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传真机118469.0011-8469.0030打字机128521.1011-8521.9019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138525.8011-8525.8039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148528.7110-8528.7300电视机158534.0010-8534.0090印刷电路168540.1100-8540.9990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178542.3100-8542.9000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188443.3911-8443.3924复印机。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8.04.07【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二00八年四月七日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2011-04-13(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不作价设备是以免费即不需要经营单位付费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设备,根据你司所述,该批设备不应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具体贸易方式应向现场通关部门提供详实的说明材料后方可确认。

2.对符合海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政策规定的进口设备,进口报关时免交关税,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5年。

备案手续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

3.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4.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

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

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5.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33-11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133-11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7號《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發佈文號】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7號【發佈日期】2008-04-07【實施日期】2008-05-0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錶、金屬製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機電產品的具體範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未經使用,但超過品質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將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第四條進口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等的規定。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設在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地方、部門機電辦)受商務部委託,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對機電產品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即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由進口三類。

基於進口監測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自動許可。

第二章禁止進口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禁止進口:(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的;(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的;(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机电产品的进口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步骤。

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背景机电产品是指那些使用电力、电子和机械技术来实现工作功能的产品。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需求的增长,机电产品的进口量逐年增加。

然而,一些不合格或伪劣产品的进口给国家市场带来了安全隐患和质量风险。

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的监管,保障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进口准入要求:进口商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如注册登记、产品质量认证等。

此外,还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进口报关等。

2. 产品质量要求: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于特定领域的机电产品,还需要满足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

3. 版权保护:进口商在引进机电产品时需要确保遵守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4. 负责机构和责任: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他们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和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5. 信息披露和公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披露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最新动态,并及时公示违规企业和产品的信息。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操作步骤1. 进口申请:进口商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进口申请,包括企业资质、产品信息和规格等。

2. 检验检疫:进口商需要将产品送交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和卫生检疫,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海关申报:进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口报关单,并缴纳相应的关税和进口税款。

4. 进口清关: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查验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清关手续,允许货物流入市场。

5. 质量监督:相关政府部门会对进口的机电产品进行抽检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罚不合格或违规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七条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 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对6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11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6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查验和检验。

如发现违报、瞒报情事,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二○○八年四月九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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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5号)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第十一条进口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向商务部提出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申请。

书面申请程序:(1)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
()下载《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可复印);(2)按要求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4)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材料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程序:(1)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2)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信息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时不能随《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并提交的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应经相应的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报商务部。

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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