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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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

[2004]10号)

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财社[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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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

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包括

1、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2.6%缴纳的收入;

2、利息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下级上解收入;

5、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第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征收,按照工程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商业银行,设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户。收入户的订用途是:暂存征收的养老保障金收入;暂存下级上解或上级下拨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虹拨资金外,不得发笔其他支付业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将收入户存款全额划入财政专户。对不按规划入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第九条征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一使用省财厅统一制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凡未使用票据特征收的,建设单位应予拒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有关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数额2%0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第十一条省、市两级分别设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各县市、区开每季终了后5日内,按本级养老保障金征收额的30%,向市级养老保障金收入户上解调剂积累资金。各市天每季终了10日内,按全市(含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障金征收额的10%,向级养老保障金收入户上解调剂积累资金。各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在留3—5个月的风险积累金后,其余资金于次年升第一季度上解省级养老保障金收入户。

第三章专户财政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计息账户。财政专户的主要途是:接收收入户转入的资金;接收养老保障金购国家债券及转存定期存款兑付的本息收入;向支出户拨付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可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财政专户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款。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财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补范围是:经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资质,财务制度健全,并办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拨补给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障金,首先用于施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可用于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费和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由施工企业负担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因工残人员的护理费等。

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支出包括

1、按规定等级标准拨付施工企业的支出;

2、困难施工企业的补贴支出

3、补助下级支出

4、上解上级支出;

5、经省财政厅核批的经费支出;

6、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按规定等级标准拨付施工企业的支出,是指按照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建管局鲁建发[2003]18

号文件规定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的资金支出。

困难施工企业的补贴支出,是指按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标准拨付后,对按照第十条规定支出范围仍有资金缺口的施工企业的补贴支出。困难施工企业补贴范围和补标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用于全省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支

出和困难施工企业补贴支出。

市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调剂积累资金用于困难施工企业的补贴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接该账户郊外的利息收入;支付养老保障金支出款项;上解级管理机构或下拨下管理机构资金。支出户除接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条按规定等级标准拨付施工企业支出的申请拨付。每季末,施企业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核定的拨付等级和标准及工程进度,向当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填写“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用款申请表”报送同级财

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由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在10日内转拨有关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困难施工企业补贴支出的申拨付,应由施工企业界向当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县级和市级资金中列支的,由市级统一审批,并报省级备案,扩大困难施工企业补贴范围的,报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向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剂积累资金申请困难施工企业补贴时,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直接的、拨付有关施工企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由省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报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批,在省集中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分为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基本经费,包括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根据省核定各市工作人员数、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缴数额完成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核批。专项经费,是指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所需的、基本经费之外的经费。由市级建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市情况后,向省级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全市情况后,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省级养老保障金支出户,再转拨省级及各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户。市倒两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转拨。

第二十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经费应单独设账管理,其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建交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建设、财政和审计部门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机构要严格按照财务会制度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自觉按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或违纪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障金;擅自增提、减免养老保障金;不使用专用票据征收养老保障金;擅自扩大养老保障金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坐支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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