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已录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在现代社会中,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灵活用工方式,促进了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和用工市场的灵活性。
然而,正因为劳务派遣的特殊性,也带来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最基础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是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细化和规范化的文件,对劳务派遣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派遣的条件和权益。
同时,用工单位也要对劳动者派遣工作场所的安全责任进行管理。
3. 地方性规定除了中央级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会制定一些地方性规定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地方性规定通常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劳务派遣的操作流程和劳动者权益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在派遣期间享有的权益和保障负有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工作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作对象,同样承担一定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落实各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等制度和管理措施。
3. 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责任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的权益,例如合理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同时,劳务派遣劳动者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派遣工作。
总结起来,劳务派遣在提供用工灵活性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聘的员工(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按照约定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由接受服务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并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下面是相关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禁止以任何形式替代正常雇佣、保障派遣员工享有与被派遣企业内部员工相同或者相近待遇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制度、哪些岗位不适宜采取这种方式、应当履行哪些手续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在使用劳务派遣时也需要考虑到这一点,在给予被调配到其他公司上班的员工薪资时必须包含社会保险费。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外包经营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外包经营服务合同所产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做出了详细说明。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
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
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
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2018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七条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1.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模式,雇员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
为了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制定《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
2. 劳务派遣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员工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履行用工单位应承担的劳动用工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规范双方的权责关系和行为准则。
3. 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应履行以下责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对劳动派遣员工进行细致的招聘、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技能,并在派遣期间对员工进行监督和指导;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权益;及时了解和解决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问题,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定期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状况和用工单位的需求。
4. 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劳动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培训,确保劳务派遣员工能够安全、健康地工作;监督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反馈问题和意见;配合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顺利进行。
5. 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以下权益保障:获得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定工时和休假制度享受休息和休假权益;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和竞争力;获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评价和晋升机会,享受公正合理的考核和晋升制度;对于工作强度过大、劳动条件不合理的情况,有权向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诉求,获得及时解决。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鄂人社办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备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严格审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各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完整版)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 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 、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 、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 、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8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83号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要求,经厅领导同意,决定集中对省厅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时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许可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备案的各类劳务派遣单位。
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地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3号窗口(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北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二楼西)二、方式及内容年度报告核验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参加年度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须按要求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接受实地核查。
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登记表》(附件1),及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2)(核验劳务派遣单位与所有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每个用工单位提供4份),核验2017年1月或12月份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支付原始凭据等);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劳务派遣单位专职经营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核验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审验个人社保权益清单原件);三、有关要求(一)劳务派遣单位要按要求提供材料,本通知要求的附件1、2、3要装订成册并发电子版至邮箱(附件可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雇佣关系与劳动者解除后,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指派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较多,下面将对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两年内不得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劳务派遣关系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发布,明确了劳务派遣的范围、申请与审批程序、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法乱象的发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务派遣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通知》此通知发布于2018年,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职业卫生保护的工作,确保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通过这一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派遣行为的意见》这是人社部等六部门于2020年发布的文件,明确了进一步规范劳动派遣行为的指导意见。
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大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保护。
这一意见的发布,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本的建立与完善,为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助于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根据用工需求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关系的平衡,各国在劳务派遣方面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中国的劳动法为例,介绍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情况:1. 用工单位因劳动需求无法招聘到合适的劳动者;2. 用工单位临时需要替代人员;3.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暂时无法工作,需要替代人员;4.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权益而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同意的。
二、劳务派遣的受限和禁止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受限和禁止情况,具体如下:1. 劳务派遣不得用于企业的常设岗位;2. 劳务派遣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 用工单位的临时工作,不得连续使用劳务派遣;4. 劳务派遣不得替代企业因经营困难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5. 劳务派遣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为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中国的劳动法规定了以下的权益保障措施: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少于用工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岗位安全保障。
四、劳务派遣的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中间草莽,承担着特定的义务和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社保缴费义务;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岗位保护。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多样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就业形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一些公司滥用劳务派遣制度,导致一些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劳动法。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和主要特点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派遣单位的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
劳务派遣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三方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的三方关系。
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派遣合同。
2. 工作内容:劳务派遣的员工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工作与派遣单位的业务领域相关。
他们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
3. 薪酬支付: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包括员工的薪酬和相关费用等。
派遣单位再根据派遣合同向员工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是对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具备以下法律依据:1.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部分工作任务派遣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
但是,派遣的工作不得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核心部分。
2. 第三十九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相应约定的内容。
3.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但是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特殊情况和被派遣员工的意愿予以延长。
4. 第四十一条: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员工相同的工资、工时、保险等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与直接聘用员工相同。
5.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派遣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劳动派遣信息报送给劳动行政部门。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力供应形式,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务派遣的实施。
以下是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首先,劳务派遣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派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人支付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同岗位用工单位直聘工人的工资。
其次,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还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注册登记,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而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工人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并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对劳务派遣提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63条,派遣工人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派遣工人权益的维护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确保派遣工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另外,劳务派遣还必须符合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还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派遣工人购买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并在派遣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涉及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劳动关系的平稳运行。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和解读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和解读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协商、派遣和支付服务费用,将所需用工岗位上司可受派遣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用工模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用工单位灵活管理和组织用工的机会,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具备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能力;(3)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务派遣的合同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双方应当订立劳动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派遣工作的性质、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内容。
3. 劳务派遣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与派遣劳动者约定不超过三年,经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工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 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健康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技能证书。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权益。
二、劳务派遣的解读对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解读和争议:1. 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一些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关系,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
但也有人认为,劳务派遣的性质更接近于劳动中介,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并不等同于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2. 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一些劳务派遣员工抱怨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对派遣员工的不公平对待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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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1.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产业健康发展。
2.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登记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3.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克扣。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工作条件和安全。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劳务派遣员工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其工作能力。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问题。
1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障制度。
1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进行缴纳,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
1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调解和处理机制。
1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制止职务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1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
15.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携带的技术资料以及公司机密要进行保密管理。
1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危机管理工作,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安全。
1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其努力工作。
1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18条规定是对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守,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劳务派遣管理环境。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1]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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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
然而,合理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用工质量、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档介绍了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以确保企业在进行劳务派遣活动时能够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并合理运作。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劳务派遣的岗位和部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用工企业以及派遣劳动者。
三、关键定义1. 劳务派遣公司:指根据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向用工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
2. 用工企业: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并接受派遣劳动者的企业。
3. 派遣劳动者:指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被派遣至用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1 劳务派遣资质要求1. 劳务派遣公司应具备合法注册、合规运营的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
2. 用工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应结合公司实际需求以及劳务派遣公司的信誉度、综合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劳务派遣合同1.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明确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
2. 劳务派遣合同应符合相关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3 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1. 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企业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2. 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用工企业的实际需求相一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4 劳务派遣绩效管理1. 劳务派遣公司应设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对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2. 用工企业应对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并与劳务派遣公司保持定期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5 紧急情况处理1. 在派遣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保障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随着自由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面临越来越复杂的用工环境。
为了适应市场需要,许多企业开始使用劳务派遣,即将某项工作的实际执行人员从用工单位转至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
但这一举措之所以能够普及和得到企业的青睐,还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密不可分。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关于“劳务派遣法律依据”这一话题的相关知识。
一、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改部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保护基本法律,是劳动用工和管理方面最基础的法规。
根据第53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单位均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这一法规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与用工单位一样的劳动保障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工的相关规定。
可以看到,在劳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劳动条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该法规还扩大了对受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障保护力度,提高了劳动派遣单位社会责任意识。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首次对劳务派遣的行为进行了重点规制,具体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动者受派遣的权利义务及其保障、劳务派遣过程中的相关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对于违规劳务派遣行为,该规定也做出了相应的惩罚。
二、司法解释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重点指出,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也应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者受雇于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安排,从而形成来自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
2018年劳务派遣新规定

2018年劳务派遣新规定
一、用工比例和用工范围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要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定立和履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就派遣劳动者的事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
第四条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利的原则,确保劳动者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有与劳务派遣工作相适应的用工岗位,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良好待遇。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第七条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活动的法定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用工单位名称、住所。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姓名、性别、联系件号码。
(三)劳务派遣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四)劳务派遣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劳务派遣期限。
(六)劳务派遣期限届满,是否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安排。
(七)劳务派遣期限届满,与劳务派遣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安排。
(八)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人员享有的待遇和福利。
(九)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经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自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之日起生效,并自动解除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务派遣登记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劳务派遣活动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登记制度,及时报告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不得因为身份不同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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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的人员每年都在递增,暴露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劳务派遣也让人质疑,到底该不该取消劳务派遣,特别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的保障问题急需解决,下面就让我们看看2018年劳务派遣的最新相关规定。
2018年劳务派遣工政策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看到了上面的规定,大家也对劳务派遣有了一定的了解,不管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还是劳务派遣的公司,了解劳务派遣的最新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常有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