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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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HANG UNIVERSITY

经济法期末考试论文

THESIS OF BACHELOR

(2010—2011年)

题目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系工商管理类

专业班级:工商管理类098班

学生姓名:陈燕军学号:5400209416 指导教师:黄茉莉职称:讲师

起讫日期:2010.3——2010.7

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消费者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特别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甚至可以说是严重被忽视。社会上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其中固然与消费者缺乏法律知识和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有关。但却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执法部门对此的忽视、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的缺失等脱不了干系。为了能够为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含义着手,然后试着分析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原因,最后针对原因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字: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正文: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从研究领域而言,有公法领域的知情权和私法领域的知情权之分。私法领域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指在民商活动过程中,“为了实现权利的实质平等和利益均衡的目标,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依法享有的被

告知或主动获知某种必要信息的权利。”[1]而在公法领域又分为广义的知情权和狭义的知情权。广义上的公法领域的知情权包括了公民依法享有对非特定领域的信息的接受和寻求的权利。狭义上的公法领域的知情权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官方消息的知情权。一国法律体系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由对两个领域知情权的保护构成。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所涉及就是私法领域的知情权。故本文探讨的也是私法领域的消费者知情权。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举个例子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提供有偿服务和商品时,都须在相关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其收费项目的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的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比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规格和计价标准等进行进一步的询问了解。消费者从详细了解相关信息后,经过一个判断和比较过程后才会做出购买行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询问、了解权利受法律的保护,经营者应提供细致耐心的解答。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就是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和缺点均应进行真实

客观的介绍。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如果经营者提供不实的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性宣传时,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相关损失补偿。

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

第一、消费者和经营者两大阶层的产生。[3]原始社会阶段,人类社会进行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和畜牧业分离。社会分工以后,人们为了生存,逐渐开始了生活和生产资料的交换。由于交换的日益增多和复杂,加上人们在信息掌握上存在差距。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就开始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进行。一方面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加剧分化,另一方面商品的多样化、复杂化等更使得消费者更加不难以掌握相关信息,还导致一些经营者开始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进一步加剧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

第二、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掌握相关信息、以及法律知识的缺失以及维权意识淡薄。首先,科技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当前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日益高科技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然而不少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对商品和服务的细节难以识别。致使消费者很容易遭遇知情权受侵害。其次,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消费者不知道如何运用自己的知情权,也就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很多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当遭遇知情权受侵害时,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自

己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听之任之,一再退让,或抱着侥幸的心理,自认倒霉,心想暗自下次倒霉的不是自己,得过且过。一些经营者也利用消费者的这样的心态,更是肆意侵权,加剧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的程度。

第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法律的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当前我国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辅之与《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但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过于笼统,没有区分传统的消费者知情权和虚拟消费者知情权。[4]当前网络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然而由于其虚拟化,不仅使得消费者难以掌握相关信息,而且加大了监管难度。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规定也过于原则化,也没有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理论上说消费者确实依法享有了知情权。但是,事实上我们发现如果经营者不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而消费者不问的话,那么一些经营者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对消费者不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详情。这样实际上消费者的知情权就难以实现了。

第四、相关生产者和销售者唯利是图,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科技的进步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也使得人们可以越来越容易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然而,科技的进步也加剧了市场的竞争。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个人利益,不顾消费者的利益。不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对劣等的商品或服务的实情也百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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