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岸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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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管理办法

2014-02-11 打印文章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航道护岸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护岸工程质量,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证航道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管理。

第三条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坚持“统一规划、省市共建、建养并重、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第四条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以及时效性要求分为养护改善护岸工程、例行养护护岸工程和应急抢修护岸工程。

第五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护岸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环保的护岸结构形式,不断提高养护护岸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国家、省、市各级航道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航道养护护岸工程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储备工作,优先考虑列入国家、省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航道养护护岸工程项目。

第七条养护护岸工程计划经费实行部门预算制管理,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一)养护改善护岸工程计划由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每年6月底前根据航道、船闸技术状况以及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本单位下一年度专项养护初步计划,并且上报至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研究后编制建议计划,于7月底前上报省航道管理机构;省航道管理机构确定年度养护改善护岸工程计划;

(二)例行养护护岸工程计划由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每年下半年根据航道、船闸技术状况编制下一年度本单位例行养护初步计划,并且上报至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根据省航道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编制例行养护实施计划,同时报备省航道管理机构。

第八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例行养护护岸工程设计工作也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承担。

第九条护岸工程设计应当坚持“生态环保、安全稳固、经济适用”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结构型式,积极推行生态型护岸,尽量做到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

护岸工程设计应当满足航道规划等级要求,以及航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的航道维护标准。

第十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设计文件主要包含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等。

(一)设计说明应当包含:概述、自然条件、地质资料、水文资料、管理与维护、工程量汇总、施工组织设计、问题与建议等;

(二)护岸工程概、预算编制应当包含:编制说明、汇总表、预算明细表、建筑物和土方工程量计算表等。

第十一条养护护岸工程概、预算可以委托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依据《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32/T 2174)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项目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例行养护护岸工程项目和应急抢修护岸工程项目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对列入当年航道养护计划的养护改善护岸工程项目,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在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下达后60日内向省航道管理机构上报养护改善护岸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

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下达养护年度实施计划后30日内,上报例行养护护岸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

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对下级的报批申请,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后2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修改,对于工程位置、主体结构或者涉及安全等重大设计变更,应当上报原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并且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般设计变更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应当按照《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设计以及批复要求,实行计划经费包干,并且在批复工期内完成。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项目性质成立工程项目管理临时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在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安全和廉政等养护标准合同,并且按照合同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管理,未纳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护岸工程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养护护岸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确定监理单位或者监理组织,规范监理行为,完成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对养护改善护岸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具备下列条件后编制开工报告,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一)用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

(二)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已经进场并且完成驻地建设;

(三)设计单位已经完成技术交底;

(四)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审批;

(五)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照《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和《江苏省内河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2/513)等标准划分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并制定分项工程(检验批)检测合格标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施工单位全面自检,监理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频度进行平行抽检,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进行抽检。

第二十三条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航道护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应当详实;对于受损坏或者功能有缺陷的护岸应当进行必要的观测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维修或改善措施;对护岸损坏部分,可以采取原样修复办法进行维修加固,修复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向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上报全面维修计划。

第二十四条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护岸损坏,导致碍航、断航的,事发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航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尽快组织修复;护岸应急抢修过程中应当保留相关的影像、文字和图纸等资料,工程结束后应当参照相关管理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养护护岸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机制等,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养护改善护岸工程和应急抢修工程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省航道管理机构派员参加;例行养护护岸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上级航道管理机构派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护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通过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评定;

(三)资料已经按照养护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完成。

第二十八条护岸工程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汇报;

(二)查看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测;

(三)查阅工程资料;

(四)听取质量鉴定(评定)意见;

(五)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养护护岸工程验收采用综合评定百分制,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当工程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时,可评为优良;得分在70至89分之间,可评为合格;得分在69 分以下评为不合格工程;

(二)护岸墙体出现自上而下明显的断裂缝,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三)工程出现坍塌,明显的前倾或者后仰现象,不得评为合格工程;经返工后可重新评定等级,但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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