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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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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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摘录)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三条市社保局建立医保医师动态管理机制,对医保医师服务行为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积分制。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不跨年度累积。

市社保局将扣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告知违规医保医师。

在考核年度内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除进行培训考核外,给予以下处理:扣分累计6至8分者,暂停医保处方权3个月;扣分累计9至11分者,暂停医保处方权6个月;扣分累计12分者,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暂停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医保基金流失并受到法律制裁的,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当年全部积分。

(一)串通他人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编造医疗文书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二)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开医药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三)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被举报查实;(四)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2分。

(一)隐匿、销毁或恶意涂改医疗文书等资料;(二)推诿或拒收参保人员;(三)未严格核实,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如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或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1分。

(一)门(急)诊、出入院病历记录等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二)允许参保人员挂床住院或将明显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三)未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导致冒名住院;(四)超标准用药;(五)医疗收费存在套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六)违反诊疗常规或用药规范治疗;(七)应用“乙类目录”药品、支付部分费用或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参保人员投诉;(八)医院处方点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次数在5次以上;(九)不配合市社保局日常考核工作,搪塞、拖延提供病历等资料。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建立医师诚信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内医保医师及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上传备案信息的医师。

本办法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离休干部等提供医疗服务时所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医保医师诚信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部门联动和规范有序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工作,负责搭建医保医师诚信管理数据平台。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医师执业注册及医疗行为的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医保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及定期考核相关信息。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医保领域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眉山)管理,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眉山)动态录入医保领域失信信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医保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并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时予以限制。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受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医保医师进行协议管理,负责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医保医师信息登记和诚信考核、记录以及结果应用。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模块中,对本机构医保医师诚信数据管理进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一、背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将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顺应当前医疗保障发展的趋势,国家颁布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评价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为医保医师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医保医师一般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保医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学士学位或者以上学历;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3.参加医保定点单位的培训并合格;4.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服务意识;5.没有严重的违法记录。

三、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为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益,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和评价。

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技术水平;2.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3.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4.工作责任心和效率;5.与医疗机构管理协调能力。

四、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应以患者的健康需求为中心,充分发挥医疗技术的优势,协助医保患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保服务内容应包括:1.为医保患者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规范化医疗服务;2.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制定医疗方案和诊疗计划;3.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患者了解医疗知识和诊疗过程;4.协助医保患者全面掌握病情信息,合理运用医保政策;5.提高医保服务效率,缩短医保患者的诊疗周期。

五、管理责任医保医师的管理责任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前提,其管理责任应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参加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组织的医保业务培训和考核;2.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医保服务;3.遵守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4.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保证医疗服务体系的顺畅运行;5.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开支。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一、总则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二、医保服务医师的资格要求1.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2.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相关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朝阳区医师管理机构;3.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和医疗技能,并通过相关评估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三、医保服务医师的责任和职责1.医保服务医师应按照医保服务管理要求,提供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2.医保服务医师应积极参与医疗保险后付费结算工作,及时向医保机构提供相关医疗信息;3.医保服务医师应配合医保机构的检查和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4.医保服务医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医疗技能和专业水平。

四、医保服务医师的结果评价和激励机制1.医保服务医师的医疗服务质量将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服务医师绩效考核和激励的参考依据;2.医保服务医师在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表现优秀的,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荣誉,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金、荣誉称号等。

附件:1.医保服务医师资格认证申请表格2.医保服务医师绩效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指由国家或地方设立和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预付、后付或补助等方式,保障参保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支付能力。

2.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3.执业证书:指医师注册执业证书,即由相关医师管理机构颁发,证明医师具备从事医疗行业工作的合法资格。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9.05•【字号】徐人社发[2012]250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25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卫生局2012年9月5日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以下简称“定点医师”),是指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定点医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未取得和被取消定点医师资格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不予安排有关医疗保险服务岗位。

除急诊、急救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非定点医师为参保人员诊治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定点医师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聘任;(二)能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三)参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考试,成绩合格;(四)签订《协议》,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院内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医保工作是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了提高医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医院需要建立相应的医师管理办法。

一、医师报销费用管理1. 医师报销费用应当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报销。

2. 严禁医师篡改报销凭证或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3. 医师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报销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医师诊疗行为管理1.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操作流程,不得违规开药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2. 医师在确诊后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如实记录患者诊疗信息。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三、医师医保知识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师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主动学习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保持医保知识的更新。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医保知识的考核机制,对医师掌握的医保知识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补充知识。

四、医师责任追究1. 医师在医保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医保损失的,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医师应当对自己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医院才能更好地开展医保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希望医院能够认真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21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工作。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签订协议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在岗医师,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医师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第四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医师名单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取得医疗保险服务编码。

新录用的医师,应当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服务编码。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XXX医保医师管理办法1目的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师医保服务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XXX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加强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医保医师及其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3要求3.1备案管理。

医保医师备案管理遵循医师自愿申请、医院统一申报的原则。

3.1.1申请医保医师备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3.1.1.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1.1.2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并具备处方权;3.1.1.3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自愿履行服务协议,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3.1.1.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4个月内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警告除外),且12个月内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3.1.2医保医师备案流程:1 -3.1.2.1申请。

吻合申请条件,志愿遵守服务准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均可向医务部提出申请;3.1.2.2考核。

医务部负责对医师申请资料进行考核,并存档备查;3.1.2.3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医师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3.1.2.4存案。

医务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发起存案申报。

申报医保医师存案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所属科室编码、执业资历种别、执业资历证号、专业技术职称等,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标准性。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展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在每个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医师存案。

医保医师因退休、离岗、调出等缘故原由不在本院执业,或者被撤消医师执业证书、刊出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医保医师减少手续,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刊出其医保医师存案信息。

3.1.3医保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医师备案信息:3.1.3.1连续24个月未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3.1.3.2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服务协议和医保医师管理规定,被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2个月及以上的;2 -3.1.3.3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制度XXX实施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患者享有国家基本医疗服务。

以下是该制度的具体规定:1、定岗医师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及时制止冒名就医及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并上报院医保办,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治疗、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2、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对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3、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4、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5、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6、医保患者病历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地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7、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

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8、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具体包括医师的岗位设置、聘用标准、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门诊量、病房数量等指标,合理设置医保医师的岗位,确保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第四条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医师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第五条医保医师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医疗技术水平。

第六条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应当根据其专业领域的需求,对医师的学历、培训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评价第七条医保医师应当接受定期的考核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临床诊疗水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医保医师的绩效进行定量化评估,激励医师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医保医师的奖惩机制第九条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对于工作不力、造成医疗事故或违反规定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师管理制度,明确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医师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接受监督检查。

结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桂人社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现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9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保险服务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同时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含持乡村医生证的村医)。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管理。

统筹地区所辖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在本单位注册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办理医保医师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另行规定),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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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虚报医疗费用或者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
2.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等存在利益关系,影响医疗
服务质量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从
事医疗行为的;
4.被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严重违反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记分管理实行满分100分,每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对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60
分及以上的医保医师给予表扬,对记分不足60分的医保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和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记分不足40分的医保医师,市医疗保险
管理中心暂停其执业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对记分不足20分的医保医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取消其医保医
师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医师服务岗位,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医保政策及协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医保医师资格第二条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学分,且由定点医疗机构聘任。

第三条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近两年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严重违反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保医师从业资格范围第五条医保医师可在本统筹区内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第六条未取得或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资格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有关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岗位。

第四章注册管理第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相关信息报盘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注册备案。

第八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发生人员变动(包括新增、转出、退休、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或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发生变更须在变动情况发生当月及时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更改信息。

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定期进行医保相关政策培训。

第十条对医保医师发生违规情况,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配合。

违规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书面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及本人,视具体情况决定暂停执业或取消其医保医师资格。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医保医师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医保医师实行记分管理,基础分数为10 分。

(一)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给予每例扣1 分:1. 未因病施治,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加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2. 未按规定执行告知签字制度的;3. 对医保政策解释不准确或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参保人员有效投诉的;4. 未按《辽宁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门诊、住院病历,病历记录不及时、不规范或无法辨认的;5. 对意外伤害就诊的参保人员,未记载受伤原因和经过的。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医生)的医保服务行为,推进医保服务医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医生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要求,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条件,履行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相关手续,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生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本规则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和医用材料使用、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其医疗行为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服务医生和申报、医保服务行为和日常管理,会同医保部门做好本单位医保服务医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等工作。

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服务医生和确认、医保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协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服务医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等工作。

和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指导,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其管理范围。

第四条省经办机构建立全省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所有医保服务医生相关信息须录入相应医保服务医生信息库。

第二章确认和职责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申请确认医保服务医生;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注册;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过往无严重违反医保服务各项规定的不良记录;4.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知识培训。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协议医师医药服务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现将《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9月9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职责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四章管理考核第五章救济渠道第六章监督机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协议医师”)医药服务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包括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在定点医疗机构执业,通过登记备案取得医保医师代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协议医师管理制度,对全省协议医师管理进行监督。

各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协议医师管理进行监督。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协议医师管理、建设全省协议医师档案信息库、制定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汇总全省协议医师管理情况等。

各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协议医师管理。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建立内部协议医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委托下,与在其执业的医师签订服务协议;(三)通过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对协议医师进行动态维护;(四)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培训;(五)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记分等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协议医师,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协议医师的申诉材料,执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的中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决定;(六)发现协议医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上报所在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

2021《武义县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武义县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实施细则》

2021《武义县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武义县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实施细则》

武义县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服务管理,构建和谐的医、保、患三方关系,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县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定点医疗机构受县医保中心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应当熟悉并自觉遵守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具体职责包括:(一)严格履行《武义县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下简称服务协议);(二)施诊时认真核验参保人员相关身份信息,确保人、证、卡等相符,防止冒名就诊;详阅就诊记录,避免重复诊疗;规范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和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与结算费用相符;(三)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四)坚持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不推诿、拒收病人,不让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严格执行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五)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事先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说明并经其同意(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六)协助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政策宣传,配合医保部门检查;(七)协助医保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八)其他按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签订服务协议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医师名单报县医保中心,申请取得医疗保险服务编码(下简称服务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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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医保政策及协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医保医师资格
第二条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学分,且由定点医疗机构聘任。

第三条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近两年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严重违反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保医师从业资格范围
第五条医保医师可在本统筹区内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第六条未取得或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资格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有关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岗位。

第四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相关信息报盘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注册备案。

第八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发生人员变动(包括新增、转出、退休、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或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发生变更须在变动情况发生当月及时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更改信息。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定期进行医保相关政策培训。

第十条对医保医师发生违规情况,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配合。

违规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书面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及本人,视具体情况决定暂停执业或取消其医保医师资格。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医保医师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医保医师实行记分管理,基础分数为10分。

(一)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给予每例扣1分:
1.未因病施治,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加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2.未按规定执行告知签字制度的;
3.对医保政策解释不准确或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参保人员有
效投诉的;
4.未按《辽宁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门诊、住院病历,病历记录不及时、不规范或无法辨认的;
5.对意外伤害就诊的参保人员,未记载受伤原因和经过的。

(二)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给予每例扣5分:
1.未按规定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导致冒名门诊就医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疗文书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3.将名章转借给被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医保医师开具医保处方的;
4.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医保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配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检查的。

(三)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给予每例扣10分:
1.未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导致冒名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体检的;
2.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3.故意隐瞒或与参保人员合谋将非医疗保险支付病种按医保收入院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危害参保人员利益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医保医师实行记分淘汰制。

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满5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半年;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满10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一年。

医保医师被暂停资格期间应进行离岗培训,学习医保相关政策,并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医保医师资格。

两次达到暂停医保医师资格的,将取消其医保医师资格,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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