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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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辽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7日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咸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职转办、市审改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修订形成《咸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修订的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和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船舶国籍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向无规定动物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2日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推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市、县两级要加强统筹衔接,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相结合。

到2020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2018年版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2018年版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产经纵览2018年版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放管服改革的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负面清单实时调整,和各方面政策做好衔接。

“放管服”改革取消的审批事项,负面清单不再列入,也就是说可以不经过审批进入相关行业或者领域。

□文/杜宇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体改司副司长万劲松,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叶军出席有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8年版)》)情况新闻发布会。

徐善长与记者互动时表示,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与国家各方面政策做好衔接。

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环节管理措施确实还很多,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余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空间依然很大。

不断放宽市场准入,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对于央视财经记者“2018版负面清单比试点版减少177项,目前还有151项。

对于放宽市场准入还有怎样考虑、会不会进一步缩减清单”的问题,叶军明确:列入《清单(2018年版)》的措施,都是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市场准入环节的管理措施。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力度很大,取消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清单(2018年版)》的事项已经比《清单(试点版)》有所减少,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

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环节管理措施确实依然较多,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余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空间依然很大。

不断放宽市场准入,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

今后要在《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以放宽服务业准入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紧清理修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定,推动各领域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不断缩减清单事项,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徐善长补充说,根据放管服改革的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负面清单实时调整,和各方面政策做好衔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青发改办函〔2019〕109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现将《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0日(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6305736)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2019年,我委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9〕102号),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力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咨询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政务公开水平不断提升。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9年,我委紧紧围绕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委内工作机构,委主要领导担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统筹推动我委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制定《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细化了年度政务公开的重点工作及其分工,为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高质量政策解读。

在研究出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省重点规划、全省贯彻落实意见、省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重大政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时,均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同步安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同步报批、同步公开相关政策文件解读文本。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规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方案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我们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重新清理规范。

经反复审核确认,我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11项,其中: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90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1项。

现将《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参照省级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通用清单。

凡未纳入省、市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费用。

二、省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竞争机制,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法律法规、审批事项的调整及国务院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适时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9日。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要求,现将《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调整情况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日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0.45元/公里;10座至19座,0.80元/公里;20座至39座,1.15元/公里;40座以上客车,1.45元/公里。

货车按车(轴)型收费,1类,0.45元/公里;2类,0.93元/公里;3类,1.25元/公里;4类,1.70元/公里;5类,1.85元/公里;6类,2.06元/公里;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公里辽交财审发〔2019〕364号辽交财审发〔2020〕29号省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计时方式计费:1-15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10-10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桃仙机场收费省发改委管理)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计时方式计费:2-10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20-5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一)拖车费基础收费100-2000元,拖(载)重每行驶一公里加收5-60元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吊车费阜新基价750-3400元,区分不同情况加收10%-30%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一、二、三级客运站分别按照不高于票价(不含站务费、路桥通行费)的10%、8%、6%收取客运代理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一级站按每票不超过2.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二级站按每票不超过1.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三级站按每票不超过0.5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否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终端15-24元/月,居民用户第二及以上终端7-12元/月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六、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企业性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发改委(局)、编办、民宗委(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物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大)队: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释放投资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标准化(一)统一审批事项清单。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附后),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鄂政发〔2016〕32号文件,负责对本行业内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和督促整改,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明确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权限划分等。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统一审批材料清单。

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整合、优化,对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清单进行规范、合并。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附后)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

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3
【摘要】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7]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现将《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对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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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
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1.11
•【字号】铁政办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
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青发改办函〔2018〕246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青政办秘函〔2018〕18号)要求,我委认真总结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力量汇总本部门相关数据,编制形成了《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现报上,请审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16日(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6305705)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引言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他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

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

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青海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

一、概述2017年,我委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对照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青政办〔2017〕34号)和《2017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青政办〔2017〕31号)涉及我委的重点任务,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加强平台建设、强化政策解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咨询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政务公开水平不断提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XXX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划处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法人
不收费
14
对在
煤炭
产品
中掺
杂、
掺假,
以次
充好
行为
的处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宁政办〔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对照《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真梳理认领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抓紧编制并公布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督促指导。

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变相许可行为。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目节能报告。
5

序号
部门
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
事项
事项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收费 服务 机构 标准 时间
规范要求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
6

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 2 号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 588 号予以第一次修订,2013 年
国务院令第 638 号予以第二次修改,2017 年
国务院令 676 号予以第三次修改)
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2
省发展 改革委
编制项目 节能评估
文件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 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构,负责实验动物
质量及相关设施条件的检测。检测时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方法和规程,检测报告必
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
省民政厅
出具验资 报告
全省性社 会团体成 立登记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0 号,2016 年国务院令 666 号予以修改)
序号
部门
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
事项
事项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收费 服务 机构 标准 时间
规范要求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
院令第 394 号)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
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
7
省自然 资源厅

铁岭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模板】

铁岭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模板】
铁岭市发改委
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第九条
法人、公司
15日
不收费
5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行政许可
铁岭市发改委
投资科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1月18日发布)第一条;第五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
法人、投资主体
20日
不收费
6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铁岭市发改委
石油天然气管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铁岭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版)
填报单位:铁岭市发改委(公章)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1
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
其他行政权力
铁岭市发改委
法规和招投标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 第六十条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60号) 第四十条
法人、代理公司
30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发改投资〔2019〕26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一网通办”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9年版)》(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附件2)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要求,于6月底之前修订完善相关办事指南,统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

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4)和河南省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5)要求,落实“多评合一”“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专项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并联办理流程,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阶段实行“一张表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推动投资审批事项全程在线、高效便捷办理,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监管事项目录清单(2019年版)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监管事项目录清单(2019年版)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应当作出信用评估报告。信用评估报告包括下列事项:……
随机抽查,1年2次
序号
监管事项名称
对应执法事项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依据
监管方式
备注
3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和核准备案手续
日常沿线巡视监管
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管,同时受理其他机关提供的线索
4
对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破坏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是否履行了保护油气管道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受理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
2
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管
对信用评估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信用评估机构是否依法依法开展评估
【规章】《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并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当向委托方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监管事项目录清单(2019年版)
序号
监管事项名称
对应执法事项名称
监管对象
监管依据
监管方式
备注
1
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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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条 第六十三
对信
13
用评 估机 构违 规行 为的
辽宁省 行政处 发展和 财金信
罚 改革委 用处 员会
处罚
对在
《中华人
煤炭
民共和国
产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辽宁省
煤炭法》
14
中掺 杂、
行政处 罚
发展和 改革委
煤炭处
(1996年 12月1日
掺假,
员会
主席令第
以次
七十五
充好
号,2016
对商
15
品煤 质量 不达 标行 为的
辽宁省
其他行 政权力
发展和 改革委
外资处
员会

限额以
上国家
鼓励发
辽宁省
26
展的外 资项目
其他行 政权力
发展和 改革委
外资处
进口设
员会
备免税
确认审
国家鼓
励发展
的内资
辽宁省
27
项目进 口设备
其他行 政权力
发展和 改革委
规划处
免税确
员会
认审核
转报
《中华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
28
审理行 政复议 案件
附件 1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填报 单 位: (公 章)
省发 展改 革委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 执法 承办 类别 主体 机构
法律
执法依据
行政 地方 部委 法规 性法规 规章
实施 政府 规范 对象 规章 性文件
办理 时限
企业、
《企业投
事业单
资项目核
位、社
辽宁省 具有
准和备案
1
会团体 行政许 发展和 项目核 等投资 可 改革委 准权限
辽宁省
10
突出成 行政奖 发展和 价格监 绩的单 励 改革委 测局
位和个
员会
人给予
表彰和
对在循
《中华人
环经济
民共和国
管理、
辽宁省 资源节 循环经济
11
科学技 行政奖 发展和 约与综 促进法》 术研究 励 改革委 合利用 第四十八
、产品
员会 处 条,县级
开发、
以上人民
示范和
政府及其
《中华人 《中华人
12
管理条例 》(2016
建设的
员会 的处室
年12月14
固定资
日国务院
产投资
令第673
《中华人
2
煤矿建 设项目 初步设 计文件 审批
民共和国
辽宁省
矿山安全
行政许 可
发展和 改革委
煤炭处
法》 (1992年
员会
11月7日
主席令第
六十五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固定资
辽宁省 资源节 节约能源
3
产投资 行政许 发展和 约与综 法》 项目节 可 改革委 合利用 (2016年
员会 理处 下列商品 和服务价 格,政府
联系电 868923 话: 94‘
公民、 法人、 组织
60日
不收费
辽宁省
行政处 罚
发展和 改革委
煤炭处
员会
处罚
对违反
16
《企业 投资项 目核准 和备案 管理条 例》行
行政处 罚
辽宁省 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具有项 目核准 和备案 权限的
处室
为的处
《企业投 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 管理条例 》(2016 年12月14 日国务院 令第673
《煤炭经 营监管办 法》(中 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 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令第13号 《商品煤 质量管理 暂行办法 》(国家 发展改革 、环境保 护部、商 务部、海 《企业投 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 管理办法 》(2017 年国家发 展改革委
《国务院 关于调整 进口设备 税收政策 的通知》 (国发〔 1997〕37
号) 《国务院 关于调整 进口设备 税收政策 的通知》
(国发 [1997]37
号)
法人、 组织
法人、 组织
20个工作 日
2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不收费
公民、 法人、 组织
2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公民、 法人、 组织
2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辽宁省 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具有项 目核准 和备案 权限的
处室
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 管理条例 》(2016 年12月14 日国务院
为的处
令第673
对违反
《中华人
《中华
民共和国
人民共
辽宁省
石油天然
17
和国石 行政处 发展和 油气管 气管道保 油天然 罚 改革委 道处 护法》
气管道
员会
(2010年
保护法
10月1日
意见》 (国办发 [2013]10 《国家发 展改革委 办公厅、 财政部办 公厅关于 印发<外 国政府贷 款项目前
法人
法人、 组织
法人、 组织
法人、 组织
法人、 组织
20个工作 日
3个工作 日
20个工作 日
10个工作 日
2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国际金
25
融组织 和外国 政府贷 款项目 审核转
行政许 可
发展和 改革委
外资处
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
员会
法》 许可的决
定》(国
务院令第
5
石油天 然气管 道受限 制区域 施工保 护方案 许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辽宁省
石油天然
行政许 发展和 油气管 气管道保
可 改革委 道处 护法》
员会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
的选线应
《中华人
6
临时价 格干预 范围事 项提价 申报
《非常时 期落实价 格干预措 施和紧急 措施暂行
办法》 (2003年 国家发展
法人、 20个工作
组织

不收费
1.《国务 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 革的决定 》(国发 〔2004〕 20号)第 二部分第
法人、 组织
2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法人、 20个工作
组织

不收费
公民、 法人、 组织
2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法人、 20个工作
法人、 组织
不收费
《辽宁 省招投 标管理 办法》 (省政 府令第 160号, 2003年7 《辽宁 省企业 信用信 息征集 发布使 用办法 》(辽 宁省人
公民、 法人、 组织
3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法人
2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21
创业投 资企业 备案
辽宁省 其他行 发展和 财金信 政权力 改革委 用处
员会
》行为
起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煤炭矿
辽宁省
煤炭法》
18
区总体 规划审
其他行 政权力
发展和 改革委
煤炭处
(1996年 12月1日
批事项
员会
主席令第
七十五
号,2016
依法受
《中华人
理投标
民共和国
人或者
辽宁省
招标投标
19
其他利 其他行 发展和 政策法 害关系 政权力 改革委 规处
法实施条 例》
人认为
员会
(2011年
法人、 20个工作
组织

法人、 20个工作
组织

收费依 据标准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备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固定资
辽宁省 资源节 节约能源
3
产投资 行政许 发展和 约与综 法》 项目节 可 改革委 合利用 (2016年
能审查
员会 处 7月修
订)
第十五条
《国务院
对确需保
辽宁省
《中华人 留的行政
4
境外投 资备案
对违反 《招标 投标法 》行为 的处罚
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
辽宁省
招标投标 招投标法
行政处 发展和 政策法 法》 实施条例
罚 改革委 规处 (2000年1 》(2011
员会
月1日起 年12月20
施行)第 日公布)
法人、 20个工作
组织

不收费
《价格监 测规定》 (国家发 展改革委
令第1 号) 第三条国 务院价格
招标投
12月20日
标活动
公布)
信用评
辽宁省
20
估机构 其他行 发展和 财金信 备案管 政权力 改革委 用处

员会
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 管理办法 》(2017 年国家发 展改革委
第2号
法人、 组织
《中共辽 宁省委办 公厅 辽 宁省人民 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 发<辽宁 省发展和
公民、 法人、 组织
不收费 不收费
法人、 组织
法人、 组织
法人、 组织
20个工作 日
20个工作 日
2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不收费 不收费
公民、 法人、 组织
60日
不收费
公民、 法人、 组织
60日
不收费
29
填表 人:
重要商 品和服 务价格 制定
王建 烨
辽宁省 价格管 年12月29 其他行 发展和 理处 日颁布) 政权力 改革委 收费管 第十八条
《辽宁 省招投 标管理 办法》 (省政 府令 2003年
公民、 法人、 组织
不收费
《中华人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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