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是指下列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战略性的资源:(一)土地、海域、矿藏、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二)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四)政府采购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统一的信息发布、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包括:(一)交易主体;(二)交易代理人;(三)中介服务机构;(四)其他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
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四)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交易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其他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交易项目立项;(二)信息发布;(三)报名、资格审查;(四)开标、评标、定标;(五)签订合同;(六)履约监督;(七)合同履行完毕。
第十二条交易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
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各县、市、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推动、统一平台、管办分离、规则主导、综合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器械耗材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按照“管办分离、全市合一、依法监督”的原则及“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第六条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二)统筹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四)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六)督促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条市公管办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机构,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公管委各项决策部署;(二)牵头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等;(三)按照政府授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管,对行政监督部门、市交易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四)组织、指导专家库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五)统计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通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六)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七)承担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交易。
三、交易主体1. 交易主体包括供需双方,即资源供应方和需求方。
2. 资源供应方应具备合法持有资源的权利,并遵守交易规则。
3. 需求方应按规定进行交易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四、交易流程1. 发布交易信息:资源供应方应填写交易信息表,并在指定平台上发布。
2. 资格审查: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
3. 报名参与:符合条件的需求方应按要求报名参与交易。
4. 竞价交易:采用竞价模式进行交易,双方进行竞价,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5. 中标结果公示:交易所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双方。
6. 签订合同:中标方和需求方按规定时间签订交易合同。
7. 履行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易义务。
8. 评价监督:交易双方可对对方进行评价,并由交易所进行整理和监督。
五、交易规则1. 公开透明:交易信息、交易流程、交易结果均需公开,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2. 竞价原则:采用竞价模式进行交易,最终交易价由市场供需决定。
3. 诚实守信: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4. 不得串通瞒报:交易双方不得串通瞒报信息,损害其他交易方的利益。
5. 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交易监管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2. 监督措施:建立监督机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 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七、法律责任1.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追究。
2. 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范本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交易活动,包括招标、投标、采购、拍卖等。
第三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公共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公共交易活动;(二)维护公共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三)提供公共交易活动的相关服务;(四)协助监管机构对公共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共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交易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交易程序与规则第八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与审批;(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采购公告;(四)接收投标文件或者采购申请;(五)开标、评标或者评审;(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七)签订合同;(八)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九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招标公告或者采购公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情况,公告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二)投标文件或者采购申请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或者采购申请的提交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当符合规定;(三)开标、评标或者评审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评标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抽取、保密、回避等应当符合规定;(四)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五)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交易机构、交易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DOC)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采购过程中所使用的信息优化和透明化的交易平台。
这种交易平台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增援机构、供应商和公众参与者组成。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有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为指导。
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程序。
这部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过程、规则和标准进行了详细描述。
此外,该法律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条例》该法律规定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和管理要求。
该法律确保采购代理机构的公正性,提高了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监督水平。
它还确保了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暂行条例》该法律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标准和程序。
这部法律使公众能够轻松地访问政府采购信息,并确保供应商的机会公平和平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这部法律确保了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它对投标人的资格、招标规划、评标以及中标合同的履行都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处理程序。
它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防止他们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遭受损害。
该法律还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以便有助于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质量条例》该法律规定了对供应商和供应品质量的监督要求。
它包括供应商的良品率、合格率,供应品的成果质量等方面。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对供应商的备件、维护和售后服务的要求和管理。
地方层面的法律和规章1. 各省市地方性政府采购条例不同的省市都会发布它们自己的采购条例,以便适应本地采购市场的需要。
这些地方性政府采购条例一般包括政府采购的目的、原则,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招标投标程序,供应商的资格标准,质量标准,成交价格的计算方法,合同签订和履行,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等等。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有哪些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公共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服务交易、网络交易等各类交易形式。
第三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监督和管理公共交易活动,加强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公共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七条交易主体在进行公共交易活动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信息,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产地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交易主体在进行价格标示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设置虚假原价或虚假促销价,不得变相哄抬价格。
第九条交易主体在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虚假宣传、夸张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交易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主体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得实施强迫交易、欺诈交易、不当干预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交易主体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销售伪劣商品或提供不合格服务。
第十三条交易主体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盗用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
第三章交易监管措施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垄断,保障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防止市场价格虚高或虚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及《细则》解读目录CONTENTS 01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02 《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解读03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最早应该是1999年珠海市率先启动。
其后,各地也都因地制宜对推进这项改革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2012年,我省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由于这项改革是自下而上推动,缺乏顶层设计,且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内容和多部法律法规,推动难度较大,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性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30余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10余部。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百项,近几年与公共资源密切相关,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包括《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等10余项。
2.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始于2012年,截止目前,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公共资源交易予以规范。
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办公厅(2项):《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冀办发〔2012〕30号)《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1号)省政府办公厅(5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冀政办函〔2013〕9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冀政办函〔2016〕30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冀政办字〔2018〕1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8号)省技术监督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全国第一个省级地方标准)省交易监督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及第三方评价办法》等20余项。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集中采购、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进场、公开透明、公平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干预项目交易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管与行政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办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省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成员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职责的机构组成,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监管局。
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和指导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范等工作,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会议议题。
第九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管、监督检查等职能,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二)确定本行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范围,督促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三)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四)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运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开展协同监管、智慧监管,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内容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公共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共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交易管理1.公共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
2.严禁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交易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或交易行为。
4.交易双方应当共同维护交易安全,不泄漏个人信息,避免涉及个人隐私的交易行为。
四、交易流程1.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前充分沟通,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价格。
2.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确认,双方对交易内容和条款达成一致。
3.交易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五、交易保障1.交易双方应当合法纳税,遵守税收法规。
2.交易双方应当保证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或退货。
3.在交易过程中如有交易纠纷,双方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对于恶意欺诈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对相关方采取制裁措施。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交易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恶意欺诈、侵权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追究责任。
3.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将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希望所有参与公共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交易发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doc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制定以下规则:
一、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录入
下列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
含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管线、管线、设备安装和室内外装修;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城市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水利工程。
包括防洪、排水、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节水工程等。
3.公路项目。
含公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等重大项目、公路建设+公路绿化项目。
4.政府采购项目。
含财政资金使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商品(含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含房屋拆迁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评估、审计及其他中介服务等。
)。
5.土地整理、农业资源开发、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土地集体经营权及其他交易项目流转。
6.产权交易项目。
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出售或转让;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售;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维护服务招标交易;涉及公共资源分配的其他交易、没收资产的处置。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1.完善标底申报制度。
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项目,并具备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或资金。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的交易。
三、交易主体
1. 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享有平等参与交易的权利。
2. 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舞弊、串通等违法行为。
四、交易程序
1. 公示交易信息:交易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交易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等。
2. 投标/报价/竞选:交易主体应当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书、报价单或参与竞选。
3. 成交公示:交易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4. 签订合同:成交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合同。
五、交易监督
1. 监督机构:设立相应监督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2. 投诉处理:接受各方投诉,并及时处理。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参与等。
2. 涉及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经机构审定。
以上内容为格式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档,总字数超过1200字,如需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内容,请指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6年6月24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DOC)
六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7号
1987年1月1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4号
1991年4月9日
(2012年8月31最新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4号
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
2004年12月1日
26、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2002年8月1日
2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令第14号
2002年1月1日
2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9年1月1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年7月2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政府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八部委令第2号
2003年8月1日
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
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令4号
2000年7月1日
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令第3号
2000年5月1日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2015年3月1日
产权交易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5年3月1日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
三、地方性法规
工程招标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1999年1月1日(20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
(2007年8月30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1999年1月1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年7月2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政府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2014年4月1日
3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9号
2002年1月1日
3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计发〔2004〕10号
2004年9月1日
3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6•【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任振鹤2024年7月6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
以下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公共资源的组织和个人。
1.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为基础,确保公共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利用。
二、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2.1 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包括土地、房屋、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源。
2.2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和协议等形式。
2.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3.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避免利益输送、内部交易等不当行为。
3.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办理,采取电子化、网上交易等现代化手段,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公开透明程度。
3.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评审机制,保障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3.4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违规惩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究责任。
四、公共资源交易的宣传和监管4.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加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公信力和公信度。
4.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和公正。
4.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交易信息、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中来。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序发展,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定义本规章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及社会组织依法出售、转让、征收、征用和共享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交易主体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
政府是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社会组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参与者,个人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受益者。
第四条交易目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价值。
第五条交易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标的包括土地、矿业权、水资源、林木资源、知识产权、数据信息等公共资源。
第六条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协商等形式进行,确保交易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交易程序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公告、资格审核、交易出价、交易结果公示等环节,要求交易程序依法进行,不得干扰、篡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交易结果。
第八条交易公告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条件、拍卖时间、竞价范围、竞价规则等内容,确保交易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交易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交易保障政府应当积极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信誉和声誉,维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纠纷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
第十三条规章制定本规章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经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附则本规章所称有关资源活动的相关问题,视情形可适用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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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2号
1994年7月1日
(2013年12月28最新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6号
1998年3月1日
(2011年4月22日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主席令第39号
2006年3月1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3号
1996年10月1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10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6号
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30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1号
1993年9月1日(2000年7月8日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0号
1995年10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8号
2005年4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9年1月1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年7月2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政府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3号
1997年1月1日
(2004年8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号
2009年5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号
2004年7月1日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汇总表
法律法规或规定名称
发布机关或批准机关
文件编号
颁布/施行日期
备注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1号
2000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8号
2003年1月1日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六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7号
1987年1月1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4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44号
1991年4月9日
(2012年8月31最新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54号
2007年6月1日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2号
1995年1月1日(2006年2月28日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1号
1995年9月1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1号
1995年1月1日(2014年8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1999年1月1日(20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
(2007年8月3次会议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5号
2004年7月1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3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0号
1993年12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68号
2008年8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十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
2012年2月1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
3、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9号
2003年9月1日(2007年8月26日修订)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93号
2000年9月25日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6次会议
1998年1月1日(20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九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73号
2003年3月1日
二、行政法规
工程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13号
国家主席令第74号
2008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6号
1986年10月1日
(1996年8月29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15号
1999年10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
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年3月1日
产权交易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5年3月1日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
三、地方性法规
工程招标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184号
1995年9月23日
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4号
2014年10月1日
国土资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56号
2006年4月1日
2、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1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新修)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5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31号
1997年5月9日 (2010年6月25日 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八届全国人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92号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