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劳动合同法的利弊与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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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劳动合同法》设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的稳定,用人单位用工的连续性,降低企业培训成本,可以说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来说,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的价值,符合中央提倡的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降低社会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次,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定性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目前,中国劳动市场长期处于劳动力过剩阶段,一职难求,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很强的危机感。
如果能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而且还会激发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劳动者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高自身劳动技能。
再次,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某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越长,说明该劳动者对该用人单位的忠诚度越高,对该单位的贡献也越大。
用人单位同这些工作时间较长、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会促使劳动者产生归宿感和安定感,从而更愿意提高专业技能,更愿意为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这对用人单位是极其有利的。
特别是对于那些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工作岗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巨大损失。
并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企业建立起合理的用人机制,使企业逐步建立起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中心的竞争模式,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用范文(正式版)试论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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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一新法律的出台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
本文将试图探讨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并对其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1. 更加严格的劳动者保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例如,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个人财产安全纳入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明确规定了合同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和周期等。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意味着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确保合同约定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中小企业在与劳动者谈判和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和合法,避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和法律风险。
2.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要投入到与劳动者沟通和协商上。
中小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工会组织和建设,制定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和化解劳动争议,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3. 提高用工成本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用工成本的上升。
中小企业往往在资金和资源方面相对有限,用工成本的增加可能对其经营和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员工培训等措施来降低用工成本。
4.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中小企业应该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加强对合同约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实施性。
同时,中小企业还应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用工政策,确保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
5. 减少法律风险新《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对中小企业来说意味着更多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论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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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参考文献示例文章篇一:《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坚实护盾》我是一名小学生,可能你会觉得我谈新劳动合同法有点奇怪,但我身边就有很多关于劳动者的故事呢。
我家邻居叔叔是个建筑工人。
他每天都要早早地去工地,在高高的架子上搬砖、和水泥。
他的脸总是被太阳晒得黑黑的,手上满是老茧。
以前呀,他可受了不少委屈呢。
老板有时候会拖欠工资,说什么工程没结款就发不出钱来。
叔叔很无奈,他家里还有老人要养,孩子要上学,就指望着这点工资。
叔叔去理论的时候,老板还特别凶,说不想干就走人,后面还有好多人等着这个活儿呢。
那时候的叔叔就像一只弱小的绵羊,只能默默忍受。
新劳动合同法就像一道明亮的光。
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这就好比是给叔叔这样的劳动者一把尚方宝剑。
要是老板再拖欠工资,叔叔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是违法的,你得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给我工资。
”这不再是老板单方面说了算的事情了。
我还有个阿姨在一家小工厂上班。
工厂里的工作环境可差了,又闷又热,还有好多灰尘。
阿姨身体本来就不太好,在那样的环境里工作,经常生病。
可是以前,工厂老板根本不管这些,只要阿姨请假,就扣好多工资。
阿姨觉得特别不公平,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环境也有要求。
它就像一个细心的守护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这就像给阿姨这样的劳动者穿上了一层保护衣。
如果工厂不改善环境,阿姨就可以站出来说:“你们这不符合新劳动合同法,必须得改。
”我听爸爸妈妈说,以前有很多劳动者就像没有根的浮萍,在工作中很没有保障。
比如有的公司随随便便就把员工辞退了,一点理由都不给。
员工辛苦工作了那么久,就被这样无情地赶走,心里得多难受啊。
就像你种了一棵果树,天天浇水施肥,结果果子还没熟呢,树就被人砍走了,那得多伤心啊。
新劳动合同法可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轻易发生。
它规定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而且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试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及对策——以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2012届毕业生就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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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与 电子工程 学院2 1 届毕 业生就业为例 0 2
杨广宇 , 林 武 ( 浙江科技学 院艺术学 院 , 浙江 杭州
302 ) 10 3
摘要 : 0年1 日, 劳动合 同法》 2 8 月1 新《 0 实施后 , 对大学生就业带来很 大的影响。本文试 图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剖
信息学院是我校学科 、专 业及学生人数最 多的学 院之一 。学 院开设 了8 个专业 ,0 2 2 1届毕业 生共4 4 。 8人 我 院大部分专业属于 “ 大众专业 ”全国 、 , 全省 同类专业 毕 业生 总数 大 , 加上 后 金融 风暴 对 “T 业 的 冲击 , 再 I” 2 1年我 院毕业 生将 面临前所 未有 的就业竞 争压力 。 02 新《 劳动合 同法 》 正式 实施后 , 为用人 单位设 定 了更 加 严格 的法定义务 ,让用人 单位在招聘员 工时变 得非常 谨慎 , 这势必对我院毕业生就业产生较大 的冲击。 新《 劳动合 同法》 我院大 学生就 业的积极 影 对
款规定 :用人单位 自用工 之 日起满一年不 与劳 动者 订 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在保 护大学生权益 同时 , 也加重 了企业的责任 , 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让企业 提 在招聘大学毕业生时 , 会更加严格和谨慎。我们学院 以 电子类专业 为主的学院 ,与杭州某些通信 电子类企业 基金项 目 :00 2 1 年浙 江省教 育科 学规划研 究课 题
析, 并针对其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学 院的 实际情 况提 出合理对策。 关键词 : 劳动合 同法》 大学生就业 ; 用期 新《 ; 试 中图分类号 : 4 2 DF 7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号 :6 4 9 2 (0 20 — 0 2 0 17 — 3 4 2 i )1 0 2 — 2
论新劳动合同法的利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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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劳动合同法的利弊与分析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予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新劳动合同法因其内容以及近、远期影响,因涉及人群、领域众多,自从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新劳动合同法相比旧劳动法,新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一度引发“政策向劳动者一边倒”的市场争论,并出现一系列“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雇主和企业发展”等消极论调。
那么究竟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究竟给劳动者带来了哪些方面的权益保护范围?带来多大的保护效力?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劳工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并予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从其立法历程来看,就昭示了这部新法的争议和艰辛。
新劳动法,关乎普通百姓劳动权益的保护依据,关注劳资双方最基层利益冲突的解决依据,尽管有着“抗法派”经济学家称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中国经济的打击将会是“灾难性的”,甚至称新劳动法是中国经济改革30年“唯一的政策大错”,新劳动法还是在社会的争论中稳步推进。
站在劳工者的角度,新劳动法究竟带来了什么?一、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显性保护分析1、立法宗旨利于确保劳工权益保护依据作为最集中体现一部法律基本价值判断准则的立法宗旨,它的确立关乎我们对于一部法律的性质的基本认识。
新劳动法在审议过程当中,立法宗旨四度易稿,其中没有变化的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强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两项立场,无疑表明新劳动法对脆弱的劳工权益提出保护偏向,也由此引发社会对新劳动法的“单、双保护”的立法宗旨争论。
所谓的“单保护”观点,即是“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标志是,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1]。
新《劳动经济法》真的把员工与老板对立起来了么
![新《劳动经济法》真的把员工与老板对立起来了么](https://img.taocdn.com/s3/m/4123d8ca4afe04a1b071de93.png)
新《劳动合同法》真的把员工和老板对立起来了吗一:引言无论是新劳动合同法还是最低工资标准,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一个客观事实,那就是激化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也就是把劳动者与企业推向了对立面。
本来,国家立法的目的,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三:一是规范企业运作,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促进劳资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
可是,事实上,除了第二点在表面上达到外,其余两点均未达到预期目的。
之所以说第二点在表面上达到了目的,是因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由于新劳动合同法过分倾向于劳动者,致使企业产生抵触情绪,许多企业便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最后劳动者的利益不但没有得到保护,反而令企业对劳动者存有戒心,激化了劳资矛盾。
之所以说新劳动合同法激化了劳资双方的矛盾,理由如下:(一)、加强了企业对劳动者的戒备之心许多企业担心劳动者依靠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这了防范员工损害企业利益,有效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不少企业削尖脑袋采取各种方法对冲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在某种意义上说,引发了企业纷纷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热潮。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给员工,企业为了减少这部分的补偿支出,便将补偿金打入工资里,原来给员工的工资为3000元/月,企业便适当降低工资,将工资降至2700元/月左右,这样,员工离职时拿到的补偿金,名义上是企业支付的,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工资。
还有社会保险、加班费、年休假等,企业也采取工资或者奖金对冲的方式,最后全部转嫁到劳动者自己身上去了。
这仅是其中方法之一,还有许多方法可以冲掉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
此外,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压缩了员工编制,本来是五个人的部门编制,压缩为三个人甚至两个人。
这样一来反而增加了员工的劳动强度,自然也就强化了员工的抱怨行为。
以前员工离职,都会离得和和气气,因为有新劳动合同法,许多员工离职,都弄得不欢而散。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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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本科)xx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名称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教学点名称xx广播电视大学年级名称xx法学本科班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xx学生学号xx指导教师xx摘要关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任重道远,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会直接影响一国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各个领域,因此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本文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文章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亮点和不足之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劳动合同法》的多处规定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仍有一些规定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讨论。
最后针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待完善之处谈了几点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亮点有待完善建议目录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03)(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03)(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04)(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06)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亮点 (06)(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 (06)(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 (08)(三)关于试用期方面 (09)(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 (10)(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 (11)(六)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 (11)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12)(一)《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12)(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员后对员工经济补偿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 (13)(三)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 (13)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4)(一)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14)(二)提高裁员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水平,明确月平均工资的范围 (15)(三)加强劳动合同法“施行细则”或“司法解释”对过渡条款适用范围的规制 (16)结束语 (16)参考文献 (17)浅谈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公布实施的,至今已有16年之久,该规定是在当时我国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现在看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了。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https://img.taocdn.com/s3/m/2ae3c3af680203d8ce2f242f.png)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来源/马靖昊说会计(majinghao920)作者/马靖昊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给逸民表弟的一封信逸民表弟:近好!听我母亲讲,你正在与一家手机销售商打劳动纠纷的官司,你要我母亲请我给你出出主意。
我怕电话中与你讲不清楚,因此,现在给你写封信表明我的态度。
一是我不会给你出主意;二是我不能给你出主意;三是我希望你无条件停止这场打官司的行为,并立即给你的雇主赔礼道歉。
至于你所遭受的所谓的“损失”,我全部承担下来,不就4000来块钱吗?我还出得起,我全额补给你好了。
为什么我要你这么去做,因为我希望你有一个正确的职场人生观。
钱不是靠打官司打来的,是靠自己挣出来的。
可以说,绝大多数企业主都希望自己的员工赚得越多越好,员工赚得多,他才赚得多,这是企业良性发展的表现。
员工赚不到钱,这家企业可能处于经营困境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员工,应该与老板同心同德去改善企业的这种不利局面,而不是为自己的工资没有发放或及时发放而与企业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我承认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有利于你的,我也承认只要你坚持将官司打下去,你肯定会赢。
但是,你赢得了这块官司,却输掉了自己的道义。
这样的员工,在我的眼里至少不是好员工,甚至是刁民。
其实,这部所谓的《劳动合同法》是专门扼杀小企业的一部恶法,为什么这么讲?因为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垄断地位,其员工待遇很好,大家是挤破脑袋也想挤进去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它们是基本上用不上,对于成规模、成建制的民营企业,情况也差不多。
但对于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由于其处于企业发展初期,其商业模式、老板的管理经验都不成熟,难免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情况,如果国家负责对这些创业者的失败买单,你出现了目前的劳动纠纷,我一定支持你去告你的老板。
但实际上,对于这些小企业主,他们承受的风险最大,他们失败了,就真正是一无所有了。
我这么讲,并不是说你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不需要保护,权益当然要保护了,何用《劳动合同法》,宪法都在呢!但我们能不能将心比心,换个角度看问题,企业主的风险其实最大,它交了税又提供了就业岗位,但万一倒闭了,谁又来保障他们呢?企业好的时候,加工资、发年货、送红包,企业不好时,没有这些了,难道就要跑,难道就要告?你心里不痛快就可以拍屁股走人,甚至还可以告老板,想过没有,老板还得苦苦坚持,他们的痛苦被谁知道,被谁理解呢!我给你举个例子吧,那就是前几天的事,我遇到的一个小企业主,他对我说,现在他不开工厂了,再也不用交税,再也不用担心工商、税务,再也不害怕刁民了。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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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弊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弊](https://img.taocdn.com/s3/m/1d518a58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6f.png)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弊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改善当前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正确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有利于建立全面和谐的社会。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1990年代,我国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变,建立了全面的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稳步发展。
当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也暴露出来,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问题,使我国在建立劳动法制方面面临重大挑战。
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我国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积极应对这一挑战,最终颁布实施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新《劳动合同法》继承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促进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化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时规章制度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解决。
代表平等决定。
”这使得劳动者在协调与企业的关系中享有平等、实质性的话语权,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确保劳动者及时领取劳动报酬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
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足额、及时的劳动报酬。
然而事与愿违,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有时甚至严重。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足额、及时地获得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对广大劳动者起到了激励作用。
2024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二篇)
![2024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402a4156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ba.png)
2024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的国内背景我国建国以来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长期以来,固定工一直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它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弊端明显,如统得过死,包得过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有的企业用工机制是通过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改革而成的。
通过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格局。
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引入了劳动合同这一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工具。
我们在劳动合同中设定期限条款,改变了过去一次分配定终身、工作期限没有规定等传统就业制度;同时也通过设定期限,促使劳动者产生失业的危机感,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改变大锅饭与人浮于事的状况。
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并且其改革成果被____年的《劳动法》所肯定。
但是,《劳动法》出台时我国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其规定的制度过渡期色彩浓厚。
《劳动法》第二十条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对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设计了一种情况,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制度设计上除在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与决定权的处理上没有使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以外,还允许企业不需要增加任何附加条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果这一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在《劳动法》实施的过程中显露无遗。
近些年,我国境内的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比较低并且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
____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短期合同,大多数用人单位是一年一签,更有甚者一年几签。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论文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352545ef50e2524de5187e75.png)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论文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学生:钱林梓学号:201101210120系别:经济与管理系专业:财务管理入学时间:2011年9月10日指导教师:郇红艳职称:副教授完成日期:2015 年05 月18 日诚信承诺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摘要:《新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大学应届毕业生的就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分析研究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并结合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变化,对于大学生就业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学分析,深度剖析了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变化对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影响。
并且针对其不利情况提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来规避其不利影响。
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以及劳动市场的稳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新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劳动关系The New Labor Contract Law Economics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n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RateAbstract:The new labor contract law is the inheritance and continuity of labor law, in the form of law has provided the safeguar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Is studied in this paper, the employment of college graduates, and combining the important changes of the new labor contract law, for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problem conducted a series of economic analysis, depth analysis of the important changes in new labor contract law for the influence of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problem. And suggest a series of targeted against the adverse situation to avoid its adverse effects. On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problem and stable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labor marke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Key word: new labor contract law;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labor relation目录1 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现状 (5)1.1大学毕业生的人数爆炸上升 (5)1.2大学生自身能力严重不足 (5)1.3高校的盲目扩招使得教育质量下降 (6)1. 4高校毕业生自身心理预期与现实之间落差较大 (6)2 新劳动合同法的的重要变化 (6)2.1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与明细化 (6)2.2新法对于用工抵押方面的相关规定 (7)2.3 劳动关系的确立以是否实际用工作为标准 (7)2.4 新劳动合同法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7)2.5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7)2.6 有关试用期的新规定 (7)2.7总结.................................................................................................... .. (8)3 对于大学生就业影响的利弊分析 (8)3.1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有利影响 (8)3.1.1新劳动合同法充分保障了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8)3.1.2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试用期加以限制 (8)3.1.3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雇佣关系会使劳动者更有保障 (9)3.1.4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法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9)3.2 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不利影响 (9)3.2.1 从成本上来看,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9)3.2.2 从供求关系上来看,应届毕业生供过于求现象进一步加重 (9)3.2.3 从信息对称的角度来看,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信息不对称 (9)4 大学应届毕业生如何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不利影响 (10)4.1 积极进行自主创业 (10)4.2 大学生求职的态度 (10)4.3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不可或缺 (10)4. 4我们大学毕业生一定要学习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1)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 (11)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劳动雇佣关系也在不断的发展,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舞台上,雇佣关系一直是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早至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土崩瓦解,越来越多人摆脱人身依附关系,成为自由人,其中一部分成为手工者,渐渐形成手工作坊,出现我国最早雇佣关系,再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英国的圈地运动产生大量的劳动雇佣关系,从而推动英国成为当时的世界级强国,劳动雇佣关系充斥在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目光回到我国现在的处境,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乎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新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对高校毕业社产生直接影响,本文在分析其利弊影响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更好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提出些许建议正文1 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现状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形势严峻,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将是史上最难就业季,应届毕业生达到749万人,加上往年就业人数的堆压,实际就业情况可能更加困难,各种各样的原因最终导致了这样的困难情况,下面我们将逐个分析其原因。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问题典型案例剖析及违纪员工处理技巧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问题典型案例剖析及违纪员工处理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76ad7230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86.png)
大城市。
钟老师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案例当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课程内容80%为真实案例、20%为必备的重点法条;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实战型超强,让学员即时学以致用!课程满意度高达95%,众多学员均表示:"第一次听到如此实战、实用、实效的劳动法课程!钟老师非常务实、不说教、没有商业味道,终于听到了让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课程!'钟老师先后在《人力资源》、《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专业杂志、媒体发表劳动关系类文章20多篇,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广发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爱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松厦冷气、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日晖园林、欧时力服装、广州蔬果集团、佰搭果餐饮连锁、广东交通集团、中山华泰、珠海口岸广场、纵横天地、蛇口船务运输股份、北京得信佳和医疗、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运发集团、新广国际集团、美的集团、江苏大全集团、沿海地产、深圳华侨城、信源集团、京城控股、中国邮政----千余家企业。
曾参加过钟老师培训公开课的部分企业客户:中国经济周刊、中国南方电网、珠江电影制片、万科地产、蒙牛乳业、珠江啤酒、中国银行、华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兴通讯、百年糊涂酒业、保利房地产、富力地产、雅居乐地产、安踏、金蝶软件、晨光乳业、伟易达电子、广州地铁、立白集团、蓝月亮、比亚迪汽车、志高空调、广州电视台、白云山制药、鹰牌陶瓷、金发科技、加多宝、华为技术、东芝医疗系统(中国)、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湖南麓谷信息港、深圳城建、索芙特、广东省电影公司、北京航空院、中国旅行社、广东新华发行集团、百事(中国)、天津阳光塑料、西安万国房地产、中石化、宝恒通集团、华润建筑、七星集团、太阳驹(北京)、狮王日用化工(青岛)、内蒙古西拉沐沦(集团)、上海化工机械、中国液化天然气运输控股、英之健国际(香港)、海格通信产业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金宸地产、弘大集团、贵州益康制药、深圳巴士集团股份、NETSFIM(北京)农业科技、乐百氏(广东)、哈其森、广州汽车集团零部件、君华集团、本田汽车用品(广东)、北京航空所、深圳邮政局、商凯集团、贵阳第一建筑工程股份、上海柯渡商贸、天美(中国)科学仪器、特森门窗系统(北京)、凡容科技(杭州)、嘉粤集团、通用电气、中南大学等上万家企业。
劳动合同法的最新修订与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最新修订与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cc1e8f6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5e.png)
劳动合同法的最新修订与影响导言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律。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的最新修订与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最新修订的背景和意义1.1 修订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革,旧有的劳动合同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
因此,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迫在眉睫。
1.2 修订意义通过修订劳动合同法,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稳定关系。
同时,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能够适应新的劳动力市场需求,提供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
二、劳动合同法最新修订的主要内容2.1 明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擅自终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经济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2.2 调整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分,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具体的期限。
该修订使得用人单位在管理人员流动方面更加灵活。
2.3 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2.4 引入"阳光工资"制度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推行了"阳光工资"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资清单,详细列明各项工资组成部分,并定期向劳动者发放。
三、劳动合同法修订对劳动关系的影响3.1 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的最新修订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从而使得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
这有助于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2 提升职工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劳动合同法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这将增加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
3.3 推动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法修订的调整期限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在管理人员流动方面更加灵活。
公立幼儿园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与建议
![公立幼儿园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eda6507b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5e.png)
公立幼儿园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与建议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公立幼儿园的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革。
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公立幼儿园的运营管理和员工权益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下面,我就来和大家聊聊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公立幼儿园的影响以及一些建议。
一、影响1.提高员工权益保障2.增加幼儿园运营成本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立幼儿园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这无疑增加了幼儿园的运营成本。
尤其是在员工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支出,让幼儿园负担加重。
3.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
在公立幼儿园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得到了加强,员工与幼儿园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定。
4.提升幼儿园管理水平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公立幼儿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例如,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加强员工培训、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都有利于提升幼儿园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建议1.完善薪酬制度公立幼儿园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合理制定薪酬制度。
在保证员工基本工资的基础上,设立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加强员工培训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求幼儿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其更好地适应新的劳动关系。
3.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公立幼儿园应充分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优化人力资源管理。
例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升整体师资水平。
4.加强劳动纠纷预防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预防机制,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等措施,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
5.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幼儿园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幼儿园应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新的劳动关系。
6.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让家长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意义,以及幼儿园在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
☆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879c4cb195f312b3169a587.png)
1.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企业不订立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
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
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
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
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
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弊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弊](https://img.taocdn.com/s3/m/5009f591a417866fb94a8e0c.png)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利弊2020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公布,是成立在我国总结实际体会的基础上,是为了改善当前不平稳的劳资关系、切实爱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标准劳动关系和爱惜企业知识产权而制定的,有利于全面和谐社会的成立。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踊跃作用20世纪90年代,我国大体上完成了从打算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的全面转变,成立全面的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重大进步,而且平稳向前进展。
固然,在我国经济进展进程中,暴露了各类各样的问题,专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问题,使我国在成立劳动法律制度方面面临重大挑战。
面对如此的现实问题,我国踊跃成立完善法律制度,踊跃应付这一挑战,最终公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凸显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新《劳动合同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劳动两边的权利和义务,成立和谐稳健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合法利益,突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偏向仍然。
新《劳动合同法》继承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爱惜,在必然程度上平稳了劳动两边的关系,关于构建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具有踊跃的作用。
(二)推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加倍民主化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部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信”。
这使得劳动者在和谐与公司关系方面取得了平等的、实质性的话语权,使自己的合法性权益取得了切实的保障。
(三)保证劳动者及时拿到劳动报酬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大体权益,是理所固然的,也是受法律爱惜的。
尽管《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可是,适得其反,拖欠农人工资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不足为奇,有时候还很严峻。
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
![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https://img.taocdn.com/s3/m/3eda5e1e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62.png)
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共5篇)第1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此文在充分调查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后结合《劳动合同法》,科学性地对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情况,依据具体情况探讨我国企业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概念等多方面内容,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升管理员工间的相关关系,减少劳资冲突的发生,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的优化配置。
近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社会两极分化情况极为严重。
如伺改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现象以及不和谐关系,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面对众多问题国家及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不同阶段,其内容让企业和员工间在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能够有所依据,在处理法律纠纷时有法所依。
《劳动合同法》对所有企业都十分重要。
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正逐步转移。
我国经济形势以劳动力输出为主,以往众多企业在管理经营期间都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样不仅造成了人才流失,而且导致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浪费。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发展,众多企业逐步发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份。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追求眼前利益情况。
现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着重于控制企业人力投资上的投入,在管理过程中,大多数企业更看重控制员工,而忽视了员工自身的发展,企业为了能够减少成本投入增加收益,过多的追求眼前利益,放弃职工进一步提升的培训机会,这样导致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缺乏创意,员工的人生规划和企业的发展理念和文化不能相融合,在工作中没有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感,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劳资双方关系紧张。
企业文化培养上投入严重不足。
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与挑战](https://img.taocdn.com/s3/m/f7dd2d39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1e.png)
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第一篇: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企业必须敏锐地感知外部环境的变化,理智地思考风险与机会。
外部求适应:适应市场,适应客户,适应社会;内部求活力:创新机制,保持活力,谋求发展。
这是当今中国企业无法回避的课题。
从2008年来看,给中国企业带来最大的外部环境变化是一部已经实施的新的企业劳动合同法。
与以往实施的法律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员工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决策、使用期、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裁员、经济补偿金等诸多方面,都作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规范。
这部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意图的法律,在起草阶段,就广泛被关注,褒贬不一。
但有一点是肯定无疑的,这就是它对置身于中国的所有企业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有短期的,更有长远的,最直接的和最显现的短期影响可能是:第一,新劳动合同法会直接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在招聘和甄选环节,企业会更加审慎,这种审慎无疑会增加人力资源的吸纳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员工雇用合同的延长和严格,企业内部的“人口红利”优势将大大减弱,劳动力价格将会不断提升。
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将会不断被侵蚀,当企业的创新能力、品牌优势和知识产权不能迅速改观的情况下,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将会下降。
第二,新劳动合同法会直接增加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
企业内部,新劳动合同法让员工拥有更多地参与企业内部决策的权力,同时强化了工会的制约作用,当企业出台与劳动者相关的规章制度,决策成本增加,决策时间延长,决策时效下降。
第三,新劳动合同法会直接增加企业的外部交易成本。
基于新劳动法的保护,员工将更加关注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有关劳动纠纷的争议会大量出现,企业须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应对相关的法律诉讼。
同时,对企业的品牌和企业形象将会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新劳动合同法会直接增加企业非价值性人力资源投入。
由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间延长,企业必须增加劳动保障和福利性投入;由于为淘汰员工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企业必须增加因员工不适应岗位要求所带来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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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劳动合同法的利弊与分析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予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新劳动合同法因其内容以及近、远期影响,因涉及人群、领域众多,自从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新劳动合同法相比旧劳动法,新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一度引发“政策向劳动者一边倒”的市场争论,并出现一系列“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雇主和企业发展”等消极论调。
那么究竟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究竟给劳动者带来了哪些方面的权益保护范围?带来多大的保护效力?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劳工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并予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从其立法历程来看,就昭示了这部新法的争议和艰辛。
新劳动法,关乎普通百姓劳动权益的保护依据,关注劳资双方最基层利益冲突的解决依据,尽管有着“抗法派”经济学家称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中国经济的打击将会是“灾难性的”,甚至称新劳动法是中国经济改革30年“唯一的政策大错”,新劳动法还是在社会的争论中稳步推进。
站在劳工者的角度,新劳动法究竟带来了什么?一、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显性保护分析1、立法宗旨利于确保劳工权益保护依据作为最集中体现一部法律基本价值判断准则的立法宗旨,它的确立关乎我们对于一部法律的性质的基本认识。
新劳动法在审议过程当中,立法宗旨四度易稿,其中没有变化的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强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两项立场,无疑表明新劳动法对脆弱的劳工权益提出保护偏向,也由此引发社会对新劳动法的“单、双保护”的立法宗旨争论。
所谓的“单保护”观点,即是“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标志是,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1]。
而“双保护”观点是“《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也不同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2]新劳动法是以合同化与基准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作为依据来确定立法宗旨,难免要从“倾斜立法”的视角来概括“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以保护弱者的态度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基础进行立法依据,新劳动法的目标第一保护劳动者,第二促进建立长期就业关系,第三调整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劳动法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还从尊重人的尊严和保护人的基本生存权力的角度出发,承继劳动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集中突出了劳动合同法中私法的因素,使我们对倾斜保护的社会法思路进行重新的认识。
新劳动法的实施,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对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强调社会和谐稳定,规范企业,保护人权、保护私法倾斜,以人为本法治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偏向特征,这也为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提供了多元的立法基础。
2、新增条款利于扩大劳工受保范围新劳动合同法是在我国实施《劳动法》十年之后,为解决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用工新问题,特别为促进就业、保障民权、创建和谐等突出的社会性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新劳动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对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多调整,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增加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三项特别规定,还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极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首先,新劳动法对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和劳动合同书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解决用工过程的权利义务合约化管理,将社会的劳动关系纳入规范的合同管理范畴,更有利于保护劳工的权益。
其次,新劳动法对试用期等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通过标准化的试用期约定,保证劳动者在被试用的过程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了无理的辞退,并且防止企业借用延长试用期等方式非法使用劳动力,损害劳工权利。
再次,新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延续性做出了约定,尤其对长期服务于同一个企业的员工提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约定,这无疑提高了企业忠诚度高的劳动者在为企业贡献青春之后的权益保证,在某种程度上,对劳动者的企业贡献提出了更切实的经济回报,增加了劳工者的工作稳定性。
最后,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新劳动法做出了偏向劳动者的条款约定。
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资关系当中总是属于弱项,而且由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工会发展的不足,劳动者在劳资关系解除方面总是处在劣势。
新法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的议价力,从而保障弱势的劳工利益。
3、违约标准条款利于保障劳工维权行为在我们国家,劳动法尽管已经颁布10年,但是总体的执行状况来看并不是非常理想,而且从理念上来看,我们对不执行劳动法,或者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并没有认为叫违法犯法,我们的理解仅仅是执行不好而已;罚款都谈不上,改正就可以了。
在香港2006年3月30日起,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不依时支付工资及雇佣和约完成,或终止时到期支付的款项,最高法则已提高至罚款35万港币及监禁三年,这在我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在新劳动法之前,我国大部分的劳动者对于企业劳动违法的范围、企业违法侵害自己利益时的程度界定、维权后的受赔标准都无法作出明确的估算,因而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甚至只能选择自人倒霉而自动离职放弃索赔,这其实很大的程度来源于企业违法赔偿责任界定难、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维权受赔标准不明确所带来的茫然和无助。
新劳动法,增加了大量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尤其是赔偿金标准进行比较详细的约定,让劳工者可以明确的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的索赔标准,也可以更加清楚的让劳动者分析出企业的违法程度,从而让员工更加主动的判断是否提出维权的决定。
明晰劳资关系双方的违约范围及违约赔偿标准,可以让关系双方明确自己的权益范围及索赔标准,清晰了解自身的违法成本大小,进而一定程度上预防一些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违约的行为双方,又能明确的估计到各自的成本或索赔标准,清晰维权的收益保障,从而端正维权的态度和决心,让更多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4、权益条款利于调整劳资关系中的劳工议价权法律是对利益的制约性分配,当利益分配存在严重错位时,法律就需要干预,使社会各利益集团得到重新的平衡,从而促使社会更加和谐,消除社会中的内在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现今的中国,劳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太少,社会普遍存在农民工催讨工资难、企业规避法律为职员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企业随意裁员或变相试用、企业变相加班加点等诸多的不良社会现象,这些现象在劳动密集型行业更为突出;而中国的企业正享受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经济利益方面得到了巨大的收获。
当劳工们意识到自己利益受到损害,当劳动者有机会成为双向选择中的“相对强势”时,却没有一部法律可以用来捍卫自己辛苦多年拼搏来的“议价权”,而只能通过跳槽、辞职等牺牲雇主和雇员双方利益的放纵道路去实现自我保护,而这种保护无非是从一个“火坑”跳进另外一个“火坑”。
新劳动法从法律倾斜的角度上保护了弱势的劳动者利益,通过强制劳动合同订立、试用期限制管理、无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等条款,加强对劳动者的实质保护,加大企业在雇佣劳工关系上的违法成本,既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的合法化、可控化发展,又可以用消减富足集团(资方或企业)的利益,然后再补给贫穷集团(劳工者),以实现社会整体的共同发展。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从公平、实效的角度进行了平衡或合理的偏向,有利于加强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权益平衡,调节劳资关系双方平等中的差距,缓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化发展。
5、工会组织条款催生劳动者集体权利保障德日两国的经济,在50年代恢复、60年代发展、70年代起飞、80年代成强国的过程,这四个十年里,德国实施了共同决定、员工参与,大力发展工人委员会劳资关系法,日本则实施了终身雇佣,提升企业工会地位劳资策略。
和谐的劳资关系,强效的弱势群体组织,有效的保证了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权益对等,从而促进和保障了两国经济的快速增加及扩张。
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由于鼓励“低劳动成本”的国家劳动力优势,导致在社会劳资关系管理过程中明显偏向资方权益的保护,导致我国严重的劳动关系失衡现状,拖欠工资、强迫劳动和其他虐待行为屡屡被曝光,劳资纠纷成为社会新闻热点,劳资矛盾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社会问题,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维权的渠道狭窄而艰难。
工会组织本应是劳资双方的“润滑剂”和“传动皮带”,而在新劳动法颁发前,我国虽然也有工会组织的存在,可是大部分工会组织是依附于企业的一个形式主义部门,工会组织的权利在劳动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的体现和规范,尤其是工会组织的经费来源由于属于企业自行承担,工会人员工资全靠企业支付,这样无疑降低了工会组织为劳动者谋权、维权的保障与支持力度。
新劳动法中,第4条赋予了工会很大权利,明确规定“企业在制订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时,必须有工会或职代会的参与,程序上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否则就是不合法”。
随着新法的逐步落实与深化,之前被职工忽视的工会职能将在很多领域被凸显出来,包括大范围的裁员、集体合同的订立、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等等,众多劳动关系领域内话语权的“回归”,工会,这一代表职工利益且兼顾劳资双方关系“润滑”的组织将大有作为。
工会组织的权力提升,有效的推动劳动者群体权益的集体组织能力,提升了劳动者维权渠道的议价对等能力,增强了单一劳动者的维权地位,降低劳工在维权过程中的成本。
二、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隐性保护分析1、严肃的企业雇工态度有助于保护劳工工作积极性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在我国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明显的缺失,尤其是一些建筑施工行业,因为劳动关系的短期性,不订立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由于没有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许多企业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随意克扣工人薪水,但这批工人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单体能力有限等因素影响,因而缺乏基础的维权意识,即使能够想到维权,单也是维权无路或不受重视,维权成本高、时间长,维权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引发我国频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包工头卷款逃跑”等一个个社会热点问题。
新劳动法对企业违法用工的处罚力度做出了明确又严厉的规定,因此也就明晰的提高了企业在劳资管理过程中的违法成本,进而促进企业在用工态度上变的更加谨慎。
遵纪守法,合法用工,尊重劳动者权益、尊重劳动者的工作成果,必定会带来劳动者稳定的工作心态和高涨的工作热情,提升职工“以企为家、以厂为家”的工作观念,进而促进劳动力工作积极性和效率的提高。
正常经济、政治生态中,有利于员工安心生产并发挥其积极性,也就有利于企业和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