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2002]房572号)白蚂蚁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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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对白蚁长期有效的防治,做到防患于未然。

2.范围
公司所有占地区域内。

3. 内容
3.1预防与灭治白蚁时间:每年3月上旬与9月下旬管理部外请专业灭治白蚁人员来公司进行预防、灭治与复检等;
3.2 外协人员应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白蚁调查分析报告,白蚁灭治路线图,预防与灭治白蚁方案,检查时间表与记录,保治期,责任状;
3.3 各部门主管在每年3月-9月份白蚁配对修蚁巢,繁殖后代期间,对各责任区域隐蔽性强与光线暗等地带做到多观察,并建立每周一次巡查制度,填写《白蚁巡查\灭治记录表》,发现白蚁,立即报管理部进行处理;
3.4白蚁影响公司产品将追究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
3.5每年3月-9月份管理部需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巡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
3.6《白蚁巡查\灭治记录表》保存期限为第二年的3月份;
3.7 相关表单《部门白蚁巡查\灭治记录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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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是一种常见的害虫,其对建筑物、木材等造成的损害是极大的。

为了防治城市房屋中的白蚁,保护房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白蚁的措施
1、防治白蚁要从源头上入手,居民应加强室内卫生,避免垃圾堆积,不定期清理房屋内的垃圾,以限制白蚁的繁殖。

2、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结构缺陷,以避免白蚁进入房屋。

3、严格控制房屋中的湿度,保持房屋内外湿度差,以禁止白蚁入住。

4、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白蚁的食物,如蔗糖、果汁、蜂蜜等,以延缓白蚁的繁殖。

二、应急措施
1、发现白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除去白蚁的食物来源,防止白蚁的进一步繁殖。

2、若白蚁发生较严重,可采用行业化防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处理,减少白蚁的伤害。

3、使用化学方法防治白蚁,可以使用杀虫剂、驱蚁剂等,但要避免污染环境,保护家庭成员和邻居的健康。

三、防治白蚁的责任
1、居民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白蚁防治工作,对白蚁的发现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排查和处理。

2、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现的白蚁现象,及时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加强城市房屋的日常管理。

3、专业机构应及时发现白蚁及白蚁的危害,对防治白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的有效防治。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白蚁的发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白蚁的危害,保护房屋的安全,是每个城市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80元/M2。

(二)旧房、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白蚁灭治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城市害虫(蚊蝇、蟑螂、蚂蚁等)灭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房屋装饰装修白蚁预防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
1.90 M2以下,340元/套;
2.90—150 M2,480元/套;
3.150 M2以上,760元/套;其他用房超过150 M2以上部分,按760元/150 M2计收。

(五)商业用房10—16元M2,按实际预防面积收取。

二、收费范围
(一)白蚁防治以我县城市规划区(包括建制镇)以内的房屋为收费对象;规划区以外的房屋在房主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文规定标准执行。

收取白蚁防治费以后,防治单位必须保证防治有效期达到十五年。

若在有效期内出现白蚁危害,应由防治单位免费进行灭治。

(二)旧房白蚁灭治应由房主自愿提出申请,不得强制执行。

(三)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灭治工作,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房主自愿申请,其收费应低于上述标准的20%执行。

(四)拆迁还房、农房的装饰装修白蚁防治费暂缓收取。

三、白蚁防治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及票据使用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你局接本文后,应即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进行收费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2.1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
《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1〕11号),我部组织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93号304室;邮政编码:31001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

附件:《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7日。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房屋建筑安全,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包括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无公害、环保的防治方法。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防治意识。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装修和维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防治白蚁的危害。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白蚁问题,定期组织白蚁防治工作,并保持防治设施的完好,确保长效防治。

第七条业主应定期检查房屋内外的木质结构,及时处理有白蚁迹象的地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第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防治操作,确保防治效果,并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防治知识和建议。

第九条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治技术水平。

第十条科研机构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的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

第三章评估和监管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房屋白蚁防治的评估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详细记录房屋白蚁防治的过程和效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房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如发生房屋因白蚁侵蚀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防治过程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或违反规定的药剂和方法,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防治设施、阻碍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白蚁对房屋的危害,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严禁在城市区域内建造、改造或维修房屋时使用易受白蚁侵害的建筑材料;
2.房屋建设、改建等施工单位应提前进行白蚁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
3.房屋出售、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卖方、租赁方应提供房屋白蚁防治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的健康安全;
4.居民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问题,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5.白蚁防治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提供安全有效的白蚁防治服务;
6.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7.鼓励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含的一些内容。

建议您查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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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3.10•【文号】建房字第166号•【施行日期】1993.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建房字第166号文发布)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白蚁危害面广,涉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特别是房屋建筑白蚁危害严重,近年来,有不少新建房屋均遭白蚁危害,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做好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消除蚁害隐患,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极大。

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地在蚁害地区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蚁害地区是指除新疆、内蒙古、宁夏、青海、吉林、黑龙江省(区)以外已发现有白蚁活动的地区。

二、蚁害地区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时,要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一并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同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预算概算内。

三、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主动与白蚁防治部门签订房屋建筑预防合同,各地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托白蚁预防处理。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业务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设在杭州市)监督和技术指导。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承担新建房屋白蚁工程跨地区开展白蚁预防工程的单位,其资质审查工作,委托中国白蚁防治中心负责。

未经资质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

重要建筑物及大型住宅区、开发区,白蚁预防技术难度较大,此类项目,可由中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实施。

五、各地白蚁防治部门在实施房屋建筑白蚁预防中,其防治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二00二年二月八日)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水电周转金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作为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具体等级收费标准的依据;物业管理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执行的收费标准高于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电周转金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指导标准执行。

二、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程序仍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应向省物价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小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并填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报表》。

《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报表》的填报仍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要对业主(住户)公开,切实为业主(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略)2、《福州市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管理费标准表》(略)3、《福州市区物业管理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电周转金指导标准表》(略) ——结束——。

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粤价[2002]370号发布时间:2002-11-27 选择字号:大中小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70号各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

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由房屋业主和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

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市可在不超过省制定的基准价内确定当地的基准价格。

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当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包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

包治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核批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

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

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粤价[2002]37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2]37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粤价[2002]370号各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

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由房屋业主和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

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市可在不超过省制定的基准价内确定当地的基准价格。

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当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包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

包治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核批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

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

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六、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营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下文仅供参考!20xx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 /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事项名称: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网上办理:无办理对象:企业办事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审核审批科发布时间:2009-12-29 15:05:26 页面功能【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收藏】【关闭】•法定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2]房572号。

•办理程序窗口办理•申报材料•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结•收费标准1、第一层(地基基础含地下室):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计,下同);2、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3、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收费;每平方米4元;4、白蚁灭治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5、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20%的费用作为保治基金,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表格下载暂无下载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2]44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操作,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防治单位收取房屋白蚁防治费。

白蚁防治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并取得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一)新建房屋防治收费:第一层(地基基础含地下室):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计,下同),要求实行全面覆盖性施药处理(包括沿墙深度30cm范围内、地下室墙体高度1m范围内浇药液);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要求在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凡二层以上墙体高度50cm范围内、室内地坪垫层、房屋建筑内的电梯井和管缆井等的地坪和内墙接合缝隙处、管道经过处、门窗框架(不包括装修所用材料)等均应作预防处理。

福建省园林白蚁防治管理条例

福建省园林白蚁防治管理条例

福建省园林白蚁防治管理条例每一城省为了加强城省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省房屋的住用安全,都应当出台相关白蚁防治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最近出台的福建省城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在此列出:第一条为加强城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消除蚁害隐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省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省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白蚁预防、灭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15 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在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白蚁防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灭治,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无故拖延或拒不进行灭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预防施工完毕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和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根据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对于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通常有以下规定:
1. 建筑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白蚁的措施,包括材料选择、结构设计等。

使用防蚁建材,采用白蚁不易侵入的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物地基要做好防护措施等。

2. 新建房屋要进行白蚁检测和处理,确保建筑物完全没有白蚁。

3. 在城市中,特别是房屋密集的地区,需要定期进行白蚁防治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4. 城市住宅小区和大型商业建筑等集中地区,应建立健全的白蚁防治管理制度,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防治工作。

5. 鼓励居民参与白蚁防治工作,提高他们的白蚁防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6. 对于发现有白蚁问题的房屋和建筑,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防止蔓延。

7. 若居民发现邻居房屋有白蚁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总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居民安居乐业,维护城市环境和建筑质量,预防蚁害问题对于城市生活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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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提要:更多精品地产学堂目的规范化白蚁防治管理方法,防止白蚁危害。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区内公共部位白蚁防治工作。

工作职责保洁领班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相关人员共同执行,对外委托本项服务时供方参照执行。

管理处经理审批并进行监督。

基本内容根据白蚁的生态特点,在每年4~6月份和10~11月份白蚁的分飞期,每月两次以上,其余时间每月一次,进行定期跟踪检查。

对小区公共部位的绿化地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白蚁及时施药消杀。

在小区公共部位的绿化地埋放诱蚁木桩,诱杀地下白蚁,并每月拔出两次以上进行检查,发现蚁踪立即施散传染性药物。

对楼层公共部位建筑物、木材质品地方进行全面检查。

::根据白蚁的排积物、分飞孔、通气孔查找隐敞在家私、墙壁、地面或其它地方的白蚁。

在室内容易孳生白蚁的地方施防蚁药物,防止白蚁危害。

注意弄清白蚁的来龙去脉,视白蚁的数量与环境,决定施杀白蚁的方法和范围。

发现蚁害时,尽量避免惊动白蚁,应及时喷施药物,并尽量使更多白蚁粘上药物带回巢穴。

根据小区内白蚁的实际情况,在白蚁活动高峰时,若发现白蚁孳生地即时用灭蚁药物进行喷放消杀并进行效果跟踪检查。

小区内公共部位白蚁防治由管理处委托承包商负责治理。

各业主/住户注意做好白蚁防治预防工作,特别是房屋装修白蚁的防治。

如有发现家中有白蚁,应立即联系白蚁防治专业公司治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蚁患。

平时注意经常打扫,搞好卫生,消除白蚁孳生地。

支持性文件和记录《防疫消杀检验流程和标准》《防疫消杀操作规程》《白蚁防治检查记录表》。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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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2]房572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2]44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操作,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防治单位收取房屋白蚁防治费。

白蚁防治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并取得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
(一)新建房屋防治收费:
第一层(地基基础含地下室):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计,下同),要求实行全面覆盖性施药处理(包括沿墙深度30cm范围内、地下室墙体高度1m范围内浇药液);
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要求在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凡二层以上墙体高度50cm范围内、室内地坪垫层、房屋建筑内的电梯井和管缆井等的地坪和内墙接合缝隙处、管道经过处、门窗框架(不包括装修所用材料)等均应作预防处理。

(二)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收费;每平方米4元,要求双面涂刷,浸渍或喷雾防蚁药物处理;装木结构前的墙壁应喷药1--2次。

以上预防性处理,包治期15年,每年复查一次,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

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20%的费用作为保治基金,由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每年复查、灭治费用。

(三)白蚁灭治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

灭治处理包治期两年,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

(四)厦门市的白蚁防治费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具体收费标准由厦门
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房屋白蚁防治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文件。

各白蚁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凡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均属乱收费行为。

白蚁防治机构是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其收费金额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白蚁防治机构是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资金纳入白蚁防治机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纳税。

同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2月1日前的收费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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