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类污染管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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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检查
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溢油应急演练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主管机关联系通信 是否最新;应急器材、设备是否与计划对应;附录中的图是否经船级社认可。
4.船舶防污设备的检查 (1)油水分离器的检查
油水分离器是国内外船舶检查中的必查项,在这方面查出的缺陷必 定会造成船舶的滞留。
首先检查油水分离器是否能正常工作,其次检查油水分离器分离的 污水是否超标排放
坏或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 2. MARPOL73/78附则1将下列因素列为污染危险 • (1)结构和设备不符合公约的要求; • (2)设备失效或故障; • (3)操作不符合公约的要求。
பைடு நூலகம்
3.船舶防污染证书的检查要点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查
主要看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进行法定技术检验,未进行相关检验则 证书失效。检查的重点应放在该证书的附件上,没有附件可视同证书失效。
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书” 国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进行保
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持有海事局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书”。
国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如已投保油 污险,可申请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 书”;如尚未投保,可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任证书”。
2.1船舶防污染证书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 • 对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和4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 • 对于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船舶发证的规定由主管当
局确定,并不是不要求其符合MARPOL73/78附则1的规定,但不见得具备 IOPP证书,只要具有说明其以达到公约附则1要求的文件即可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外籍船舶,必须持有“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书”才准进出中国港口。
2.2船舶和排放的监督检查
• 1.MARPOL73/78公约正文第7条规定 • (1)按照附则1的规定执行检查时,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 • (2)由于执行附则1的监督使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该船对于搜收到的损
除了油水分离器外,机舱污水系统同样可以处理机舱污水,在检查 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污水井、污油柜和污水柜吸口,看管路中是否有 污油;二是检查有关阀门管路中是否有污油。
(2)残油舱柜的检查 实际测量残油舱柜的油量,核实残油舱柜的实际存量是否与“油类
记录薄”记录的残油残余量一致。
2.3对到港船舶油类作业的监督检查
装油前向船方说明港口规定,发放装油通知;检查船 方与作业区是否商定好装油程序;检查阀门和管系是 否处于良好状态;检查输油管接头下是否装备好接油 的容器;检查是否留有足够的舱容;检查装油期间值 班人员是否在坚守岗位;检查甲板出水孔是否按规定 堵好。
程中船员有意或无意的将船舶污染物排放入海的行为。相对于事 故性油污染,操作性污染具有单次的溢油量较小,发生区域分散 隐蔽,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具有滞后期,损害不明显。
事故性油类污染是指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
爆炸、沉没等海难事故导致石油类物质溢入海洋造成的污染。这 种污染由于发生地多为通航密集区,近岸沿海区,其溢油量大, 溢油集中,对事故海区往往造成毁灭性的损害。
对于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公约附则1要求将油类留存在船上,并随后将所有 的经污染的洗涤液排入接收设备。应有主管机关制定适合的“油类记录薄”,用 以记录洗舱的油和水的总量及排放情况。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
船,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Chapter
2 MARPOL73/78 相关规定
MARPOL73/78附则1
• 附则1共九章43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 第三章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 第四章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 第五章 防止油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 • 第六章 接收设备 • 第七章 对固定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 第八章 防止油轮间进行海上货油过驳作业造成污染 • 第九章 在南极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
船舶油类污染管理
组员:骆冠良 王运超 刘海滨 叶松 史一鸣 王帅 张隽 郑富文 于永顺 贾子安 谭建林
CONTENTS
1
油污产生的原因
2
MARPOL73/78 相关规定
3
国内外油污应急方案
4
船舶油污染的治理
Chapter
1
油污产生的原因
船舶造成水域油污染的主要途径来自操作排油和 事故排油。
操作性油污染又称排放性污染,是指船舶在运营过
(2)“油类记录薄”的检查
凡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必须持有“油类记录薄”; 船方必须遵守填写要求,如填写错误,应用一条直线划去,并使原来的字迹依 然清晰可辨,错误的填写应予签字,并在其下方进行改正,应用搽不掉的墨水 填写,作业完毕,应立即记入“油类记录薄”。对A、B、C、H项要严格检查。
• 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油污染的监督检查,一般采取综合检查和专业 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两个方面的检查:对船舶进行例行检查,即 按照《东京备忘录》的检查内容,包括对MARPOL73/78防污证书和 防污设备的检查;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检查,指船舶发生污染后 的检查,或接到其他有关当局或船员等人的举报,或者是海事管理机 构通过其他渠道已掌握一定的情况,有明确理由需要进行检查,检查 内容包括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防污染设备和污染事故现场
2.“油类记录薄”(ORB)
公约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 “油类记录薄”第I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 “油类记录薄”第II部分(货油/压载的作业)。
对于小于400总吨的国际航行非油船,我国国内规章规定,应备有经港务监 督合法的ORB(第一部分)
1.附则1 防止油类污染的基本原则
• 1.限制船上油水混合物的形成 • 2.油水混合物不可避免的地方,提供油水分离措施,分离后的油和
水妥善处理 • 3.通过对船舶结构的指标要求,在万一发生搁浅或碰撞等事故的情
况下,使污染减至最小 • 4.对油水混合物排放入海制定严格的标准
2.防止船舶油类污染的监督管理
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溢油应急演练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主管机关联系通信 是否最新;应急器材、设备是否与计划对应;附录中的图是否经船级社认可。
4.船舶防污设备的检查 (1)油水分离器的检查
油水分离器是国内外船舶检查中的必查项,在这方面查出的缺陷必 定会造成船舶的滞留。
首先检查油水分离器是否能正常工作,其次检查油水分离器分离的 污水是否超标排放
坏或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 2. MARPOL73/78附则1将下列因素列为污染危险 • (1)结构和设备不符合公约的要求; • (2)设备失效或故障; • (3)操作不符合公约的要求。
பைடு நூலகம்
3.船舶防污染证书的检查要点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查
主要看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进行法定技术检验,未进行相关检验则 证书失效。检查的重点应放在该证书的附件上,没有附件可视同证书失效。
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书” 国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进行保
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持有海事局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书”。
国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如已投保油 污险,可申请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 书”;如尚未投保,可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任证书”。
2.1船舶防污染证书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 • 对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和4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 • 对于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船舶发证的规定由主管当
局确定,并不是不要求其符合MARPOL73/78附则1的规定,但不见得具备 IOPP证书,只要具有说明其以达到公约附则1要求的文件即可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外籍船舶,必须持有“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书”才准进出中国港口。
2.2船舶和排放的监督检查
• 1.MARPOL73/78公约正文第7条规定 • (1)按照附则1的规定执行检查时,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 • (2)由于执行附则1的监督使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该船对于搜收到的损
除了油水分离器外,机舱污水系统同样可以处理机舱污水,在检查 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污水井、污油柜和污水柜吸口,看管路中是否有 污油;二是检查有关阀门管路中是否有污油。
(2)残油舱柜的检查 实际测量残油舱柜的油量,核实残油舱柜的实际存量是否与“油类
记录薄”记录的残油残余量一致。
2.3对到港船舶油类作业的监督检查
装油前向船方说明港口规定,发放装油通知;检查船 方与作业区是否商定好装油程序;检查阀门和管系是 否处于良好状态;检查输油管接头下是否装备好接油 的容器;检查是否留有足够的舱容;检查装油期间值 班人员是否在坚守岗位;检查甲板出水孔是否按规定 堵好。
程中船员有意或无意的将船舶污染物排放入海的行为。相对于事 故性油污染,操作性污染具有单次的溢油量较小,发生区域分散 隐蔽,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具有滞后期,损害不明显。
事故性油类污染是指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
爆炸、沉没等海难事故导致石油类物质溢入海洋造成的污染。这 种污染由于发生地多为通航密集区,近岸沿海区,其溢油量大, 溢油集中,对事故海区往往造成毁灭性的损害。
对于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公约附则1要求将油类留存在船上,并随后将所有 的经污染的洗涤液排入接收设备。应有主管机关制定适合的“油类记录薄”,用 以记录洗舱的油和水的总量及排放情况。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
船,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Chapter
2 MARPOL73/78 相关规定
MARPOL73/78附则1
• 附则1共九章43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 第三章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 第四章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 第五章 防止油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 • 第六章 接收设备 • 第七章 对固定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 第八章 防止油轮间进行海上货油过驳作业造成污染 • 第九章 在南极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
船舶油类污染管理
组员:骆冠良 王运超 刘海滨 叶松 史一鸣 王帅 张隽 郑富文 于永顺 贾子安 谭建林
CONTENTS
1
油污产生的原因
2
MARPOL73/78 相关规定
3
国内外油污应急方案
4
船舶油污染的治理
Chapter
1
油污产生的原因
船舶造成水域油污染的主要途径来自操作排油和 事故排油。
操作性油污染又称排放性污染,是指船舶在运营过
(2)“油类记录薄”的检查
凡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必须持有“油类记录薄”; 船方必须遵守填写要求,如填写错误,应用一条直线划去,并使原来的字迹依 然清晰可辨,错误的填写应予签字,并在其下方进行改正,应用搽不掉的墨水 填写,作业完毕,应立即记入“油类记录薄”。对A、B、C、H项要严格检查。
• 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油污染的监督检查,一般采取综合检查和专业 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两个方面的检查:对船舶进行例行检查,即 按照《东京备忘录》的检查内容,包括对MARPOL73/78防污证书和 防污设备的检查;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检查,指船舶发生污染后 的检查,或接到其他有关当局或船员等人的举报,或者是海事管理机 构通过其他渠道已掌握一定的情况,有明确理由需要进行检查,检查 内容包括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防污染设备和污染事故现场
2.“油类记录薄”(ORB)
公约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 “油类记录薄”第I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 “油类记录薄”第II部分(货油/压载的作业)。
对于小于400总吨的国际航行非油船,我国国内规章规定,应备有经港务监 督合法的ORB(第一部分)
1.附则1 防止油类污染的基本原则
• 1.限制船上油水混合物的形成 • 2.油水混合物不可避免的地方,提供油水分离措施,分离后的油和
水妥善处理 • 3.通过对船舶结构的指标要求,在万一发生搁浅或碰撞等事故的情
况下,使污染减至最小 • 4.对油水混合物排放入海制定严格的标准
2.防止船舶油类污染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