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完善作者:龚袭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09-2-27 16:50:11字体:小大一、我国民事保护令的出台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现如今,由于生活压力增大、婚姻质量不高,人口素质低下等原因,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并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给个人、家庭带来了痛苦,也给社会造成了诸多危害,如反暴力犯罪增加、影响子女成长、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等。
由于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已超出了“家务事”的范畴,公权力已经开始介入这一问题,积极寻求预防和解决之道,并且干预的方式由事后救济为主转为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并重。
民事保护令便是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它产生于二十世纪末的英美法系国家,是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核发的裁判或命令,成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一种有效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民事保护令旨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它能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免于受到人身安全之威胁,现已成为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国家,人们习惯于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国外已实施多年的民事保护令在我国才刚刚起步。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一个突出亮点便是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由此,“民事保护令”开始了在我国的实际运用。
从国外引入的“民事保护令”在我国司法领域开始尝试,确实吸引了不少眼球,“标志性意义”、“破冰之举”等溢美之词接踵而至。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
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法律条文赋予了公民更广泛且具有针对性的权利保障。
然而,这一法规的推行在实践过程中仍遭遇诸多困境,涉及制度实施、社会认知、法律援助、执法力度等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法律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操建议。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践的困境1. 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在理论层面,《反家庭暴力法》设计全面且人性化,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遭遇了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如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界定和判断。
2. 执法力度不足: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取证难、执法难的问题。
同时,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社会认知不足: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人对家庭暴力仍持隐忍和“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同时,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也不高,使得法律的普及和执行受到限制。
4. 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受害者往往需要法律援助。
然而,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尚不完善,律师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完善对策1. 完善立法:首先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准确界定和判断。
同时,应加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细则等。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程度,加强取证和执法力度。
同时,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家庭暴力的执法环境。
3. 提高社会认知: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普及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内容提要】家庭是个人生存的重要环境,是社会构成的重要元素,它代表的本应是幸福、美满、和谐,然而在一些家庭中却存在着家庭暴力这样的“毒瘤”,它直接作用于受害者的身体,使受害人在肉体和精神上倍受痛苦,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的安宁,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构成不稳定因素。
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积极肯定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非常必要的,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以家庭暴力为视角,从多方面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并从法律上、道德教育上、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遏制家庭暴力现象,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共同关注,共同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安定的家庭环境。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控制措施目录正文 (1)一、绪论 (1)二、本论 (1)(一)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1)1、封建思想 (2)2、经济问题 (2)3、工作问题 (2)4、性格因素 (2)5、社会不良现象 (3)6、司法惩处不力 (3)(二)家庭暴力的控制措施 (3)1、从法律层面解决家庭暴力 (3)2、加强教育 (4)3、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4)4、关爱在暴力环境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三、结论 (5)参考文献 (5)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大多是经济不独立的妇女、未成年的儿童、自理能力差的老人。
优秀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优秀范文(精选一篇)
优秀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优秀范文(精选一篇)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的增多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反家庭暴力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身心,还侵犯了人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20xx年底,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这是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历史性进步。
但是,这部法律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完善。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有所帮助,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前言随着家庭暴力的出现,许多本应和睦相处的家庭遭受了很多痛苦。
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人们开始关注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这一现象。
然而,即使正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的家庭暴力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
一、家庭暴力的相关概述(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1.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
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
2.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进步与完善
邢台学院学报JOURNAL%OF%XINGTAI%UNIVERSITYVol.%31,%No.4%Dec.%2016第31卷第4期2016年12月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因此,家庭暴力损害家庭和谐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不仅没有走向灭亡,反而还借社会的温床不断地滋长。
[1]家庭暴力固有的隐蔽性、伦理性、持续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加上人们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并不容易。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的出台在中国反家暴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将让人们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并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
但我们对其寄予厚望的同时,也应保持理性的认识。
全国性立法的出台绝不是反家暴的终结,而是反家暴漫长征程的一个新的开端。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这部《反家暴法》同样也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进步历经20余年的酝酿和准备,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
之前,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零星、分散,并且大都过于抽象不具备可操作性,如《婚姻法》虽明文禁止家庭暴力,但全文没有给出具体的预防措施或惩罚手段,操作起来很困难。
在实践中,机关团体对家暴的态度是不告不理,在工作方法上也是以调解为主,而仅靠调解的手段并不能够真正解决家暴问题,有时可能导致家暴愈演愈烈,酿成悲剧。
因此一部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的出台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这次《反家暴法》也确实没有让民众失望,其进步性不言而喻,不仅提升了反家暴的立法层级,一改以前立法散乱、各自为政的局面,还借鉴了国外成功的反家暴立法经验,弥补以前立法内容上的缺陷,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综观此法,其最突出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重视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反家暴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指出该法的首要目的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且预防是重中之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真实姓名: XXX用户名:XXX所属服务站:广州教学教学服务中心指导教师:XXX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立法对策【正文】: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
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
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
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
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
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
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风气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
2. 客体特征: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
3. 主观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故意性,施暴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却故意为之。
4. 行为特征: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经济控制、性侵犯等。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论家庭暴力—毕业论文
论家庭暴力—毕业论文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家庭暴力指导老师 \学生姓名准考证号_\摘要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目前家庭暴力仍呈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危害令人堪忧。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等的一系列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
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该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研究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危害对策1.概况 31.1概念 31.2现状 42?特点 42 .1行为的隐蔽性 42.2主观的故意性 42 .3时间的周期性 42.4手段的残暴性 53 .危害 53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53.2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53.3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 53 .4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 64.原因 64 .1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64 .1.1性别与家庭暴力 64.1.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74.1.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74.1.4社会压力因素 74.1.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74.2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74.2.1传统文化因素 74.2.2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84.2.3其他因素的影响 85 .应对机制 85.1 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 95.1.1 立法原因 95.1.2 立法内容 105.2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 11 5.2.1 用足现有法律,推进立法完善 115.2.2 以司法控制为核心 115.3 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13 5.3.1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135.3.2 提高受暴者自身维权意识 135.3.3 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135.3.4 从心理上给施暴、受暴方以辅导 135.3.5 健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多重机制 145.3.6 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 146.结束语 15参考文献致谢 16论家庭暴力1.概况1.1概念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及完善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及完善专业姓名导师准考证号考生身份证号安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二0 年月日摘要在当前社会中,家庭暴力这一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从而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救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陷入被动的局面。
因此,很有必要从法律救济机制之角度对我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进行反思。
本文将采取文献资料法和规范分析法等,对我国现有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指出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的反家庭暴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对策,包括完善人身保护令的实施、提高法官认证能力、完善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等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完善目录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3)(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点 (3)1、家庭暴力的概念 (3)2、家庭暴力的特点 (3)(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3)1、对受害者的危害 (3)2、对家庭的危害 (4)3、对社会的危害 (4)二、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预防和_控制》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防范及对策姓名:学号:学校:指导老师:时间: 2014.03.10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防范及对策吴延丽2014年2月摘要:家庭暴力是通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往往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
家庭暴力是家庭常见的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
本文主要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以及它的表现形势,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了传统文化和社会原因,法律原因和其他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如何预防和控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使受害妇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进行抗暴的能力,树立独立自强的意识,提高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保护自己,勇敢地同家庭暴力进行斗争,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预防对策目录一、论我国家庭暴力的防范及对策························3-8(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3)1.家庭暴力的概念 (3)2.家庭暴力的现状·······························3-4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4)(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4)1.传统文化和社会原因·····························4-52.法律原因 (5)3.其他原因·································5-6(三)防范、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6)1.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6-72.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旨在保护家庭成员免受暴力的侵害,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然而,实施多年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部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普及不足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多年,但部分地区和家庭对于该法的认知程度仍然较低,许多受害者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无法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此外,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度也不够高,使得施暴者逍遥法外。
(二)执法难度大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同时,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为保护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不全面等。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意识普及为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政府、学校、社区等应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该法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执法效率与质量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提高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能力。
同时,完善执法手段和程序,确保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能够准确、高效地收集证据。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大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疏导、经济援助等;三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
家庭暴力法的完善与实践
家庭暴力法的完善与实践在当今社会,家庭暴力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家庭暴力法,以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
然而,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存在,并且一些受害者难以获得合理的保护和救助。
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法,并提高其实践效果。
家庭暴力法的完善是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关键。
首先,法律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
家庭暴力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心理虐待、性侵犯等形式。
通过明确界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使施暴者感受到法律的压力。
同时,家庭暴力法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配合,如离婚法、儿童保护法等。
这样可以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家庭暴力法需要设立有效的制度和机构来实施和监督。
国家可以成立专门负责家庭暴力问题的机构,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法律援助机构等。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支持,并协助受害者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此外,国家还应建立健全的统计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家庭暴力问题的动态,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第三,家庭暴力法需要充实惩罚措施和提高执行力度。
对于施暴者来说,法律应给予其严厉的制裁,以起到威慑作用。
除了正当的刑事处罚,还可以引入一些特殊措施,如禁止临近受害者的限制令、心理治疗或康复等。
对于无法自我保护的受害者,国家应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如庇护所等。
同时,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高对受害者的救助和保护力度。
另外,教育和宣传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从小培养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都应加强相关教育,宣传家庭和谐、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社会媒体和宣传渠道也可用于传播相关信息和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家庭暴力法的实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法律机构、社会组织、媒体以及每个个体都应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该法仍面临诸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意识淡薄,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这不仅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也使得许多受害者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2. 执法难度大,取证困难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困难,且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家庭内部事务,执法难度较大。
这导致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法律条款不够完善,适用性不强《反家庭暴力法》在具体条款上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
如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使得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保护措施。
2. 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3. 完善法律条款,增强适用性应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增加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如提供心理援助、经济援助等。
4.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的格局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应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格局。
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完善立法的对策--优秀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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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tter protect female victims when coping with damage compensation problems within marriage. Last but not the least, in cases where women violently fight back against family abuse, the adoption for the principles of lenient punishment, alleviative punishment and exempted punishment is kindly suggested.
关键词:我国 家庭暴力 现状 立法对策
2
Abstract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has been tolerated and even encouraged during the past thousands of years due to male dominance in both marriage and society. The issue has not been brought to public attention until the awakening of women’s self-consciousness and progress of human civilization. Domestic violence can take many forms and is sometimes hard to prove or identify, but its prevalence, severity and duration have made it a huge obstacle to realization of gender equality and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round the globe. Special law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have been established in many countries nowadays but in China little legislative measures are taken due to lack of concern. There are several provisions prohibiting domestic violence in some existing laws but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has only limited remedy effect. Thus stand-alone legislation on domestic violence is desperately needed to solve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problem.
反家庭暴力法论文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摘要家庭暴力古代就有,并存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呈蔓延之势,它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现阶段,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具有存在的广泛性、主观的故意性、形式与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救助性等特点。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以成年男性居多,究其原因,除了男性具有优越的体能条件外,传统意识形态中男权思想、封建文化影响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深层次的社会因素;个人受教育程度、个人心理素质高低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深层次的个人因素;夫妻感情破裂、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生活压力过大等原因是家庭暴力发生的直接因素。
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具体来说,它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隐私权、财产权、性权利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是不允许侵犯的。
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
但我国是最早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政策性文件也就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作了规定。
尽管如此,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家庭暴力界定不明确、缺乏整体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都存在不足、部门责任不明确等。
我们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该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程序、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制定对受害人的特殊临时保护措施、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等。
另外,在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还要完善现有的刑事、民事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社会反家庭暴力的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基本人权。
关键字: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法律救济反家庭暴力法一、家庭暴力的特征家庭暴力立法,首先遇到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论文反家庭暴力论文关于家庭暴力论文: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与完善
家庭暴力论文反家庭暴力论文关于家庭暴力论文: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与完善摘要: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正逐步深入和加强,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出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
本文分析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具体建议。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universal social problem around the world. In recent years, the work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of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is strengthening gradually, but in the process of it’s implementing still appear many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perfected urgently and solved. The paper analyses status of our country’s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f improving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combining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救济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the constitution of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judicial relief0引言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另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源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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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XXX用户名:XXX所属服务站:广州教学教学服务中心指导教师:XXX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立法对策【正文】: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
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
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
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
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
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
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二)国家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重要法律依据。
(第 49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妇女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等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总则、第 33-35 条、第 40-42 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 47、52 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 98、101、103 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 134 条)。
5.2001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使“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
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 3 条)上升为基本原则。
这是国家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的集中体现。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规定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相应法律机关应依法追究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43 条、第 45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 46 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 232-238 条、第 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 22 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地方性法规中国政府在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全国各地在地方性法规中也有一些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
2003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30 多个地(市)相继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其中,湖南、四川、宁夏、吉林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广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天津、青海、江苏等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缺陷(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的缺失比较西方国家与中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方面,我国采用严格的界定原则将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在严格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强调其家庭存在的合法性。
这样一来就将婚前同居 (试婚 )、非婚同居、同性家庭等排除在了家庭暴力范围之外。
在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方面,我国同样是采取严格的界定原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在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两个方面。
我国在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方面将既特殊又隐秘的性暴力归入身体暴力之中,认为性暴力是身体暴力的一种。
(二)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在内容上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较弱从前面有关家庭暴力的国家级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法律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是一种纲要式或概括式的规定,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要保护的意愿,仅仅是宣示性的而且停留在政策的层面,操作性不强。
1.民事法律方面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残害妇女儿童,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至于如何禁止、怎样禁止、由谁禁止,法律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
家庭暴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它已经不单单是公民个人的私事。
民法通则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这种法律救济在民法方面表现为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即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赔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失。
这种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根据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是亲属关系,以夫妻关系为例,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双方共同共有。
如此规定,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来说,赔偿损失只恐怕是徒有虚名而已。
2.刑事法律方面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现在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在罪名的设置上并没有“家庭暴力罪”这一说法因此也谈不上对施暴者设置科学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体系。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虽从罪名上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但这些罪的构成要件一般多以产生严重的后果或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即使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一般量刑也都较轻。
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暴力犯罪人惩罚的定罪标准过高,难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3.程序法方面我国现行的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程序法主要是通过诉讼来体现的。
诉讼包括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方面。
首先,家庭暴力立案难,法律关于自诉案件起诉的规定缺乏灵活性,限制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检察机关没有积极行使代为告诉的权利等。
其次,就刑事诉讼法而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案件大都以受害者提起自诉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受害者与施暴者的特殊关系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多从压力面前很容易撤销起诉;而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大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导致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再者,从我国现有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来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的作为,这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家庭暴力毕竟与一般的暴力有所区别,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二者区别。
一般的暴力受害者负举证责任,在家庭暴力中仍是如此。
但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之中,具有隐蔽性缺少目击证人,家庭暴力的长期性证据易于毁损、销毁,再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遭到家庭暴力后没有报案,也没有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
等到想要报案因为没有及时和很好的保存证据,给有关部门的调查带来困难。
4.组织法方面家庭暴力的组织法方面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就其各自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的情形。
从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现有法律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立法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自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职责。
正是由于组织法方面的法律缺失使得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
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不是哪一个机关就能独立解决的,它需要各个机关各司其职并且积极有效的配合。
三、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司法状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美国是国际范围内法治建设相对健全、人权保障水平相对发达的国家之一,同样也是家庭暴力法治化程度较为高等的国家之一,他们通过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规,有力地推动了家庭暴力问题的改善。
而我国的台湾地区更是与我们大陆在文化、习俗、宗教、价值观念等方面一脉相承,他们在家庭暴力的规制方面同样比较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