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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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
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立法对策
【正文】:
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
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
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二)国家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重要法律依据。(第 49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妇女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等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总则、第 33-35 条、第 40-42 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 47、52 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 98、101、103 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 134 条)。
5.2001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使“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 3 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是国家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的集中体现。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规定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相应法律机关应依法追究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43 条、第 45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 46 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 232-238 条、第 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 22 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地方性法规
中国政府在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全国各地在地方性法规中也有一些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2003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30 多个地(市)相继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湖南、四川、宁夏、吉林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广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天津、青海、江苏等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缺陷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的缺失比较西方国家与中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方面,我国采用严格的界定原则将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在严格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强调其家庭存在的合法性。这样一来就将婚前同居 (试婚 )、非婚同居、同性家庭等排除在了家庭暴力范围之外。在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方面,我国同样是采取严格的界定原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在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两个方面。我国在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方面将既特殊又隐秘的性暴力归入身体暴力之中,认为性暴力是身体暴力的一种。
(二)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在内容上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较弱从前面有关家庭暴力的国家级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法律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是一种纲要式或概括式的规定,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要保护的意愿,仅仅是宣示性的而且停留在政策的层面,操作性不强。
1.民事法律方面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残害妇女儿童,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至于如何禁止、怎样禁止、由谁禁止,法律及其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