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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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完善的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公路或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路桥建设(贵州)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或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第三条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中交路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一)监督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公路或铁路施工质量检测工作;(二)对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和处理;第六条公司质量主管领导责任(一)组织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进行检测管理工作;(二)主持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讨论分析,确定处理方案并提交中交路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责任(一)负责制定及修订检测管理办法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二)协调解决好二级单位、施工项目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间的关系;(三)签认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报的检测结果;(四)对检测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制定整改、预防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认真履行检测合同,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制定详细的检测工作计划和检测方案,制定检测结论及技术建议;(三)保证检测资料清晰完整,便于查找和可追溯;(四)严格执行检测不合格及时报告制度,以便于中交路建及各单位掌握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体工程质量;(五)检测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及设备,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六)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项目)责任(一)被检测项目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及时提供报检单,及时提供设计参数和资料等,确保现场检测条件满足要求;(二)对检测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确保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原则下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彻底整改;(三)各二级单位及时掌握项目动态,掌握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结果,有不合格情况时,组织制定或审核整改方案,验证整改结果,并负责向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报告.第三章检测依据第十条执行现行公路和铁路工程施工规范及标准(一)《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三)《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及其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四)《铁路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规程》(TB 10223-2004)(五)《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10426—2004)(六)《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94)(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八)《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九)《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十)《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十一)检测工程有关设计文件。

山西省第三方检测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第三方检测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第三方检测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路水运第三方检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第三方检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目录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 12 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十月十九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10)9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

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

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有专项检测(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等)项目,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相应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有效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背景1. 第三方检测的意义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受被测对象的委托,可以有效地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性。

第三方检测可以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权威的数据和分析,帮助他们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决策。

2. 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第三方检测机构多而杂,存在着管理和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一些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检测结果难以被其他机构和公众所接受。

此外,一些地区和行业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导致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不高。

三、管理办法的制定目标1. 提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确保检测结果可靠、准确。

2. 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

3. 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检测管理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和公众信任度。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与年度审计a. 严格筛选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进行资质认证。

b. 按照一定的周期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其仍然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2.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a. 确保第三方检测机构与被测对象无利益关联,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b.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3.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a.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

b. 定期进行质量审核,提高检测机构的运行效能和质量水平。

4.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信息公开a. 检测机构应主动向公众公开其资质、业务范围、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

b. 第三方检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监管和执行机制1.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方检测报告(ICP)确认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报告(ICP)确认管理办法
5.4测试限制的判定:
测试元素
CAS NO
限值
镉(Cd)
7440-43-9
50ppm
六价铬(Cr6+)
18540-29-9
500ppm
铅(Pb)
7439-92-1
50ppm
汞(Hg)
7439-97-6
1000ppm
多溴联苯(PBB)
59536-65-1
1000ppm
多溴联苯醚(PBDE)
1163-19-5
5.5.3除特殊材料如硫化剂,无法提供干态样品时(因烘烤会使其挥发)可提供液态样品
5.6测试样品照片、样品名称的判定:
5.6.1测试报告上样品图片与供应商提交样品一致,样品名称与提交状态一致,
5.7测试方法的判定:
测试元素
CAS NO
测试方法
镉(Cd)
7440-43-9
IEC62321中说明或列出的方法/客户预先批准的其他检测方法
CTI(华测检测)报告有效性查询指引
SGS(通标国际)报告有效性查询指引
6.0相关文件
6.1《均质材质拆解作业规范》
7.0相关表单/记录
7.1《合作实验室名称及联系方式》
7.2《XX年供应商第三方测试报告有效期追踪》
8.0流程图

第三方检测报告确认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文件发行栏
□采购部□PMC部□工程部□生产部□品管部□物管部□人力资源部□设计&开发部□工模部□体系管理部□管理者代表□总经理
修改履历
序号
章节
版次
制定或修改內容
日期
1
全部
为了确认及判读公司所有供应商来料及公司申请送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真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铁路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的相关要求及《工程质量检验、试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成果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第三方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检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要做到:1.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进行检测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为规范第三方检测工作,各检测单位必须完成《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按照委托时的承诺要求编制进场人员、设备审查表,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质部审批。

3.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信息。

4.加强内部管理,优质、高效服务施工一线。

检测单位严禁转让检测任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任务。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公司工程部参加,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考核、上级部门检查结果相结合,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的履约情况。

2.检测工作质量及管理情况。

3.内业资料的整理情况。

4.现场检测人员的工作态度及廉政情况。

第五条考核设为甲(90分以上)、乙(80~90分之间)、丙(70~80分之间)、丁(70分以下)四个等级。

考核标准详见附表一:《第三方检测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章奖励及处罚第六条奖罚:以每季度为一考核期,从每个检测单位考核期检测费用中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对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考核评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1.综合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检测单位,给予完成考核期检测费用5%的奖励,并通报表扬;2.考核分数在80-90分的检测单位,给予完成考核期检测费用3%的奖励;3.考核分数在70-80分(含)的检测单位不予奖励。

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包括资质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公正、客观、诚实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维护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做到言行一致、诚信守约。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

第八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资质复核和检查,保证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范围、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客户档案,保护客户隐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遵守商业竞争规则,不得从事与检测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方案和程序,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宁夏第三方环境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第三方环境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第三方环境检测监督管理办法1、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体系。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规章。

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增强各部门、各类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2、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适当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环境保护部门要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应急监测等职能。

3、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

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

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相关政策,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建设统一的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

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重点污染源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并依法开展覆盖所有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5、建设统一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建成各地级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开展土壤及饮用水水源地核素监测。

对重点监管的核设施周边地区辐射环境及水体、土壤、底泥、生物等环境介质核素实施监测,在核设施排污口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人口密集区域内重点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对Ⅲ类以上放射源开展在线监控。

建设区市两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预警指挥平台。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xx为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内蒙古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

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

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控制,做到事前、事中、从点到面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确保每一个施工工序的质量,建管中心将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且经过计量认证合格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本项目“第三方"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为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每一个工程质量控制点都能控制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不漏盲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要求第一条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车辆及燃油、办公设施及耗材、人员及生活设施,由“第三方”按照合同要求配备完整,满足试验检测任务需要,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开展工作;第二条“第三方”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立驻扎点和临时试验室,配备试验室常用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标定满足试验检测需要;第三条“第三方"应对工程项目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检测任务,对所服务的各标段的每一个施工作业面都应巡视到、检测到,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质量控制点要及时地现场取样,尽快拿出试验数据,反馈给业主;第四条对分部、分项工程需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频率不低于监理当月抽检内容的20%。

除此之外,必须进行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检测无盲点;第五条质量控制要“用数据说话",应及时地、准确地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做到在事前、事中控制工程质量,避免“事后验尸”给工程造成损失;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天要向业主提供一份《第三方巡查记录》(附试验报告或试验检测数据),每周业主将给“第三方”下达工作任务,“第三方"每周上报一期《第三方检测巡查周报》(含电子文档)对本周检测进行总结。

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供一份《工程质量抽检月报》,月报中应对各标段存在的质量问题汇总(对共性问题和个别问题分别汇总);第七条“第三方”的各项检测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应于妥善保存,交工验收时整理汇总归档;第八条配合业主做好阶段性检查和“三阶段”检查验收工作;第九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活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本制度适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检验检测的所有项目,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

1.3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组织机构2.1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检验检测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检验检测工作。

2.2 检验检测部门应当设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和技术员等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3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工作程序3.1 委托方提出检验检测需求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要求、费用等。

3.2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检验检测范围和内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工作。

3.3 检验检测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检验检测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将检测结果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向委托方提交最终报告。

四、质量保障4.1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内部审核等制度。

4.2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参与检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4.3 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和仪器进行检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五、责任追究5.1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工作,对于检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可靠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行为,第三方机构应当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彻底消除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隐患,根据《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是指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验,或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组织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专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施工,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信息;根据现场需要和公司安排,及时对现场检测业务进行检测,杜绝因检测时效问题影响施工。

第五条对于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安质部,以便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开展检测工作时,施工单位、检测方、监理工程师相关人员均要在场,监理单位要对检测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提交的检测报告要有旁站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第七条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因其他原因离岗,必须报公司同意并指派临时负责人,保证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严禁转让检测业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业务。

同时,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要积极主动与施工、监理单位联系和沟通,保证检测工作时效性,并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反馈检测信息。

同时,每月月底前向公司安质部书面报送检测资料报表。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条要严格执行《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考核第十一条检测单位未经公司同意随意更换主要检测人员,检测单位须承担违约责任,人员更换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而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据国家卫健委官网编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针对部分地区在组织全员核酸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医学检验实验室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共七章50条,对第三方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感染防控、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要求,通知明确,该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据了解,该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同时,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符合相关资质的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向上滑动阅览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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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 136 -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范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完善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 137 -第十条各标段施工单位委托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联合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认真审查委托检测中标单位的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进场人员资质情况,防止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场。

第十一条检测工作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委托检测项目的需要与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建设及管理标准按公司制定的《试验室建设标准》实行。

第六章检测人员要求第十三条检测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检测工程师必须符合投标承诺,同时根据标段实际情况设立相应部门和检测小组。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进场后尽快熟悉相关技术图纸、技术标准、设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检测人员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数据说话的工作原则,及时主动地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若检测单位更换检测人员,应提前上报监理单位、合福铁路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常驻检测现场,如离开现场3天以上时,须报公司指挥部同意。

第七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熟悉本标段设计文件和标段范围内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立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 138 -证体系,根据有关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等认真编制检测规划,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实施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标段特点,编制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审核后实施,同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条检测规划(计划)于进场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批后,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核备。

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根据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完善后报监理单位及指挥部审批,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划、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合理编制年度和分月检测计划并实施。

第八章检测报验要求第二十二条基桩报验条件桩头的处理标准如下:1.桩头必须凿除到设计标高;2.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桩头浮浆必须全部凿除;3.对于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应在桩头磨好四个平面,如下图所示:- 139 -低应变检测桩头处理示意图4.对于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基桩,其桩身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检测前,施工单位应事先在声测管中注满清水,并用塞子塞好,以免掉入杂物;所检测基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隧道衬砌检测前,施工单位必须清理隧道内检测通道,台车退出检测区域,给检测单位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将待检计划报监理、检测单位。

施工单位在被检项目具备检测条件后,填写检测报验单,提前24小时电话通知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

第二十五条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检电话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赶到检测现场,三方共同在施工单位的报检单上签字确认。

若监理、检测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无故未能准时到达现场,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及时提供检测单位所需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保证检测结论的准确性。

第九章检测要求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驻地监理全过程见证检测并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施工单位对检测记录予以确认签字,对拒绝签字的,由检测单位注明理由。

各监理单位应派人对现场检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在监理人员未到场前,检测单位不得进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好检测现场的环境保护、劳- 140 -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加强检测行为管理,确保检测过程不受外界干扰。

除针对性检测或检测规程有明确规定外,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施工单位指定检测部位。

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检测过程中涉及检测方法的重大变化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检测报告第三十二条检测单位必须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并按时提供中间报告(初步结论通知单)和最终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正式检测报告原件至少一式六份,必须打印,并由相关人员(检测人员、旁站监理)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CMA章和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将检测结果向指挥部、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要求低应变检测、声波透射、荷载试验、隧道衬砌无损检测、钻孔取芯和动力触探等结果通报不超过24h。

第三十四条每周五17:00前,检测单位应将本周检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后上报公司及所属指挥部。

第三十五条每月30日前检测单位应汇总分析本月检测情况和检- 141 -测结果,在监理例会上进行通报,将分析资料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及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月检测计划。

第三十六条每季末(最后月30日前)和每年12月20日前,检测单位应将本季度、年度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分析资料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季度和次年检测计划,其中桥梁桩基桩身质量检测和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资料应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漏报、瞒报,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公司指挥部、安质部报告,并协助制定解决方案。

桥梁基桩检测应及时提供和汇总超声波检测基桩按1%的比例进行低应变对比检测的检测报告(不作为评判基桩质量依据),并在所有现场基桩检测工作完成20天内,编制完成基桩超声波检测与低应变检测对比检测报告,一式五份交甲方。

第三十八条检测报告内容(报告格式见附件)1.基桩检测报告(含路基)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

报告内容包括:1.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1.2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1.3被检桩(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142 -1.4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1.5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波形曲线图、检测结论;1.6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1.7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1.8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2.隧道衬砌检测报告2.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2.2被检隧道里程、测线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2.3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2.4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剖面图、检测结论;2.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2.6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2.7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3.报告档案管理3.1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2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台帐。

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及时登记不合格检测台帐,并于报告当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送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不得隐- 143 -瞒不报。

第十一章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处理第三十九条按信息化管理要求,配置有关设备和人员,及时录入有关数据,对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同时报公司、指挥部及监理单位。

第四十条对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III、IV类桩或隧道衬砌存在的质量问题(缺陷),检测单位应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将检测结论报驻地监理的同时,2小时内向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汇报,同时向公司所属指挥部汇报。

由公司负责组织对缺陷桩和隧道衬砌质量问题(缺陷)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III、IV类桩,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按标准规定实施钻芯法核实,施工、监理单位全程见证。

钻芯法检测结果与超声波法或低应变法一致,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钻芯法检测结果为合格桩,所发生的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对因声测管堵塞造成该桩不能检测或不能完全检测,则按检测规程的要求采用钻芯取样法进行完整性检测,钻芯取样法所需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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