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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案例一:金某诉陈某、耀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耀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2017年7月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邹峰发表了《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一文,笔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2015年7月3日,身为公司总经理的杨某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期1个月,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在借款人处有杨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在借条的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签字。

当日,王某通过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至杨某银行的账户。

同日杨某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

另该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个人借款。

因为杨某只是公司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

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且该200万借款并没有转入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账户或财务负责人账户,故本案借款属杨某个人借款,公司不属于共同借款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共同借款。

杨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能代表公司借款,且该借条上有公司财务人员做见证,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公司与杨某属共同借款人。

【评析】原作者邹峰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1、从借条的内容上来看,约定了该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处有公司总经理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条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

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从借条的形式上看,法律对于共同借款的借条格式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日常书写习惯,在借条上借款人处落款的一般应视为借款人。

3、从借款资金的去向看,原告在借条的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00万元至公司总经理杨某账户,同日公司总经理杨某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

债权法律案例(3篇)

债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18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0%,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9月,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日期等内容。

2019年9月,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法院审理1.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张某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1)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2)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由张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借款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案例普法

民间借贷案例普法

民间借贷案例普法各位朋友!今天咱们就来唠唠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我给你们讲几个实际的案例,让你们在生活中可别吃了这方面的亏。

案例一:借条没写清楚的麻烦事儿。

有这么两个人,张三和李四。

张三呢,手头有点紧,就找李四借了五千块钱。

李四是个实在人,想着大家都是朋友,就把钱借给张三了。

张三当时写了个借条,就简单写了“今借李四5000元”,然后签了个名。

过了几个月,李四找张三还钱,张三却耍赖了。

他说:“我这借条上写的是‘今借’,又不是‘今借到’,这钱我还没拿到呢!”李四一听就懵了,这啥歪理啊?可就因为这个借条写得不清楚,李四打官司的时候还真有点麻烦。

最后虽然经过很多证据收集,证明钱确实给了张三,但是费了好大的劲儿。

所以啊,朋友们,借条一定要写清楚。

像这种“今借到[出借人姓名]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元,借款期限为[具体时长],利息按照[X%]计算(如果有利息的话),借款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借款日期]”。

把这些信息写得明明白白的,就不会有这种扯皮的事儿了。

案例二: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

王五是个小老板,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

他找赵六借了10万块钱,答应一个月给5000块钱的利息。

这一算,年利率可高得吓人,达到了60%啊!赵六想着,这么高的利息,这钱借得值。

可是呢,王五的生意不太顺利,还钱的时候就不愿意按照这个高利息给了。

赵六不干啊,就把王五告上了法庭。

法官一审理,就告诉赵六,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过高是不受保护的。

现在法律保护的利率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内。

比如说,现在LPR是3.85%,四倍就是15.4%。

超过这个部分的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菜,你不能漫天要价一样。

在民间借贷里,利息也要合理合法。

所以啊,出借的朋友别想着靠高利息发大财,借款的朋友要是遇到这种超高利息的要求,也别傻乎乎地答应。

案例三:担保不是随便签个字就行的。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标题:揭示草率签订借条背后的暴力威胁字数:2000字引言:借条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记录着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具备着保障双方权益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借条来实施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给借款人和贷款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揭示草率签订借条背后的暴力威胁,呼吁社会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案例背景:本案的当事人为小王和小李,两人是老乡关系,也是多年的好友。

小李因经营不善导致生意亏损,绝望之下向小王借了一笔较大的款项,小王也怀着友情和善意答应了他的请求。

然而,当小王让小李签署一份借条以保证双方的权益时,小李表现出了异样的举动。

草率签订借条的背后:小王让小李签订借条的初衷是出于对双方权益的保护,以便在未来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维权。

然而,小李拒绝签署借条,并展现出了不友善的态度。

小王感到非常困惑,于是与小李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终于揭示了背后的真相。

1. 暴力威胁:小李向小王坦白,他之前曾受到一群不法之徒的威胁。

这些人通过威胁他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强迫他签署了多份虚假借条。

这让小李非常害怕,不敢再与他们对抗,更不敢签署任何的借条文件。

小李的这个心理状态也使得他对小王怀有恐惧和疑虑情绪,不愿签署借条。

2. 金钱逼迫:另一方面,小李还表示他的经济状况非常匮乏,无法承担借款所带来的利息和还款压力。

借款人的恶意催债行为让他感到沮丧,原本与小王之间稳固的友谊也因为借款的纠纷而备受煎熬。

借条的保障与落地难:对于小王来说,他一直坚信借条的重要性,相信通过签署借条可以对双方的利益进行保护。

然而,在与小李的沟通中,他也意识到借条在某些情况下的无力和无效性。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曾因一系列恶意催债行为不得不支付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影响了他的经济和生活。

他将之归因于借条的无法落地,因为威胁与暴力催债行为往往伴随着这种情况。

将暴力威胁纳入刑事法律保护:面对这类挑战,我们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和改进,将暴力威胁与借款纠纷联系起来,加以严惩。

借条和取款记录,胜诉案例

借条和取款记录,胜诉案例

借条和取款记录,胜诉案例2015年2月6日,平安银行向杨某某发放贷款500000元。

当日,胡某某向杨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杨某某人民币现金(陆拾万整)(600000.00)6月10日前还清。

借款:胡某某身份证×××2015年2月6号”。

杨某某分7次向胡某某转账款项,共计542000元。

后胡某某分六次向案外人袁某某转账共计540000元。

2016年1月3日,胡某某通过转账给付杨某某18000元和1000元,共计19000元。

胡某某和袁某某签订欠条一张,内容为“至2016年6月28日起以前的袁某某和胡某某打的欠条全部做作废,共计(1850000)万,壹佰捌拾伍万。

今日2016年6月28日,欠款人姚某某重新打欠条(1850000)万,(壹佰捌拾伍万),另外有(350000)万(叁拾伍万)利润根据回款钱数分成,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字有效。

”2017年3月15日杨某某和胡某某立下字据,内容为:“今收到胡某某手机衣服(1200)元,共计壹仟贰佰元。

杨某某胡某某”;“今有×××车一辆过给杨某某,算车价2万整(贰万元整)过户后给杨某某还帐。

”后杨某某起诉至法院,2016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后,杨某某不服该判决,委托律师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杨某某提出诉讼请求: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0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523000元;二、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利息(以5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3日止;以5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4.15%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认为借条上自己的名字非本人所写,要求做笔迹鉴定,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最终确定借款内容及被告名字均系被告所书。

近日,子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刘某与李某均经营食品生意,自2008年开始,李某先后多次从刘某经营的食品店购货,因李某长期拖欠刘某购货款,2011年6月9日和2013年10月1日,李某分别向刘某出具了两支借条。

后刘某多次持借条向李某催讨货款,李某不仅不偿还借款还辱骂刘某,甚至拿起棍棒撵逐,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闹至派出所,后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坚称两份借条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写,拒绝偿还借款,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对两份借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经鉴定两份借条内容及签名均系被告李某本人字迹。

法院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法官寄语: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字迹进行的鉴定、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以判明笔迹是由几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在本案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名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当鉴定结果还原事实真相时,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签名伪造借条

签名伪造借条

签名伪造借条签名伪造借条,这是一种极其恶劣且违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各种各样关于签名伪造借条的案例。

有些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采取这种欺诈手段。

比如说,_____和_____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在一次合作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了亏损。

_____心怀不轨,想要把损失全部推给_____,于是偷偷伪造了一张借条,上面签着_____的名字,声称_____向自己借了一大笔钱来填补生意上的窟窿。

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对于被伪造签名的一方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本无辜的他们,突然被要求偿还一笔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这可能会让他们的财务状况陷入困境。

甚至,为了偿还这笔“莫须有”的债务,不得不变卖家产、四处借贷,生活变得一团糟。

其次,签名伪造借条也会对社会的诚信体系造成严重的冲击。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惩处,人们之间的信任将会逐渐崩塌。

在一个缺乏信任的社会环境中,经济活动将无法正常开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会变得充满猜忌和防备。

从法律角度来看,签名伪造借条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而伪造他人签名制作借条,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旦被查实,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那么,如何防范签名伪造借条这种情况的发生呢?一方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签署任何文件、借条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确保自己清楚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到较大金额的借贷或者重要的经济往来,最好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可以咨询律师,让他们对相关的文件和协议进行审核和把关,确保其合法合规。

此外,当我们发现自己可能遭遇了签名伪造借条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行动。

法律讲堂关于借条的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借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它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借条的使用并不总是那么规范,导致不少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借条案例,分析借条在法律上的意义、书写规范以及如何防范借条纠纷。

二、案例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

2019年5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同年6月,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到期如数归还。

”此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借条的法律意义借条是借贷双方对借贷关系的书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对借贷双方具有约束力。

2. 借条书写规范(1)借条应载明借款人、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

(2)借条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

(3)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4)借条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如“若干”、“左右”等。

3. 本案中借条的瑕疵(1)借条未载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可能导致借款人身份无法确认。

(2)借条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不利于维权。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但鉴于借条存在瑕疵,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王某应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书写。

2. 借条书写不规范可能导致纠纷,甚至影响诉讼结果。

3. 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王忠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忠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忠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1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杰刘平刘念昌【审理法官】韩杰刘平刘念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忠;张俊【当事人】王忠张俊【当事人-个人】王忠张俊【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忠【被告】张俊【本院观点】第一,从借条分析,王忠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陈林人作为担保人签字,二人向张俊出具借条,双方已经达成借贷合意。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实际履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从借条分析,王忠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陈林人作为担保人签字,二人向张俊出具借条,双方已经达成借贷合意。

第二,二审中经本院询问王忠本人,王忠承认因陈德林本人向别人无法借到钱,请求王忠出面向张俊借款,这说明王忠对借款发生的原因是明知的。

在明知是陈德林需要借款的情况下,王忠出面作为借款人向张俊出具借条,后张俊将款项汇至陈德林账户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故张俊称系王忠要求将款项汇至陈德林账户的说法更为可信。

更何况王忠作为成年人,在当日即知晓款项汇至陈德林账户的情况下,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或以受诈骗报警,本身就不合常理。

因此,王忠现以自己未收到款项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该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从张俊和陈德林的银行流水看,张俊将100万汇至陈德林后,陈德林陆续使用该款项,王忠并无证据证明张俊和陈德林恶意串通骗取借款。

第四,王忠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张俊仅起诉王忠作为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忠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借条具体案例

借条具体案例

借条具体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借条作为一种书面借贷凭证,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借贷场景中。

借条的具体案例有很多种,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借条的使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元。

小明因急需用钱,向朋友小红借款1000元。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他们决定签订一份借条。

借条上载明借款人为小明,出借人为小红,借款金额1000元,借款日期为年月日。

双方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盖章,以作为借贷的书面凭证。

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小明如期归还了借款,小红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收到了全额还款,借款关系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企业借款合同。

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借款。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都会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其中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借款合同就是一种借条的延伸,是企业借贷活动中的重要凭证。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企业按时足额偿还了借款本息,借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案例三,个人借款买车。

小王想购买一辆汽车,但手头资金不够,于是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车贷。

在签署车贷合同时,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具体条款。

小王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清了车贷本息,成功购买了心仪的汽车。

通过以上几个具体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借条在各种借贷场景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个人借贷还是企业借贷,借条都可以作为一种书面凭证,记录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进行借贷活动时,都应该重视借条的签订,以确保借贷关系的清晰明了。

同时,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也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以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总之,借条在借贷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种书面凭证,更是借贷双方信任和合作的象征。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加重视借条的签订和履行,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借贷环境。

360借条靠谱吗_借条上这4种人的签名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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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借条靠谱吗_借条上这4种人的签名区别民间借贷是一种资源丰富、快速便捷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和风险性,若借款条据没写清楚,容易引发纠纷,甚至诉至法院也没办法解决。

案例一2009年5月27日,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兹向王某借款人民币95000元,借款期限1年,此项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被告吴某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并捺印,被告陆某在被告吴某的签名和借条落款时间的正下方签名并捺印。

嗣后,原告王某因向被告吴某、陆某催讨借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陆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判决被告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还在该借条被告吴某签名的正下方签名捺印,应视为共同借款人。

案例二2007年1月18日,于某向江某出借10万整,江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于某人民币10万元整,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5%。

江某在借据右下方书写借款人江某。

李某在借据的左侧空白处签名,未注明身份。

借款到期后,江某下落不明。

于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虽然在借据上签字,但是,既非保证人,亦非共同借款人,仅是见证人。

法院判决江某在借据右下方书写借款人江某,而李某在借据的左侧空白处签名,从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看,李某不应认定为借款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李某也不应认定为保证人。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三陈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某是A公司的客户,彼此有业务交往。

陈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现因业务发展需要,借李某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款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

打借条有第三人签字需注意的案例

打借条有第三人签字需注意的案例

打借条有第三人签字需注意的案例摘要打借条是一种常见的借款方式,经常需要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和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起签署借条。

但是,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会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来阐述。

背景打借条是非常常见的借款方式,无论是个人借款还是商业借款,都需要有书面记录来证明借款数额、时间和利率等关键信息。

有些借款协议还需要第三人担保,来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需要格外注意一些条款和细节,以免未来出现纠纷。

案例1: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款项在这个案例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需要第三人担保。

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一同签署了借条,明确申明第三人是担保人,并规定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财产有权追缴,直到借款全额结清。

但是,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款项,导致出借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此时,第三人发现借条上没有规定担保期限,也没有明确提及担保人权利的行使方式,导致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终,第三人只能承担一部分责任,损失惨重。

教训:第三人在签署借条前,应该对借款人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其金融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方面。

此外,应该在借条上明确规定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免未来出现类似的纠纷。

案例2:借款人将钱款转给了第三人在这个案例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需要第三人担保。

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一同签署了借条,明确申明第三人是担保人,并规定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财产有权追缴,直到借款全额结清。

但是,借款人将10万元的钱款转给了第三人,而没有按照原定计划进行还款,导致出借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此时,第三人认为自己承担不了担保责任,因为钱款已经不在借款人手中,而是交给了另外一个人。

教训:第三人在担保之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计划,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还款。

如果借款人将钱款转给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应该及时通知出借人,并求助法律机构来解决争议。

案例3:借条上的欠条公章是伪造的在这个案例中,出借人将10万元借给了借款人,需要第三人作为担保人。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案例: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家公司的高管,因为生意发展需要资金周转,而自己手头又比较紧张,无法及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营。

在这种情况下,他向自己的父亲求助,希望父亲能够借给他一笔钱作为公司运营资金。

父亲知道儿子的困境,也愿意帮助他。

于是,两人商量之后决定出具一份借条,以确保资金可以按照之前商定的方式进行借贷。

借条的内容是儿子向父亲借款10万元,利息为按年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发现公司生意逐渐好转,资金周转能力逐渐增强,他渐渐忘记了与父亲之间的借款协议,也没有主动归还借款。

父亲也没有催促儿子归还借款,因为他信任儿子并且不愿意伤害家庭关系。

在一年后,父亲突然生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用,但是儿子拿不出足够的现金来支付父亲的医疗费用。

为了筹措资金,他决定卖掉自家的一套房产。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房产证上的抵押登记显示有一张抵押借款的借条,欠款人为小明,出借人为父亲。

小明惊讶地发现,自己早就忘记了这笔借款,并且在房产过户时也没有清偿借款。

在面临房产交易受阻,对父亲出具的借条事实的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借贷行为,具有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放款,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等基本要素。

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方是出借人,一方是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明确,借款目的合法,利息合理,并且是自愿达成的。

针对本案中出具的借条,虽然儿子和父亲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了借款金额、利息和借款期限等基本要素,但是在行为表现上,借款人本人没有参与签订借款协议,而是由父亲代为签署。

对于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 儿子对出具借条行为的表示认可:在本案中,尽管借款人本人没有直接参与借款协议的签署,但是在之后的行为表现上,儿子并没有对借条的事实进行否认或抗辩,也未曾提出借条无效的主张。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借贷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借贷纠纷

案例一:张三借贷纠纷案例:张三借贷纠纷事实经过:张三与李四是朋友,因各自经济困难,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

张三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入李四的银行账户中,并在借条上详细记录了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一年后,李四要求张三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张三拒绝归还,并声称约定的利率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缔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时,合同约定的利率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10%,远未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

同时,借条是一种借贷交付凭证,在争议发生时,将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议:根据律师的解读,李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约定,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建议李四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李四借款担保纠纷事实经过:张三从银行申请贷款购买房产,需要提供担保人。

李四同意为张三提供房产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如张三逾期未归还贷款,李四将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后来,由于张三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向李四追偿。

李四拒绝承担这笔债务,并声称担保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一种附属合同,其效力直接取决于主合同。

在本案中,主合同是张三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该主合同存在合法性,因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不能因为主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而被削弱。

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建议:根据律师的解读,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李四追偿。

建议银行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逾期未还款的证明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担保人而言,应认真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如担保合同约定了追偿的期限和方式,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责任。

夏俊、张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俊、张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俊、张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1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卫东钱晖朱希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俊;张明;泰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石汝明【当事人】夏俊张明泰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石汝明【当事人-个人】夏俊张明石汝明【当事人-公司】泰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全素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全素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全素华【代理律所】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夏俊【被告】张明;泰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石汝明【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判决及研究性文章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者裁判生效案件,亦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或者裁判生效案件。

本案中夏俊在借条上签字行为的性质需结合借条形式及款项用途等进行综合判断。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已查明但未表述的事实:2017年1月6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年息12%)”,该部分内容下方依次为:“华夏典当有限公司”(其上加盖华夏典当公司印章)“夏俊”“2017.元.6”“石汝明”“2017.元.6”。

上述内容,除石汝明署名及落款时间外,其余为夏俊所书写。

2018年5月28日借条载明:“借到张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其下括注“年息12%”。

再下方“今借人:”后石汝明签名,其签名下方为“泰州市华厦典当有限公司”,在“石汝明”及“泰州市华厦典当有限公司”字样上盖有华夏典当公司印章,最后一行落款时间居中与“今借人”中“今”字上下对齐。

有借条报警立案成功的案例

有借条报警立案成功的案例

有借条报警立案成功的案例【案件事实】:2012年4月中旬,原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说朋友欠了他50万元的债务并写有借条,如今借期届满近两年,眼看就要过了诉讼时效了,朋友彻底消失不见踪影,只好通过朋友找到我们要求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借款。

【接案分析】:原告借款50万给朋友且有借条,借条上摁有手印,还有3个月就过了诉讼时效,当务之急是尽快起诉,但是存在两个难点:第一,原告朋友消失不见,所以的联系方式均联系不上,这意味着很可能要公告送达文书,时间上会拖长,更担心的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第二,原告借给朋友的是50万,仅有一张借条,没有任何的转账单或者汇款单佐证,风险性极大。

但是诉讼时效马上过了,为了最大的保障原告利益,决定起诉,取证。

弥补证据连的空档。

【案件经过】:2012年4月底,接案后一个星期内立案,最后和预计的一样,被告失踪,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间,承办法官多次找我们谈话,说50万的借条没有任何的银行清单作为凭证,他们很难判决,我们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我们也清楚这一点,所以期间找了几个证人出庭作证,再通过各种方式,一次偶然机会找到了被告并一起去法院做了笔录,被告承认了借款的事实,承办法官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就做了笔录,被告签字摁手印。

所以开庭很顺利。

【审判结果】:2012年8月30日经某市当区人民法院(2-13)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

【总结】:这是个成功的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意识到,民间借贷纠纷,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借贷金额,除了要借款人出具借条摁手印之外,还要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保留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当一方违约未还款,另乙方能最大的实现自己的诉请。

借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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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借条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那么你知道借条怎么规范书写吗?下面我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xx年2月9日前归还"。

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

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

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

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理由: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

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

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

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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