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问题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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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问题风险提示

摘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第九条”尝试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有权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2、“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等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必须采用拍卖、招标方式。没条件的采取双方协商。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3、“第十五条”土地出让合同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局签订。

4、“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应当予以批准(除社会公共利益收回的)。经批准的,续签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未申请续期的,无偿收回。

5、“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的,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交付其使用。或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使用。依法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律、法规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和限制。

6、“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工地;(三)国家重点扶植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7、“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的未开发的,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两

年的,无偿收回土地。

8、房地产出让“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是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9、“第四十条”划拨土地取得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当报批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权转让手续缴纳出让金。10、“第四十三条”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使用年限相应减少。

11、“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元出让方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出让金。

12、“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以下条件:(1)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三)投入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25%,以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四)已办理房产管理部门预售登记,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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