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客体论

合集下载

押题宝典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押题宝典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押题宝典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房地产登记机关统一的前提条件是登记客体关系的理顺。

在登记客体上应明确土地的附着物与土地一并登记,按照附着物随地走(包括房随地走)的原则,一并登记,登记的证书是()。

A.两证B.多证C.一证D.两证或多证【答案】 C2、1952年以后建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是()。

A.“三级所有、队为基础”B.“四级所有、家为基础”C.“二级所有、村为基础”D.“五级所有、人为基础”【答案】 A3、下列不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是()。

A.农民宅基地使用权B.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C.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D.采矿用地使用权【答案】 D4、A市为了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准备扩大城市规模,征收耕地100公顷建设城市中心商业区。

根据规定,该规划应当经过()批准。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省级土地管理部门D.市人民政府【答案】 A5、自1979年开始,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中制度突破阶段的标志是()。

A.土地允许私人所有B.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确立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的确立D.国有土地使用费税制度的确立【答案】 D6、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由()批准。

A.国家土地管理局B.省人民政府C.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D.国务院【答案】 A7、对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A.自动转入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范围B.不得转入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范围C.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范围D.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可以转入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范围【答案】 C8、下列关于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说法正确的是()。

A.处分仅指事实变化行为B.处分仅指法律变化行为C.处分不仅指事实变化行为,亦指法律变化行为D.只有物理状态上发生变化才能称为处分行为【答案】 C9、在下列()情形下,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租赁国有土地的方式依法处置。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属性定位与立法-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属性定位与立法-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属性定位与立法-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的农用地因公有制类型不同,有农民集体所有制农用地与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农用地之分。

国有农用地及其垦区不仅在屯垦戍边方面为维护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功能,而且在橡胶等战略物资和粮食、棉花等农作物的供给方面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经济功能。

我国国有农用地主要是通过划拨方式给农垦系统的国有农场(包括兵团团场、牧场等)长期使用的,进而由此形成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下,农场国有农用地亦于1980年开始由农场统一经营发展到当前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进而在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派生出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与其派生之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的层次性,使农垦国有农用地呈现出独特的双层使用制度。

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与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中介,在整个农垦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中承上启下,是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得以展开的基本层面。

然而,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即权利属性,尚存在是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一项权能还是一项用益物权的理论争议,又面临一定的适法困境。

因此,在绝大部分垦区的功能已经淡化、经济功能日益强化的背景下,为有效推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政社分离的市场化改革,在一物一权原则要求下为准确界定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就必须积极探究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属性的定位并进行相应的立法构造。

一、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争议与适法困境从历史沿革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均未明确提出国营(国有)农场享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3款前半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确认使用权理应包括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也有类似规定,但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并不明确且有争议。

土地法学-第一章

土地法学-第一章

2 纵向的土地管理关系 国家地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土地 管理监督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
不对等
五、我国土地法的存在形式
根据土地法律规范的不同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方面的差异: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 制定其他法律(规)依据,第9条、第10条对国有 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个人及 组织使用土地时应尽的义务等问题作出根本性规定。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
3.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 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以当事人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变动登记为公示 的原则,未经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权利变动登记,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的不动产特性要求对土地关系的调整采取书面形式: 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土地的社会问题,人与地的关系是土地的利用问题。
二、 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研究内容
1.土地法学理论研究;
2.土地法律体系和土地法律关系研究;
3.土地地权和土地产权研究;
4.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研究;
5.土地租、税、费研究;
6.土地管理制度与监察制度研究。
三、土地法的概念
(一)土地法的概念
权利主体:国家和集体 所有权法律 关系主体 (2)分类
特定
义务主体:单位和个人 不特定
使用权法律 —广泛,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关系主体
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其他公 民个人、农民集体
(四)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土地法律关系客体
(1)概念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可以 说是主体权利、义务的载体。 (2)类型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土地(实物)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土地(实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6.03•【文号】[2005]行他字第12号•【施行日期】2005.06.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2005年6月3日[2005]行他字第1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辽行终字第1号《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报告(2005年4月7日[2005]辽行终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的李永明诉长海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诉一案中,涉及到被上诉人李永明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法定代表人:刘兴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学义,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退休干部,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4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志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庄河市海港路二段8~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东港市永明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委三组60栋3—4号。

委托代理人:于泳,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土地法学习题答案

土地法学习题答案

一、论述题1.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一)土地法学的主要理论的研究(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二)土地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三)土地地权与产权制度的研究(四)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五)土地租、税、费的研究(六)土地管理制度与监察制度的研究第二章一. 名词解释题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土地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简答题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简述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容)?答: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土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土地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1、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使用权关系的主体: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

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的客体:土地2.土地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答: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则是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原因;法律关系则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论述题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答:(一)一般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有特征:1、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2、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3、土地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

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地使⽤权发⽣争议怎么解决⼟地是⼀个国家也是公民最重要⽣存资源,国家建⽴的⼀开始就为每⼀个公民赋予了相应的⼟地使⽤权。

然⽽在社会的变迁,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地的使⽤权有可能也在进⾏着变换。

因此有时候⼟地使⽤权的纠纷就会在所难免,那么⼟地使⽤权发⽣争议怎么解决?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地使⽤权发⽣争议怎么解决《⼟地管理法》第⼗六条⼟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地使⽤权是外延⽐较⼤的概念,这⾥的⼟地包括农⽤地、建设⽤地、未利⽤地的使⽤权即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利。

⼟地使⽤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地和集体⼟地。

农⽤地使⽤权指的是⼟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地建设⽤地指建设⽤地使⽤权;集体⼟地⽤于建住宅,称宅基地使⽤权。

⼟地使⽤权争议是因⼟地使⽤权属归哪⼀⽅即权属不清⽽发⽣的争议。

⽆论⼟地性质和⽤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地使⽤权争议,应由⼈民政府处理。

⼟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权利⼈已经依法取得的农⽤地占有、利⽤、收益权利遭受他⼈⾮法的侵犯⽽发⽣的纠纷。

认定⼟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

即使权利⼈的⼟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地使⽤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归属经处理、复议、诉讼等程序确认。

⼟地使⽤权发⽣纠纷的时候如果双⽅能够就问题达成⼀致是最简单最便捷的解决⽅法,但协商不成我们就需要向法律规定寻求帮助,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维护公民们应该有的权利。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1_真题-无答案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1_真题-无答案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 )。

A.集体所有土地下的矿产B.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C.集体所有的土地D.依法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2. 承包地( )买卖。

A.不得 B.可以 C.经批准可以 D.经协商可以3. 下列关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关系,理解不正确的是( )。

A.获得权利的主体不完全相同B.权利内容不同C.两种方式的都规定了国家在一定年期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D.两种方式作价后土地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4. 短期用地和临时用地最适合采用( )方式。

A.出让 B.划拨 C.抵押 D.租赁5. 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 )。

A.受法律保护B.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C.可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行使D.受法律限制6. 下列( )不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其权利内容所包括的方面。

A.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B.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出资或入股)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C.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7. 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 )所有。

A.农民 B.集体 C.农民集体 D.地方乡镇8.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受理的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A.5 B.7 C.10 D.159. 地役权人有偿利用供役地,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发生( )的情形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A.在合理期限内,经过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B.在合理期限内,经过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C.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费用D.未支付费用10. 国家决定对土地征收的,首先由( )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内容提要」本文作者认为物权的重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

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可成为权利的客体,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

它们是物权法规制的重心。

配置妥当这组权利群,处理适当上述关系,尤其是协调好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既是物权法内部和谐性的需要,也是一定社会理念的体现和对立法技巧的检验,因而,制定我国物权法必须重视这个问题。

一、土地上的权利类型(一)土地所有权土地上的权利首推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从中派生出以下权利:(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目的为权利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其客体为国有土地的地表,其存续期限为70年、50年、40年不等,其取得方式在目前多为行政划拨,但正倡导和推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通过出让、转让方式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不必征得出让人的同意。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转让;若转让,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其目的为公民建造住房,其客体为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的地表,其取得方式为申请—审批—登记发证,该权永久存续。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许转让、抵押,但允许继承。

如果因地上房屋的买卖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目的为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其客体为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的地表,其存续期限为45年,其取得方式为农业承包合同。

该权在过去不允许转让、抵押等,只允许转包,现在则是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转让、入股、互换,以“四荒”为客体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抵押。

(五)“四荒”土地使用权近年来,在许多省、自治区出现了拍卖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所谓“四荒”的现象,竞买人通过拍卖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权。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韩延斌)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标的物《解释》第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之所以在头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定义性解释,主要目的就是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和出让行为的标的物。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出让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在讨论中,不少地方反映了一些市辖区及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的情况和问题。

为此,有观点认为,《解释》将土地出让主体限定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全面,遗漏了主体,出让土地的主体还应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对市辖区人民政府能否作为出让主体的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71号)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

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能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的问题,国土资源部认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资格。

综合上述意见,《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依法限定为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为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本身,但也并非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出让。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只是针对国有土地实行的一种土地利用制度,允许出让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只能是国有土地。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十章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十章

第十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即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的物依法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传统的某些用益物已消失,如地役权、永佃权等。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用益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等等。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第一,权利主体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这种权利的主体。

第二,权利客体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权利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义务。

第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为此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通过出让合同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或其代表)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之间就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如何行使使用权等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

第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变,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且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地方政府来代表国家实施。

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即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经营。

第五,可以出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但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包括在内。

第六,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以取得土地使用费为代价,而且经过以方协议、招标或拍卖。

土地使用权人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性质:一是相对独立性。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虽然来源于土地所有权,但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使用权人在合同设定的权利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一国家,不得任意收回或非法干预使用权人的使用。

土地基础知识

土地基础知识

土地基础知识一、基本知识1、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一多三少”)2、我国有三项基本国策;即:计划生育;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环境保护。

3、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1986年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4、通常所说的土地是指地球的陆地表层,包括内陆水域(河流、湖泊、水库等)和滩涂。

5、土地的特性是(1)土地面积的相对有限性;(2)土地空间位臵的固定性;(3)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

6、狭义的土地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直接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并能产生效益的土地。

如耕地、林地等。

广义的土地资源包括各类已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

7、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1、绝对数量较大,耕地占有量小; 2、山地多,平地少;3、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4、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8、“全国土地日”是每年的6月25日。

1986年6月2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子,为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1991年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

1991年6月25日是我国第一个“全国土地日”。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概念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2、审批权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①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政府授权设区市的市政府批准;3、局部修改局部修改规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划调整的;B、国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及国家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C、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D、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已预留,但由于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实际位臵需作调整的;E、建设项目符合符合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条件的;F、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的;G、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两个项目,项目类型没有限制);H、国家和省重大基础建设的拆迁安臵、抢险避灾安臵和下山脱贫安臵用地,确定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先用后批)。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土地法学一、土地法(一)概念:土地法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内涵:1.土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特征:1.土地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规范人与土地的关系;2.土地法涉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3.土地法的实施方式具有科学技术性。

二、土地法学(一)土地法学的概念: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土地在开发、利用、保护、改造过程中,一切对土地的作为或不作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保证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土地的可持续的发展。

(三)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立土地立法原则,使现有与应有统一;明确土地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三、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二)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即土地关系。

有两种类型:纵向的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土地财产关系。

四、土地基本国策(一)土地基本国策的概念:是指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管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确定的具有战略性的方针、策略,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指定、实施其他具体政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基本国策表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五、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一定的土地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土地法学复习总结题.doc

土地法学复习总结题.doc

一、名词解释(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4分,共20分)1. 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耍素的各种社会关系,具冇土地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各白使用的土地行使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背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获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口主经营的权利。

4、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足依照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措施。

5,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理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土地,待特定公共爭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冇者的行政行为。

6、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冇者的功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介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冇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8、土地用途分区:将规划范币内的七地按基本用途划分为特定的区域,并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以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的措施。

9、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总呈动态平慣是指任某一行政区域内一宦时期耕地增加和减少的数量和抵消,耕地总量不得减少。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11、土地违法行政责任:由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主休追究行政贵任的法律后果。

12、土地违法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性质严巫,而且依据《刑法》的冇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咒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浅谈土地抵押权法律特征及客体范围

浅谈土地抵押权法律特征及客体范围

识、 合作意识和集体观念。 另一方面通过组织文艺 演出 、 体育 比赛 、 影视欣 赏 、 演讲 、 专题讲座 、 辩论 会、 读书会等文体活动 , 培养学生公平竞争 、 与他 人合作的精神。 还可 以充分利用诸如校庆、 国庆等 节 日庆典 , 入学 、 毕业仪式活动 , 培养学生的主人 翁意识 、 集体主义和爱 国主义精神。 第五 ,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要与教学 改革相结合 。 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和改革教学方式 ,
分利 用 网络 技术 ,建 立高 校思 想 道德 教育 网络 阵
第 四,大学生 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要与校园
文化建 设 相结合 。开 展思想 道 德建设 是先进 文 化 的重 要 内容 和 中心环 节 。 良好 的校园 氛 围能为 学 生的健康成长创造 良好 的条件。一方面可 以组建 科技、 化 、 文 艺术 等 社 团组织 , 行形 式 多样 、 进 内容 丰富 的社 团活 动 ,这样 有 助于 培养学 生 的创 新意
地, 建立德育信息资料库 , 开发德育软件 , 加强网 络阵地文化建设 、 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 网络伦理道 德建设等, 把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延伸到新 的领域 , 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影响力、 渗透力和覆盖面。 第六 ,大 学 生思想 道德 素 质 教育 要 与家庭 教
育和 社会 教育 相结 合 。对 大学 生 的思 想道 德 教育 是一 个综 合 教育 的过 程 ,单靠 高 校是 难 以顺 利完 成 的 ,学校需 要 与家 庭 和社会 形 成 教育 合力 来共 同完成 对大 学 生 的思 想 道德 素质 教育 。 因为 在这
地 使 用权 以 外 的其 他 土地 他 项权 利 的抵 押 有 明 确 规 定 。
【 关键词 】土地抵押权 ; 法律特征 ; 体范围 客 【 中图分类号 】D 2 . 【 923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0 6 0 60 — 0 3 0 一 0 9 3 3 ( 0 )3 0 8 — 1 2

菜地有没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是自己的?

菜地有没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是自己的?

菜地有没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是自己的?我们经常能看到,某些楼房前院儿土地被用来种植菜品,那么菜地有没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是自己的?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在农村,按道理上说是可以的,如果用那块菜地,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才可以,如果不申请直接起房子就是违法占用耕地。

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我们经常能看到,某些楼房前院儿土地被用来种植菜品,那么菜地有没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是自己的?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在农村,按道理上说是可以的,如果用那块菜地,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才可以,如果不申请直接起房子就是违法占用耕地。

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如果是在农村,按道理上说是的,其实都是属于国家的!如果想用那块菜地来建房子,还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才可以,如果不申请直接起房子就是违法占用耕地!如果你是在城镇,相信更加不是的!因为在城镇土地资源更少了,如果是分到的地皮或者买下的地皮的话,一般不会拿来种菜啦。

后面地,属于公共的,暂时没人用,我拿来种菜而已,但国家真正要用到的时候,无条件返还!▲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宅基地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

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

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

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自留土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

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本

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本

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本一、引言我国1998年版本的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于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法律。

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并探讨其在现实中的意义以及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改革与完善。

二、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土地使用权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这一制度为我国土地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耕地保护制度: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1998年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耕地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责任。

该制度在保护耕地资源、遏制耕地流失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土地登记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有助于规范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土地交易的安全。

5.法律责任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这一制度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产生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现实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1998年土地管理法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它为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管理法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我国正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改革和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强化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3.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更好地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4.简化土地登记程序,提高土地管理效率;5.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于()年。

A.1948B.1950C.1952D.1982【答案】 B2、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近代土地所有制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属于其表现的是()。

A.国有土地进一步私有化B.地主阶级构成发生变化,土地私有更集中C.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占地具有殖民地的性质D.土地由个人私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答案】 D3、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不包括()。

A.土地所有权B.土地用益物权C.土地担保物权D.永佃权【答案】 D4、()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A.任何单位和个人B.国家司法机关C.中央人民政府D.各级人民政府【答案】 A5、以下关于出租、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合同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文件的形式B.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采用行政文件的形式C.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构成不平等主体关系D.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构成平等主体关系【答案】 B6、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中的回避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承办人不适用回避制度B.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C.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D.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答案】 A7、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以()为基础。

A.所有权代表的资格B.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C.中央政府的授权D.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答案】 C8、以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不得抵押B.同时抵押C.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是否抵押D.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抵押【答案】 B9、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是()。

A.30年B.30~50年C.70年D.无期限限制【答案】 D10、萧某是某乡镇企业的厂长,为了筹集资金,萧某将本厂的所占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进行抵押以获取银行贷款。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三部分)吴清旺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范围研究土地所有权空间范围,必须有两方面考量:一是空间权产生的现实要求及其理论基础;二是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前述已表明,空间权的产生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土地开发从平面趋向立体,从粗放走向高效利用;空间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所有权社会化,绝对所有权观念得到矫正,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原则上采私人所有权形式。

比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房地产改革推动房地产开发,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城市土地集约化、立体化利用。

从北京、上海的地铁到大城市常见的高架公路、轻轨公交,再到最近上海的磁悬浮列车,以及城市中越造越高的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隧道工程、地下街道等,使得土地空间权越来越亲近仍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人。

考察我国所有权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建立极大地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地位,但所有权相对化的观念并非私人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为继之时方能凸显,可持续发展观念、生态环境保护等理念也促成了相对所有权观念的确立。

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受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应是罗马法传统的“上达天宇、下及地心”三位一体的绝对化观念,其空间范围也同样受到相应限制。

限制的形式包含两种:一是因非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而产生的限制;二是允许设立空间所有权而产生的限制。

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应允许他人为了开发利用土地空间而由非所有权人设立相应的空间用益性物权,但禁止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空间所有权。

1.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土地所有权的空间范围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

就横向而言,指土地面积,则以登记簿载明的“四至”,明确而具体;就纵向而言,指土地上下空间,若如水平向一样明确登记,则与消解不同主体间空间利益冲突而言,显属最佳。

然世界各国大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国立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土地所有权行使“于其有利益的限度内”、“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以及“于正当利益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是什么?

You have to make friends with people who dare to accuse you of your shortcomings, criticize you face to face, and stay away from people who flatter your shortcomings and who have been joking about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是什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很多人热衷于投资房地产行业,认为这是一个香饽饽,但是不论房地产的前景有多么的吸引人,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没有土地,一切都只会是空谈。

然而,除非自己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要不然只能通过土地所有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就涉及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了,但并不是该土地的所有物都可以用于出让。

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是什么?接下来,就让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具体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出让的,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也是不能出让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具体有哪些?政府供应国有土地的方式有两种,即有偿使用方式和划拨方式。

法律的关系客体的案例(3篇)

法律的关系客体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张三拥有一块土地,李四则拥有一栋房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张三的土地价值不断提升,李四的房屋也因地理位置优越而备受关注。

在一次闲聊中,李四向张三提出了购买土地的意向,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定金20万元,并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在支付剩余款项的过程中,李四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张三无奈之下,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李四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3. 对于李四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关于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法院认为,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四、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 李四支付给张三的定金20万元不予退还。

3. 李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三剩余款项80万元。

4. 李四因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张三违约金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法律关系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地产权/物权内容提要: 土地归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

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

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

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

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

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

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一、引言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是传统计划体制的形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目的的制度工具。

在这两种所有权沿用于市场经济体制时,我们会发现,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两种公有制归属形式不是民法上的所有权。

因为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只具有界定土地归属于两个抽象群体(全民和农民集体)的作用。

另外,传统计划下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具有财产属性。

这样,在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寻找到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可流转的土地权利。

改革开放中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由集体集中利用,到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城市土地从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变,都是旨在寻找一种分散土地利用并使利用权利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具体步骤,其最终目的是两种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转换"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利或物权权利。

目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设计基本上实现了物权化设计。

根据1988年修改后《宪法》、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及其1994年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法》等,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可租赁、可继承,因而实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或财产化的改造。

但是,其他领域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问题并没有解决或完全解决。

因此,我们也就寄希望于这次的物权立法完成我国土地利用权利物权化进程。

这也正是用益物权制度是这次物权立法的核心问题重要原因。

但是,当我们全面思考我国土地分散利用形成的权利及其物权化时,我们既要确认已经成熟的有偿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更要以物权法的思路去整合和设计其他分散利用形成的土地权利。

在这方面,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和性质问题,然后我们才能依据已经积累的经验去设计其他类型的分散利用权利。

为了探讨方便,我们仅以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探讨土地使用权性质。

二、土地使用权非大陆法的用益物权仅就建设用地有偿出让形成的土地使用权而言,该制度的出台是经济改革推动的结果,在操作上借鉴于香港的土地批租,而其理论基础则是当时推崇的两权分离理论。

在90年代之后,法学界开始用物权法理论思考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由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均规定了土地归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一开始就被定位于他物权──用益物权。

学术界也多是运用用益物权理论来构筑我国土地使用权及整个用益物权体系的,并为此提出了许多不尽相同的观点。

这里可以提及以下学者的著述:钱明星、杨立新与尹艳、史浩敏和许小澜、崔建远、史浩明、房绍绅、李景丽、王兰萍、温世扬、屈茂辉等;另外,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分别领导的物权立法课题组织分别向立法者提出了各自的建议性观点。

梁慧星先生领导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经过几年的研究出版了《中国物权法研究》,提出了四种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

而且在其后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立法理由与说明》一书中也承继了这一体制,并设计出具体的条文。

这一设计除典权外均是课题组创制的新概念,他们希望以农地使用权替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使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地上权涵括目前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的各种土地使用权,并以"基地使用权"名称代替"地上权";同时,提出以邻地利用权替代地役权,建立为公众易懂的中国地役权概念。

这三种权利(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构成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内容。

王利明教授在《物权法论》一书中提出了四种用益物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空间利用权和典权。

他领导物权立法课题组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提出了七种用益物权设想,这七种用益物权是: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

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中国现实,并增加了两种比较独特的物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

但是,中国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特殊背景和制度基础使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与大陆法的物权制度设计的制度基础和背景相去甚远。

一个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一个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一个是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创制私权,实现制度化权利到私权的转换。

一个是基于个人的意志创设一种他物权,因而在赋予他人物权效力的同时实现所有权权益。

这种基础的不同使我国的土地使用权难以纳入大陆法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框架,将土地使用权定位于大陆法系中的用益物权。

如果与大陆法现有的用益物权形式作个比较的话,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属地役权和人役权范畴。

因为地役权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存在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我国的土地使用毫无任何共同点;而且地役权为非占有性物权,也不是独立的、可转让的物权,因此,地役权不可能成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模型。

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人役权最大特征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不可转让或处分的权利,而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既不是为了特定人利益设定的权利,也不是不可转让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在权能范围上远超过用益权。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人役权项下有相同名称的权利──使用权,但它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根本上是两码事。

从根本上说,人役权是私人所有权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用于解决具有相互依赖关系的个人生存问题的一种物权制度设计,与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目的相去甚远。

在大陆法用益物权体系中,永佃权和地上权具有解决土地集中时的分散利用功能,因为它们旨在构筑原所有权人和利用人之间一种长期或永久性的共同分享土地权益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所有权人之所以租佃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也是为了谋利,为了实现所有权,可以说是土地的资本化利用方式;而从永佃权人和地上权人角度讲,他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条件,获得一定期限或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实现了对物(土地)的占有支配。

从社会的角度,这两种权利的功能也都在于解决土地集中与分散利用的矛盾,以使不得已而利用他人土地的人能够取得对世性的物权。

因此,这两种用益物权与我国两种所有形式的土地分散利用功能和目的相吻合,决定了两种用益物权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类似性。

也正因此许多学者均认为两种权利形态可供借鉴以设计规范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这两种权利存在的基础都是私有或个人所有,永佃权和地上权虽旨在保护土地利用人权益,但它构筑了土地利用人和他的继承人或受让人长期或永久地向所有权人负担租费的关系,这本质上是不公正的。

而在公有体制下,土地使用人面对的不再是个人而是集体或国家,这里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而且集体或国家收取使用费本身也不是目的,只是调节供求矛盾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的必要手段。

在这里没有独立于使用权人的私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人本身即是制度化所有权人(全民或集体)的组成部分,使用权本身是实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许多学者对于土地使用权与大陆法用益物权的区别作出论述。

孙宪忠博士指出,土地使用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但是,"我国法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它基本上概括了传统民法中除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担保之外的其他各种与土地有关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使用权、建筑权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民事权利。

但它派生后,即成为一种独立权利,而不附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 。

他在论述不动产物权附合时,认为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原则,在中国应扩展至土地使用权,"因为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权利作过系统研究的王卫国教授也认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大陆法上传统的用益物权没有一种具有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这样充分的享用权能和广泛的适用范围。

张少鹏先生撰文认为,应当把国有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使用权区分开,经依法取得的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几乎与土地所有权相近似,即权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像拥有所有权一样也拥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他主张以"土地财产权"取代"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与大陆法用益物权的区别是明显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它的功能和目的,而功能的目的不同则主要我们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不一样。

我国公有制的两种表现形式──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主要担负制度功能,而与实现所有权人利益并享有完全处分权的个人所有权有别。

由于基础不一样,所以也就不能照搬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用益物权制度来定性和设计我国的"用益物权"。

三、英美法地产权:塑造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思路关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地位,作者也曾撰文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更加类似于罗马法的公地分散利用或应该用罗马法公地分散利用模式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运用主要解决私人之间长期租用他人土地永佃权和地上权。

在这个意义上,作者认为应当将使用权视为民法上的自物权,尽管土地使用权之上存在着制度意义上的国家或全民所有权。

但这一设想的实施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不仅是政治制度意义上的,而且也是传统大陆物权理论上的障碍。

作者这里想跳出传统大陆法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理论"框架,构筑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地位,提出可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为此,作者先简单介绍一下英美法地产权制度并对两大法系物权理念和制度设计作一简单比较。

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直接产生于解决土地归国王所有和土地又必须将土地分散到不同主体利用这一矛盾。

在英国特殊历史时期,除国王以外的人,拥有土地被认为是持有或占有(hold)土地,而不是所有(own)土地;土地享有者,均称为持有者(tenant),而不是所有者(owner)。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