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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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同意法典形式的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4宪法的体系结构是指特定国家的宪法作为整体、它包含哪些规范作为其组成部分;这些宪法规范又是怎样编排、组合成宪法这一个有机整体的。
5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6修宪即修改宪法,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先发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7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8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收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宪法控诉的实践最为典型的是德国。
9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10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1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2《中华民国临时宪法》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布中华民国建立,并于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一部资本主义民主的宪法性文件,不采总统制,而是确定了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其用意在于借以牵制袁世凯,防止其大权独揽。
13《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政府在撕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准备全面发动内战的情况下,通过没有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伪国民大会于1946年底制定,并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它确定了高度专制的政治体制,赋予了总统很大的权力,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14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5统一战线就是指我国工人阶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任务,而与可以联合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16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17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18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有意识、有目标的运行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及其构成等主要经济活动实施调节和控制。
19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20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便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
21社会福利制度是由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旨在保证一定标准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21政治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23选举一般是指一定的选举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我国宪法学上所讲的选举则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4三权分立是指资本主义国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互相制约,并不存在某个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更不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5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划分选区的目的主要是在特定地区的人大代表与选民间建立起代表关系及责任关系。
26联邦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27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家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28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29复合制国家是指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30行政区划,全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3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32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
33“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34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35“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当地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36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指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37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38公民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9国家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
40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